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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卷烟消费税率的现实效应
提高卷烟消费税率的现实效应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做了重大调整,这次卷烟消费税政策的改革旨在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控制烟产品消费,那么这个目的能否通过这次税制改革来实现呢?这是本文讨论分析的主题。
【关键词】烟产品;消费税改革;效应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做了重大调整,把消费税率最高调至56%的同时,额外再加征5%的从价税,新政策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这项改革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
一、卷烟消费税政策的发展历程
我国卷烟消费税政策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1994年以前,烟草业与其他行业一样统一征收60%的产品税。
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种,烟草制品成为消费税的主要税目。
1994年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
(2)1998年7月1日,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行改革,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
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
(3)2001年6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
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
(4)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是对1994年建立的消费税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其调整的内容主要有:第一,提高了烟产品消费税的从价税率。
甲类烟的税率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
第二,调整了甲乙类卷烟的划分标准。
原来50元的分界线调整为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不足70元的为乙类卷烟。
第三,增加征收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
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计算缴纳税率为5%的批发环节消费税。
这样,烟产品就由征一道消费税改为征两道消费税。
二、新卷烟消费税政策实施的目的及存在问题
消费税作为国家的一个税收政策工具,其立法意图或政策意图,就是期望通过调节人们的消费需求,引导社会资源配置或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
高比例对卷烟征税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对这次提高烟产品消费税负的目的社会上有各种不同的看法。
一般认为有控烟与增收双重意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也说“是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政策的宗旨实现了吗?笔者认为对限制烟产品消费的作用并不是很明显。
首先,据财政部的统计和分析,受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放缓,企业效益下滑,财政收入来源减少;去年下半年,全国财政收入增幅逐月回落。
今年虽然随着经济的回暖,财政收入有所好转,但减收数额仍比较大。
烟产品是国家限制发展的产品,对其增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虽然提高烟税会减少香烟的销售量,但是由于吸烟的成瘾性,消费减少的比例通常要低于税率提高的比例,其结果是提高了总的税收额。
基于香烟-0140的价格弹性,香烟税率提高1%,销量减少014%,也就是说,因销量减少所损失的税收将被税率提高所增加的税收所抵消而且还有盈余。
其次,提高烟产品的消费税,控烟的作用有限。
很多控烟组织认为提高税率能够减少烟草危害,但笔者认为,提高烟草消费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是肯定的,但能不能达到控制烟草消费的目的,还有待观察。
我国的消费税是价内税,提高消费税,在我国不一定引起产品销售价格的上升,达到限制购买与消费的目的。
另外,由于我国烟草产品消费者的特殊性,提高烟产品消费税,可见,提高烟产品的消费税,,只是改变吸烟者所吸的烟的品牌,选择较低价格的品牌,使得在不改变烟量的情况下,亦不增加开支。
三、卷烟消费税政策改革的建议
无论从增加财政收入,还是优化税制,减少吸烟者来看,提高烟产品的消费税是必要的,可行的,但是我们也看到卷烟消费税率的提高对国家增加财政收入有直接作用,但对调节消费者消费,真正达到控制卷烟消费的效果没有明显影响,目前的政策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同时,针对本文提到的卷烟消费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有以下措施对其进行完善。
首先,改变消费税的价内税为价外税。
消费税属于间接税。
如此,不仅可提高价格、税金的透明度,以利于发挥价格税收各自的独特作用,更重要的是,能让购买者或消费者清楚地知道获取某种商品或服务付出的实物代价和税收代价各是多少,使消费税成为购买决策不可忽视的因素,便于对购买的得失进行最合理的权衡。
毫无疑问,它将增强消费者的税收意识,使消费税真正成为购买行为或消费行为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
其次,仅仅通过提高卷烟的消费税税率来达到调节卷烟消费是不够的,还必须辅以其他手段,例如:端正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官员对禁烟的认识,带头不吸烟。
同时,要改变把烟的生产和销售作为财政收入重要来源的观念;加大对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同时,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各种媒体做香烟广告等等。
再次,改实行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为适当兼用累进税率我国现行消费税实行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而以比例税率为主。
比例税率的特点是:同一消费品、同一消费行为维持同一税负水平,在一般情况下体现了“平等”原则。
但比例税率对不合理消费非公平消费缺乏“惩戒”功能。
若适当采用累进税率则调节消费的效果会得到明显提高。
第四,改消费税主要在商品流转的起点征税向批发零售环节延伸。
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税作业一直依原税制安排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亦即国内商品流通的入口处。
这种税制设计给纳税人规避纳税提供了条件,例如应税生产企业往往通过申办销售公司,采用“定价转让”方式减少纳税。
这不仅造成国家本应取得的财政收入流失,而且削弱了消费税应发挥的作用甚至使消费税形同虚设。
因此,应考虑将消费税的征纳税环节向前延伸,尽可能转移到批发乃至零售环节,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征管办法,将消费税由间接税转型为直接税,使纳税人与负税人相统一,税负不再转嫁,在征税作业上直接体现谁购买(消费)谁交税的原则。
可以肯定,消费税的效能将得到明显提高。
参考文献
[1]刘溶沧,赵志耘.财政政策论纲[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崔满红.中国财税理论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3]魏润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关系研究[J].福建税务,2003(12):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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