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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简并
增值税税率简并
【摘要】税收作为政府在市场经济中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应尽可能的遵循公平与效率两大基本原则。
与其他税种相比,增值税的作用机制更加接近税收中性,且依托更为透明的征管机制,有利于减少重复征税现象。
我国自1984年正式开征增值税,历经多次改革,2009年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性增值税,自2012年起在上海推行“营改增”作为完善当前税制体系的重要内容,于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进,目前已经形成多档税率(征收律)并存的消费型增值税格局。
尽管多档税率的并存有其合理性,但其弊端日益显现;不仅破坏了增值税的税收中性特点,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而且征收管理成本较高,同时也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符,因此简并增值税税率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增值税 简并 税率 公平
一、我国增值税的现行税率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17%;为了公平税负、节约资源等原因对一些生活必需品、农业用品和文化用品等设置了低税率13%;对出口商品和劳务实行零税率;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税率为3%,适用简易办法的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一般为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经营旧货时依照3%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征收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如果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时,就可以分别计算征收增值税;如果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时,就需要从高适用税率(征收率)。
“营改增”全面扩围后,征税范围扩大的同时,在原有的税率基础上新增加了两档税率,对于基础电信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筑服务、邮政服务、交通运输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1%的低税率,对于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适用6%的低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标准税率)。
“营改增”新法规中提出了一系列过渡性的政策?�q?�,其中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开发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底以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底以前购买的不动产,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办法依照5%的征收率计算纳税。
对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个一线城市,个人将购买不够2年的住房对外出售的,依照全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纳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出售的,以卖房收入减去买房价款的余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纳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出售的,则免于征收增值税。
对于别的城市,个人将购买不够2年的住房对外出售的,依照全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纳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出售的,免于征收增值税。
当前“营改增”实施后新增两档低税率(11%、6%)存在一定的必然性,主要是为了保证相关行业纳税人整体税负水平有所下降,有利于“营改增”改革的有序进行。
二、增值税税率简并的作用
(一)能够达到减少税收征收管理人力成本、资金成本的效果
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成本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呈负相关性,多档税率(征收率)并存不但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也提高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的人力成本、资金成本。
多档税率(征收率)使税务机关需要更多的人力、时间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
所以对增值税税率进行简并可以合理减少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程序,降低税务稽查的工作量,降低税收征收管理的人力成本、资金成本。
(二)能够达到减少重复征税现象的发生,维护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的效果
现行我国增值税税制,多档税率(征收率)并存造成部分企业的销项税税率与进项税税率不一样,造成“低征高扣”或“高征低扣”的现象经常发生。
对增值税税率进行简并,可以降低不同企业适用不同的税率引发的差距,达到进项税税额充分的抵扣效果,从而更好的维护了我国增值税税收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减少重复征税现象的发生。
(三)能够达到减少偷税、漏税现象发生的效果
增值税多档税率(征收率)并存会大大增加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成本,助长纳税人的偷税、漏税的侥幸心理。
所以对增值税税率进行简并,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成本,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有效抑制纳税人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减轻政府税款流失的风险。
三、增值税税率简并的建议
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建议:在兼顾效率、公平的税收原则下,充分考虑增值税节节征收、环环相抵的链条特征,简并增值税税率档次,规范、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达到税收负担公平、提高税收效率的目标。
(一)适时合并减少增值税税率档次
从构建公平市场竞争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降低征管难度和成本角度看,应该适时推进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的简并。
依据我国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经验,我国增值税税率的理想模式为“1档标准税率”加上“1档低税率”,并辅助以出口零税率和1档征收率。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单一税率最有利于发挥增值税中性特征,但增值税在税负承担上又具有累退性特点,因此很多国家一方面避免设置太多档次的税率,另一方面又需要对基本生活用品适用低税率以弱化其累退性。
出于发挥我国增值税中性作用并兼顾弱化其累退性作用的考虑,建议设置1档标准税率对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征税,设置1档优惠税率,征税对象针对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例如生活必需品、农业用品和文化用品等。
经济放缓情况下,理应适当降低税率,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二)根据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政策,规范、完善抵扣链条
我国增值税有环环抵扣、节节征收的特征,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抵扣的进项税税额,都会成为购货方多负担的税额,所以�范抵扣是纳税人税负公平的关键。
主要措施:销售免税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免税仅限于对本单位货物本环节免征增值税,不应影响免税货物流转方向,更不可以使税负向后面的环节转嫁。
(三)逐步缩小增值税优惠税率适用范围
多档税率所呈现的弊端越来越被重视,一方面多档税率(征收率)的遵从成本和效率成本不可忽视,另一方面多档税率(征收率)违背了增值税的中性原则。
免税政策更加切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容易导致重复征税,从而造成经济扭曲,但考虑到增值税单一税率在税负承担上的累退性特点,为确保公平的收入再分配,需要设置必要的增值税优惠税率。
“营改增”后,我国优惠税率适用范围较为广泛,这是我国推动“营改增”的必要政策选择,但长期来看,我国增值税税率改革需在简并税率档次的基础上,逐步缩小增值税优惠税率适用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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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崔军,胡彬.我国增值税改革的路径选择[J].税务研究,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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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樊勇.2012.增值税抵扣制度对行业增值税税负影响的实证研究[J].财贸经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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