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汽车流通商会倡议书
各会员企业及有关汽车经销商、汽修厂单位:
近日,为维护汽车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5〕115号)》(下称《通知》)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配合《通知》精神,规范汽车市场,保障经营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经营秩序,弘扬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山西省汽车流通商会向全省会员企业及有关汽车经销商、汽修厂单位发出以下倡议:
一、依法对在售车辆、装潢装饰品、零部件或维修服务进行价格标示及明码标价;
1、汽车经销商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公开透明、明码标价,标示本经营场所售车辆、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
2、所售车辆“厂家指导价、建议零售价”等价格,须明确标示不同配置、型号,分别标注实际销售价格,做到一车一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3、在销售汽车装饰装潢商品和保险应标示价格,不得与所售车辆捆绑销售,不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
4、进行价格对比时,应明示该比较价格的`含义与出处,并保留能够证明该价格真实性与合法出处的依据。当不能保证或证明被比较价格在市场中真实存在时,不以比较价格为基准标示优惠与折扣幅度。
二、规范经营行为;
1、不利用自身优势欺骗消费者。不销售有质量缺陷的汽车;不使用和销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的汽车配件;不销售假冒伪劣汽车装饰或装潢材料;不利用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虚假宣传;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及专利商品和服务;绝不未换骗收,虚增或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且收取未提供的服务项目费用。
2、不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新闻媒体等方式设立“霸王条款”或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3、不利用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实施垄断、限定销售区域、价格、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4、自觉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不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汽车装饰装潢和汽车保险;不人为制造产品紧缺假象加价销售。
5、不通过商业贿赂手段获得交易机会或谋取利益。
三、开展自查自纠,接受社会监督;
1、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2、公开服务信息,公开监督电话,自觉接受消费者以及社会相关机构、部门的合法、合理的监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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