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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渔船安全承诺书
水上渔船安全承诺书【1】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及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避免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杜绝恶性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把一般事故降到最低程度,为明确责任,做到各尽其职,特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书。具体要求如下:
一、船长是一船之长,是全船的领导人,对船舶的航行、生产安全负绝对责任,全体船员要服从船长的领导和工作安排,严格执行《船员职务规则》,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做到各负其责。
二、为确保船舶航行、生产安全工作总目标,开航前船长应制定航行计划、要求等,并召开航前会议,健全适合本船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工作,找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责任到人、限期整改。
三、船长和管-理-员(或船东)要严把配载关,承运货物要遵守水路货物运输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本船的稳性要求合理装载,严禁超载,对甲板货要禁止超重,超高,以确保船舶安全,确实做到管理到位,措施到位。
四、尊重科学,做好海图作业,严格遵守《海上避碰规则》并按规定做好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记录。职责明确,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措施落实到实处、到人,各船舶要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总结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五、全体船员要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遵守各项法律和法令。
六、持安全生产和隐患整改制度,加强管理,对事故隐患坚决进行整改,不留死角,并由专人负责跟踪落实。
七、要认真,做好船体、主机及船上一切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船舶随时处于,适航状态,遇到船东对缺陷不愿整改而导致船舶不适航时,船长有权停航,并及时上报公司。按规范经常检查救生及消防设备,并保持完好,编制应变部署表,并保持定期与船东和公司联系的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事故和险情不得隐瞒不报。
八、要严格执行船舶航行、锚泊及靠泊的交接-班和值班制度,特别是锚泊和靠泊要安排
足够人员值班,确保船舶、货物和人生安全,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和应急能力,提高全体船员安全保护意识,杜绝“空班”现象。
九、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应认真学习并掌握船舶技能,船舶主要负责人应掌握好各自船舶的船体结构、设施配备、装载稳性等船舶技术性能,切实把住技术关。
十、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方针,“以防为主,防患未然”的原则,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加强防放火、防盗和保卫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并把总结材料每个季度上报公司及船东一次。
十一、认真做好季节性安全防范工作,特别是雾、台风季节,各船船长要把防台、雾航、季风抗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广大船员认真学习防台、抗台、季风特性、雾中航行的有关知识,不断提高防台、抗台、雾航及抗季风工作水平,确实做好防范工作,督促各季节性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
十二、严禁违章航行与生产。船长是船舶航行与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船长认为不能保证船舶的安全时有权停航整改,任何人(包括船东)不应以任何理由强迫船长冒险开航与生产。
十三、要加大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及时清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对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违章违纪,造成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十四、特约条款:船长或船东保证船舶只能作为合法的运输经营,如该船舶作为不正当的经营被执法部门机关扣留或没收,由船长或船东承担,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如该船舶作为不正当的经营导致到本公司其他船舶扣留,应由该船舶船长或船东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十五、本责任书一式二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双方签订各执一份。 双方签订:
有限公司 轮
代表: 船 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自用船、渔船 水上安全承诺书【2】
柏林乡人民政府: 为了保证水上安全,特向你们承诺:
一、自觉遵守水上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做到依法 安全经营;
二、做到有船体渗漏、船况不良不经营使用;
三、做到船舶救生、信号等安全设备不齐不经营使用;
四、做到船舶法定证书不齐、 无证或过期不经营使用, 并在 2015 年 9 月 30 日前到上级相关部门办齐证书或年审证书,否则人无条 件销毁;
五、做到船舶不载人、货(畜) ,不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
六、做到在禁航封渡水位及大风、大雪、大雾、暴雨、夜间等恶 劣天气情况下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未消除安全隐患不经营使用;
七、做到酒后、证书未随船携带或船、证书、人不相符不经营使 用; 以上承诺,请你们严格监督,若有违反,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 件精神,自觉接受处理。
承诺人(船主) : 监督电话:
船名船号:
二○年月日
自用船、渔船 水上安全承诺书【3】
柏林乡人民政府:
为了保证水上安全,特向你们承诺:
一、自觉遵守水上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做到依法安全经营;
二、做到有船体渗漏、船况不良不经营使用;
三、做到船舶救生、信号等安全设备不齐不经营使用;
四、做到船舶法定证书不齐、无证或过期不经营使用,并在2015年9月30日前到上级相关部门办齐证书或年审证书,否则本人无条件销毁;
五、做到船舶不载人、货(畜),不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
六、做到在禁航封渡水位及大风、大雪、大雾、暴雨、夜间等恶劣天气情况下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未消除安全隐患不经营使用;
七、做到酒后、证书未随船携带或船、证书、人不相符不经营使用;
以上承诺,请你们严格监督,若有违反,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自觉接受处理。
承诺人(船主): 船名船号: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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