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施工承诺书范文
消防施工承诺书范文【1】
一、关于对工程质量方面的承诺
保证该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二、关于对工期方面的承诺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和工程实情,结合我公司综合实力,我方承诺该工程工期为 日历天。
三、关于服务方面的承诺
1、工程交付使用后三天内组织第一次质量回访,指导工程设备的使用,维修与保养,及时了解和指导在使用上存在的不足;在使用六个月后进行第二次全面服务回访;一年后进行第三次质量回访,征询客户意见。
2、在交付使用一年内,施工单位在工地附近设立常年维修服务小组,随叫随到。凡属于施工单位造成的质量问题,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包修包换,不留隐患。
3、我公司配备有专门的产品质量回访车,严格按我公司的社会服务承诺进行服务回访。
4、服务内容:
长期咨询优惠服务;对保修期满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服务,工程结束,友谊长存,继续与用户保持联系,无偿提供工程咨询服务。
四、关于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方面的承诺
保证按中标的项目经理及投标文件中所列管理人员组织施工,并且做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亲临现场。
五、关于雨季、农忙季节、法定节假日的劳动力保证方面的承诺
保证在雨季、农忙季节、法宝节假日期间,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劳动力充足,不影响正常施工。
六、关于与业主及监理单位配合方面的承诺
保证与业主监理单位积极配合,共同搞好该工程建设。
以上承诺的条件,愿签入施工合。
消防施工承诺书范文【2】
为确保大厦 楼 单元 装修工程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遵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防火责任制,现装修事务部要求
装修公司签定本承诺书,承诺要点如下:
1.依据装修设计方案,接受装修事务部对本装修工程进行监督。
2.如装修事务部发现施工有不安全的因素,有权下令改正或下令停工直至不安全因素消除为止。
3.负责上述单元施工期间消防安全责任,保证不发生火灾等事故。
4.开始施工前三天通知装修事务部,以便装修事务部提早安排进场事宜。
5.设立现场安全负责人,向装修事务部解释消防安全工作,并对施工安全负责。
6.用电、水和动火前应得到装修事务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7.电气操作人员应有电工操作证,操作证须给于装修事务部检查和复印存档。在用电前要向装修事务部书面申请,由装修事务部人员检查配电箱合格后方可合闸使用,责任分界以配电箱出线开关下口为界,开关以上由装修事务部负责,开关以下由装修公司负责。
8.用水应事先向装修事务部提出,由装修事务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分接。
9.进行动火工作前,应向装修事务部申办动火证,操作应由有焊工本人员执行,严禁违章操作。
10.遵守保安规定,并听从保卫人员的安排。
11.在施工中如需使用易燃物品时,须提前做好安全存放工作,并报装修事务部,得到装修事务部批准后方可带入,物品存放量以当日使用量为限,施工完毕后,须将剩余量带离现场。
12.公寓范围内禁止吸烟,保证消防设备、设施完好,并不受遮挡。
13.施工区域应配备足够消防设备,四公斤ABC干粉手提灭火器数量不少于每一百平方米两具。
14.当发生消防事故时应及时处理,同时报告装修事务部或打碎报警玻璃进行报警,事后书面报告事故原因,并保护好现场,配合调查。
15.当日施工垃圾应当日清理,尤其是刨花锯沫或易燃垃圾。施工堆料不得阻塞消防通道,严禁遮挡、损坏、挪用消防设备。
16.每天施工完毕后,安全负责人应认真检查施工现场,防止留下火险隐患,电气设备应切断电源。
17.装修设计修改后应重新申报审批,审批后才能再施工。
18.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服从装修事务部人员监督检查,并制定安全制度。
装修公司施工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年 月 日
消防施工承诺书范文【3】
(施工单位名称) (建设工程名称)的消防施工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工程设计图纸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不擅自施工;
二、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消防设计图纸存在差错的,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反馈意见;
四、建立施工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确保消防工程施工质量;
五、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合现场取样;
六、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预防火灾发生;
七、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施工人员住宿场所和可燃、易燃材料的堆放、储存场所,严格用火、用电管理;
八、工程竣工后,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申报验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作好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消防验收。对于消防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交工。
如未能履行以上消防安全职责,将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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