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常用的经典民事答辩状优秀

时间:2024-10-08 17:13:09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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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经典民事答辩状优秀范文

  导语:民事的答辩状是最常用的答辩状之一,因此如何写好答辩状是十分重要的!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的栏目!

常用的经典民事答辩状优秀范文

  民事答辩状范文:

  法定代表人:杨宏

  被答辩人:薛振飞,男,汉族,1988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城郊乡薛庄行政村薛庄34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其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诉请赔偿货物丢失损失应以双方签订的托运协议为依据。

  2013年4月27日,双方签订的托运协议第1条、第2条规定:“托运货物时,托运人须声明货物的实际价格,并出示货物发票,出现货损、货失时,按货物的实际价格为准,参加报价运输,则以所保价的价值为准。”“如未声明实际价值,未保价运输,出现货损、货失时最多按货物运费的3倍作为货物的实际价格。”托运方被答辩人在委托答辩人进行货物运输时,并未声明货物的实际价格,也未进行保价运输,仅向答辩人支付了20元的运费。根据双方托运协议的约定,答辩人只能按3倍运费(即20元×3=60元)作为货物实际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货物损失12480元,不符合公平原则。

  被答辩人在委托运输时并未提供货物发票及告知答辩人其所运输产品的具体价格,仅支付了托运费20元,现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

  赔偿货损12480元,完全超出了答辩人受托时所预计的货物价值,与双方签订的托运协议中3倍运费相差太远,亦违反了民商事交易的公平公允原则。

  三、被答辩人托运时提供的名称与现在索赔的货物名称不符,无法认定其真实性。

  被答辩人在委托运输时仅告知答辩人所托运的货物名称为“化妆品”,也未出示其与张忠良的购销合同,现却以产品名称为“尚奢清润保湿洁面膏(阳光风)”以及其与张忠良的购销合同为依据要求索赔,不仅其购销合同真实性无法认定,且因为托运产品名称与索赔产品名称不符,导致无法认定其实际运输的产品与之现在要求赔偿的产品是否一致。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货物丢失的损失12480元,不仅与双方托运协议及事实不符,而且违反公平公允原则。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予以查实并驳回被答辩人的赔偿诉求。 此 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湖南宏大物流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民事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郭文选 住所:洛阳市涧西区长春路36-12

  案由:针对洛阳睿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我鸿诚商厦一层37、38号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现答辩如下:我与洛阳睿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洛阳睿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5月2日将铺面交于我装修,遂又签订商铺装修合同和经营管理合同。双方约定交三押一,5月14日装修完毕,5月17日开始经营,7月10日为起租日。这时商场入户率不足60%,因商场管理运营不善,致使生意惨淡,几乎无营业额,由于商场无自己的大门,则睿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8月18日开始装修大门,历时17天,期间大门封闭。9月9日美容院事件,由于商场处理不当,造成顾客将商场大门堵住,无法进出,历时15天,期间答辩人一直要求与商场沟通,可商场管理者拒不见面。10月初,商场以整顿为由逼走8家商户,此时商场商户入户率不足40%。10月23日睿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通知我10月25日前到财务室缴费,可是睿尚公司已于10月21日与鸿诚商厦解除租赁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因此,睿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告答辩人的诉讼理由是不成立的。

  1.原告睿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说答辩人没有依约履行,实则是其违约在先。 2.原告说因我违约给其带来损失,实则是因其违约行为造成我无法继续经营并给我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郭文选

  二零一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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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答辩状范文:

  法定代表人:杨宏

  被答辩人:薛振飞,男,汉族,1988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城郊乡薛庄行政村薛庄34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其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诉请赔偿货物丢失损失应以双方签订的托运协议为依据。

  2013年4月27日,双方签订的托运协议第1条、第2条规定:“托运货物时,托运人须声明货物的实际价格,并出示货物发票,出现货损、货失时,按货物的实际价格为准,参加报价运输,则以所保价的价值为准。”“如未声明实际价值,未保价运输,出现货损、货失时最多按货物运费的3倍作为货物的实际价格。”托运方被答辩人在委托答辩人进行货物运输时,并未声明货物的实际价格,也未进行保价运输,仅向答辩人支付了20元的运费。根据双方托运协议的约定,答辩人只能按3倍运费(即20元×3=60元)作为货物实际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货物损失12480元,不符合公平原则。

  被答辩人在委托运输时并未提供货物发票及告知答辩人其所运输产品的具体价格,仅支付了托运费20元,现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

  赔偿货损12480元,完全超出了答辩人受托时所预计的货物价值,与双方签订的托运协议中3倍运费相差太远,亦违反了民商事交易的公平公允原则。

  三、被答辩人托运时提供的名称与现在索赔的货物名称不符,无法认定其真实性。

  被答辩人在委托运输时仅告知答辩人所托运的货物名称为“化妆品”,也未出示其与张忠良的购销合同,现却以产品名称为“尚奢清润保湿洁面膏(阳光风)”以及其与张忠良的购销合同为依据要求索赔,不仅其购销合同真实性无法认定,且因为托运产品名称与索赔产品名称不符,导致无法认定其实际运输的产品与之现在要求赔偿的产品是否一致。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货物丢失的损失12480元,不仅与双方托运协议及事实不符,而且违反公平公允原则。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予以查实并驳回被答辩人的赔偿诉求。 此 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湖南宏大物流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民事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郭文选 住所:洛阳市涧西区长春路36-12

  案由:针对洛阳睿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我鸿诚商厦一层37、38号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现答辩如下:我与洛阳睿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洛阳睿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5月2日将铺面交于我装修,遂又签订商铺装修合同和经营管理合同。双方约定交三押一,5月14日装修完毕,5月17日开始经营,7月10日为起租日。这时商场入户率不足60%,因商场管理运营不善,致使生意惨淡,几乎无营业额,由于商场无自己的大门,则睿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8月18日开始装修大门,历时17天,期间大门封闭。9月9日美容院事件,由于商场处理不当,造成顾客将商场大门堵住,无法进出,历时15天,期间答辩人一直要求与商场沟通,可商场管理者拒不见面。10月初,商场以整顿为由逼走8家商户,此时商场商户入户率不足40%。10月23日睿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通知我10月25日前到财务室缴费,可是睿尚公司已于10月21日与鸿诚商厦解除租赁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因此,睿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告答辩人的诉讼理由是不成立的。

  1.原告睿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说答辩人没有依约履行,实则是其违约在先。 2.原告说因我违约给其带来损失,实则是因其违约行为造成我无法继续经营并给我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郭文选

  二零一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