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状的最新「」

时间:2024-07-03 16:06:26 答辩状 我要投稿

2016答辩状的最新例文「精选」

  导语: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精选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的栏目!

2016答辩状的最新例文「精选」

  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本情况)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要针对自诉人的指控进行辩解,可写明自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依据的证据的不实之处,提出相反的事实和证据;可写明答辩人的行为合法,或虽违法但不犯罪;可写明自诉人起诉程序不合法,或举证不合法,或不属自诉案件范围。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提供证据。

  答辩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要符合法律规定,针对自诉人的诉讼请求。可列举有关法律规定,论证自己主张的正确性,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项:

  1.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

  2.要求人民法院否定自诉人请求之一或全部

  3.要求与自诉人和解;

  4.提出反诉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份

  答辩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邓霜,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人民路18号,身份证号:420324198008201752.

  答辩人因陆梦诉刘柯、邓霜、刘小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陆梦要求本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007年7月13日,被告刘柯出具借条向原告陆梦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年利率6%,我和刘小曼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名。2007年7月25日,被告刘柯再次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元,约定月利率1%,本人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名,并且刘柯、陆梦、刘小曼口头约定由刘小曼作为保证人。两次借款的借条均未载明还款期限、保证期间及保证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责任”。故我的担保为连带保证,且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于原告陆梦曾于2009年9月13日向被告刘柯索要所借款项及利息,刘柯之妻萧筱可以作证。也就是说此时她已经开始要求被告刘柯履行还款义务,所以本人的保证期间为2009年9月13日至2010年3月13日。由于现在本人的担保期间已经过,且原告陆梦在担保期间内并未要求我承担保 - 1 -

  证责任,故本人不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证人:萧筱,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环城路119号,身份证号:420324198204263228.

  综上所述,原告陆梦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法院

  附项:本状副本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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