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优秀的交通事故答辩状

时间:2020-10-17 13:14:34 答辩状 我要投稿

优秀的交通事故答辩状

  导语:答辩状的要求啊,1.标题:写“民事答辩状”。2.当事人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3.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人为什么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优秀的交通事故答辩状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吴**,男,1978年*月*日出生,**县人,住。。。。 被答辩人:余**,男,1984年*月*日出生。**县人,住。。。。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求1的赔偿项目、赔偿数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其不当诉讼请求,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1、医疗费部分。根据答辩人提供的收条,表明答辩人已经为被答辩人支付了13000元的医疗费用,而非被答辩人所说的12000元。

  2、误工费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所以,本案的误工时间应为115天,非而116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出的误工费60.5元/天过高,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答辩人认为误工收入应为50.7元/天。综上,误工费应为50.7元/天×115天=5830.5元。

  3、护理费部分。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三病人费用清单第6-7

  页的内容,表明被答辩人的护理费用已经计算在医疗费用内,不应重复计算。

  4、住院伙食补助费部分。根据司法解释,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被答辩人的伙食补助标准应为15元/天。

  5、残疾赔偿金部分。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要求的伤残赔偿总额(即5467.08元/年×20年)无异议,但对伤残赔偿指数35%有异议。在一个人同时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能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按照相关规定,十级的附加指数应为1%。所以,本案的残疾赔偿金应为33895.90元(5467.08元/年×20年×31%)。

  6、交通住宿费部分。“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应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交通住宿费票据确定金额,即728元。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的营养费过高,不符合上述规定,应调整为500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根据多种因素确定,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等。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应调整为3000元较为合适。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求1中赔偿项目、赔偿数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其不当诉讼请求,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8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09年4月10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XXX 男 X年生 住X

  答辩人:XXX 男 X年生 住址同上

  因中国XXX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诉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服(2010)商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答辩如下:

  第一、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引用《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及保监会的函作为上诉人的除外责任依据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人身伤亡赔偿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作为自己的除外责任是错误的。首先该条款约定的内容与《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相违背是无效的;其次该条款作为格式条款,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

  第三、上诉人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作出有利于自己的

  解释是错误的也是对立法目的的违背。同时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也有明确约定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并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综上答辩,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X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

  X年X月X日

  附:1、本答辩状副本2份

  2、一审判决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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