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最新公司的劳动仲裁答辩状

时间:2024-08-05 19:48:19 答辩状 我要投稿

2016最新公司的劳动仲裁答辩状

  导语:为了方便查明案件的事实,作出公正的仲裁,许多时候都会要求呈上答辩状。当然,是否提交仲裁答辩书是被申请人的权利,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并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2016最新公司的劳动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汕尾黄金海岸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飘宇,住所地:汕尾市城区香洲路南侧奎山河东侧。

  被答辩人:郑亚保,原住处:金玉湾8A203房。

  因被答辩人郑亚保与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公司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被答辩人离职工资计算争议问题:

  2012年6月11日,为了公司的工程项目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特例地为被答辩人郑亚保等员工增加薪酬,并根据汕尾建筑行业的惯例和双方合同约定,对被答辩人郑亚保的工种进行要求和约定:“被答辩人郑亚保二月份应不少于26天,其它月份为不少于28天,唯有这样被答辩人郑亚保才能得到全月薪(5000元),否则会少得,后为了方便计算,故将月薪以28天计算为日工资:178.57元。”

  今年7月8日,被答辩人郑亚保刚领好新工资的第二天,他们两位突然向工程总施工递交一份辞职报告,没有得到总施工和项目经理的批准,马上就离开了工地不知去向,由于他们是测量放线人员,是各工种的先行工序,没有他们,整个工地的施工人员只能等,给整个工程带来了混乱,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极不好的影响。7月13日,被答辩人郑亚保向总经理徐连喜提出了书面辞职报告,总经理徐连喜在签字后,表示要按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规章制度来执行,比如: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好让公司找到合适人选,违反公司制度必将得到相应的惩罚等等,并提出了三个解决方案:

  1、由于他们的冲动,说走就走,造成工程一天停工,混乱现象,损失在5万元以上。他们两人将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损失。

  2、由于没有执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乙方需承担1个月的工资。

  3、公司同意他们辞职,维持原工资不变并且不扣除他们的原工资只是将多加的部分给予扣除。被答辩人郑亚保选择了第3点,并于7月17日办理了结清离职手续。

  由于被答辩人选择了公司提供的第三解决方案(公司同意他们辞职,维持原工资不变并且不扣除他们的原工资只是将多加的部分给予扣除)故被答辩人6月份及7月份的日工资应按140元计算,被答辩人7月上班天数16天,工资合计2240元,而答辩人汕尾黄金海岸实业有限公司6月份已按多加1000元的标准支付给被答辩人,故应扣除上月加发的工资1118.53元(178.57-140=38.57元,38.57x29=1118.53元),实发工资1121元。因此公司支付给被答辩人7月份的工资1121元是合理的,被答辩人诉称基本工资少了1736.12元是毫无根据的。

  第二,关于被答辩人要求赔偿其“到处流浪金额”,并从7月18日至25日共8天时间,每天按178.57元计算所得1428.56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纯属无稽之谈。

  特此答辩,恳请贵委员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这种无事生非、恶意中伤企业的恶劣行为予以坚决打击。综上所述,请仲裁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无理诉求。

  此致

  汕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2012年8月22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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