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时间:2024-07-31 04:44:30 答辩状 我要投稿

精选管辖权异议答辩状范本

  导语:知法犯法,是没有道德缺乏良心,可恨;不知法犯法,是无知幼稚不懂规矩,可悲!12月4日法制宣传日提醒您:懂法、知法、守法、宣传法,勿做可恨可悲之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执行异议答辩状,欢迎阅读,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精选管辖权异议答辩状范本

  执行异议答辩状范文【模板一】:

  答辩人:。

  被告:。

  关于答辩人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被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答辩人认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8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按照答辩人提供的《协议》、送货单等证据,被告到答辩人处已采购完货物,应按照协议向答辩人支付货款。依据上述《民事诉讼法》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本案中,被告到答辩人处自提货物,答辩人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即使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合同履行地,答辩人作为货款接收一方,答辩人所在地

  即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答辩人所在地为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童王村,鄞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无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审查后予以驳回。

  此致

  答辩人:

  时间: 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答辩状范文【模板二】:

  答辩人:洛阳市豪迈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洛阳市豪迈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智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曹智敏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提出答辩如下: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其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对合同履行地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被告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路10号街坊24号楼7楼,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即为本案中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且在涧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之前并没有合同履行地法院和第二被告曹智敏所在地法院已经受理本案的情形存在。

  综上所述,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

  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涧西区人民法院为被告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且涧西区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本案。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所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依法不成立,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有管辖权。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人的管辖异议,以确保程序公正!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洛阳市豪迈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人: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满珠、李军

  二○xx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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