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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的二审答辩状范文2016
导语:只要死刑还存在着,那么整个刑法就都散发着血腥的气味,整个刑法都带有阴森恐怖的印记,整个刑法都充满着报仇雪恨的污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二审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二审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海燕,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工业街,个体工商户,系伊旗盛世才华装饰公司负责人。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1、答辩人与上诉人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时,给上诉人出具的报价单即是工程最终价款,报价单最后写有工程最终实际总造价为580000元,是经双方确定认可的,而不是《预算表》。
2、上诉人在同答辩人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找过几家装饰公司进行对比,一家报价为1250000元,最低的一家报价为980000元(工装的利润在45%左右),而答辩人的工程最终实际总造价为580000元,本不存在利润,只是当做业绩工程及样板工程做的。
3、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每次变更施工方案时,都是经过双方确定认可后才实施的,如上诉人不确定认可也不可能继续施工完成工程。
4、所有的材料材质也都是经过上诉人确定认可后才能继续施工完成,壁纸也是每卷265元,有原始发货单。楼梯的定制也是按标准定制,而上诉人没有给出具体详细的尺寸,并不是故意缩减楼梯的宽度。
5、消防验收不能通过是因为KTV内没安装喷淋消防设备,当初
施工时答辩人特别提出《娱乐行业等公共场所》必须安装喷淋消防设备,但上诉人不予采纳方案,说自己有亲属在那行,可以不安装喷淋消防设备也能通过消防验收。
这些都是一审法院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而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二、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确审判。
1、一审法院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答辩人接到法院传票传唤,由代理人赵江波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所以一审法庭做出《民事裁定书》,本案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2、导致第二次开庭的原因,不是因为答辩人也不是一审法院,而是由于在2011年3月15日第一次庭审中,上诉人当庭提出反诉,鉴于此情况,一审法院决定休庭,择日开庭。
答辩人在2011年6月8日收到一审法院传票定于2011年6月13日下午14时30分二次开庭审理本案,6月13日二次开庭答辩人就上诉人提出反诉案,提出三份证据,而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以及证据的质证权利。
综上,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确审判。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审判,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提到的工期、工程款、材料的材质、消防验收不能通过等所有问题在上面已经明确陈述过了以及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
都说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作为一个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利本无可厚非,但是他不能借着合法的诉讼的幌子,在诉讼过程中无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谣生事,给一审法院、答辩人及其代理人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不良影响。上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滥用。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判决本案是有理有据,是合理合法。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7月27日
二审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朱生田,男,1951年1月1日,汉族,住所: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华山村下宅巷19号,常住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东干村青云路山水宾馆。联系电话:15105792312。
被上诉人朱生田,就上诉人不服武义县人民法院(2012)金武东民初字第49号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着武义县东干福利彩票注投注站的彩票投注机经营权转让关系(转让价格为15000元),不是租凭关系。我认为这是上诉人的一厢情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常理。首先,彩票经营权属何新月所有,我代销彩票期间按约定每年支付给何新月租金,与何新月构成了彩票经营权租赁合同关系,经营权转租给吕香春一事,何新月、吕香春双方都是同意的,双方对租金也进行了约定,吕香春也按约定将租金直接支付给何新月,因此,何新月、吕香春之间直接构成了彩票经营权租赁合同关系。所以上诉人认为是我已将经营权转让给她,是一面之词,与事实完全不符。第二,上诉人所谓的15000元转让金,这与事实更是不符,因为何新月取得福利彩票代销经营资格后累计已向福彩中心交纳了15000元的保证金(投注机押金和彩票结算款),我将经营权转租给吕香春后,代何新月向吕香春收取的15000元是押金,根本没有转让金这回事,如果拿押金当转让金的话,相当于将有巨大价值的东西白送给别人,显然不符合常理,更何况我没有意愿更没有资格处分他人的经营权。
二、上诉人认为向被上诉人转让彩票投注机经营权,是在被上诉人何新月长期外出,被上诉人朱生田经营不善,毫无利润,投注机将要被金华市福彩中心收回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也与事实完全不符,首先,何新月并没有长期外出的打算,将彩票经营权租给我经营时就和我约定,自已会随时回来经营彩票的,
这一点我在转租时也明确告知了吕香春,吕香春也是很明白的。另外,上诉人称我经营不善,毫无利润,投注机将被福彩中心收回,这更是无稽之谈,首先,我经营彩票业务是在自家店面经营的,我家是公认的最繁华地段,加上无需房租,独家经营,怎么可能经营不善,我经营的05、06、07年的利润均4万元/每年,当时已经算是不错的`收入了,怎么是毫无利润,至于说是福彩中心要收回之说,更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而实际的情况是,上诉人了解到彩票代销风险小、收益高、自由能带小孩,主动向我要求将彩票经营权转租给她的。当时,考虑到自己精力有限,便宜点转租给她经营,也算是拉她一把。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说理清楚,应当维持。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辨人:
二O学习、年七月一日
附:答辩书副本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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