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人事争议答辩状

时间:2022-10-06 00:38:45 答辩状 我要投稿

人事争议答辩状精选范文

  引导语: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聘用或聘任合同、职务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所引发,人事管理行为侵害相对人(工作人员)权益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两篇人事争议答辩状的精选范文,希望能给带来帮助。

人事争议答辩状精选范文

  范文一:

  答辩人:*机房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林

  代理人:黄健,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xx

  因xx与*机房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即长劳人仲案字[2014]第910号案件,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xx进公司后长期不能胜任销售工作,公司对其多次培训之后,在其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之下,公司并未开除他。

  被答辩人xx作为市场销售业务人员,在公司每个绩效考核期间(季度、半年度、年度)均未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销售目标任务;为此,公司陆续对其进行了多次业务培训,期待其工作能力得到提高,但即使经过培训,被答辩人xx也未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销售回款目标。

  2012年6月4日至2013年2月4日,劳动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是60万元,被答辩人xx实际只完成15.79万元,完成率仅26.32%;2013年2月5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的目标任务是67.2万元,但被答辩人xx实际只完成5.06万元,完成率仅7.53%;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年底,双方约定的目标任务是130万元,但被答辩人xx实际只完成26.97万元,完成率仅20.75%。

  被答辩人xx,从未达到过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之30%,相比公司销售同样产品的销售业务人员(业绩考核目标任务一样),业绩表现明显偏低;算是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典型。2014年2月 24日、25日、26日,2014年9月13日、14日和2014年6月 6日, 公司对其进行了销售业务和技巧培训;但随后的绩效考核期间,被答辩人xx仍未达到销售目标任务。不过,公司并没有无故开除过被答辩人xx。

  公司发放了被答辩人xx离职当月(2014年10月)工资1484.7元。综合上述事实,答辩人公司并无违法情形,故,没有义务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二、对于销售业绩表现差的销售业务员,调低绩效工资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答辩人公司不存在扣发员工工资的情形。

  2012年6月4日,双方签订了合同期限自2012年6月4日-2012年6月3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的第11条约定了,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合同第37条约定了,2012年6月4日-2013年2月9日被答辩人xx的销售回款目标是60万元,如果半年期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三分之一,视为员工不具备完成本职工作能力,公司可以不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将其辞退。

  2013年1月1日,答辩人发出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要约,被答辩人xx于2013年3月14日签署《劳动合同变更书》,双方将原合同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同时,双方约定将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的销售回款目标调整为67.2万元,且约定2013年上半年,如果被答辩人xx未完成年度目标的三分之一即22.4万元,或2013年度未完成67.2万元,公司可以辞退之,且不需付经济补偿。

  2014年1月1日,答辩人发出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要约,被答辩人xx于2014年1月13日签署《劳动合同续订书》,合同期限2014.1.1-2014.12.31。双方在《劳动合同变更书》中约定,2014年度被答辩人xx的销售回款目标是130万元,如果被答辩人xx2014年上半年完成三分之一(即43.3万元),或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公司可以辞退之,且不需付经济补偿。

  事实上,被答辩人xx从事销售一职,从未完成过考核目标的三分之一。尤其是,2013年度,xx只完成5.06万元(仅考核目标的7.53%),公司支付的薪酬、保险、差旅费等费用与xx的销售款相当(其实,公司是录用了一个亏钱的职工)的情况下,答辩人也未辞退被答辩人xx,公司对其只是进行培训或调整绩效工资。

  2013年和2014年,公司制订了销售部门人员的薪酬调整办法:对于上半年销售目标完成率在10%-33.33%之间的销售人员,其绩效工资降低10%;对于上半年销售目标完成率低于10%的销售人员,其绩效工资降低20%。待销售人员完成年度销售回款目标的80%,再另行发放绩效工资。

  薪酬制度是公司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表现,对于销售业绩表现长期很差的销售业务员,公司实施调低绩效工资的办法,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所以,公司不存在无故扣发工资的情况,当然无义务再发工资给被答辩人。

  三、xx诉请的提成缺乏依据

  即使签订了销售合同,且发货给了客户,如果销货出去并未回款,公司对于该单买卖仍是亏损的,所以,对未回款的单子,不存在计算提成奖励的前提。从另一方面而言,只要是被答辩人xx促从签订的销售合同、客户支付了货款,答辩人必定会按销售奖励政策兑现的。

  四、除了工作能力有问题外,xx的工作态度同样欠佳

  被答辩人xx提交的工作日志,存在多次弄虚作假的情形,如果不是客户反映至公司,答辩人是难以发现被答辩人xx的失职、舞弊行为。比如:2014年10月10日,被答辩人xx在OA系统中上传的工作日志,写到当天到湖南弘毅电子科技公司去沟通保密局尾款事宜,但湖南弘毅电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却向答辩人反映,当天被答辩人xx并未到湖南弘毅电子科技公司去沟通保密局尾款事宜。

  综合上述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xx向贵会提起劳动仲裁,案情陈述不符合实际情况,无任何正当理由,其诉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请求贵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xx的仲裁请求。

此致

  长沙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机房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xx年 xx月 xx日

  范文二:

  答辩人:北京市××××××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区××× 电 话:010-6×××××1

  法定代表人:×××× 职 务:总经理 尊敬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于2013年×月×日收到贵会受理的××劳人仲字[2013]第××号立案通知书及××等10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现就申诉人与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意见:被诉人与申诉人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和债务关系。

  答辩理由:

  一、答辩人历来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用工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与答辩人曾经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其提起的所谓劳动争议更是无从谈起,亦不属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诉人在申诉书中称,李××雇请其为××××厂干部宿舍楼装潢。申诉人自己也很明白,他是受李××的委托而到××××厂干部宿舍楼从事装潢工作,并非受答辩人聘请或委托。同时,申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任何直接的关系,答辩人从来都没有委托或者聘用申诉人从事过任何工作,也从来没有直接支付过工资或任何形式的报酬给申诉人,答辩人的工地管理人员甚至根本不认识申诉人。因此,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申诉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动工资更是无理要求。

  二、凡是答辩人在××××厂承揽的装修装饰工程有需要材料或者劳务承包的,均与材料供应商或具体施工人签订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但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从来没有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申诉人也没有证据注明双方存在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关系,故双方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所述,申诉人刘×××等10人关于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动工资和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谨此,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申诉人的全部申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北京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xx

  xx年 xx月 xx日

  附:

  答辩书副本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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