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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争议答辩状

时间:2022-10-06 09:54:04 答辩状 我要投稿

工伤劳动争议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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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争议答辩状

  工伤劳动争议答辩状【1】

  答辩人:东莞XX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望牛墩镇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杜XX。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曾XX,湖北省公安县斑竹垱镇 ,身份证号码:42102219881107X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对被答辩人作出工伤认定后应该书面通知答辩人,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答辩人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后也应该书面通知答辩人。

  但是,直至今日,答辩人没有收到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对被答辩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也没有收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答辩人作出的《鉴定书》。

  直到贵庭于2008年5月20日向答辩人送达与本案有关的仲裁文书时,才知道有关机关已经作出了《工伤认定书》和《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答辩人对于工伤认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于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有权申请复查和重新鉴定。

  目前,答辩人正在依法对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对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申请复查和重新鉴定。

  鉴于本案的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特请求贵庭不予受理、中止审理本案或者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答辩人:东莞XX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2008年5月x日

  工伤劳动争议答辩状【2】

  答辩人:a厂,负责人:b(代理人)。

  被答辩人:c,男,汉族,

  被答辩人c诉答辩人a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以下答辩意见:

  1、a厂无须支付被答辩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00元。

  被答辩人c没有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答辩人愿意继续维持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关系。

  因此,答辩人无须支付被答辩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00元。

  而且目前答辩人缺人做事情,招工比较难,答辩人希望被答辩人继续回来上班。

  2、a厂无须支付被答辩人伙食费1000元。

  被答辩人没有出具专门的就餐发票证明其花费了伙食费1000元,退一步讲,即便按照住院时间来核定费用,目前东莞市住院伙食费报销标准为:35元/天,答辩人也仅需要支付被答辩人35×20=700元。

  4、答辩人无须支付被答辩人6月份工资11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被答辩人受伤后,答辩人积极为其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249.97元。

  被答辩人于2011年5月18日出院,出院时离第二次手术拆线手术还需要1个星期左右(即大概25、26号左右),拆线后医生建议再休息一周,所以被答辩人停工留薪期为2011年5月份。

  因此,答辩人安排被答辩人于6月1日去上班,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当时被答辩人也同意了,但是被答辩人自6月份起就不来答辩人处上班,并且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直到7月12日拿着鉴定报告来答辩人处要求赔偿。

  因被答辩人6月份无须再休息,应该来答辩人处上班,其故意不来答辩人处上班,没有出勤,答辩人无须支付被答辩人任何工资。

  5、答辩人无须支付被答辩人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

  被答辩人c没有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答辩人愿意继续维持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综上,c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答辩人:a厂

  工伤劳动争议答辩状【3】

  答辩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公司住址:xx市经济开发区xxx路xxx号,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担任职务)

  被答辩人:xxx,女,19xx年1月1日出生,汉族。

  住址: xx省xx县xx乡xx村x组。

  答辩请求

  1、请求贵委驳回被答辩人提出的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答辩人xxx于1999年9月1日进入答辩人单位工作。

  双方最近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08年3月1日,期限为5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9日。

  被答辩人于2009年3月18日,向其所在生产部门主管请假,期限为一个月,即2009年3月16日至2009年4月17日。

  请假期限到期后,被答辩人未到答辩人单位上班,或再办理请假手续,一直到同年12月23日,被答辩人才再次出现在答辩人单位,声称自己患病回家治疗。

  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出具相关的治疗和病休证明资料,被答辩人无法出具。

  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补齐相关治疗和病休证明,被答辩人不但不去补齐相关证明,还到答辩人生产车间无理大肆吵闹,已严重影响到了答辩人的正常生产,也造成了部分损失。

  由于2009年3月19日起至2009年12月23日这段时间,答辩人四处找寻也没有找到被答辩人,使被答辩人的工资无法支付。

  被答辩人于2009年12月23日来答辩人单位后,答辩人要求向被答辩人支付上述工资,也被被答辩人严词拒绝。

  被答辩人的社会保险,由答辩人一直缴纳至今,并未中断。

  并且答辩人至今为止,从未向被答辩人口头通知,或者书面通知,或者暗示,要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并未终止或解除,被答辩人的申诉事实纯属捏造,子虚乌有。

  请求贵委依法仲裁,予以驳回。

  此致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xxxxx有限公司

  201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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