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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常用民事离婚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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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答辩状【篇一】
辩人:xx,男,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XX。
被答辩人:XX,女,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未破裂,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婚姻关系。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自由恋爱,并于XX年X月XX日自主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姻关系存续近X年,已建立深厚的感情。被答辩人称双方性格不合、矛盾重重、感情薄弱与事实严重不符。自相识至今,答辩人一直任劳任怨,为被答辩人及家庭付出了全部心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及家人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双方的生活已经完全融合在一起,感情没有破裂。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分居未满两年。
XX年X月X日被答辩人XX年X月X日开始离家在外面租房居住,还偶尔回来,目前双方客观上确未处于持续分居的状态,不符合法定分居两年准予离婚的条件。
3、答辩人不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其他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但分居时间不符合离婚的条件,同时也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准予离婚的其他情形。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一心一意,并且无任何生活上的'恶习,专心致志的为了这个家庭,虽然没有给被答辩人创造她想要的物质生活,但已经将自己的全部倾囊而出。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没有破裂,不符合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答辩人的现住房是答辩人用个人财产购买。因此,不同意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离婚答辩状【篇二】
答辩人: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身份证号
因民事诉讼原告安徽美尔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本答辩人劳动纠纷一案,本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原告支付答辩人工资拖欠部分7200元。
2、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原告支付答辩人双倍工资差额21600元。
3、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原告为答辩人补缴社会保险。
4、原告提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非答辩人原因造成,答辩人拒绝承担任何损失,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5、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原告支付答辩人加班费19202.4元。
6、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原告支付答辩人代缴肥西麦肯希酒店项目卫生费、亳州恒大城班组借款、餐饮费等报销费用1345元。
7、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原告支付答辩人一个月补偿金3600元。
8、请求法院依法裁决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9、请求法院依法裁决由原告承担答辩人律师咨询费用1800元。
10、请求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原告提供由原告掌握的、答辩人无法拿到的答辩人考勤记录和公司规章制度。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应依法为支付答辩人工资、加班费,缴纳社会保险。并在违法的前提下依法支付答辩人双倍工资。 答辩人自2012年2月20日至2012年9月10日在原告处任工程部主管一职,原告承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工作期间,原告按照3600元/月支付答辩人工资,并承诺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发放
相应补助、福利费用。
在工作期间,原告由于自身经济原因没有按照当初约定为答辩人缴纳社会保险和发放相应补助、福利费用,并无故拖欠答辩人工资7200元至今,在此期间答辩人多次催促原告为答辩人缴纳社会保险并支付拖欠工资,原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拖延工资支付、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致使答辩人无法按时偿还房屋贷款、支付小孩、老人的赡养费用,严重影响了答辩人的正常生活,给答辩人家庭造成严重伤害。
答辩人于2012年9月提出辞职,经原告同意后按照原告要求与相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承诺按时支付拖欠工资、报销费用。可是至今原告仍未支付答辩人拖欠工资、报销费用,未缴纳任何保险费用。
答辩人认为原告无视法律,未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无故拖欠答辩人工资,严重侵害劳动者的权益。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多次要求原告为答辩支付拖欠工资、报销费用并缴纳社会保险,都被原告以种种理由拖延。
答辩人无奈只好寻求劳动仲裁帮助,可是原告在明知已严重影响答辩人正常生活的`前提下提起诉讼拖延时间,答辩人请求法院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裁决原告支付拖欠工资、双倍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并支付答辩人为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
二、原告所提的各项经济损失并非由于答辩人原因所致,答辩人拒绝承担任何赔偿和费用。
1、肥西麦肯希酒店项目并非由本答辩人负责,项目逾期完工是由于原告自身资金问题,无法按时支付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导致材料供应不及时、工人撤场劳动力不足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2、本答辩人并无图纸设计资格,所有图纸尺寸只是由本答辩人按照公司技术部和项目工程部要求标注。
3、本答辩人没有以原告名义借用任何单位材料,原告所提供的借条只是答辩人的职务行为,且所有材料全部用于现场施工。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答辩人请求法院要求原告提供答辩人在职期间的考勤记录和公司规章制度,证明答辩人的加班事实和应享受的各项福利。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日 期:2013年2月21日
附:1、副本
2、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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