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交通事故答辩状

时间:2024-08-26 15:24:49 炜亮 答辩状 我要投稿

2024精选交通事故答辩状(通用10篇)

  答辩状应该要有扎实充足的证据做为辅助,这样的答辩状才是有理有据的,才具有说服力。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很多事都会在法庭上解决,大家开庭前一般都会预先做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2024精选交通事故答辩状,欢迎大家分享。

2024精选交通事故答辩状(通用10篇)

  交通事故答辩状被告人 1

  答辩人:被_ 、男、___年3月15日出生、汉、住___,电话:__

  被答辩人:原_、男、____年5月3日出生、汉、住____

  答辩人因原_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答辩人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不需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__年8月20日06时,原_驾驶“绿化”牌电动车由南陵县籍山镇经一路未靠路口中兴点的右侧左转弯时,与被_沿籍山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皖G/_ 号“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相碰撞,造成原_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交通事故时间:

  交通事故地点: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1、原_、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汉、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_

  2、被_ 、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住安徽省铜陵市_,电话:_ 事发地段为东西走向,籍山路面。事发时系晴天,视线良好。

  责任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_驾驶车辆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是造 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_因为疏忽大意,未能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1、答辩人在事发时为正常行驶,并未违反交通规范。

  2、原_严重违反交通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过错。

  3、事故认定书中因疏忽大意而导致事故发生缺乏事实依据。且其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为概括性条款,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有失偏驳。

  4、答辩人在事故应不负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伤残赔偿金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居民收入、年龄结合伤残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根据其户籍应当认定为农村居民,其出具的籍山镇石铺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只可表明被答辩人已经失去土地和申请低保,无法证明被答辩人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且有相对固定的收入,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其应当按照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5285元计算伤残赔偿金。综上,伤残补偿金为31710元。请法院对其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主张。

  2、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对于被答辩人第二次住院提出异议。根据第二次出院记录,第二次住院原因是由于“左大腿外侧外伤后皮下积液”。第一次出院无出现此种情况而且第二次住院之前私自去当地医院自己治疗。故而对于积液的.产生被答辩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应当由答辩人承担。综上,医疗费应为第一次住院费用。请法院对超出医疗费部分依不予支持。

  3、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答辩人认为,第一,由__电器公司提供的有关被答辩人固定收入的证明不提出异议。第二,对于被答辩人提供的诊断证明书中“休息两个月”提出异议,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两个月休息期过长而不符实实情,一个月时间适宜。而且休息时间过后被答辩人应当已经具有劳动能力,不应计算至鉴定日之前一天。综合以上,误工时间为133天,误工费为8865.78元。对于超出不合理误工费,请法院依法驳回原该的请求。

  4、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不合理。首先对于护理天数,被答辩人提出的天数超出合理要求,被答辩人提供的出院记录显示出院休息后已经具备自理能力故无需护理,被答辩人需要护理期限应为两次住院期限和休息时间即123天。其次对于护理日费用,由于被答辩人未提交有关聘请护工的证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发布2010年度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和相关规定,护理日费用为75.55元(27576/365)。综上,护理费为9292.65元。对于护理费超出部分,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5、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用的一定补助。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营养费赔偿缺乏医疗机构“加强营养”的证明,说明被答辩人无需加强营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请求。

  7、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未提供相关的交通费用的发票等票据,无法证明费用的真实产生。请法院依法不予主张。

  8、物品损失根据受害人物品相关损失情况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物品(电瓶车)损失有修车票据证明符合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9、司法鉴定费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票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司法鉴定费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10、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精神痛苦等确定。答辩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被答辩人在事故发生中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被答辩人对自身的损伤存在严重过错,应当适当减少数额。同时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被答辨认请求数额过高。综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适宜。对于超出部分,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南陵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_年_月_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被告人 2

  答辩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就___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主张误工费16512.56元,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发生事故时,原告是罗村农民,并不在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工作,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是虚假的,没有证据效力。

  2、误工时间,必须以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结合其住院病历等为准,但从原告提供的病假证明来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时间为一个月30天的病假证明,加上其住院时间(1+18+15),一共只有64天。

  其从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开具的误工证明称误工时间是359天,与事实不符。

  3、原告在中心医院第一次出院(2004年1月16日)时,在住院病案首页的出院情况一栏记载原告的治疗情况是:“治愈并且没有给其开具病假休息证明,说明原告的伤情已经治愈,不是持续误工,不需要休息。

  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有误工,必须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但是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存在虚假性,并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使有劳动关系,也应该提供休息期间的“考勤表”和“工资表证明其收入确实减少,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考勤表和工资表,因此,原告的`误工费的主张缺乏证据,被告只承担应由其承担的部分。

  二、关于护理费部分,被告不予承担。

  理由如下:

  1、原告提供的护理费证明不足。

  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医院出具的护理意见,也没有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

  因此,被告不予承担护理费。

  三、交通费的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但原告只提供交通费凭据,未能提供时间、次数、人数情况。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淄博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原告在张店住院一共34天,按每天6元计算,34*6=204元。

  五、残疾赔偿金4208.9元有异议。

  原告应提供其户口簿,证明其受伤时户口性质。

  六、理疗费没有法律依据。

  七、原告父母亲抚养费,应按原告的伤残等级,结合原告父母亲户口,年龄以及原告有无其他兄弟姐妹综合计算。

  八、摩托车修理费300元,被告不予承担。

  被告车辆受损也有修理费发生。

  以上费用只是原告的理论损失,扣除其自己在事故中的次要责任部分,被告只能承担其中费用的60%。

  以上答辩意见,敬请法庭参考采纳。

  答辩人:_________

  交通事故答辩状被告人 3

  答辩人: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

  就被答辩人诉我及武警广东总后勤生产基地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_________本人应对其所受的损害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交通损害的事故是发生于全封闭的高速公路路面的五车连环碰撞事故,事故的过程在交警的卷宗中,应当有详细的阐述。值得提出的是,本案被答辩人_________,并不是五辆事故车的车主,也非车中的驾驶员或乘客。用其自己的话说是发现粤_______________号车发生事故后,到高速公路中央询问并拔打电话报警而被突然冲上来的车辆撞伤。也就是说,_________是在高速公路中央被车辆撞伤的。

  答辩人无意否定被答辩人被撞伤的事实,也无意否定我方在事故中应负一定的责任。但是被答辩人_________以其自己的伤害损害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答辩人_________在事故中的过错在于其盲目冲进高速公路。

  本案_________受伤事故,应当运用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使用中的高速公路是一个高度危险、管理严格的区域,是不允许行人进入的区域。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施工或施救等作业,一方面应由特殊的人员进行,另一方面必须在设置交通安全标志或安全标志服。但是,被答辩人_________既非指定的作业人员,也在未有任何标志的情况下盲目下车询问并占道通话,不管被答辩人当时用意如何,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违法性是不可否定的。广东省人大常委通过的《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明文规定:高速公路作业中“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造成通行车辆受损坏、人员伤害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参照这一条规定,被答辩人_________对自己的伤害损害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被答辩人_________的诉讼请求对其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害数额的计算不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我们首先撇开责任的划分问题,仅就被答辩人的损害计算,对照其诉讼请求:

  1、 治疗费:应以可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实际票据计算;

  2、 误工费:被答辩人主张年薪15万元没有合法证据,应以国有同行业标准计算,其时间基数为103天;

  3、 护理费:因被答辩人所称的护理人员非医疗单位指定或认可的护理人员,故其诉称的护理费不能支持;

  4、 对看望人员的住宿费,答辩人亦不予认可,但将服从法院裁判;

  5、 对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答辩人予以认可;

  6、 交通费:因伤治疗、伤残评定和按交警要求处理交通事故的费用,答辩人予以认可,但双方洽谈过程中的交通费不应计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

  7、 残疾辅助器具费198元,以医院或鉴定机关认可的证明根据票据予以认可;

  8、 财产损失因无交警部门认定的证据,答辩人不予认可;

  9、 残疾补偿金95623.68元予以认可;

  10、 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无异议;

  11、 对精神抚慰金1万元的数额,答辩人不予接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之规定,本案计算伤残补助金时,已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12、 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的证据不足,不能计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对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计算不合理应合理计算,分责承担。

  三、 车辆的权属和使用的陈述。本案________号大货车是武警广东总队后勤运输大队的车辆。答辩人曾被车主聘为司机(有驾驶证为证),后该车由答辩人以包干的形式承包参与民间运输业务,主要开展深圳业务,于是在________年9月答辩人以深圳市升恒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购买保险,投保费用由答辩人支付。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_________在事故中负有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正确划分责任,合理认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予以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

  交通事故答辩状被告人 4

  答辩人:

  住址:

  联系方式:

  被答辩人:

  住址:

  联系方式: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就事实与理由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针对原告的起诉书提出不同的意见):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有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晚,答辩人于_____路段骑着一辆______车由____向_____正常行驶。突然,被答辩人在_____路段的十字路口出现。答辩人见状立即刹车,可是由于当时被答辩人离______车的距离比较近,仍没能阻止______车撞上被答辩人。当时,答辩人行驶至十字路口时,明明人行道上是红灯,可是被答辩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才导致该场事故的发生。

  2、责任认定有误

  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而被答辩人负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明显有误。答辩人是属于正常在道路上行驶,而被答辩人闯红灯,违法交通规则,所以,被答辩人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部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缺乏法律依据。

  1、医药费,原告主张_______元,现今答辩人医院开具的医药收据是______元,对于其余的________元医药费,原告不能提供有用证据证明,所以答辩人只认可_______元医药费。

  2、护理费,原告主张_________元,答辩人对护理期限没有异议,护理费标准过高,应以______元一天计算。即护理费应为______元。

  3、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________元,本答辩人对原告所作的`法医学鉴定书没有异议,但原告至今未给付答辩人其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使得答辩人现在无法确定其是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提供了原告的租赁合同和财产合伙租赁协议,以及出租人、合伙人的证人证言,两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答辩人认为上述合同和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希望法院能够给出公正裁决。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被告人 5

  答辩人:劳___,男,19______年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汇宇广场小区___栋___号。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就原告董______、董______诉被告劳___、______市______工程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市______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劳伟特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与死者___之间是什么身份关系?请人民法院予以查实,以便准确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不使本案判决出现失误。

  二、对死者家属提出的、有事实根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被告愿意承担。对___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驾驶桂e036______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已委托___向______支付了50000元赔偿款,之后在___的丧葬会上又委托邓毓___支付了2000元慰问金。人民法院在计核被告的赔偿数额时,应从中扣减被告已支付的款项。

  四、被告与___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___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公安交警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也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安交警大队和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复核时,四次召开了有新闻媒体、安监局、检察院、公安厅交警总队等单位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其认定结果和复核结论都是经过认真调查、慎重考虑后才作出的,故,被告认为,本案应当并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责任作为计核赔偿数额的依据,原告将赔偿数额与事故同等责任割裂,撇开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来谈赔偿,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为“___横过道路没有行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也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关于‘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1、关于机动车与行人各行其道的问题。事故发生路段,有标志标线、绿化隔离带,明显标志为机动车专用车道。被告驾驶车辆在机动车专用车道内行驶,___却没有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也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却不行其道,而且也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过错在谁?显然,___的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关于___突然飞跑穿越机动车道的问题。事故发生临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时段,被告驾驶车辆在民族大道由西向东,在三条车道中最靠中心绿化隔离带的机动车道内行驶。___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飞跑穿越有车辆前行的右边两条机动车道,其忽视自身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也未能给机动车驾驶员任何采取安全措施的时间。

  3、关于机动车制动的问题。被告驾驶的车辆_________年3月份通过年检,证照齐全,其驾驶年检合格的车辆上路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事故发生后的车检,并不代表事故前的车辆不合格。而且,对于未能给驾驶员反应时间的飞越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即使制动平衡合格也同样难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机动车制动问题在本事故中其实不应作为事故形成的原因。

  4、关于机动车超速行驶的问题。按照交通事故认定原则中的因果关系原则的检验方法所推定,如无行人突然飞越横穿机动车道,机动车有无超速行驶,都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飞越横穿机动车道,即使机动车不超速同样会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故机动车超速行驶并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答辩人:____

  交通事故答辩状被告人 6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原告诉我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非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适格被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乘坐的车辆浙J57315虽为答辩人所有,但该车辆实际的运营使用人为海畅物流有限公司,答辩人与海畅物流已办理借用手续。

  原告与驾驶员均系浙江海畅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该二人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履行职务行为而导致的损害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对该损害亦不存在任何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原告依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后,不足部分应向机动车使用人主张赔偿责任。

  二、本案中原告诉求的三级护理依赖与原告实际身体状况不符,答辩人不应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

  退一步讲,即使答辩人为本案的正确被告,原告的三级护理依赖诉求与原告实际身体状况也不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的规定: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十个项目分别评分,每项10分,总分值100分。

  总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6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

  护理依赖程度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而台州求是司法鉴定所根据《人体损伤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附录B.1.2的.规定,认为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构成三级护理依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之规定,根据评分标准确定护理依赖级别。

  因此,答辩人对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原告构成交通事故五级伤残、十级伤残、三级依赖护理表示异议。

  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虽右大腿中段截肢,但其双手及左腿均健康存在,若配置残疾器并辅以相应的训练,原告定能够完成上述五项自理行为,从而做到生活自理。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自身非本案适格被告,更不应承担三级护理费这一赔偿责任。

  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做出正确的裁判。

  答辩人:____________

  交通事故答辩状被告人 7

  答辩人(被告):___

  被答辩人(原告):___

  答辩内容:不同意赔偿全部医药费,对诊疗及用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原告仅住院13天,并未进行手术治疗,即花费近15000元的医药费,明显属于扩大损失,因此被告申请对原告产生的医药费进行诊疗及用药合理性司法鉴定,只赔偿具有合理性的部分。并且原告是否在医疗终结时进行伤残鉴定与伤残等级有着密切的关系,被告同时申请对医疗终结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关于医药费以外的其他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及数额的,应由本案另一被告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关于伤残赔偿金:12年12月8日,原告在事故发生当日入院时,影像诊断报告为“腰2椎体压缩骨折并伴有12椎体发育畸形”,即仅有一个椎体压缩骨折,诊疗时医生明确说明原告因有老伤未愈,无需入院治疗,回家静养即可,原告也认可医院说法,回家静养。而在经过7日后即____年12月15日,原告再次入院治疗时,诊断结果已变为腰1-3椎体骨折,与发生交通事故当时的受伤情况严重不符,被告可以合理怀疑的是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又发生了其他扩大损失的事故,也就是说原告在回家静养期间,可能二次摔伤,导致再次入院时诊断结果加重。由此,我们对伤残鉴定的结论也持有异议,申请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或补充鉴定,并对腰一、三椎体的'压缩性骨折的损害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综上,原告的医药费产生过大,明显有不合理、不必要的用药。且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存在旧伤未愈,在二次到同一医院就诊时,伤情明显加重,被告认为一定存在发生了扩大损失的事实。因此,被告申请进行用药合理性司法鉴定、医疗终结时间司法鉴定及损害与交通事故间的因果关系鉴定,并依据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只有这种鉴定结论才可以作为本交通事故案件中具有客观真实性的赔偿依据。被告不应就原告未愈的旧伤及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再次发生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

  ___年___月___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被告人 8

  答辩人:______,男,汉族,生于___年___月___日,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___镇___村二组。

  被答辩人:______,男,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生于___年___月___日。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属实。但对广东省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人定书责任认定不服,其理由如下: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及形成原因与事故发生的过程及事实不服。其发生事故时,答辩人驾驶的小车在广珠东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过程中,在遇红绿灯处,答辩人驾车在前面行驶,被在随后无证驾驶无牌的被答辩人从车尾撞上缓缓慢行驶的答辩人的车尾。在本次事故中,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其事故原因主要是被答辩人在事故过程中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其事故原因是由被答辩人自行引起的,被答辩人损害后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担,答辩人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中任何责任,更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答辩人驾驶的小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合格与被答辩人追尾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没有任何联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辩答人无驾驶资质、驾驶无牌摩托车并且超速追尾造成本次事故,而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事故发生为碰刮更与事实不符。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在认定交通责任事故过程中,答辩人要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示事故现场录像未果,认定过程中公安交警认定程序违法,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前后矛盾。因此,本次事故应该由被答辩人承担其全部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答辩人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二、答辩人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参加了交强险情况属实。其被答辩人的'损失只能是在交强险范围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番禺支公司承担,其他损失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

  三、被答辩人要求赔偿精神赔偿金没有任何依据。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自行造成的,根据最高法《关于确定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是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危害后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自已造成的,答辩人在要本次事故中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要求答辩人支付精神赔偿金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四、被答辩人主张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被答辩人是一在校学生,要求主张误工费用的误工单位系其亲戚(有直接利害关系)开办的,其主张赔偿无效。

  五、关于车辆损失费,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承担其全部责任,因此,答辩人不承担其车辆损失费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因本次事故系答辩人的自行全部过错造成的,应承担其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其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并应依法剥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东莞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年___月___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被告人 9

  答辩人(本案被告二):___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___

  因___诉___(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员工)及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___的起诉作以下答辩: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本案事故作出的(第______ [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故意忽略了___具有重大过错的客观事实,并作出了错误的事故责任划分,该认定书不应作为法庭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理由如下:

  1、根据广西___司法鉴定中心[___]痕鉴字第3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见答辩人证据1]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____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见答辩人证据3],可以清楚地知道,___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时为骑行状态,然而交警部门在重新作出的第______[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却忽略该重要的客观事实。___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的规定,因此,该第______[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___的交通行为合法不承担事故责任"是明显错误的。

  2、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因为___的超速驾驶,___在未确保安全通行的情况下,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强行抢过人行横道,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

  从《事故现场图》和《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反映的客观事实有:

  ①公交车与___相撞时,___是骑在车上的,

  ②公交车右前轮的最长制动印迹长为12.09米,

  ③双方相撞的部位是在公交车右边。

  据此充分表明,当___发现___驾驶自行车意图抢过人行横道时,已经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然而在___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要越过公交车的时刻,还是相撞了。假如___让直行的公交车先行,就不会发生本次事故,或者___是按规定下车推行或慢速通过,那么,公交车司机___就更加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提前减速或避让,从而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___也应对事故负同等的责任,交警部门在认定双方责任时,应该适用本条款的规定。因此,___年1月28日交警支队第一次作出的(第____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正确的。

  3、根据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__年5月1日施行),并没有规定:在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时,上级部门可以发回原单位要求重新作出认定。退一步讲,即使发回原单位重新调查和认定,也不应由原来的经办人参加,否则难以保障认定结论的公正性。

  本案中,同一交警部门前后出具了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其经办民警均为___、___。并且,在基本事实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却在前后两份认定书对双方的违规行为致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的确定,作出了根本性的变更。他们在重新作出的认定书中,他们有意回避了___违法骑行通过人行横道的客观事实,从而将原来"___、___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的认定改变为"由___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样的改变明显难以自圆其说,也是没有依据的,并直接导致了对答辩人一方不公正的结果。

  4、基于(第______[重]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恳请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对该认定书不予采信,而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准确认定本案___应当对本案事故承担同等的责任,或直接采信___年1月28日交警支队作出的(第____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

  二、___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___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着明显及重大的过错,___在发现___突然快速横过路口时已立即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应减轻答辩人一方的赔偿责任。

  答辩人认为,本案中,根据___和___在事故中的过错及其过错对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影响,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损失赔偿责任,___应自行承担50%的损失。

  三、___主张的损失金额及赔偿金额不合理,法庭应当驳回___不合理部分的赔偿请求。详述如下:

  1、对___主张的78467.40元医疗费,无异议。

  2、对___主张的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

  3、___主张的8720元营养费不合理,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营养费应严格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及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___没有证据证明因本次事故需要进行的营养治疗,或者需要为___补充额外的营养,因此,___的该主张无依据。

  4、___主张的5250元雇佣陪护护理费不合理,其中不合理的___元部分应予驳回。

  ___主张的陪护费,其中包括在民族医院治疗期间支付周某___元和支付杨某___元,在医大一附院治疗期间,支付李某1250元,均为50元/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本案中,无证据显示同时需要多名护理人员,另外,___在非住院治疗期间均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按___的两次住院时间合计为65天,需要1人陪护,其护理费应为3250元。

  5、___主张的误工费损失13730.40元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按照___提供的______小学出具的《证明》,___的月均收入为1907元。另,___7年12月19日为星期三,并且时值学校上课期间,___于该日上班途中的7点30分发生事故应为工伤,因此学校不会扣发其任何的工资,___也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实际扣发了其工资。

答辩人:

  ___年___月___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被告人 10

  答辩人: 住址: 联系方式:

  被答辩人: 住址: 联系方式: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有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晚,答辩人于_____路段骑着一辆______车由____向_____正常行驶。突然,被答辩人在_____路段的十字路口出现。答辩人见状立即刹车,可是由于当时被答辩人离______车的距离比较近,仍没能阻止______车撞上被答辩人。当时,答辩人行驶至十字路口时,明明人行道上是红灯,可是被答辩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才导致该场事故的.发生。

  2、责任认定有误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而被答辩人负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明显有误。答辩人是属于正常在道路上行驶,而被答辩人闯红灯,违法交通规则,所以,被答辩人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部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缺乏法律依据。

  1、医药费,原告主张_______元,现今答辩人医院开具的医药收据是______元,对于其余的________元医药费,原告不能提供有用证据证明,所以答辩人只认可_______元医药费。

  2、护理费,原告主张_________元,答辩人对护理期限没有异议,护理费标准过高,应以______元一天计算。即护理费应为______元。

  3、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________元,本答辩人对原告所作的法医学鉴定书没有异议,但原告至今未给付答辩人其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使得答辩人现在无法确定其是____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提供了原告的租赁合同和财产合伙租赁协议,以及出租人、合伙人的证人证言,两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答辩人认为上述合同和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希望法院能够给出公正裁决。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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