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答辩状
交通事故答辩状(1)
答辩人:张xx,男,汉族,39岁,住xxx市xxx县xxx镇xxx村。
被答辩人:
陈xx,女,汉族,70岁,住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南段 王xx,男,汉族,74岁,住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南段 答辩人因陈xx、王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事实和理由:
一、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10年12月21日,答辩人张xx驾驶川Z06106号货车由峨眉往峨边方向行驶,11时50分,当车行至省道306线61KM+300M弯道处,在超车过程中与对向由陈xx驾驶川LP6239号小客相撞,致川LP6239号小客侧翻于其车行方向公路右侧路坎下,造成两车及路旁青苗受损,川LP6239号小客乘车人王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但在事故现场未见到川LP6239小客刹车痕迹,具体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察笔录。]
2. 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及调查情况
事故认定书查证核实,答辩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川Z06106号货车已按规定定期检验,经人工检验,该车整车制动有效,答辩人所驾车辆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
3. 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中认定:“张xx在驾驶机动车在弯道、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强行超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是发生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驾驶人陈xx在驾驶川LP6239号小客时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应当负有责任。
事故认定书对驾驶人陈xx的过错视而不见,认定其无责任是错误的。
4. 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法律依据错误
事故认定书依据《xxx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九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
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确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
而是应依据《xxx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第八条:“当事人未履行注意义务;当事人在危险出现时,未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及第十条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
二、 被答辩人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受害人王xx乘坐非法私营小客,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诉讼请求一、3、精神抚慰金金额过高,缺乏法律依据。
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应减轻或者免除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被答辩人王xx为东风航运公司退休职工,陈xx为xxx市建筑公司退休工人,都具生活来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弟二十八条:“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
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解释。
王xx、陈xx两夫妇不属于被抚养人,答辩人不应赔偿诉讼请求一、5、被抚养人生活费金额。
3.因为赔偿金额较大,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营业部在三者商业保险和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承保范围内承担原告的赔偿费。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交通事故答辩状(2)
答辩人刁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电话:xxxxxxxx。
答辩人刁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电话:xxxxxxxx。
原告叶某甲诉被告刁某甲、刁某甲、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已收阅。
现被告刁某甲、刁某乙作如下答辩:
一、肇事车辆XX号小型普通客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险(限额122000元)和商业险(限额300000元)。
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险(限额122000元)范围内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原、被告双方的过错分担(被告刁某乙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叶某甲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自己应承担其原告经济损失的30%,被告承担原告其经济损失的70%。
被告刁某甲、刁某乙承担原告其经济损失的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300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答辩人刁某甲、刁某乙已预先赔付过原告叶某甲29161.5元。
其中:1、某县赤光卫生院的救护车费及医疗费共计405元;
2、某县人民医院医疗费共计2079.3元;3、梅州市人民医院医疗费共计:20556.4元;4、支付原告父母1600元;5、住宿费500元;6、伙食费933元;7、其它费用(白蛋白、奶粉、牛奶、床)1095元。
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将答辩人刁某甲、刁某乙已预先赔付过原告叶某甲的29161.5元返还给我方。
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原、被告双方的过错分担(被告刁某乙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叶某甲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诉讼费应由原、被告按照过错及赔偿比例承担。
综上所述,现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刁某甲、刁某乙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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