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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诉讼答辩状

时间:2022-05-20 00:12:07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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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诉讼答辩状范例

  导语:答辩状是被告维护自身权益,做出答辩意见的法律文书。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最新诉讼答辩状范例,欢迎阅读。

最新诉讼答辩状范例

  最新诉讼答辩状范例(一)

  答辩人田x恒,男,62岁,汉族,xx省xx县人,xx市xx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设管理局花园路xx号。

  因田x信、田x兰诉田>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尽赡养义务",不符合事实

  我与原告田x信、田x兰虽系同胞兄弟姊妹关系,但由于伯父田xx无儿,xxxx年农历四月初三,经生父母与伯父田xx协议,我被过继给田xx为养子,并立有过继单。从那时起,我即与养父田xx一起生活。xxxx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队干瓦工,才与养父分住两地,但每月给养父寄款,直到xxxx年养父去世为止。养父田xx虽有女儿,但早已结婚在外地居住。我对养父养老送终的情况,养父的生女可以证明。我被送养的事实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从来没有否定我已被送养,也从来未曾要求我尽赡养义务。现原告提出要我尽赡养生父母的义务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至于说xxxx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为我的工作单位在xx市。刚回xx市时,因单位临时解决不了我的住房问题,才暂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诉状中所称是"由于生活困难"才搬回xx市"与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xxxx年生活并不困难,我养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难,这有证人证明。原告企图用"生活困难"搬回xx市,来否定既成的收养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2、原告在诉状中称:xxxx年,被告田x恒出卖了南河街13号个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将所建房屋卖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独吞。要求人民法院将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钱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实是这样的:xxxx年我从工作单位和工友处借钱买下xx街xx号房屋,从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因为邻居不断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闲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协商,要求我在空闲宅基地上盖房子。同年建房时,除了使用出卖xx街xx号的房款外,工作单位还给了我部分砖块和石灰。当然,兄弟姊妹也帮了几个工,这我不否认。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拓宽公路,需要拆迁我住的房屋,将我的房屋作价15600。元作为补偿,这完全是我个人的财产,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清清楚楚地写着我的名字。原告在诉状中说这是全家人的共同财产,是毫无道理的。当然,在我盖房时,原告也帮过王,其工钱要求归还,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既然我与伯父田xx之间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对于生父母也就没有了法律上的赌养义务。但今后我个人仍愿在物质上帮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过晚年。但这只是我个人的心愿,并不是应尽的义务。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拆迁补偿给我的156000元,是我个人的合法财产,他人无权争要鉴于上述事实,我恳请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决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最新诉讼答辩状范例(二)

  答辩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域分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丙26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生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 峥 职务: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晓辉 职务:干部

  我分局于2009年2月20日收到贵院应诉通知书及原告不服我分局《名称驳回通知书》的起诉状一份。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分局受理该名称登记申请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分别于11月3日和11月5日,共三次来到我分局月坛工商所咨询个体出租汽车登记事宜,由于个体出租车登记的行政许可事项在2004年12月就暂停办理,工商所前台接待人员向申请人说明情况表示不子受理其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本着对申请人负责的原则,我分局工作人员同时请示分局登记部门是否恢复办理,11月6日上午,该申请人再次来工商所咨询。欲申请名称登记,接待人员将其申请的“北京途星出租汽车服务部”通过办公网络请示市局登记处,期间工作人员于11月10日告知该申请人我们正在积极向上级部门请示,请等候答复。为了给申请人一个明确的答复,12月3日,我分局驳回了该名称申请,并于12月8日以名称核驳通知书的形式送达申请人。

  在决定驳回该名称申请的过程中,我分局认真负责的调查该行政许可项目的.现状,三次前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咨询相关政策和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和总体数量等情况,对是否应当办理个体出租车的登记注册的专业问题向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管理处发函并得到明确答复“对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申请不予批准。”

  二、我分局对原告在起诉中提到的几个问题,现答辩如下:

  (一)原告认为我分局驳回该名称登记申请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行政。我分局作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主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号令)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0号令)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目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工商发【2004】124号)受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设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属于应当获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需要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审批。《200 8年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第33项明确规定“出租汽车经营由市运输管理局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根据《北京市出相汽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十五”时期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京计规划字(2002)1648号】(以下简称“十五规划”)中确定的北京市交通行业发展目标以及出租汽车行业现状(“十一五”规划保持不变),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总量控制。我市现有出租汽车数量已达到控制目标,不再投放新的运力,因此,北京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停止审批新的出租汽车经营的申请。

  为了配合运输管理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首都经济秩序,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北京交通发展纲要》(2004—2020年)(京政办发【2005】19号)中6.3出租车客运及租赁服务中“控制出租车总量规模,实现规模化和规范化经营”和“十五规划”要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部门向我分局下发了《关于暂停出租汽车经营者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即第39期《登记工作指导》中相关内容),对申请经营出租汽车项目的不予受理。

  因此,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北京市十五时期交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和出租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作出的个体出租汽车名称核驳决定,并以名称核驳通知书(京工商西注册企名核驳字[2008]0000004号)的形式书面告知原告不予批准的理由告及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原告称我分局与交通委贯彻《北京市“十五”时期交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中对出租车实行总量控制的政策的行为不适当,是维持了市场垄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出租汽车的登记部门之一,依法定职权作出暂停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法律和事实基础。经查询,截至2004年7月1日,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档案,我市出租车累计运力投放数量已达到66646万辆。从“十五”至“十一五”期间,交通发展规划都中明确“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继续实施总量控制政策,严格控制在现有6.66万辆水平。”这是为了“满足首都的实际需要”,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持续发展。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北京交通发展纲要》及北京市交通委和发改委联合制定的“十五规划”和“十一五规划”,都是以维护广大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制定的全市交通政策和计划的指导性文件,符合法律规定且应当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北京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解决交通发晨问题,是我局的义务,也是符合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保障。

  综上所述,我分局《名称核驳通知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符合法律要求,恳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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