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民事答辩状
经济纠纷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XX利通实业公司 地址:XX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夏XX,男,30岁,经理
对原告XX省XX地区时光贸易公司上诉的占用拖欠货款及第三人高( 麻袋货款一案答辩如下:
一、对XX省XX地区时光贸易公司诉告我方拖欠货款问题的答辩如下:
1.XX年4月18日时光贸易公司的吴XX和韩XX来我公司,要求一次性购买麻袋10万条。
原因是他们与XX省XX县湘东贸易货栈签订了麻袋购销合同,在合同行将到期的情况下,拿不出货物,请我们帮助解决燃眉之急。
我方答应了对方的要求,对方汇入我方人民币20万元整。
除去10万条麻袋款16.8万元整之外,尚剩余3.2万元整。
当时我方要求将余款退回,但对方的吴XX和韩XX一再要求我方不要退款,要用这笔余款办理麻袋发运和其他业务。
并请我方出具介绍信、公章等,为其向XX铁路分局装卸公司办理了2万元的发运杂费汇款手续,将麻袋顺利发往目的地。
一直到10月末这一段很长的时间内,吴、韩等人几次往返于我市,都没有提起结算退款之事,我方多次提出结算问题,他们都以同对方发生合同纠纷和铁路装卸公司收费不合理为由,拒绝同我方结算。
由此可见,对方诉我方拖欠货款是毫无根据的,也是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的。
2.从一审法院的卷宗里可以查到,吴XX和韩XX在调查记录中承认:准备用这笔余款在我市搞业务活动,直到XX年___月XX日之前的调查中,他们都直言不讳,说准备在我市使用这笔钱办理其他事宜。
因此,对方在上诉状中云“早已要求退款”和“占用拖欠款”等,纯属编造出来的假话。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我方与对方的经济往来,属于正常业务交往,而且我方为对方的业务活动提供了诸多方便条件,对方这种以怨报德的行为是令人气愤的,所以,我方根本不存在“占用拖欠”对方货款问题。
一审法院判处我方支付余款,我们同意,但基于上述情况,我方不同意支付余款银行利息。
3.原告违反国务院[XX]XX号文件精神,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应予以取缔。
从表面上看,时光贸易公司买利通实业公司的麻袋,利通公司欠时光贸易公司的剩余款,时光贸易公司催要款项是正确的;而实质上,时光贸易公司从根本上违背了国务院[1985]102号文件精神,利用经济合同买空。
据湘东贸易货栈张XX提供,在麻袋这笔生意上,时光贸易公司一无资金,二无货源。
时光贸易公司向湘东贸易货栈大吹有麻袋现货1300万条,导致湘东贸易货栈上门订货,于XX_年3月16日双方签订了麻袋一号合同。
数量为100万条,总额167万元,执行日期是4月20日前完成,湘东贸易货栈付给时光贸易公司52.1万元预付款。
时光贸易公司拿着湘东货栈的预付款大买麻袋。
随即又签订二号合同200万条,三号合同350万条。
开始给大连侯家沟批发部30万元买麻袋未成,后又拿20万元给我方,买了10万条麻袋,仅就一号合同而言,只买了10万条麻袋,其余90万条全部落空,造成了时光贸易公司同湘东贸易货栈的合同纠纷,而在本案一审判决时,时光贸易公司却隐瞒了XX县经济合同仲裁调解书,提供了假证,致使一审判决我方“支付从XX_年7月13日起到付款日止的银行存款利息”。
根据张XX提供的确凿证据,此20万元系湘东贸易货栈的预付款,而不是时光贸易公司的款。
湘东贸易货栈不要求付息,而时光贸易公司要求付息是没有道理的。
以上事实可见,我方不但不应付给对方所谓银行贷款利息,而且认为对方违反国务院文件精神应予取缔。
二、对第三人高XX的答辩 高XX原系我公司工作人员,此案发生时已调出。
时光贸易公司从我公司购买的10万条麻袋,经XX铁路分局装卸公司运用4车皮之后,剩余麻袋存放在装卸公司,而高XX不经原告同意,将剩余麻袋发往西安庆丰公司。
在本案运输麻袋短缺纠纷中,一审判决第三人高XX返还原告麻袋6450条,而高XX在一审法院的庭前调查及开庭中均一口咬定:在给时光公司发麻袋时曾多发6450条,并说我公司欠高3000条麻袋,以此3000条麻袋顶款。
事实上我公司与高XX从未发生过买卖关系,也不存在麻袋顶款问题。
据了解高XX是XX_年1月5日将6450条麻袋发往西安的,而事隔两个月之后,高XX于XX_年XX月XX日,骗拉我公司库内的3000条麻袋,被我方发现后及时追回,此事纯属我公司内部事务,与时光贸易公司麻袋事件毫不相干,高XX硬把两件不相干的事件搅在一起,其目的是想把水搅混,从中捞一把,请二审法庭详查。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利通实业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XXXX(签章)
XX_年XXXX月XX_日
经济纠纷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 ××市祝华木器加工厂,地址×××区××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男,55岁,北京市人,×市祝华木器加工厂厂长,住××市××区××街28号。
因××市××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诉我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方在诉状中称我方未按期交货,并且质量不合格一事,原因在于原告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原材料。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定做方在交货的一个月前应提供足量、合格的红松方料"。
今年五月,原告送来我厂的木材,质量不符合加工要求,我厂立即派人与原告联系调换合格木材事宜,但原告方迟迟未予答复。
眼看交货期己到,我厂只好用原告方提供的不合格木料加工,致使质量出现问题,原告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木材,出现的质量问题和未按期交货问题,应由原告方承担责任。
二、原告方要求我厂两倍返还定金,这一要求是没有根据的。
因为原告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责任在原告方。
原告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三、原告方要求解除原合同,我们认为,只要原告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红松方料,我厂加工是没有问题的。
因一次质最和逾期交货问题就轻易解除合同,对双方都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公正解决这次纠纷,并判决原合同继续有效,以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市祝华木器加工厂(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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