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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上诉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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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上诉答辩状(1)
答辩人:肖xx,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生,阜阳市人,住颍州区京九办事处xxx队58户。
电话:.
被答辩人:周xx,女,汉族,1981年3月2日生,阜阳市人,住颍州区京九办事处xxx队4户。
电话:.
答辩人就针对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事纠纷一案简要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纠纷的发生是由被答辩人先引起的。
2011年10月9日,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家盖房子时侵占了答辩人家的宅基地一直不给予补偿而找其讲理。
当时答辩人站在大路上只是和被答辩人的丈夫肖x讲理,但肖x恼羞成怒,脱下上衣就用拳头来打答辩人,这时被答辩人赶到,不问青红皂白上来就帮其丈夫打答辩人,并脱下其脚下的高跟鞋砸向答辩人的脸,使答辩人的脸被砸伤,答辩人被被答辩人夫妻二人殴打忍无可忍,才从地上捡了一个砖头砸向肖x,却碰巧砸到被答辩人。
答辩人在这次纠纷中也受了轻微伤,有阜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为据。
这次纠纷责任不全在我,被答辩人也要负一定责任。
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医药费凭相关的正规发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鉴定。
另被答辩人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答辩人的答辩请求。
此致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肖xx
20xx年三月二十九日
健康权纠纷上诉答辩状(2)
答辩人:肖维梁,男,汉族,1968年7月生,住潢川县****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
电话:****
答辩人:肖维才,男,汉族,成人,住址同上。
电话:****
答辩人因与原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法规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
本案原告原系****镇林淮村村民,受利益驱动,于近年将户口迁至****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后,因宅基地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等事项多次与曹大店村民组集体及个人发生纠纷。
2011年,原告再次无理取闹,侵占、破坏答辩人的承包地。
同年8月2日中午,为妥善处理原告的无理行为,本着友好协商、睦邻友善的原则,答辩人肖维梁亲自到原告家中,要求原告停止侵害。
但原告不顾事实真相,称该块土地是原告所有,双方发生争吵。
相邻的答辩人肖维才端着饭碗,立即前去劝解。
原告肖云不听规劝,迁怒于肖维才,挥拳打掉肖维才的饭碗,对肖维才拳打脚踢,双方矛盾升级。
而后,肖云持刀追砍肖维才,肖维梁、肖维才身体多处受伤,出于自卫的需要,肖维梁两次夺下肖云的凶器,肖维才举起凳子迎击,碰及原告,双方矛盾激化。
肖维枝赶到现场后,一直劝阻双方,制止冲突。
以此为借口,原告小病大养,长期住院,漫天要价,要挟答辩人同意无偿转让承包地。
综上,原告无理侵占承包地是冲突的诱因,不能冷静处理矛盾是冲突的关键,无偿索取承包地是原告的目的,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原告的部分诉求于法无据
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款凭证,应有病历和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相佐证。
否则,不能排除原告因其他伤病而进行的医治,要求答辩人支付该笔费用不合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管理差旅费管理办法》,应为30元/天。
3、护理费:原告能够生活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医疗机构也没有明确意见,无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由答辩人支付护理费与事实不符。
4、误工费:原告无固定收入,收入状况不明,主张过高。
5、交通费:原告应提供相关正式票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要求支付640元显然过高。
6、物品损失:损害原因不明,致害人不明确,没有法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不应认可。
综上所述,虽然由于答辩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伤害,但答辩人也有不同程度的伤情,原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也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请法院查明事实,找准案发原因,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肖维梁 肖维才
20xx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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