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经济纠纷被告答辩状

时间:2022-10-08 07:20:34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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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被告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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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被告答辩状

  经济纠纷被告答辩状【1】

  答辩人:山东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车站街69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被答辩人:XXX,男,1958年3月1日生,汉族,住XXXXXX.

  因被答辩人XXX诉答辩人山东XXX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作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存在严重违约情形,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2007年6月15日、2007年7月26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了两份合同:《电热煅烧氧化铝磨料辊道窑建造合同》与《梭式窑建造合同》。其中《电热煅烧氧化铝磨料辊道窑建造合同》约定,被答辩人承包该辊道窑的建造任务,负责工程设计施工、包工包料、包调试,答辩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分批支付工程款。但根据被答辩人的实际履行情况,被答辩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合同,其中工程的结构、建筑材料等方面存在严重违约情形。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但被答辩人对《电热煅烧氧化铝磨料辊道窑建造合同》的履行却存在十余处违约,属于严重违约情形。根据《电热煅烧氧化铝磨料辊道窑建造合同》及其工程技术指标《HC24.96-0.8电热煅烧氧化铝磨料辊道窑技术附件》的约定,被答辩人的违约情形总结如下:

  1. 被答辩人逾期履行

  合同规定:该窑炉由被答辩人负责设计并在现场制作、施工、安装,自收到定金日起50日内(即2007年8月16日前),被答辩人应完成窑炉的设计,制作,施工,安装及调试工作。但根据实际的工程进展情况,被答辩人10月20日才完工,开始冷态调试。

  2. 被答辩人履行严重不符合合同,与合同不符之处多达十处,给答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体违约情况总结如下:

  (1) 传动调速范围不合要求:最高速度即为常用速度(4.16m/h),不能在2-8m/h范围内调速。

  运行速度的不可调,造成产品的生产速度不可控制,严重影响产品生产效率。

  (2) 窑炉加热区数不合要求:合同规定为8节,实际为7节;相应的加热元件布置不符合合同规定:硅碳加热棒减少一区;温控点数也相应减少了1点。

  以上配件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设备无法达到目标功率,温区不温,从而产品质量不稳,产品出废率明显升高。

  (3) 额定加热功率由210KW增加到330KW乙方未及时通知答辩人,使答辩人配置的变压器和电缆超负荷运行,存在安全隐患。(对此,淄川区昆仑鸿鹏窑业设备加工厂苏宗朋已出具书面材料确认。)

  (4)窑顶结构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横向整块过桥砖改为横向多块吊顶砖。

  窑顶结构变更后,会使窑炉的保温效果降低,降低窑炉温度。(此项已由淄川区昆仑鸿鹏窑业设备加工厂苏宗朋已出具书面材料确认。)

  (5)窑炉内壁,除高温段外,未按合同规定粘贴耐火纤维毡。

  (6)温度控制仪表方面,均未达到合同要求:

  K分度号热电偶由7支减为5支;S分度号热电偶由5支减为3支;  B分度号热电偶应为4支,实际未安装;智能仪表由9块减为7块;单显表由5块减为3块;晶闸管模块由8块减为7块。

  (7)窑体建造所用耐火材料变更:未按照合同采用宜兴摩根热陶瓷的耐火材料,而使用了河南低价耐材。

  工程实际使用的耐火材料低于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该耐火材料容易断裂,断裂后会对生产造成重大损失。(此项已由淄川区昆仑鸿鹏窑业设备加工厂苏家朋已出具书面材料确认。)

  (8)传动系统:只实现前进,摆动功能,且摆动达不到一周,无法实现事故处理中的保护棍棒,没有后退功能。

  (9)由于加热区数的减少,加热元件超负荷运行,损坏加快,且ф25/800/500硅碳棒不能达到要求。

  (10) 辊棒由侧面入窑,由于两侧窑墙孔不同心及机械机构问题,辊棒损坏率极高,高铝辊棒每班次损坏3-8支不等。

  二、工程未能通过验收,无从谈起工程已经超过了质保期。

  被答辩人施工完毕后对工程进行了实验调试,并于2007年10月30日出具《28.08m煅烧窑变更》的材料,书面确认了实际工程与合同约定的三处不相符之处。当然,在答辩状前半部分答辩人就已经对被答辩人十余处违约情形进行了总结,不再累述。而且,事后答辩人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将该工程空置,未能实际使用该工程。所以,被答辩人出具的书面材料能够证明,由于被答辩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使该辊道窑工程无法通过验收。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当然,由于被答辩人的过错工程没有通过验收,故该建设工程无从谈起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保质期。可见,被答辩人对合同的履行并不像其在起诉书所主张的那样“已经完全履行并且已经过了合同约定的质保期”,而且,两座窑炉也未投入实际使用。

  相反,由于被答辩人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无偿返工义务。根据《电热煅烧氧化铝磨料辊道窑建造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安装规范标准,乙方必须无偿返工。”

  由于原告拒绝履行返工义务,经被告与原告多次交涉,仍无法就工程质量问题达成协议。原告违约情节非常严重,施工质量几乎完全不符合合同要求,事后又拒绝采取补救措施,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答辩人建造辊道窑的目的完全落空,合同期待利益无法获得,从而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实际意义,故答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答辩人就其不当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对因此给答辩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此,答辩人保留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

  答辩人:山东XXXX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 1月  日

  经济纠纷被告答辩状【2】

  答辩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某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答辩人: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某地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第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1年9月3日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符合要求的金属探测器,其质量无任何问题。

  第二,根据合同第五条约定,若金属探测器有任何质量问题,被答辩人需在签收后3日内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答辩人提供的金属探测器符合质量要求,但是至今答辩人仍未收到被答辩人的任何书面异议。

  第三,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本案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仅限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被答辩人诉状中提到的某矿业有限公司与本合同及本案无关:

  1、答辩人提供的金属探测器符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双方并没有约定以第三人(某矿业有限公司)的检验标准作为双方之间的验收标准,被答辩人购买该产品后另行出售,其与第三人之间约定的质量标准及该产品是否能够与第三人的产品匹配使用不能约束被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根据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因与第三人的合同纠纷造成的损失与答辩人无关,其主张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35600元无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答辩人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予依法驳回。

  此致

  某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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