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物业公司答辩状

时间:2022-10-26 15:31:25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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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答辩状

  有物业问题要准备好物业公司答辩状,以下的物业公司答辩状,可以作为参考哦。

物业公司答辩状

  物业公司答辩状【1】

  答辩人:张,男,1976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金泓凯旋城8B5D。

  答辩人就深圳市原告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答辩人物业管理费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能按照前期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违约在先。

  原告主要存在以下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

  1、不履行管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义务。

  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一条双方权利和义务中甲方权利义务第1条,对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管理;由于原告南油物业管理不力,致小区会所在8栋附近阳光花房旁边盖违章建筑,用于游泳池淋浴房经营用。

  此行为毁坏了原有花池,占用小区绿地。

  同时该行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南油物业在没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同意的情况下,同意改变绿化地用途。

  2、违反《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九条广告牌的设置及权益规定,依据乙方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附表四第2条外墙所有权:商业裙楼处墙面及屋顶广告权益归卖方所有,其它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但是在20xx年春节期间,凯旋城1栋、4E栋外墙却出现巨大的“金泓昇集团”的宣传字,至今,本人并没有接到南油物业关于在凯旋城外墙进行广告宣传的意见征询函,也没有收到南油物业对于该广告的任何收费说明和使用说明。

  3、没有制定本物业的《物业使用手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一条双方权利和义务中甲方权利义务第2条,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手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4、不履行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义务。

  《业主临时公约》第十九条本物业禁止下列行为:第一款第2项用重点黑色字体写明:改变住宅外立面(门窗、阳台部位)的颜色和规格。

  4A栋部分业主自20xx年开始就进行了严重影响凯旋城整体外观问题的装修,本人也曾多次亲往管理处和电话投诉该问题。

  但是,至今该业主的违章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变本加厉,开始违章装修第二套,作为直接管理单位(该问题已经投诉过城管局,反馈小区内外观违建的解决途径由管理处直接制止)一年多的时间仍然放任该业务的违章装修行为。

  5、不完全履行每三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一条双方权利和义务中甲方权利义务第8条,从2006年8月入伙到今,仅公布, 20xx年4季度(20xx年8月4日公布)、20xx年3季度(20xx年12月11日 公布)、20xx年4季度、20xx年2季度(20xx年8月公布)

  6、绿化管理不善。

  由于物业管理不善,致使小区多处树死忘,如大门外水池银海枣四棵少一棵,大门内路中央三棵少一棵,东门内路两边四棵少一棵,4F处死一棵,售楼处屋顶死两棵,游泳池内死一棵,7A边上死一棵。

  7、浪费业主公用电费。

  东门外商业停车场进口已用砖墙封闭,出口紧锁,没有车辆和行人进入,但里面电灯一直亮着,20xx年2月13日,20xx年7月7日有照片。

  10栋建成入伙到5月23日,电梯厅从一层到顶层一直开灯。

  8、与开发商所签《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违规,损害其它业主利益

  与开发商所签《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原告南油物业免收甲方(开发商)应承担的空置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xx年修定版第四十二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空置物业不按法规交纳管理费,损害其它业主利益。

  以上第1、2项同时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原告南油物业以上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同时违反《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违约在先,在与原告南油物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暂缓交管理费。

  原告南油物业提供事实服务是事实,基于这样一个事实,答辩人同意按照质价一致的原则,由法院实地勘验,进行评估,确认原告提供的事实服务的实际价值。

  这个事实服务究竟值多少钱,不应当由原告说了算,不是原告想要多少,答辩人就要支付多少。

  若是原告想要多少,被告就必须支付多少,那就是一种强盗行为,若法院支持这种强盗行为,无异于助纣为虐,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

  答辩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在原告纠正错误履约行为前,有权拒绝支付原告南油物业服务费用。

  因原告南油物业不能适当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给答辩人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根据合同法有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在原告正确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之前,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原告违约在先,也就不存在滞纳金。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定:

  一、原告先行拆除小区内阳光花房旁边占用绿地的违章建筑,恢复绿地,其功能改在会所内。

  二、原告先行拆除1栋、4E栋外墙金泓昇集团广告牌,恢复外墙原貌。

  三、就以上两项占用业主权益赔偿业主。

  四、请求法院实地勘验原告服务价值,评估管理费,答辩人按新标准补交原所欠管理费,没有违约金。

  五、南油物业与开发商所签《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七条第五项无效,南油物业追缴开发商空置物业的物业管理费。

  六、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最后,被告还认为,物业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其根源就在物业公司有法不依,企图通过提供强制性的物业服务对业主进行强制交易,并从这种强制交易中获取巨额暴利。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人民法院要实事求是地看看具体的物业服务状况,看看这种事实服务究竟值多少钱。

  若法院一味地迁就物业,放纵物业,这种案件将会越来越多,层出不穷!

  答辩人相信人民法院会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答辩人: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答辩状【2】

  答辩人:。

  住址:广西贺州。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广西贺州市。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贺州市。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答辩人因。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广西贺州市。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答辩人认为,由于原告违约在先,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原告收取业主的违约金也就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而且应该依据其不完全履行合同,而不能足额收取服务费。

  因此,原告没有理由收取足额服务费和排污管清理人工费,没有理由收取业主的违约金。

  否则显失公平。

  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特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的物业服务未完全履行

  原告违反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时应当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又叫适当履行原则)与协作履行原则。

  所谓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不但应当履行合同的各项主给付义务,而且还必须履行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只要其中有一项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就构成债务不履行行为从而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同时还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条文规定: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

  也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依据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条:①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②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和管理;③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④公共绿化养护和管理;⑤车辆停放管理;⑥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和管理;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⑧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被答辩人连基本的封闭管理、门卫管理、来往人员监管、消防设施配备、街道路灯安装、安全防范管理都没有,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明显属于只收费,少服务;街道四通八达,物业设施欠缺,服务不到位;没有建设出入管理的大门,没有门卫与门卫设施,也没有保安执勤室,对外来人员以及不明身份的人员,包括精神疾病患者,乞丐等人员都可以在业务服务范围区内随便出入,给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

  这从至今没有设立四周门口,就是明证。

  也是明显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

  何来的公共秩序维护?何来的安全防范管理?

  被答辩人在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不完全履行。

  因此,被答辩人违约在先,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至少属于不完全履行。

  二、被答辩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没有履行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门前街道雨天严重大面积积水,无人疏通下水排污通道;交房后,A6#25栋门前,民工走后,垃圾废墟一片,民工生活物品满地丢着废弃物,在排污管道没有做好安装之下,未完工的排污管部分成为老鼠窝,塞满排污管,多次向物业服务公司人员反映,缺听之任之,破烂衣服、烂棉被堵塞排污管。

  此外,A6#20栋、21栋后面外墙公用天面排水管破损,多次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做好维修疏通,却一直得不到解决,造成整栋楼外观变黯淡,这些都是原告尽到合同义务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同时,业主放在门口外的垃圾和道路的垃圾,没有人进行清理。

  既然,街道成为人员随意来往的街道,为何没有清洁清理呢?到处随便大小便、乱丢垃圾,原告明显没有尽到合同义务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的工作。

  三、原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二、⑥”: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和管理,造成A6#25栋业主摩托车被盗、拖拉机油箱内的柴油被盗等,原告至今也没有安全防范的保卫工作,明显违反合同,属于不完全履行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原告是有过错的。

  被答辩人在A6#21栋电表、电线被烧毁,无人服务解决下,自己与电力公司联系,造成业主停电几天,自掏腰包请人维修。

  原告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没有注意安全防范等事项,却把维修好之后,作为其工作,是自欺欺人也欺骗业主。

  被答辩人把不属于自己去从事的工作,骗取业主签字,作为其履行工作的事实证据,其证据不可完全采信。

  四、原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原告在没有规划修建公厕,也没有在规划图纸上有公厕的,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私自建造公厕,人员随意出入,安全受到影响,环境受到污染;经商人员到阴暗角落随意大小便……最后在抗议下才封锁。

  这是被答辩人随意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随意建造其他用途。

  给业主造成的损害。

  五、原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停水停电属于水力电业公司的权限,被答辩人没有经过业主同意,一不能采取停电停水催缴物业服务费用的,否则属于违法。

  被答辩人把业主的水费缴费卡,未经业主同意扣留,采取全部业主的连带承担水费的责任形式,滥用了属于其他部门而非物业服务的职责。

  致使有个别业主欠水费,原告却把全部业主停水,牵连其他业主,明显侵犯业主的利益。

  合同第二十五条:业主每户一次性缴存1000元专项维修资金。

  可是,被答辩人在业主全体抗议,不要原告给予的物业服务之后,却没有退回业主的专项资金?

  六、原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收费管理服务办法》以及合同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收费管理服务办法》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每年2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被答辩人把服务当作官员的行政管理?对收支情况,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规定去履行,没有公布收支情况,业主无法监督其工作。

  原告收支是否合理,收费项目没有透明公开。

  几年来,至今没有向业主公布任何收支。

  六、被答辩人同意业主拖欠费用

  合同第七条:业主应于交房之日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按每季度缴纳,应在应缴费月份15日前履行缴纳义务。

  合同第十九条:乙方可采取规劝、警告、报告有关部门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被答辩人知道自己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知道业主反对原告不履行合同,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也就心虚,同意业主拖欠,还可以想通过诉讼得到更多的高于银行的贷款利息,变相采取放高利贷的做法,一举多得。

  可是,到季度没有缴纳的时候,没有履行催促缴纳的工作,一直没有催促,是默认和同意业主拖欠,如今变成所谓的违约金大于费用,是原告居心叵测所造成。

  对乙方没有采取规劝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及时缴纳,原告本身也违反合同约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前后矛盾、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规定。

  原告违约在先,收取业主的违约金事实不充分,违背公平正义;且原告不完全履行合同,收取足额收取服务费和排污管清理人工费,显失公平。

  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以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答辩人:

  二〇一x年 八月 六 日

  物业费纠纷业主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男,**岁,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区*栋***房。

  答辩人就长沙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答辩人物业管理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能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违约在先。

  原告主要存在以下违反物业管理协议的行为:

  1、原告开展管理经营活动时,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获取不正当收益。

  根据原告被告双方于20xx年9月6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第一条第1点约定“甲方……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获取不正当收益。

  事件一:被告于20xx年7月对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进场前到物业公司处办理了有关手续,交纳了装修保证金、公用设施使用维护补偿费、装修垃圾清运费。

  被告于20xx年8月上旬按物业公司规定的标准在香樟路一不锈钢制作站制作了不锈钢防护窗,上午九点左右被告和安装人员运护窗进入小区时被保安堵住不准进入小区,同时被堵住的还有B区一位业主,保安不能告知理由,只说在外面做的不能进入安装。

  10点左右,我和B区那位业主找到物业公司讨要说法,当时是*经理接待的,答复是要求我们每户交纳60元管理费才能进入,我们要求提供交费的依据,原告不能提供,并说如果是在洞井路边(A区6栋东头洞井路对面位置)那家制作店做的就不要收取,被告和另一位业主都不同意,B区那位业主打电话请来了政法频道的记者,要求物业公司就此事给出理由,物业公司不能给出合理的说法,但坚持让保安不让被告的护窗进入。

  11时左右,正在僵持时,洞井路边那家不锈钢店的老板出现在物业公司,说只有在他那做的就不用交管理费,不在他那做的肯定装不了,当时另一位业主的老母亲在场,听到这时情绪非常激动,突然倒在地上。

  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的保安才默许被告和那位业主的护窗进行安装。

  原告的这种行为耽误了被告的时间,给被告造了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损害。

  事件二:20xx年10月,被告到物业公司办理安装固定电话和开通有线电视业务(这两项业务当时由物业公司代办)。

  被告知只能安装铁通电话,安装费是300元送话机一部。

  而当时铁通公司对居民安装电话实行免费(即预存100至300元话费就可安电话并送话机一部),被告当时就跟物业公司提出安装费是不是作为预存话费,得到否定回答。

  然后被告到铁通公司香樟路营业厅咨询,要求在营业厅办理安装电话业务,营业员得知被告是住在***小区时,说只能在物业公司办理,不过一般的小区至少会把其中100元钱给业主作为预存话费(如***小区)。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只能到物业公司办理安装固定电话业务,但没有享受到任何把安装费作为预存话费的优惠。

  原告的这一作法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2、原告履行共用设施、环境卫生、交通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管理的义务时不及时或不到位。

  原告被告双方于20xx年9月6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第一条第3点明确约定“甲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护卫、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的管理。”但是,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义务。

  事实一:不及时维修电子对讲门。

  20xx年上半年、20xx年上半年,被告所在的单元电子对讲门出现故障后,业主到物业公司反应后,原告没有及时维修,两次都过了近三个月才维修好,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不便并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

  业主平时都是进门后门自动关上,来客人时可以在自家房内控制开门,电子对讲门出现故障后,原告迟迟不修复,致使电子对讲门形同虚设。

  由于被告是双职工,夫妻每天很早就外出上班,晚上六点以后才到家,电子对讲门不能正常工作,担心自家被盗,来客人时每次都要从三楼走到一楼去开门非常不方便。

  被告和其他几户业主多次到物业公司催促其抓紧时间修复,但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答应就会修好,但迟迟未修。

  在20xx年上半年,被告找到物业公司负责人,要求物业公司要尽快把门修好,当时的负责人竟说不及时修好业主拿物业公司没办法。

  在电子对讲门没有维修期间,被告家于星期天的上午10点左右有小偷撬锁入室,所幸被告岳母、妻子在家,被告为了提高安全系数,只得花260元请李文锁城的师傅上门更换了自家防盗门锁芯。

  事实二:长时间不能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转,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也不到位。

  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协议》,原告应当保障消防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被告与20xx年10月入住到***小区,发现本单元楼梯间每层楼的消防栓没有连接管,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这种状况持续到20xx年才改变。

  但是,不知何时所有消防栓的铁门没有了,造成被告和其他业主担心小孩去玩耍有危险。

  原告没有履行好该项法定义务,整个房屋的消防安全得不到保障。

  事实三:没有向业主开放公用停车场停放小车,而是出租经营,也没有指挥车辆有序停放。

  原告被告双方于20xx年9月6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第一条第3点明确约定原告“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秩序,疏导、指挥车辆行驶和停放。”原告对没有车库的业主停车每月收费90元,在A区8栋和7栋之间,地面没有划停车位,也没有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指挥车辆有序停放。

  物业公司没有向业主开放位于A区9栋西侧的地上公用停车场,只是把其中很少一部分有偿提供给业主停放电动车摩托车,把公用停车场的大部分场地出租给个体经营户开为社区诊所、休闲按摩地所、南食店等。

  这些原因导致小区车辆经常无序停放在楼下人、车必经通道上。

  由于被告所在单元下面的车库过去几年是做菜生意、现在是做水果生意,店外经营,在过道上经常停有车,导致被告及家人通行不便,常常要绕道通过。

  被告的私家车也经常不便通过,也不好停放。

  事实四:楼道等共用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不到位。

  原告被告双方于20xx年9月6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第一条第3点明确约定原告“承担本物业区域内……楼道等共用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扫、保洁……。”被告所在单元楼道由于物业公司的工作不到位,门上和门旁的墙壁上贴有小广告和盖有大量电话的广告章,物业公司对这种情况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20xx年至20xx年被告所在单元一楼西头第一个车库是做菜生意,卖肉卖鱼卖家禽,春夏秋三季的大量的蚊子聚集,从一楼经过时常有异味,物业公司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劝阻。

  3、物业公司对保安人员的管理不善,长期影响被告及家人的正常休息。

  由于物业公司在A区9栋一楼办公,正对被告的主卧室。

  在20xx年到20xx年间,经常在夜间12点之后听到保安的大声说笑声,甚至叫喊声,被告及家人常在深夜被吵醒。

  20xx年下半年,被告的妻子怀孕,医生建议在家静养保胎。

  在深夜被保安大声说话声吵醒后,被告及妻子多次起来通过窗户提醒保安尽量小声讲话,经提醒后有时好一些,有时保安并不接受,甚至还说“你睡你的觉,我讲我的话”。

  针对这种情况,被告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要求物业公司对保安进行教育管理,但是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20xx年才有改变。

  4、原告并未按照《物业管理协议》第一条第7点的约定每六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

  5、被告所在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的正当权益得不到诉求、维护和保障。

  二、答辩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在原告纠正错误履约行为前,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因原告不能适当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给答辩人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并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被告才从20xx年1月起停止交纳物业管理费。

  根据合同法有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在原告没有恰当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之前,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

  20xx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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