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诉讼时效抗辩答辩状

时间:2022-10-09 05:22:23 答辩状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诉讼时效抗辩答辩状

  诉讼时效抗辩答辩状,这是答辩状的一种,对于答辩状的格式大家有了解过吗?YJBYS小编为大家准备了诉讼时效抗辩答辩状范文,供大家阅读!

诉讼时效抗辩答辩状

  民事诉讼时效抗辩书【1】

  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那么你可以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作为被告可以在答辩状中提出时效抗辩,也可以在庭审中提诉讼时效抗辩。

  不需要单独提出什么抗辩书。

  如何进行诉讼时效抗辩【2】

  1、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

  即对已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3、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已过答辩状【3】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包X强,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6月15日,住址甘肃省定西市X31号

  被答辩人:xx,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10月9,住定西市临洮县X

  被答辩人:夏xx,女,汉族,出生于1988年7月5日,住定西市临洮县X

  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的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副本后,答辩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作如下答辩:

  一、本案被答辩人为谋取不当利益失去诚信,违背客观事实,所据以主张未给付其6074.5元的劳务费,违背客观事实,其行为不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做人的道德标准,而且显属欺诈。

  本案中被答辩人师X仁、夏永X系夫妻,曾在答辩人所承包的定西市X机厂的工程工地做涂料粉刷,该工程于2009年4月竣工后,由于建设单位一直未支付该工程款,导致答辩人未能及时向被答辩人支付劳务费,因此被答辩人夫妻俩在2010年春节前为索要其劳务费在答辩人家里居住了20多天进行骚扰。

  当时因临近春节,无奈答辩人便于2010年2月4日向被答辩人给付了200元让夫妻俩先回家过年,并向被答辩人写下了欠条,同时承诺待过完春节建设单位支付该工程款后,将剩余劳务费6074.50元再给付被答辩人。

  2010年4月15日左右,答辩人将被答辩人叫至兰州后将其所欠劳务费支付给被答辩人,当时给付了6000元整,零头再未给付后,答辩人便向被答辩人索要其欠条时,被答辩人告知答辩人该欠条未带,答辩人说:“反正我已向你们付清劳务费,欠条我也不要了,你回去把它撕了就行。

  本案现不知为何被答辩人又将答辩人诉至法院重复索要该劳务费,真的是生活所迫吗?还是另有目的。

  因此,本案被答辩人为谋取不当利益失去诚信,违背客观事实,所据以主张未给付其6074.5元的劳务费,违背客观事实,其行为不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做人的道德标准,而且显属欺诈。

  二、本案被答辩人对此所主张的权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规定,本案中答辩人是在2010年2月4日为被答辩人出具的该欠条,至今已有3年多的时间,即便在此期间答辩人真的未向被答辩人支付欠款,被答辩人对其所主张的权利也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故该主张现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的规定,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被答辩人也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诉求在此3年期间中断过。

  所以事实上答辩人与2010年4月15日左右,就将所欠被辩人劳务费付清后,并不再欠其款,对此被答辩人也拿不出其证据,足以证明中断的事实。

  据此,被答辩人为其主张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故该诉求已超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事实终归是事实,它难以雄辩,本案被答辩人为谋取不当利益失去诚信,违背客观事实,将答辩人诉至法院,其行为有悖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故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公正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便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和彰显法律的尊严。

  此致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包永强

  20XX年11月25日

【诉讼时效抗辩答辩状】相关文章:

超诉讼时效答辩状10-08

过诉讼时效的答辩状10-08

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3篇10-05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10-05

刑事诉讼时效有多久10-26

民事答辩状范文,民事答辩状10-05

优秀的答辩状范文:离婚答辩状06-04

怎么写答辩状-答辩状写作范文10-05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新规定05-15

民事答辩状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