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劳动仲裁答辩状

时间:2022-06-03 02:52:37 答辩状 我要投稿

2016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

  导语:劳动仲裁答辩状首部(标题 抬头) 正文(事由或前言 答辩内容 对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表示自己的态度,部分赔偿还是不赔偿) 尾部(即仲裁机构名称或仲裁员姓名 附件 被诉人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日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的劳动仲裁答辩状的优秀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2016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一】:

  申请人因工伤赔偿一案,现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依法采纳。

  答辩人认为:本案被答辩人的大部分申请计算过高,均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具体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称2011年1月5日入职泰丰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人和月平均工资10000元无事实依据,泰丰煤矿从2010年3月起至2013年9期间属整合技改阶段,此期间泰丰煤矿并未正式投入生产,被答辩人入职时间为2013年6月,工资约定3000元/月,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为据。

  二、被答辩人所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950元和火食补助费1120元可以认可。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9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0元、护理费10080元均过高,无法律依据。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本案被答辩人于2013年10月24日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所谓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基数,受伤前的缴费基数为3199.7,故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3199.7×11=35196.7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八级伤残为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案被答辩人于2013年10月发生工伤事故,计算的金额能定,但时间应当依法确认后才能计算。

  3.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由于停工留薪期需要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同时停工留薪期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被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限并没有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

  4.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关于护理费的支付前提是在经医疗机构证明确需护理的情形下才需支付,本案被答辩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明,因此依法对于其主张的护理费不应支持。其护理费计算并无事实依据,依法应当在经过确认后予以计算。

  三、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依法不应支持:关于这几项费用被答辩人在已经凭票在答辩人方报销,所以不予再行支付。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主张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故请贵委员会依法对被答辩人请求予以驳回。因答辩人为被答辩人缴纳了工伤保险和工伤补充保险,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按社保赔偿为准。

  此 致

  习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习水县泰丰煤矿 二0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深圳市xx时装有限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贵委受理的xx与我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12]号],现我司就申请人之仲裁请求及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申请人系前程无忧派遣至答辩人处任职,其与前程无忧签有劳动合同。

  前程无忧为派遣单位也即是用人单位,答辩人为派遣接收单位,因此申请人称未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

  5月23日,前程无忧作为派遣单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派遣申请人至答辩人关联公司广州xx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相关内容。广州xx贸易有限公司接收了申请人后,由于公司运营所需,将申请人派至关联公司即答辩人处任职,劳动岗位、期限、报酬等执行前述劳动合同约定。因此申请人称未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而答辩人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因此,请求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第三项仲裁请求。

  二、 答辩人并没有扣押申请人工资及衣服款,申请人工资及衣服款已于7月

  30日通过银行转账打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申请人的离职时间为7月13日,而非7月17日,通过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表上可知,7月13日以后便没有打卡记录,证明申请人7月13日后便没有到答辩人公司上班的事实。事实上,申请人7月13日未到岗后,答辩人亦有通过电话通知其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申请人既不到岗也不到司办理离职手续。答辩人便于7月30日支付了申请人7月份12天的工资及衣服款,这点在答辩人提交的银行客户回单中可以明确体现。至此,答辩人已经全额支付了申请人的全部工资及衣服款。因此,请求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第二、四项仲裁请求。

  三、 答辩人并没有与申请人约定培训费,申请人所要求的6月22日至7月

  12日培训费用无事实依据。

  申请人进入公司任职后,不满足答辩人给予其的薪资待遇,便向答辩人提出申请,除劳动报酬外加付培训费。但答辩人考虑到申请人尚处于试用期,还在考察当中,故没有通过其培训费的申请。申请人提交的《岗位职责说明》,只有其个人签名,并无加盖公司公章,亦无法人签字,不能作为公司承诺另付费其培训费的依据,其请求实属无中生有。因此,请求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第一项仲裁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依规已全部支付了申请人的工资及衣服款,申请人主张的培训费用、双倍工资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申请事项,维护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 深圳市米兰xx时装有限公司

  代理人:律师(签名)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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