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工伤第三人答辩状

时间:2024-09-10 11:19:52 海洁 答辩状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工伤第三人答辩状(精选9篇)

  被告人依法享有答辩权,答辩状是其中一项。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很多无法和解的事情都需要通过法庭判决,我们开庭前都会提前准备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伤第三人答辩状,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工伤第三人答辩状(精选9篇)

  工伤第三人答辩状 1

  泰州市________橡塑厂诉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泰州市社保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答辩人作为第三人,现针对原告泰州市________橡塑厂的起诉,做出如下几点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泰州市社保局所做出的工伤认定事实和程序均符合法律依据

  在事实方面,泰州市社保局依据工伤认定申请书,泰州市________橡塑厂两员工的证人证言,泰州市________橡塑厂实际经营者朱泰华的电话录音等证据,泰州市社保局作出的认定答辩人为工伤的行政确认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在程序方面,泰州市社保局在受理答辩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和告知书,要求原告在法定的期间内予以举证说明,但是原告没有举证,原告应当承担怠于举证的法律后果。

  泰州市社保局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后,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送达,答辩人认为泰州市社保局所做出的工伤认定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

  二、 泰州市社保局有权对劳动关系直接确认,无需再次进行劳动关系确认

  本案中,原告认为泰州市社保局在答辩人未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的情况就受理答辩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属于违法,对此答辩人认为,泰州市社保局在答辩人未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的情况下受理工伤认定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是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表现。

  泰州市社保局具有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劳动关系确认的责任和权力。

  《劳动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关系的职权以及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劳动关系确认的'职能;最高人民法院【20_____】行他字第12号司法解释明确答复,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20_____年6月1日起生效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第15条也特别说明了在原告怠于举证的情况下,泰州市社保局有权依据所核实的事实直接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确认。

  一个普通职工发生工伤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的情况下,想要获得工伤赔偿要经历如下阶段:

  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确认仲裁→ 劳动关系一审→ 劳动关系二审→恢复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审→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二审→劳动能力鉴定→重新鉴定→工伤待遇劳动仲裁→工伤保险待遇一审→工伤待遇二审→申请执行

  本案就是如此,答辩人进入原告单位以来,原告未给原告缴纳过社会保险,没有与答辩人签订过劳动合同,给答辩人支付的工资均是现金发放。

  原告所做的一切就只有一个目的:逃避用工责任,否认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直接目的是否认事实,但实际目的在于故意拖延时间,耗费司法资源。

  正是因为原告知晓工伤案件程序无比繁琐,冗长的现状,原告的实际经营者朱泰华才敢随意辱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随意侵犯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泰州市社保局依法履行职权,依职权确认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认定答辩人所受伤害为工伤。

  答辩人认为泰州市社保局的行政行为完全合法、合理,减轻了答辩人的维权负担,真正做到了依法行政、为民行政,对此应当予以鼓励和表扬!

  答辩人深知维权不易,但是面对原告的多次恐吓和傲慢,答辩人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即使是迟来的正义,答辩人也要争取,因为答辩人知道,正义或许不再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此致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伤第三人答辩状 2

  答辩人:___,男,19___年 7 月 6 日出生,汉族,职工, 住址:河南省 ___ 家属院。

  因 ___ 与与我工伤待遇争议一案,特答辩如下:

  一、关于原告提出被告 ___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 伤残金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法律规定是这样,但原告向 工伤保险基金多次主张权利,因被告单位拒不配合不盖章, 导致原告上述无法费用无法得到实现,因被告完全过错造成 其上述费用理应由被告承担。

  二、关于原告提出被告从交通事故责任方获得残疾赔偿 金 61700 元, 已超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53958.72 元, 原告就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种说法不成立, 原告适用法律不当。

  理由如下:

  关于原告适用《河南省 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是属于地方性法律,其与《工 伤保险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从法律效力来看,当然行政法规 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当两者不一致时,应适用《工伤保险 条例》 ,故原告所要求工伤待遇可获双重赔偿。

  三、交通故与工伤赔偿待遇因二者请求权基础不同,承 担赔偿主体不同,法律性质不同,两者可获双重赔偿。

  获得 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受 《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补偿责任人为用人 单位和工伤保险机构,属于公法领域赔偿;而交通事故是基 于受害者与第三人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 、 《侵 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调整,属于私法领域赔偿。

  因 两者不是同一民事责任竟合, 不能参照适用 《合同法》 第 122 条规定,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

  何况有第三人侵权 引起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并无规定 有点择一赔偿原则或者差额互补原则。

  另外,工伤职工享有 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是保险机构和用人 单位的法定义务必须执行,扣减工伤保险待遇的做法是无法 律依据的。

  故本案被告可获双重赔偿,即被告的停工留薪期 间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理应由原告支付。

  四、关于原告拖欠被告 20_____ 年 9 月工资 2429 元,10 月 份工资 178 元,在仲裁委开庭审理时双方已认可,因原告未 履行告知义务或未书面向被告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被告 不存在故意不领取工资,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0 条之 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工资 2607 元。

  综上所述,原告所诉请求于法无据,适用法律不当,依 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求,并支付答辩人意见要求原告支付 被告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117478.94 元。

此致

___ 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伤第三人答辩状 3

  答辩人: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住址:

  答辩人就自己与被答辩人(以下简称原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答辩人所患的煤工尘肺二期、轻度肺功能损伤病亦是原告处发生的工伤。

  答辩人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管理保险服务中心的《工伤保险证明》、《______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等证据,可以证实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于______年______月到______年______月存在劳动劳动关系。另答辩人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亦可以证明答辩人所患的煤工尘肺二期、轻度肺功能损伤病,是原告处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伤残四级的事实。

  二、答辩人在原告处发生的工伤,原告理应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答辩人自______年______月到______年______月,一直在原告的煤矿挖煤。在答辩人在职期间,原告从未依法为答辩人建立健康档案。也未为答辩人进行任何入职身体检查。当矿方进行体检时,发现答辩人有严重煤工尘肺病后,并没有为答辩人办理工伤理赔的情形下,对答辩人进行辞退,严重触犯法律。答辩人的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均符合规定,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前述认定及鉴定提出异议,贵院应当根据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鉴定结果,判令原告支付答辩人相关工伤赔偿费用。

  三、答辩人的相关工伤赔偿数额应按如下方式计算

  1、答辩人的职工人平均工资应按______元计算。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答辩人工资单,根据贵院民一庭对______煤矿李______民事判决中已认定______市职工人平均工资为______元,为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本案亦应该按______元的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工伤赔偿标准。

  2、答辩人工伤赔偿数额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伤残补偿金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另根据《______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四级的为96个月。因此答辩人应获得的工伤赔偿为117个月_______元/月=______元。

  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在原告处工作数年,并已认定为工伤,答辩人理应享受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待遇。而被告拒绝支付答辩人工伤待遇是于法于情于理都不符的。为此,答辩人向贵院提出答辩的同时,请求贵院裁决原告按工伤待遇支付答辩人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等费用共______元,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工伤第三人答辩状 4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系死者____之父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日生,系死者____之母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系死者____之妻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系死者____之子

  因上诉人(一审原告)F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_____)深罗法民_____(劳)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书,提出上诉,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违法上诉人公司规定以及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是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事由,也不是排除其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定事由。因此,上诉人提出的____违反上诉人公司规定以及东莞市第_____人民法院(____)东_____法民_____初字第_____号判决书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与本案无关。____驾驶公司车辆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因上诉人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应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参照深圳市______年分工种工资指导价位酌定____工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伤第三人答辩状 5

  答辩人:荆__,男,____年__月___生,系__________公司;

  答辩人因________公司包头分公司诉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致伤。

  自____年__月起,答辩人就一直在______工作,20______年1月29日,答辩人上白班。

  15时35分左右,在巡视过程中,发现墙上有一破洞,因前几天有商户丢失物品,因此答辩人进入破洞查看,当时其班长冯__通过对讲机例行检查询问,答辩人边走边说话,不慎坠入负三层东南角的电梯竖井内,造成多处骨折。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致伤,因此属于工伤。

  二、答辩人受到伤害,被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依据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维持。

  大量证据证实,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致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同时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依法认定工伤后,将工伤认定书进行了送达,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在行政复议被依法维持的情况下,又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判决维持。

  三、行政诉状所述工伤事故是答辩人自伤自残行为所致与事实不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本案中,原告认为答辩人坠入电梯竖井内系由于答辩人个人问题引发的“自残”行为,并列举了一些的无端猜测,证明答辩人是由于为躲避外债甚至索要赔偿而“跳楼”。

  然而,这些猜测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对这些无端猜测应当有事实依据加以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该案中,答辩人已就其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主张提出了初步的证据加以证明,完成了其举证责任,而原告显然没有完成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判决。

  答辩人:

  ____年___月__日

  工伤第三人答辩状 6

  答辩人(第三人):郑____,男,19__年_月_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___镇__村,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福建省___有限公司因不服莆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莆人社工认[20__]第__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已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莆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莆人社工认[20__]第__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答辩人郑____20__年12月26日所受伤害性质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首先,答辩人系申请人聘请的架线工,自20__年3月开始上班。

  20__年12月26日上午,答辩人受该公司驻仙游项目部指派与李____、马__等该组成员一起前往242县道仙度路书峰口往大济镇方向约300米处进行电信光缆施工架线,约上午8点50分许,答辩人郑____在操作滑板(通信专用滑车工具)在离地面约4-5米高的钢丝索上滑行搭设电信光缆过程中,不慎跌落地面,导致答辩人受伤。

  因此答辩人是在上班时间内进行工作而导致的受伤,是履行职务过程中受伤,莆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答辩人20__年12月26日受伤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其次,答辩人在受伤之后被送至仙游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转院至莆田市九五医院治疗,申请人仙游项目部经理都是知情的,且也都有到医院进行探望和协调。

  莆田市九五医院的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上都记录答辩人受伤是由于入院前4小时余不慎从高约4米的.脚架上坠落致伤。

  上述事实可以印证答辩人是由于进行架线工作时而导致受伤。

  再次,在答辩人受伤后,答辩人亲属也多次与申请人仙游项目部负责人多次进行协调,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申请人仙游项目部负责人等人也认定答辩人是在进行工作时受伤,认定为工伤没有疑问。

  综上,答辩人系申请人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进行架线工作时受伤,是在履行职务时因公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颠倒黑白,否认上述事实,是为了拖延时间推卸责任,是恶意的行为,没有一点社会责任心。

  答辩人请求贵单位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莆田市政府法制办

答辩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伤第三人答辩状 7

  答辩人: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_____市_____路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局长。

  被答辩人:_____彩板活动房厂,地址:_____市_____镇_____路_____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职务:厂长。

  第三人:_____,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省_____县_____乡_____村。暂住_____市_____镇_____路_____号。

  因被答辩人_____彩板活动房厂不服答辩人作出的_____人社工认[__] ___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现答辩如下:

  一、根据被答辩人《行政起诉状》诉称:“原告单位注册地在_____市_____县,被告认定第三人为工伤,不仅超越工伤认定管辖权,而且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这种说法是完全没有依据的。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__】18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只要对照这条规定,即不言自明。第三人受伤事故,发生在答辩人管辖范围内,却要求答辩人到其注册地调查,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答辩人未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为第三人办理工伤保险,按照上述规定,答辩人理应为之受理认定。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此,答辩人认定为工伤。

  二、被答辩人诉称“第三人系醉酒导致受伤,不应认定工伤”,缺乏事实证据。

  答辩人派人到该项目经营部施工工地调查核实时,被答辩人施工管理人员说,第三人上班前后经常喝酒,但并未说其醉酒。而“喝酒”与“醉酒”,其性质完全不同。如果第三人确系“醉酒”上班,被答辩人管理人员为何不予以制止呢?答辩人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前,曾书面告知被答辩人举证,但被答辩人一直未提供“醉酒”证据。因此,被答辩人以第三人“醉酒”为由否定工伤的理由难以成立。

  三、经调查,第三人与同事一起在安装门架时碰到顶上高压线,结果被电触伤。从事故原因分析,原告也难逃其咎,负有一定责任。因为施工前明知顶上有高压线,却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致造成这样意外事故。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该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申诉,维持答辩人所作的该工伤认定。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20__年__月__日

  工伤第三人答辩状 8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因申请人_________与答辩人为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对于申请人工伤认定的事实和伤残等级没有异议,但申请人提出的赔偿项目金额过高,依法应当予以调整。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本人遭受事故伤害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所以每月应为______元,而非______元。______级伤残为______个月的本人工资。所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为______元/月_______个月=______元。

  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照《____________办法》规定统筹地区最后平均公布平均寿命应为______岁,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为______元/月;所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______岁_______=______个月(按最低要求______个月计算),______个月_______元/月_______=______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

  四、住院护理费:按照______地区护理标准应以每天______元为宜,所以应为______元/天_______天=______元。

  五、停工工资:按照《____________》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应以______个月为宜,且______的平均工资为______元左右。所以应为______元_______个月=______元。

  六、交通费和住宿费:根据案件应以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并未提供正式发票,所以根据案件事实情况酌情考虑应为______元,具体由仲裁庭裁决。

  七、复查、后续治疗费:应以后续发生所花费的费用的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提供的发票共为______元。

  八、取内固定物费用;根据申请人的伤情考虑应为______元为宜。

  综上系答辩人的几点答辩观点,希望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对答辩人的不合理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伤第三人答辩状 9

  答辩人:__市__有限公司

  地址:__市__镇__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___联系电话:__

  答辩人现就(20__)__法行初字第__号张__诉__市社会保障局案,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

  本案原告于20__年4月进入答辩人公司工作,答辩人依法为其购买了社保。其于20__年10月15日病发住院,答辩人也已经为其垫付医药费用。其出院后,答辩人及时为其申请工伤认定。20__年12月9日,本案被告__市社会保障局作出东社保工伤认定字第__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于20__年10月15日所生发生的事故属于非工伤。可见,答辩人一直都在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答辩人的行为并无任何不当之处。

  二、 答辩人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起诉时将答辩人列为第三人,答辩人认为这是不当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根据该条可知,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不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第三人的特征,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不可能成为诉讼的第三人。

  而答辩人只是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与被告的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故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 答辩人尊重__市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原告发生事故的原因在于其自身疾病,并没有在工伤中受到外物的撞击,也不是车间设置备漏电所致,因此,答辩人认为,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社保工伤认字第__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为非工伤,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答辩人尊重本案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列为本案第三人是不适当的,答辩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并尊重__市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市__有限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伤第三人答辩状】相关文章:

工伤答辩状10-08

第三人答辩状03-13

第三人答辩状10-05

第三人的答辩状10-09

工伤案件答辩状10-26

关于工伤的答辩状09-30

工伤仲裁答辩状10-05

工伤答辩状范文10-26

工伤赔偿答辩状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