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被上诉人的答辩状

时间:2022-10-09 03:35:19 答辩状 我要投稿

被上诉人的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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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的答辩状

  二审答辩状【1】

  答辩人:陈某,男,汉族,1980年12月7日生,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XX街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贺某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2006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长安区XX街6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

  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

  ”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某

  20xx年7月19日

  被上诉人答辩状【2】

  答辩人(被上诉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仙桃人,农民,住XXX。

  答辩人于X年X月X日收到仙桃市人民法院转来上诉人XX对(2009)仙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不服的上诉状副本,现对其上诉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上诉人认为雇佣关系有特定条件,一般属于私人劳动,而XX是法人单位,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能形成雇佣关系。

  其实这个观点已经过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用工形式的多样化。

  在司法理论和实践当中,恰恰相反,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以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则是单一的,是特定的,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本人,另一方只能是用工单位。

  故上诉人所述观点不成立。

  实际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或承揽关系,其理由见一审代理词(附后)。

  二、上诉人说“如果被上诉人是在所谓的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那被上诉人是工伤呀?”被上诉人认为,这是基本常识的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这里恰恰是对雇佣关系的规定,而不是对工伤的规定。

  上诉人以此来说明是工伤,简直是无稽之谈!

  三、上诉人说被上诉人与老板XX形成了雇佣或承揽关系,简直匪夷所思!被上诉人根本就不认识XX,更没有与XX谈过搬运价钱的问题,每吨五元的搬运费是上诉人与XX商定的,而且是由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XX的妻子代表上诉人在次日平均发放给参加搬运的全部雇员的。

  四、上诉人说“从XX送谷子到XX直至被上诉人受伤XX均不在场”,更是弥天大谎!几份证据都印证了当晚XX指挥过现场,而且是XX发现被上诉人受伤晕倒在厕所,叫证人XX等人一起将被上诉人拉出厕所,运往医院的。

  这些不可辩驳的事实,居然为上诉人矢口否认,实在令人震惊!

  审判长,本案由于上诉人自持财大气粗,故意刁难,从中作梗,使得案件一波三折,让被上诉人经历了漫长的等待与痛苦的煎熬。

  自2008年10月事故发生以来,被上诉人经历了起诉、被迫撤诉,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再次起诉等一系列的诉讼与劳动工伤认定程序,终于有了法院判决的结果。

  虽然被上诉人对赔偿数额不尽满意,但也能识大体,在律师的建议下,放弃了上诉的权利。

  可是,没有想到财大气粗的老板竟然反身过来提出上诉,故意造成讼累,以便将被上诉人拖垮,以达到其不愿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的目的。

  其目的有违社会的公平正义、道德良心,望合议庭予以明察。

  该起人身损害事故给被上诉人及家庭所带来的巨大悲痛是难以用金钱弥补的,而上诉人的故意讼累、逃脱责任的做法,令正处于痛苦中的被上诉人更加心寒。

  被上诉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7月16日

  民事上诉答辩状【3】

  答辩人:刘x尉,女,34岁,汉族,职工,现住x县xx镇xx村。

  刘二军,男,40岁,汉族,职工,现住x县xx镇xx村。

  苗玉庆,女,70岁,汉族,农民,现住x县xx镇xx村。

  因上诉人王x锋,王x华,贾x凤不服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托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依法有据,故二审法院应予维护,对三上诉人的无理诉求予以驳回。

  王x华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已经承认了大部分事实。

  在笔录的第二页第四行说:我给我哥打了电话,等我哥过来后,我们母子三人一起去了刘x尉家。

  并且,在上诉人贾x凤的询问笔录中,也承认了先去答辩人家‘评理’的事实(在贾x凤的询问笔录第二页第三行)。

  由此可见,三名上诉人显然是有明确目的的在叫人打架,并且也与上诉状中所述相矛盾。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答辩人先去他家准备打架,看来这种说法难以自圆其说。

  另外,王x华还说:紧接着刘x尉扑上来抓我和哥哥,被我摔了一下跌倒在地(在笔录的第二页第七行)。

  在第二页倒数第三行中说:我也跑回去找了把铁锹和他打;在第三页第四行中说:我气愤之下就打了刘x尉二哥一耳光。

  在以上王x华的陈述可以看出,上诉人王x华不但打了刘x尉,还打了刘x尉的二哥(答辩人刘二军)。

  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明规则,当事人对自己不利陈述的证明力,应当高于对自己有利的证明力。

  所以,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上诉人侵犯了三答辩人的人身权利,判决三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并不存在错误。

  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人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二、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说,上诉人因生活困难不能够住院治疗,为了节省开支就在当地的卫生院购点药品来治疗,也花了一些医药费并现在还在治疗当中,这种说法也是明显不能够成立的。

  在一审开庭过程中,上诉人虽然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但无法提供支付医药费的单据,所以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其要求答辩人支付医疗费的请求。

  实际情况是,三上诉人在打三答辩人过程中根本没有受伤,特别是贾x凤,在医院没有检查出任何问题,医生就没有为其开药,当然也就是没有支出医药费。

  况且,医疗的诊断书也不能够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除与自己原来的说法相互矛盾以外,也没有新的证据予以证明,纯属无理之诉,所以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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