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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答辩状
被上诉人答辩状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因其诉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XXXXX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XX月X日XXX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1、上诉人称证人XXX在一审庭审中所称,进答辩人单位大门时是跟着人过的,没有车的证言与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所称,进答辩人单位时前面过了一辆三轮车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是明显不合情理的。
按照一般常理,即使是三轮车、自行车我们也都习惯称其为车,证人证言中所表述的没有车,应理解为没有机动车以及三轮车和自行车。
而且,如果没有车辆经过,答辩人大门口的电动栏杆也不会升起。
所以一审法院认为证人XXX的证言与上诉人所述不能相互印证,是符合事实的。
2、答辩人XXXX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请走侧门”警示标识早已设立,上诉人所称,一审法院进行实地勘察没有任何必要,非常荒谬。
一审法院进行实地勘察,正式本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思想,确保本案的审判能够公平公正。
上诉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否认法院的实地勘察,是对法院乃至法律的极大不尊重。
并且一审法院并未使用勘察结论作为证据,而仅仅是确认答辩人所提供的厂区西门照片证据。
上诉人试图通过污蔑答辩人厂区西门的警示标识是事后所为来混淆视听,掩盖事实真相。
3、上诉人虽经过两次手术,可病情并不严重,恢复较快。
徐州仁慈医院的出院诊断中明确表示,适当加强左肩关节运动,出院后建议休息一个月。
由此,可以判断一审法院酌定误工时间70日,是符合事实的。
上诉人所称有失公平,不合常理,没有依据。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正确的。
答辩人在侵害上诉人的健康权上存在过错,但上诉人对损害发生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所以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妥。
基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恳请二审法院在
审理后,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XXXXXX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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