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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纠纷答辩状
土地租赁一旦产生纠纷可以到当地法院申请裁决,但是在进行裁决时一般要填写一份土地租赁纠纷的答辩状。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关于土地租赁纠纷的答辩状范本,欢迎阅读参考。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一
答辩状 答辩人:***,男,身份证号为****,地址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 下:
一、 被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租用土地合同》 是虚假的。
第一,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签名非答辩人 本人的签名。
第二,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只有***, 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分别是***、***。
第三,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 20XX 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盖公章。
19XX 年 4 月,竹料镇的白沙村归良田镇管辖;20XX年 6 月 8 日起,竹料 镇、 良田镇才停止运行并入钟落潭镇, 此时白沙村才归钟落潭镇管辖。
19XX 年 5 月 10 日时合作社的公章上应是良田镇或是竹料镇而不应是 钟落潭镇。
第四,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榕树公后底 土地有效期从 20XX年 2 月 26 日延长至 20XX 年 2 月 26 日” 是虚假的。
原租用土地合同约定 “原租用土地到期时间是 20XX年 2 月 26 日改为 20XX 年 2 月 26 日”。
二、答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对土地的占有合法。
《租用土地合同》 中约定租用土地到期时间为 20XX 年 2 月 26 日, 在此期间答辩人已交 20XX 年租用土地的费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 同》约定的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的义务,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 约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答辩人对该地的占有是合法。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 ** *律师
年 月 日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二
答辩人:张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黄XX、王XX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XX年4月28日签署第一份租赁合同之前,广州国际轻纺城就已经在涉案楼房外加高了地面,使得本案中的一楼房屋实际上成为了“负一楼”。
而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房地产平面图及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一显示,涉案房屋沿街一面是一堵墙,并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大门,因此也就不存在是由答辩人将涉案房屋沿街面改建封死一说,因为该房屋临街一面本身就是低于地面的一堵墙。
2、按照之前所说,由于广州国际轻纺城将涉案楼房外的地面加高,一楼变成了“负一楼”,二楼变成了“一楼”,因此,答辩人依靠涉案楼房的外墙做成了商铺,实际上依附的是二楼的墙面,和被答辩人是没有关系的。
3、所谓门市,指的是工商业者经营零售业务的店面,并没有法律规定门市必须是临街的。
实际上,答辩人做了商铺后,将地上的商铺和涉案的地下房屋连为一体,除了被答辩人所说的“铁栏杆窗户搭梯子”进出外,根据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二显示,还有一扇门可以进出。
而在答辩人的日常经营中,这间租赁的房屋并不是作为仓库适用,而是答辩人的货品展示间,是与答辩人的地上商铺合为一体作为答辩人的门市适用。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拆除自建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1、根据答辩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显示,答辩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经纳入广州国际轻纺城的正式管理范围,且是建在轻纺城的土地之上,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是否拆除答辩人自建的房屋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2、《广州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执法机关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如果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的房屋属于违建,可以向该执法机关投诉,而不应该在本案中处理。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肯定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审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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