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答辩状
合伙纠纷答辩状,当合伙人出现不可调解的矛盾的时候怎么办?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合伙纠纷答辩状,欢迎阅读!
合伙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王某,女,51岁,汉族,无职业,住。
答辩人因与原告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就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提出答辩如下:
一、 原告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双方并没有进行过合伙结算。
我确与原告于2008年4月合伙做生意,原告称他会制作生产机器等各种技术,且有两笔17万元和18万元的资金,但是都在老家8、9月份才能拿上来,所以我们约定由原告出技术、我筹集资金,资金多属借贷,陆续拿齐不超50万,本金利息二分利,原告与我各负担一半,赔挣双方一家一半。
但是自从合伙后,原告也没出什么技术,我筹集的资金多数都是经过原告之手花出的,用于原告制作设备建厂房等。
原告在合伙期间也多次向我借款(用于看病生活费等)累计借款金额共计:22067.00元,原告借完后逾期拒不归还。
合伙期间 原告恶意烧毁厂内板材,禁止我生产经营并且把宿舍和电闸都锁了起来造成厂子亏损严重。
因经营不善,双方经营亏损严重,这时原告提出想散伙,要求我给付原告15万元!因双方经营亏损,没有盈利,并且依照双方所签的协议,原告理应给付我赔偿,于是我就拒绝了原告的无理要求。
其后原告就三天两头的到我家中闹事,砸东西,威胁,恐吓并多次殴打我及我的子女、限制我人身自由,为此我也曾多次报警,派出所出警后,以双方属于经济纠纷为由不给处理,这导致原告更家变本加利。
09年3月7日,原告又再次来到我家中 胁迫我给他打欠条,不按他说的写就杀害我全家,(我们刚来扎区不到一年,原告深知我们本地没什么亲人和朋友)还说杀了我们这荒山野岭的就算我们臭死在家里都不会有人知道,并掏出手机说他干儿子二东等混黑帮的共计7人已经在来我家的半路上了,在此情况下,我无奈为保人身安全,在原告的口述下写下35500元欠条,原告要求必须写上是“分家钱”,并注明还款日期为“3月30日”,我说与他合伙做生意几十万的外借款到期了还没有还呢。
我唯一的一份现金货款5770元也早在今年2月28日被抢走,进了周某的腰包,而今儿女被原告打伤我连500元的住院押金都交不起,只能在家养伤。
我已经没有能力拿出那么大一笔钱支付给他了,他说他知道我拿不出钱了,要不也不能找各种理由想和我散伙,并说不管我是偷也好,抢也好 借也好,30号必须把钱给他备好,少一分都不行!原告说:“不给钱,30号咱就打!整死你!剁了你!不剁你我不姓周。”后来我到联营派出所报了警,派出所说因为我们涉及到经济纠纷还得上法院处理,由于还没有到30号 迫害事实没有发生,但为保我家人安全 所长明令禁止原告再上我家闹事,并说明:谁再先上谁家就是谁的责任。
并告诉我搜集证据。
发生了这么多事,我确实不愿于原告再继续合伙了,我也曾多次要求原告进行合伙清算 但都被原告拒绝,因为原告深知生意亏损 如果结算就要和我债务均分。
而今原告周某却依此欠据,以双方已结算 给付结算款为由 把我起诉到了贵院。
我们没有进行过结算何来的“结算款”?要求我给付此款没有法律依据。
而有关“分家钱”的欠条是我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请下所写的,并非我的真实意愿表示,应是无效欠据,我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予以撤销。
并且依据协议约定,原告负担利息的一半,及亏损的一半。
合伙期间本来就已经亏损113000.00余元. 如果清算,原告应负担利息48058.67元,负担同顺亏损的一半4904.50元 大机器亏损41549.00元, 厂房一半35000.00余元,50%工人资16362.85元,返还借款9845.00元,老郑家货款5770.00元,恶意烧毁厂内板材7000余元,以上合计元。
原告共计应该给付我:168490.02元,他欠我这么多钱,我又怎么会给他出具欠条呢?
二、原告要求返还的1.5KW电机、锯片开关等请求不合理。
因在我与原告合伙期间,原告将我的3.0KW电机损毁,原告主动与我商量,用他1.5KW的电机顶账,现在1.5KW电机实属我所有。
若周某返悔,可以赔偿我,并把他1.5KW的电机取回。
至于开关锯片等物品 原告早在逼我写欠条之前 就顶账给付我了,况且在欠条上也没有体现,在合伙协议上也没有约定,该部分请求属于无理请求,故该部分物品原告无权要求返回。
综上所诉,我是在原告的胁迫下出具的欠条,双方并未进行过合伙结算,该欠条并不是结算凭证,欠条应依法予以撤销。
原告要求返还物品的请求无理,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请求:
1.请求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2.反诉周某不履行合伙协议,请其履行协议,依法偿还债务。
3.请求法院解除我和周某的合伙关系。
此致
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
2009年5月25日
合伙纠纷答辩状【2】
张**诉平顶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审理过程中张**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将**追加为被告,并被贵院准许,**答辩以下:
一、**为转账协议中乙方,在本案中应当列为原告,法院追加**为被告没有事实依据。
张**与**为同学关系,本案诉讼之前二人合伙做生意,经常借用其它公司的名义为生意对象开具增值税发票,2012年张**和**与****股份物资供应总公司达成一笔生意,并作为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转账协议,协议载明甲方即**公司负责保证在乙方货款到账叁日之内转至乙方指定卡上。
为确保该笔款项用于偿还王**的欠款,经**公司要求,三方商定由**作为担保人在转账协议书上签字,张**在乙方落款处签字。
基于以上事实,**显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更不是张**所主张的连带偿还债务的担保人。
**在该转账协义中的地位为乙方,如硬要扯到本案中的话其诉讼地位应当为原告,而非被告。
二、张**与**之间为合伙关系,二人共同与**公司签订的转账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法院追加**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向法院提交一份印证双方合伙关系的证据,是二人合伙经营期间共同向**借款300000元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之间没有合伙生意,不可能共同向第三人借如此高额的借款。
本案关健证据转账协议也是一例,张**与**合伙生意期间,共同向王**借款130000元,王**多次找到张**和**要求还钱,并请求本案被告**公司中间说和,因此,代开的发票的转账协议中才出现了“乙方**、**”、“此笔款项用于归还王**欠款。
归还壹拾叁万元整”、“担保人:**”等从字面无法解释清楚的约定条款,这也正好印证**所说的二人为合伙关系的主张,
本案转账协议生效后,**公司收到货款并如约进行转账,发现转账协议中写明的银行卡号并非王**本人名字,而是另外一个女人的卡号,**公司随联系**求问原由,经向辉了解,该卡号为张**妻子的账号,为防止该资金误入第三人账号内,无法履行向王**的还款义务,**与张**沟通后,向***公司提出变更转账申请,请求现金支付给乙方担保人**,**公司同意并已经支付完毕,以**所写收到条为证。
张**持一个已经履行完毕的协议书起诉,并将其生意合伙人**追加为被告纯属滥诉,是在浪费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请求法院驳回张**的诉讼请求。
三、张**与**合伙生意期间账目不清,双方存在矛盾,张**尚欠**240000余元的货款,**当庭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准许,否则**将保留诉权,另行提起诉讼。
据**称,二人合伙期间曾与平煤**供货,其中240000货款到账后应分给**,该款打入***公司代开的发票,后货款到账后张**一直没有向**提起此事,更没有将货款支付给**。
目前该纠纷仍未解决,**保留诉权。
以上答辩意见,请求合议庭合议时给予参考。
谢谢。
答辩人:**
20xx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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