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写作技巧

时间:2022-10-05 19:46:33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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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写作技巧

  民事答辩状写作技巧,怎么写民事答辩状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民事答辩状写作技巧,欢迎阅读!

民事答辩状写作技巧

  民事答辩状写作技巧【1】

  民事答辩状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上诉人的诉状内容,作出的一种“回答”和“辩驳”的书状。

  它是与起诉状或上诉状相对应的一种法律文书。

  一、掌握答辩状各部分的写法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字样。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具体住址、联系方式等。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与职务。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XX案进行答辩。

  (4)答辩请求:写明答辩人的要求和主张。

  2.正文:事实和理由

  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

  清晰地阐明自己对案件的主张和理由。

  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

  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3.尾部:包括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答辩人签名、盖章。

  答辩时间。

  如果委托律师代书答辩状,应在最后写上代书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附项:在附项中,应注明有关的人证、物证、书证等。

  二、把握答辩状的基本要求

  1.要尊重案件事实

  各类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之所以诉至法院,往往争议分歧也较大。

  因此,尊重纠纷的案件事实,如实地、全面、准确地反映案情,是答辩人帮助法院分清是非曲直,依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

  2.要有鲜明的针对性

  被告或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要特别注意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根据,明确写出自己承认哪些,否认哪些,否认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

  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的无理之处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理由、证据及具体要求。

  3.要紧扣争议的焦点

  答辩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的争议焦点,以事实和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反驳原告或上诉人关于实体权利的请求,而不能回避焦点,纠缠枝节,或面面俱到,赘述案情,不得要领。

  4.要科学地运用反驳和立论的方法

  反驳的目的是使对方败诉或减轻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运用反驳方法时,一是要抓住对方在诉状、上诉状中所陈述的错误事实,或所引用法律上的错误,作为反驳的论点;二是由答辩人列举出事实与证据,作为反驳诉讼请求的论据;三是运用逻辑推理论证。

  运用反驳方法时,要尊重事实,抓住关键,尖锐犀利。

  立论的目的是提出自己的主张。

  立论时,在反驳的基础上,从整个事实中经过归纳,提炼出答辩人的观点。

  提出法律根据,举出客观证据,列出事实凭据作为立论的论据。

  经分析论证,得出结论。

  其逻辑过程一般是先“破”后“立”。

  三、答辩状撰写时的五个重要提醒

  1.是否属于法院“主管”

  有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因当事人片面陈述事实或法院失误而立案后,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说明不属于法院“主管”,即可令对方“败诉”,常见的有三种情况: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

  一方面,如果未经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以自然人为被告直接到法院起诉,即可明确向法院说明案件应由政府“主管”,不属于法院“主管”;另一方面,即使经过政府处理,当事人以自然人为被告起诉,亦可向法院说明,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2)需“复议前置”的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类案件未经“复议”直接起诉法院的,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未经复议法院无权审理。

  (3)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后,需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未经伸裁直接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不属于法院“主管”。

  (4)依法属于经济仲裁的案件

  有些经济纠纷,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XX市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应由经济件裁委员会仲裁,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有些案件虽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但当事人应当向“彼”法院起诉,而错误地向“此”法院起诉,这种情况,当事人答辩时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

  如:某甲在北京西城区居住,某乙起诉甲要求返还欠款却在东城区法院起诉。

  某甲答辩时即提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

  另外,坯存在“级别管辖”。

  如: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却在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答辩人也可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3.诉讼主体是否有误,是否遗漏主体

  (1)原告主体有误

  《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如果原告不符合该规定,即可向法院提出。

  常见的如:未成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情形,再如:欠弟弟钱,哥哥作原告起诉的情形。

  (2)被告主体有误

  司法实践中,被告主体有误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原告为了加大胜诉概率,千方百计的多列被告,报定“宁可错告一百,不可漏告一个”的心态,将可能承担煑抂的主体全部列上,导致被告主体有误;二是原告本身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法律关系的把握不准或事实认识错误,将不应当作为被告的主体起诉。

  错列自然人为被告的,如;职工或雇员在为单位或雇生履行“职务”中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致人损害引发的纠纷,应由单位或雇主承担责任的,受害人可能误把职工或雇员列为被告;再如:纯个人债务,却将合伙人或合作伙伴列为被告等。

  (3)是否遗漏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有些案件的责任人或义务人不只是一个人,如果除答辩人外还有其他责任或义务主体,答辩人即应向法院要求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其中主要有:共同债务人、共同侵权人、依法应当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

  从学理上说,就是在案件中应当承担责任或义务主体的均应当参加诉讼,否则只由一个或部分人承担即不公平。

  如果答辩人发现上述诉讼主体有误、遗漏主体的情形,即应该向法院提出。

  从而免除或减轻自已的责任或义务。

  4.起诉期限及诉讼时效

  (1)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予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如果答辩人发现存在上述“不得起诉”或“不予受理”的情况,答辩时依法提出。

  (2)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如:前文中提到《土地管理法》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再如:当事人接到一审民事判决,对判决不服应当在15日内提出上诉,超过15日视为放弃上诉。

  如果当事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答辩人即应向法院提出。

  (3)诉讼时效

  如果当事人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

  答辩人发现超过诉讼时效可依法提出。

  5.要敢于或善于承认有关事实,切忌全盘否认

  一个案件往往是由许多事实组成的。

  一般情况下,对方之所以起诉或上诉,是有其“事实和理由”的。

  很多当事人在答辩状中,只要对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对自己不利,便全盘地否认,这是最不可取的。

  不仅给法官一个“态度不好”的印象,而且更关键的是,“铁的事实”是否认不了的。

  对否认不了的事实最好办法就是大胆地承认,如承认过错,表示歉意等。

  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

  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

  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特别说明:答辩状的行文和书写时,应该注意的其他相关事项,请参考“民事起诉状”部分,在此不再重复。

  民事答辩状写作技巧【2】

  (一)概述

  民事答辩状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的起诉或上诉人的上诉予以答复和辩驳的法律文书。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答辩状的提交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答辩状应在被告或被上诉人收到起诉书或上诉书副本后15日内提出。

  虽然逾期提出甚至不提出答辩书对人民法院的审理并无影响,但从答辩人的角度而言,答辩状的制作使用却是行使自身诉讼权利,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的最好途径,因此如需书面答辩,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提交给法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写作内容与制作方法

  1.首部

  (1)标题。

  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内容。

  如果同案被告有二人以上,应按责任大小的顺序写明。

  如果原告或被告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及其与原告或被告的关系。

  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答辩缘由。

  写明:答辩人因某案进行答辩。

  2 .正文

  (1 )答辩的理由。

  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和辩解。

  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原告、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

  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的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

  这是答辩人在阐述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

  应写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

  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

  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

  ④提出反诉请求。

  (3)证据。

  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姓名、住址等。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并加盖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

  (1)本答辩状副本份数。

  答辩状副本份数应按其他当事人(含第三人)的人数提交。

  (2)其他有关证据及证明材料。

  民事答辩状写作技巧【3】

  答辩人:陈ⅹⅹ,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ⅹⅹ县ⅹⅹ镇ⅹⅹ路ⅹⅹ号。

  被答辩人:熊ⅹⅹ,男,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ⅹⅹ县ⅹⅹ镇ⅹⅹ路ⅹⅹ号。

  因熊ⅹⅹ诉陈ⅹ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和陈述的事实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答辩人全面履行合同于法无据。

  买卖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若出卖人翻悔,出卖人须退还买受人所交的定金(即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并赔偿买受人的损失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若买受人翻悔,则出卖人只退还买受人所交给出卖人的贰拾万元整定金,且此协议解除。”

  对于该条该项之约定,答辩人认为至少说明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之时,已经预见到了可能存在一方翻悔(即违约)的情况,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翻悔的情况下怎么处理,该规定实际上属于违约处理条款,那么,根据意思自治,当一方违约时,该违约条款应当优先适用,另一方也只能选择适用该约定,即只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违约条款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因此,被答辩人要求法院判决答辩人全面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第二,根据该条款之约定,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后,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方式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在上述条款中,买卖双方明确约定如果一方翻悔的,承担违约责任后,合同解除,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均有以承担违约责任为条件来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买受人要求法院判决出卖人强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并且判决强制履行难以执行,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买卖合同把定金和违约金合并在一起加以约定,如果出卖人违约,须退还买受人所交的定金并赔偿损失贰拾万元,对于定金,是要求退还而不是要求双倍返还,即退还后赔偿贰拾万元损失即可,通过约定放弃了定金罚则;如果买受人违约,出卖人退还买受人贰拾万元,对于这贰拾万元我们认为就是违约金,因为如果适用定金罚则,则是肆拾万元(即要双倍返还定金)。

  可见,既然买受人违约承担贰拾万元违约责任,那么出卖人违约也只能承担贰拾万元违约责任,双方之间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大小和程度才是一致的,再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答辩人认为,在本案中,当事人之间通过明确具体的约定选择了违约金罚则,放弃了定金罚则,无论哪方违约,均承担贰拾万元违约责任。

  二、本案是被答辩人违约在先,答辩人并没有违约,而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先履行抗辩权。

  根据房屋买卖协议第三条之约定:“待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交款时双方同时到ⅹⅹ县信用合作联社将出卖人的该房的抵押权证全部取出)后,出卖人不再享有该房的任何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此房的一切房产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归买受人所有。”该约定说明被答辩人有先付清房款并协助答辩人到银行取出房产权属证明的义务,然后答辩人才有协助被答辩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双方履行义务有先后之分,即被答辩人履行义务在先,答辩人履行义务在后,现被答辩人未付清购房款,根据合同约定,答辩人有权拒绝交房和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违约在先,答辩人是合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先履行抗辩权,且被答辩人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于法无据,因此,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ⅹⅹ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ⅹⅹ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

  1、本答辩状副本2份;

  2、合同复印件1份,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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