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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答辩状范文
劳动合同答辩状范文:劳动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答辩人:xxx
住所:xx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 被答辩人所称与答辩人在xx年4月7日至09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可从两方面来说,一是,从w处网上记录信息得知,xxx是从xx年4月1日才正是开始在公司上班,而不是其所称的05年4月7日;二是,据仲裁申请书中,xxx所述,其06年所签合同与07年所签合同都已经遗失,是否可以据此认为其与公司之间这两年内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答辩人要求经济补偿金5400元无法律依据。
xxx其打架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6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给予经济补偿金。
三、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其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无法律依据。
其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无任何法律依据。
其二,领取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而被答辩人的条件尚不具备领取资格。
四、被答辩人要求公司支付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数额无事实根据,根据湖北省社保部门的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是20%,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为2%,如果从06年4月1日开始起算,答辩人应缴纳养老保险金为9090元,缴纳失业保险金为909元;如果从08年1月1日开始算,答辩人应缴纳养老保险金为5490元,失业保险金为549元。
五、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迟延赔偿金5000元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劳动合同答辩状范文: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范本
答辩人:王小民
住所地:北京朝阳区000路132号3单元502
被答辩人:(北京)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开发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卢强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书中的陈述有以下三点与事实不符。
1、被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被答辩人陈述中所称的经过合法途径合法解除。
真实情况是:1996年2月10日,答辩人受聘至被答辩人的前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
20XX年11月30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发出《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承认答辩人在该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并于20XX年12月27日与答辩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答辩人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代表,工作地点是北京。
答辩人的月工资待遇实际为固定工资5300元+佣金,其中固定工资5300被人为的分割为两部分1500+3800,3800元需答辩人每月拿发票换取。
20XX年1月,在没有与被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答辩人通过不允许答辩人再向公司以报销的形式领取工资,变相的将答辩人的固定工资降低至1500元,并将答辩人所负责的部门分给他人,造成答辩人实际待岗,月薪从2万元直降到800元。
20XX年5月底,被答辩人口头提出变更答辩人的工作地点至重庆,但并未与答辩人达成一致。
20XX年6月21日,被答辩人突然以答辩人自20XX年6月2日起未到驻区(重庆)工作,连续旷工为由向答辩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与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被答辩人民事起诉状中所称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不是事实。
真实情况是:答辩人20XX年全年的销售任务是6520万元,在1--6月就已经完成47665990.70元,是被答辩人20XX年第二季度销售龙虎榜榜的销售标兵并被通报表彰。
虽然7至12月完成任务率下滑,只完成1430万元,但答辩人全年销售总额为61882620.80元,全年任务达成率95%。
因此,被答辩人仅依其自行选择的20XX年7月至12月这一时间段来计算答辩人的销售任务完成率为38%,答辩人不予认可。
另外,答辩人在岗期间从没有收到过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辩人在仲裁之后,一审诉讼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的概念,显然是别有用心。
3、被答辩人没有通知答辩人调岗,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称通知答辩人20XX年3月30日起调岗不是事实。
真实情况是:被答辩人在5月底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被答辩人并没有坚持正式通知。
答辩人认为,调岗是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被答辩人只是口头的提议,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通知。
二、对于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是非法的。
(1)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答辩人自20XX年6月2日起未到驻区报道,且未向直线销售经理提出请假申请,连续旷工超过3天。
但是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曾经正式通知答辩人去重庆工作。
如上所述,被答辩人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
在没有接到正式通知或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答辩人不可能去重庆报到,所以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
(2)答辩人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岗位是销售人员,上下班不打卡,不需要每天到公司报到,也不需要每天向直线销售经理报到。
另外,答辩人自20XX年1月开始待岗(所负责的部门被分给他人)后,每月只领取最基本工资800元,待岗期间没有工作安排,也不需要每天到公司报到,所以更不存在不报到就是旷工之说。
2.被答辩人单方调动工作岗位违法。
(1)虽然《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答辩人同意被答辩人依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或申请人的工作能力、业绩及健康状况等原因,依法对申请人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被答辩人调岗的理由不符合以上三种中的任何一种,不是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依法调岗。
(2)被答辩人起诉状中虽对答辩人调岗的理由是答辩人不胜任工作。
但事实如上所述,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答辩人在岗期间也从没有收到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
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上诉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更印证了是单方违法调岗的事实。
三、对于仲裁委的第一项裁决,请法院予以变更为被答辩人应当向答辩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赔偿金,并重新核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1、仲裁委虽然认定被答辩人未和答辩人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的行为系违法,但是并没有对被答辩人违法调岗后以旷工开除答辩人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作出认定,反而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答辩人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合法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被答辩人只需要向答辩人支付单倍经济补偿金,从而剥夺了答辩人应当获得违法解除双倍补偿金的权利,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法院依法重新审理。
2、仲裁委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时的工资基数有误,没有把答辩人每月以报销发票方式领取的2800元作为答辩人的工资组成予以计算,进而将答辩人计算离职经济补偿金基数降低了3800元,实属不公。
请法庭查明:20XX年1-12月,答辩人的固定工资为5300元,其中的3800元虽需要拿发票换取,但只是被答辩人为逃避税收的一种手段,答辩人只要提供吃饭、交通、住宿的发票,并不需要实际出差,被答辩人都予以报销。
每月固定发放,数额不变。
名为报销,实为答辩人的固定工资收入。
3、被答辩人在没有向答辩人说明理由并和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20XX年1月开始让答辩人待岗(将答辩人所负责部门分给他人,且没给答辩人安排其他工作)。
造成答辩人每月只能领取800元的最低工资。
因此,在计算答辩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适当标准补算答辩人20XX年1-6月的销售提成工资,否则,将直接降低答辩人离职补偿金补偿数额。
(答辩人建议以答辩人实际待岗前一个月份的佣金为补偿标准)。
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申请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审理仲裁委的不当裁决,依法维护答辩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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