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如果答辩状的辩驳能够说服法院,有很大几率会减免被告人的责任。在生活中,很多无法和解的事情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们开庭前一般都会预先准备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答辩状,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答辩状1
答辩人:xxx,男/女,20xx年xx月xx日生,x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联系方式:xxxxx。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对xxxx人民法院(xxxx)xxxx民初xxxx号xxx(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xxxxx(写明答辩意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xxxxxx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答辩状2
答辩人:彭XX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XX年06月出生
地址:xxx 电话:xxx
被答辩人:周XX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年月:19XX年06月出生
住址:xxx
答辩请求:
答辩人彭XX因被答辩人周XX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诉请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 驳回原告周XX诉请偿还从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间的利息;
二、 驳回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借条上对利息没有约定的',出借人若主张该借款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不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自从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答辩人共向被答辩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950万元,并且答辩人收到前述借款;但是,在二者借款的合同中并未约定答辩人原该向被答辩人支付利息,有鉴于此,根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答辩人在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间,不负有向被答辩人支付利息的义务,此其一;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据此可见,在本案中,在xx年9月2日即借款逾期后,出借人周XX才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后的利息,且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来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处理,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状3
第三人: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因不服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扬人社工认字【20xx年】第_______________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_________________
一、第三人对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广陵区__________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20xx年12月29日早上8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_______________(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扬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武警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__________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答辩状4
女方:___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男方:___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协议离婚,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的'协商,达成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被抚养人__________。双方协商同意自年月
日起,女儿随女方生活,其抚养权归女方。
二、被扶养人的抚养费
1、抚养费:_________________男方不负责任何费用,所有费用由女方一人承担(直至满十八岁周岁)。
三、探视权
1、男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
2、探望时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双方协商。
四、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男方:_______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答辩状5
答辩人:____,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____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9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139872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____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________。
答辩人因____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____的婚姻关系
我与____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x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____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____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____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
日期:______
答辩状6
答辩人: 省 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
答辩人于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健)不服 省 县人民法院 年 5 月 15 日( )屏行初字第 03 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 9 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 年 9 月 22 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 年 9 月 30 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 年 11 月 12 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 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 县卫生局
年 6 月 9 日
相关知识
一、行政上诉答辩状的格式
1、标题,写明行政上诉答辩状。
2、首部,必须分别写明原告和被告的有关情况。原告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地址等情况,由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有管辖的范围,被告栏要写明被告机关或组织的全称、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诉状的核心内容,其具体内容和写法另作论述。
4、尾部,包括附项和落款。要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项中写明本诉状副本份数。
二、行政上诉答辩状的内容
1、上诉请求。上诉请求是正文的第一项内容,即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要达到的目的。根据行政案件的特点,原告所提出的上诉请求主要有:部分或全部撤销处罚决定;变更处罚决定;提出赔偿损失等。如例文一,诉讼请求有两个:
(1)撤销被告发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2)责令被告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上诉请求要表述明确、具体,原告可以针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及自己的权益受损害的程度,依法提出恰如其份的请求。
2、事实与理由,这部分要写清楚提出上诉请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起诉状必须写明被告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经过、原因及造成的结果,指出行政争议的焦点。如果是经过行政复议后不服提出起诉的,还要写清楚复议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过程和结果。
理由是在叙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论证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例如,对被告侵犯起诉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原告要着重论述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真实、证据不充分;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有错误;或者被告纯属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职权的行为;或者该行政处罚过重,侵害了原告正当权益等。其理由应根据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但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必须准确,理由务必充分。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这部分内容要求原告就诉讼请求、列举的事实、阐述的理由所举之证据,应当详细、分明,以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核对查实。
答辩状7
答辩人: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65号,法定代表表人:刘锋杰,职务:董事长,电话:0546-8301065。
被答辩人:陈宝生,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城翡翠园小区10号楼。电话:13589510620。
答辩人就陈宝生诉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我方对被答辩人诉求的40000元借款予以认可。
对方提供的借条加盖我公司汇河桥项目经理部公章,且该公章已经过备案,由此我方认可项目经理部李绍强为有权代理,且根据现有相关资料无法认定被答辩人存有恶意,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且该债务清偿日期为xx年12月31日,诉讼时效为还款期到期之后两年内,因此,该债权请求权未过诉讼时效,对方未丧失胜诉权。因此我方认可并承担40000元的债务清偿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求的6000元借款于法无据,我方不予认可。 因徐风乾与济南板厂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供货商不承担发票费用,现查明加盖的项目部印章系伪造,我公司对其不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提供服务须提供相应发票,济南板厂理应承担该发票费用。因此,合同中关于不承担发票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借款6000元用于开发票,此款项可与济南板厂协调处理。
综上,我方对被答辩人诉求的40000元借款予以认可,被答辩人诉求的6000元借款于法无据,我方不予认可,此款项被答辩人可与济南板厂协调处理。被答辩人关于偿还6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答辩状8
答辩人:林业局 地址:区劳动南街43号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 务:局 长
被答辩人:_____,男,汉族,现年60岁,小学文化,农民。 住址: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男,汉族,现年27岁,初中文化,农民。 住址:__________
关于被答辩人_____、_____不服答辩人甘林罚书字(20____)第0___号、第056号《甘肃省林业行政决定书》提起的行政复议请求,做如下答辩:
一、违法事实
20____年2月18日,我局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____镇____村九社,有人要拉运木材到兰州出售,车号为甘G-_________号,要求我局派人前往查处,随后我局派稽查人员到张肃公路巡查。于当日下午在新墩镇高速公路路口将该车辆查获,经调查,_____、_____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雇用甘G-14738号汽车拉运原木(白杨木)20.9m(其中_____18.365m,_____ 2.535m)运往兰州出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运输合同、木材检尺清单,货到兰州的联系方式,证明当事人从事木材运输活动的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基本情况和事实。
3、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实物和运输工具。
二、被答辩人主张不明确,应驳回复议请求。
三、答辩人作出的`甘林罚书字(20____)第056号、甘林罚书字(20____)第0___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
1、主体合法
根据行政职权法定原则,法律授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涉嫌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权。
2、程序合法
本案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等程序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合法。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证据,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答辩人对无证运输木材的行为供认不违。
4、适用法律得当。
被答辩人的行为违反《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一款规定,没收被答辩人的全部木材,符合法律规定,使用法律条款适当。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对被答辩人作出的甘林罚书字(20____)第056号、甘林罚书字(20____)第0___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合法的。
四、答辩人主张
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复议请求,维持答辩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_____人民政府
答辩人:______
二○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1、本答辩状副本二份;
2、客体证据、事实证据、程序证据、法律法规证据等合计32份,详见《证据目录单》。
答辩状9
答辩人:济南__________工程公司
住所地:济南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就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__________集团总公司提出的上诉,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无理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工程结算方面,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卷材料可以证实,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4月20日,原__________公司总经理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公司两次签收了被上诉人递交的工程签证单、施工图纸、建筑工程决算书及工程决算汇总表。
上诉人称其未收到一次完整的汇总资料,只收到汇总表,无任何证据可以支持。
同时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时隔三年多的时间,原__________公司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并未提出异议,远远超过原__________公司和被上诉人签署的合同对工程结算10天异议审查期的期限。
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双方合同第6.3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将被上诉人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合同第1.7条和合同第6.3条,并不矛盾,也非无效条款。
前一条款是工程决算的约定,后一个条款是工程结算方面的约定,两者概念不同。
原__________公司作为发包人,被上诉人作为工程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进行的是工程价款最终结算,而非决算。
对此,承包人和发包人作为经常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对两个条款内在的涵义、概念是明知的,不可能出现上诉人在诉状中所谓的理解。
是否决算是__________公司和建设单位之间的事情,不能因为建设单位未予决算而剥夺被上诉人主张工程价款结算的权利。
上诉人明显是在偷换概念,混淆视听,其主观拖延支付债务,赖账的故意非常明显。
二、关于利息方面,一审法院判决正确。
根据合同第6.3条约定和本案前述的基本事实,涉诉工程的工程价款在原东正公司收到竣工结算资料10天内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已经视为同意,视为结算。
在工程价款已经结算确定数额的情况下,原__________公司和众股东未予支付剩余工程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责任。
即使存在逾期结算的事实,也是原东正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被上诉人并无任何过错,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方承担拖欠工程款利息,无疑是正确的。
三、四股东对原__________公司组织清算,未依法恰当履行清算职责和义务,即未通知被上诉人,又未积极向__________主张债权,存在严重懈怠和重大过错。
正因四股东在清算方面存在重大过错,以致使公司的资产受到贬损、减少,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四股东理应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案卷材料可以证实,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__________公司四股东召开了股东会议,会议决议通过清算组成员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任。
之后清算组分三次进行了公告,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四股东召开了股东会通过了原__________公司清算报告,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四股东及东正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但遗憾的是四股东组织的清算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职责、义务的履行上均存在重大的过错。
具体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1、清算组的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对有限公司清算组,规定“由股东组成”,这就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并不需要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那么,全体股东属于当然的清算组成员,由非股东担任清算组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从立法精神看,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为全体股东。
而且,进行财产分配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公司股东如果没有明确放弃自己的股东权利,则应当参加公司清算,成为当然的清算组成员。
2、清算中的“通知”和“公告”是两个程序,不能混淆,清算义务主体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本案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的债权早已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是已知债权人,股东应当书面通知,未通知被上诉存在重大过错。
3、清算组成员应当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在明知__________尚欠300万元债权的情况下,怠于履行清理债权的职责和义务,悬空债权最终导致原东正公司的财产贬损、减少、灭失,影响原__________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存在重大过错。
4、清算报告所列的财产状况是不实的,在明知不实的情况下仍对清算报告予以确认,未积极和依法履行完毕清算义务的情况下仍进行剩余财产分配,终结清算程序,损害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非常明显,存在重大过错。
综上,四股东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按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和《公司法》第190条第3款规定,一审法院判令四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适用法律正确的。
上诉人所说的造法、按照分配的财产承担责任,只是单方面认识,无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济南__________工程公司
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答辩状10
答辩人:吴x,男,年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公司主任,住所地:,电话:
因王x诉我侮辱其人身一案,答辩如下:
一、王x称我在我的办公室对其动手动脚,甚至用暴力强迫王x做有辱人格的动作。事实上绝无此事。我们公司的办公室都是用大玻璃隔开的,是透明的,里面做什么事外面都能看见,我的办公室连窗帘都没有,如果我做对王x不轨的事,那外面的人肯定都能看见。
二、答辩人想特别提出的是,王x存在生活作风不检点的`问题。王x自恋于自己的美貌,想凭借此诱惑有钱的男人。其在上一家公司上班时,曾诱惑过该公司的多位高层和中层干部,因此被开除。王x来我公司上班之前,信誓旦旦的表示要好好工作,改过自新。可是其来我公司后作风还是不检点,穿着和暴露,打扮的也很妖艳,对公司领导的动作和眼神都很不检点。
因而,答辩人请法院查明有关事实,对王x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作出公正的判决。
人们法院
答辩人:吴x
xx年xx月xx日
附:答辩书副本一份。
其他证明文件xx份
答辩状11
原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帐号
被告名称
所在地址电话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
日期
注:1.本诉状供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被告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民事诉讼的被告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起诉人署名栏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答辩状12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答辩书副本______份。
其它文件__________份
答辩状13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________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_______年_____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_______街______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________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
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状14
答辩人:
因常某某诉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首先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
本案原告应为编号为01xxx69《全国货物运输协议书》上甲方代表处所签的跟常某某无关,因此常某某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对答辩人提出任何诉求。因本案原告不适格,请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二、本案中诉求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不适用合同违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本答辩人不是该财产损害的加害方,不应承担责任。
在这次事故中,因第一被告张某某的过错,造成我答辩方的车祸人亡以及原告货物毁损的后果发生,并且在《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雄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甘公交人资[xxx2]第0009号)中已经明确认定“第一被告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光明(本辩护人之夫)不负事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以及上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的'责任可以看出,本辩护人不存在过错责任,不承担任何过错责任。
同时,该财产损害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七条所列“依照其他规定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范围,也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因此,本案中本辩护人不应承担任何的责任,更不是所谓的连带带责任了,请法院明察。
三、就本案的管辖权本辩护人也有异议。
在此案中,辩护人收到的传票案由虽为“财产损害赔偿”,但收到的举证通知却是“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以及起诉书中针对本辩护人的事实理由部分也实际是“合同纠纷”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不是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既不适格,答辩人也没有侵权的过错,因此本辩护人不应就本案的诉求承担任何责任。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还答辩人一清白。
此致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年___月___日
答辩状15
答辩人(被上诉人):____,女,________________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省县人,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四季青乡区14号楼。
答辩人因与张____(以下称“上诉人”)出资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________市__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海民初字第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已提出上诉。现答辩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是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股东,持有公司20%的股份。上诉人称答辩人没有实际出资,不是事实。________________年7月9日,答辩人受让张________在公司的20%股份,如此,公司完全由答辩人出资经营。答辩人受让张________的股份是用个人资产出资的,并在受让股权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答辩人受让张________股权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均是委托丈夫________办理的。股权受让后,答辩人也一直在公司工作,而且公司是答辩人夫妇共同投资经营的事实,不仅上诉人明知,而且也是众所周知,上诉人主张答辩人没有实际出资,显然是歪曲事实。对此,答辩人在一审诉讼中已提供了工商档案材料等充分证据证实答辩人是公司合法股东。同时,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陈述:“________与被上诉人是夫妻关系,________的签字应该代表被上诉人,上诉人有理由相信________有代理权”。显然,上诉人认为________是“有代理权”的人,而不是“股权转让人”,上诉人该等主张也印证了其明知答辩人是公司合法股东的事实。
二、上诉人不构成善意第三人。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以“与上诉人签订转让协议是被上诉人的丈夫________拿过来的”、“________与被上诉人是夫妻关系,________的签字应该代表被上诉人,上诉人有理由相信________有代理权”为由,主张其是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依法不能成立。事实是,上诉人早在十年前就与答辩人一家相识,且常有往来。尤其是上诉人于________________年到答辩人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工作后,一直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和答辩人家庭的情况十分了解。也就是说,上诉人明知答辩人是公司的股东,而且在知道答辩人住所、联系电话,经常会与答辩人见面的情况下,与答辩人丈夫________签署转让答辩人股份的出资转让协议的行为,不合常理,更不构成善意第三人。理由为:第一,上诉人明知答辩人在公司的出资是个人出资,即使是答辩人的丈夫也不当然享有处分权或者代理处分权;第二,上诉人在能够与答辩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与________实施转让答辩人在公司出资的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第三,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已实际支付了出资转让款,即上诉人并没有支付出资转让对价。三、上诉人冒用答辩人签名取得的《出资转让协议》,当属无效。本案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已确认出资转让协议书中“____”的签字并非答辩人所签,同时主张出资转让协议书中冒用“____”签字的行为人是答辩人的'丈夫________。但是,上诉人未提供证据对出资转让协议书中“____”的签名是________所为予以证实,而根据答辩人对丈夫________字体的辨认,《出资转让协议》中“____”的签名并不是________书写。据此,上诉人在答辩人既没有转让出资的意思表示,也未进行过转让出资的任何授权的情况下,采取冒用答辩人签名的方式伪造了《出资转让协议》,该出资转让协议依法应属无效。上诉人据无效《出资转让协议书》,且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办理了工商登记,取得公司股东身份,显属恶意侵权,损害了答辩人的财产和人身权益。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 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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