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时间:2024-07-02 13:04:44 海洁 答辩状 我要投稿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答辩权的其中一个体现。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诉讼案件都要在法庭上解决,开庭前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1

  答辩人:___,女,汉族,___年8月22日生,____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男,汉族,___年12月27日生,原____人。

  因被答辩人诉___市人民政府撤销原___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___-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___-011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原系___村村民,参加工作后于___年从___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___年被答辩人之子___从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返回___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被答辩人曾对其子___明确表示:“有钱你们早点盖,没钱就晚盖几年,经济上你们慢慢想办法吧,反正我们也不准备回去了,以后这个家就是你的,你怎么盖我们也没意见。”答辩人与其丈夫自___年至___年,历经数年艰辛,努力备料,经老人同意,拆掉了破旧的西屋,在___年春夏之际盖上了六间北屋,以后几年又紧衣缩食盖了一间东屋和大门。___年原___市郊区人民政府对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记造册,由于被答辩人及其子已非___村村民,也非农业户口,且被答辩人在呼和浩特拥有住房,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答辩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而由于答辩人一直系___村村民,亦是农业户口,原___市效区人民政府于___年11月30日向答辩人发放了___-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答辩人名下。

  根据___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及第四十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之规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及其子在___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记时已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___村民委员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该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答辩人,以及原___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___-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由于该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辩人夫妇出资重建,因此答辩人对该宅基地及房产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

  二、被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1、___年答辩人的儿子结婚,被答辩人专程从呼和浩特赶回参加婚礼,在此期间答辩人之夫___与被答辩人经常谈论在村里买楼一事。___向被答辩人说明,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确权在答辩人名下,所以答辩人才有资格用该宅基地使用权证购买了现在居住的90号楼住宅,之后宅基地使用权证便收归集体。后被答辩人于___年春节回来之际,答辩人之夫___又曾向其提及此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___年原___郊区人民政府将___-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这一事实至少在___年就已明知,而被答辩人于___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不符合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已超过起诉期限。

  2、退一步讲,被答辩人即便于___年才知道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亦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溯及力不能及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答复如下:“行政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即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适用本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最高法院在承认四十二条溯及力的同时,对溯及时间也做了严格的限定,即只有在1990年10月1日以后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可诉对象。而原___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___-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在___年,是在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批复如下:“行政侵权行为,案发在行政诉讼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 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___年从___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___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呼和浩特市拥有住房。被答辩人请求撤销___-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___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

  _________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2

  第三人:___ 女 46岁 住__市广陵区____乡__村_组__号

  原告:___住所:__市__国际食品城____室

  被告:__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__市___中路__号

  原告___因不服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扬人社工认字【___】第___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第三人对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广陵区__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___0年12月29日早上8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___(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__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武警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__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

  _________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3

  答辩人: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__市__路__号。法定代表人:___,职务:局长。

  被答辩人:___彩板活动房厂,地址:__市__镇__路__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职务:厂长。

  第三人:___,男,汉族,_年__月__日出生,住址:__省__县__乡__村。暂住__市__镇__路__号。

  因被答辩人___彩板活动房厂不服答辩人作出的_人社工认[ ] __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现答辩如下:

  一、根据被答辩人《行政起诉状》诉称:“原告单位注册地在__市__县,被告认定第三人为工伤,不仅超越工伤认定管辖权,而且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这种说法是完全没有依据的。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只要对照这条规定,即不言自明。第三人受伤事故,发生在答辩人管辖范围内,却要求答辩人到其注册地调查,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答辩人未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为第三人办理工伤保险,按照上述规定,答辩人理应为之受理认定。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此,答辩人认定为工伤

  二、被答辩人诉称“第三人系醉酒导致受伤,不应认定工伤”,缺乏事实证据。答辩人派人到该项目经营部施工工地调查核实时,被答辩人施工管理人员说,第三人上班前后经常喝酒,但并未说其醉酒。而“喝酒”与“醉酒”,其性质完全不同。如果第三人确系“醉酒”上班,被答辩人管理人员为何不予以制止呢?答辩人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前,曾书面告知被答辩人举证,但被答辩人一直未提供“醉酒”证据。因此,被答辩人以第三人“醉酒”为由否定工伤的`理由难以成立。

  三、经调查,第三人与同事一起在安装门架时碰到顶上高压线,结果被电触伤。从事故原因分析,原告也难逃其咎,负有一定责任。因为施工前明知顶上有高压线,却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致造成这样意外事故。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该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申诉,维持答辩人所作的该工伤认定。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_________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4

  答辩人:__市__有限公司

  地址:__市__镇__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_联系电话:__

  答辩人现就(20__)__法行初字第__号张__诉__市社会保障局案,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

  本案原告于20__年4月进入答辩人公司工作,答辩人依法为其购买了社保。其于20__年10月15日病发住院,答辩人也已经为其垫付医药费用。其出院后,答辩人及时为其申请工伤认定。20__年12月9日,本案被告__市社会保障局作出东社保工伤认定字第__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于20__年10月15日所生发生的事故属于非工伤。可见,答辩人一直都在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答辩人的行为并无任何不当之处。

  二、 答辩人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起诉时将答辩人列为第三人,答辩人认为这是不当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根据该条可知,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不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第三人的特征,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不可能成为诉讼的第三人。

  而答辩人只是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与被告的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故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 答辩人尊重__市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原告发生事故的`原因在于其自身疾病,并没有在工伤中受到外物的撞击,也不是车间设置备漏电所致,因此,答辩人认为,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社保工伤认字第__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为非工伤,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答辩人尊重本案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列为本案第三人是不适当的,答辩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并尊重__市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市__有限公司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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