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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易市场建设

时间:2022-10-05 17:45:43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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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易市场建设

  外交易市场建设

外交易市场建设

  [摘要]由矿业权交易市场和股权交易市场组成的场外交易市场,是我国多层次矿业资本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本文对场外交易市场架构特征,矿业权交易市场和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概况、差异性进行详尽分析,深入剖析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存在问题,进一步提出发展我国矿业场外交易市场对策建议。

  [关键词]场外交易市场 矿业权交易 股权交易

  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处于全新的发展时期,从总体上看,上市矿业类公司在产业经济中地位日益凸显。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在2009年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上介绍,截止2009年,国内矿业上市公司已有117个,市值2.84万亿元,占A股总市值12%。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国A股市场中矿业公司主要以采掘类为主,且大部分属于国有控股,勘探类公司和私营企业上市路径较为缺乏,现有矿业资本市场远远不能满足矿业企业融资需求。

  因此,构建多层次成熟矿业资本市场体系,成为我国矿业发展现实选择。

  多层次矿业资本市场应该包括主板市场、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即“OTC”)三个市场,其中场外交易市场与传统概念有所不同,由股权交易市场和矿业权交易市场构成。本文对场外交易市场中矿业权交易市场和股权交易市场的特点和差别进行对比分析,对其存在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矿业场外交易市场特点和发展概况

  1、场外交易市场架构特征

  场外交易市场架构与矿业上市企业证券交易市场主要存在以下差别。

  (1)产品结构。证券交易强调企业股权标准化后二级市场重复交易,这实际是靠抹煞资本品个性化特征来实现资本品大宗交易,满足潜在投资人对资本品均质性消费需求。场外交易市场不重在某个企业股权标准化后重复交易,其交易品种多元化,涉及物权、债券、股权、知识产权等。

  (2)市场结构。证券市场供给者和消费者数量都较多,以至于共谋成本奇高,难以形成垄断或庄家。场外交易市场供给者和消费者数量有限,共谋成本较低,竞买人之间容易相互串通共谋,更有甚者,采用威胁、恐吓、收买等不法手段,操纵竞价过程,破坏交易秩序。

  (3)信息透明度。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股本、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具有严格要求,信息披露制度相对完善和系统,信息较为透明。场外交易市场供给者具有信息优势,消费者则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双方需要长时间多次信息反馈(评估、设标、投标、挂牌等信息披露程序)才能走向实时交易。

  (4)市场均衡。证券市场交易价格被实时记录以便连续性交易。当交易双方大量存在,不存在寡头(庄家)操纵时,交易逼近帕累托最优。场外交易市场一次性交易在行业内公允价值上压缩部分消费者剩余,交易价格被实时记录,但由于不重在重复交易,仅仅作为后续行业交易参考。因此,场外交易市场交易逼近均衡价格。

  基于上述分析,场外交易市场构造更像是基于资本品差异性基础上的逼近竞争性市场制度设计。

  2、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概况

  (1)矿业权交易市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建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有近20家。

  这些机构在名称上有所差异,或称“矿业权交易中心”,或称“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等;在机构性质上,既有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又有公司制企业;在管理体制上,基本上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务定位上,既有行政色彩较浓,以矿业权出让为主的机构,又有市场化运作,以矿业权转让平台建设和撮合成交为主的机构;业务范围上,主要特点是地域性服务强。

  (2)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我国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目前只有天津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天交所”),其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作用是对中小企业进行市场化规范培育,为矿业企业进入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和主板市场创造条件。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侧重非上市公众股份公司、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属于标准化合约交易。

  3、我国矿业权交易市场和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差异性分析

  (1)交易产品。天交所挂牌交易公司多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风险更高,信息更为隐蔽。天交所矿业交易品种主要是非上市公众股份公司和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股权、“私募股权基金”份额、公司债券、信托凭证等投资产品。现有矿业权交易所(中心)侧重于矿业权出让和转让,矿业公司资产兼并重组、矿业公司债务发行与交易等业务基本还未涉足。

  (2)合约交易方式。天交所采用股权交易,属于可拆分的标准化合约交易模式;矿业权交易所(中心)依托于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具有实物资产属性,多采用非标准化产权交易模式。

  (3)定价模式。与传统OTC相比,天交所定价模式有所创新,既采用场内交易集中竞价模式,又采用传统OTC的做市商双向报价和协商定价模式,保持了市场流动性,增加了交易灵活性,利于投资退出,化解风险;矿业权交易所(中心)则采用网上和传统英式拍卖,协议定价、招标定价模式。

  二、场外交易市场问题探析

  1、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到目前为止,我国矿业权交易市场没有明确的国家层面的主管机构,也没有建立自律性质的行业协会,各地矿业权交易机构在缺乏专门法律、法规和统一制度规范的情况下各自探索发展路径。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尚处于缺位状态。

  2、属地化特征明显

  矿业权交易机构设置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和板块特色,这就导致矿业权交易以属地为主,跨地域矿业权交易较难。

  3、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建设

  各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矿业权交易机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不同对其业务和发展具有很大影响。地方政府支持力度越大,矿业权交易机构业务范围越大。这种由于不同政府给予交易机构行政资源配置的差异造成交易机构发展基础不同。随着矿业权交易机构交易品种逐渐增多,涉及政府监管部门的交叉重叠将越来越严重,监管协调问题将愈加突出。

  天津股权交易所现由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代管,还未纳入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范围,这种状况可能为矿业资本市场发展埋下了隐患,加剧交易风险。

  4、信息透明度差

  我国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细则较为具体,但对于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和矿业权交易市场,交易所和行业协会尚无统一规范信息披露制度,现有信息披露规定在内容、形式、范围等方面标准不一,以致无法做到信息共享。信息透明度问题在客观上加大交易风险,增加了政府部门监管难度。

  5、流动性风险

  现有矿业权交易市场交易品种较为单一,股权交易市场交易起点、投资主体、财务门槛要求较高,这都可能会引发市场流动性风险,增强市场波动性。

  6、定价风险

  现有矿业权交易招拍挂的定价模式推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了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但拍卖过程中恶意炒矿、招标和挂牌过程中的种种“不阳光”现象也层出不穷。天交所的混合定价模式是一种创新,但现实效果还有待于继续观察、考

  证和研究。

  7、道德风险

  总体来讲,我国股权交易和矿业权交易市场都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一方面由于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加之对关联投资和交易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这都加大了信息不对称和投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监管不到位,中介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可能会对矿业权或挂牌公司信息进行虚假包装。

  三、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政策建议

  1、加快基础理论研究

  未来多层次矿业资本市场将包括主板市场、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将有统有分,统分结合,即全国现有矿业权交易中心可通过企事业联合、政府指导等方式最终形成一个全国性市场和若干个区域市场。因此,应尽快加强矿业主板市场、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的基础理论研究,夯实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理论基础,明确发展方向。

  2、完善法律法规

  根据矿业资本市场发展实践,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法规,设计出合适的场外交易制度和监管制度,最终实现主板市场、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有序对接,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矿产资源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多层次矿业资本市场应当且必须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现行矿产资源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制定和完善监管规则,最终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矿业权和股权交易市场应借鉴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矿业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和制度、统一交易系统和技术标准、统一信息披露制度、统一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机制。

  3、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

  (1)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鉴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我们应采取综合监管模式。综合监管模式分为一线监管和二线监管。一线监管由交易所和行业协会承担,主要负责交易企业、中介组织、技术服务组织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防止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对市场参与者的一般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二线监管由证券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联合执行。

  证监会主要监督整个市场的法律执行情况,包括监管公司发行信息披露、公司并购等,并对做市商、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给予处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矿政管理权责范围对矿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通报;银监会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标准、交易所评级和价值评估等,对银行贷款行为予以监督。

  (2)中央、地方监管机构分工。中央监管机构作为统一的全国性市场的政府监管机构,区域分市场由中央和地方监管机构联合监管。对区域分市场监管方面,中央监管机构重在立法,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体系,指导并监督地方监管机构监管活动;地方监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监管机构制定的制度规则,根据中央监管机构授权,对区域分市场进行监督。

  4、改善市场服务体系

  场外交易市场属于高风险市场,中国资本市场本身处于发展阶段,系统性风险较大。因此,要完善矿业权评估、储量评审、报告方案审查等相关制度,建立信用评级机构和相关结果的终身担保责任制度,建立严格的监管、曝光、退出机制,严防死守,创造公平、安全、可靠的信息环境,减少非系统性风险。

  5、支持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

  切实加大对已明确的支持政策落实的督促、协调力度,为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创造条件。从发挥找矿主力军作用、实现找矿重大突破、为国家保留一支有战斗力的地勘队伍的高度,完善矿业权管理等制度,使有实力、能干事的单位有条件干事。切实加强勘查开采秩序整顿规范,完善相关的利益分配制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勘查秩序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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