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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案件调查报告

时间:2023-03-09 16:11:58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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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案件调查报告

  有效地减少和避免校园伤害,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我们全社会的责任。下面YJBYS小编为你送上校园伤害案件调查报告。

校园伤害案件调查报告

  校园伤害案件不仅关系到未成年权益保护问题,也关系到学校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国家教育制度的健康发展,倍受家长、学校和社会的关注。近年来,肥城法院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指派精兵强将,设立专业合议庭,同时长期坚持办好《桃都少年报》,免费发放各教育单位,既确保少年审判案件质量,又达到宣传法制的效果,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近日,肥城法院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实践入手,对近几年来XX市发生的各种校园伤害案件的类型、特点、形成原因、民事赔偿及归责情况等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

  一、校园伤害案件的类型及审理情况

  自2007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校园伤害刑事案件8件,涉及未成年被告人20人,其中2007年3件涉案10人,2008-2011年共5件涉案10人,涉及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聚众斗殴4个罪名,并以故意伤害居多。未成年被告人20人,其中1人被判处徒刑4年,2人免予刑事处罚,17人被判处非监禁刑。涉案未成年被害人共计12人,附带民事部分均已得到赔偿。2012至2013年,未发生校园伤害刑事案件。

  2007年-2013年共受理校园伤害民事案件51件,每年案件数量趋势走向如图。

  涉及未成年被告56人,未成年原告51人,分布范围广泛,按照校园伤害发生数量由多到少为序排列,分别是小学、初中、技校、高中、幼儿园,年龄多集中在10-15岁。结案50件,除极少数调解、撤诉外,大多数案件判决结案,涉案学校均被判决不同比例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从每年受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数量分析,校园伤害数量呈递年增长趋势。

  二、校园伤害的种类

  综合未成年人学校伤害案件的审理及学校调研情况,校园发生的伤害类型大致有10种:

  1、学校秩序混乱造成拥堵挤压,主要集中在楼道、通道、台阶、厕所、校门等处;

  2、各种运动伤害,包括学校组织安排的体育课及学生平时校内自发组织的各类运动项目,在跑、跳、投过程中造成的意外伤害;

  3、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打斗造成的伤害;

  4、食物中毒;

  5、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

  6、上学、放学期间,校门口缺乏安全管理造成的校园交通事故;

  7、社会不法分子混入校内滋扰产生的伤害事故;

  8、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

  9、学生自杀、自残;

  10、校园性侵害。

  三、校园伤害的原因

  造成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绝大多数案件经审理分析认定为学校、学生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总结起来,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学校、家庭安全教育、法制教育不足,学生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家长和学校长期以来注重孩子文化知识的学习,忽略了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能养成安全习惯,以致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常常手足无措,无所适从。学生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也不懂得自己的行为要受法律约束,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容易做出伤害他人等违法行为,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2、学校安全责任制未得到深入贯彻落实,管理上有漏洞。学校存在着漏管现象,安全隐患不能及时被发现,以至不能及时排除隐患,责任体系不健全,有脱节现象。

  3、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条件差,有的学校安全防范设施不齐备,安全防范存在漏洞,技防不足、人防不严。

  4、学校、教师、学生对高风险运动项目危险程度认识不足,缺乏预见性,不能有效地避免;

  5、学校对间接的、隐性的安全隐患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个别学校消防器材还不符合配置要求,师生不能正确使用;运动器械陈旧老化,存在安全隐患;对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场所或设施,不能以明显的方式向学生告知;对食堂、小店监督不力。

  6、周边、社会环境的不利影响。网吧仍存在违规对未成年人开放现象,向青少年传播暴力、色情信息;个别旅馆不遵守相关规定随意开房,给青少年从事不良行为提供便利;社区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等,都是导致学生伤害事件发生的原因。

  四、校园伤害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及法律适用

  从案件性质分析,刑事案件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民事案件属于侵权类。刑事案件根据《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相应刑罚。附带民事部分及校园伤害民事案件,均涉及民事赔偿问题,学生、家长、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关键在于确定归责原则及法律适用问题。校园伤害案件的归责原则是处理该类案件的重要依据,也是公平公正妥善解决该类纠纷的前提。

  总结该类案件处理情况,该类案件适用以过错及过错推定为一般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略有不同,该法实施前,不适用过错推定及举证责任倒置。

  1、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受到伤害,由致害人、受害人以及学校等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未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范围内的义务,致使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义务的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这种损害后果是由于学生之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除该直接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学校有过错的,也应在其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防止或者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者说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均作出相关规定。

  无过错责任是指监护人的责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对此作出规定。

  近几年审理结案的校园伤害案件中,有95%以上的案件适用了过错责任与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另,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等过错的,适用过错相抵规则,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如因故意伤害等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作出上述规定。

  2、过错推定及举证责任倒置。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即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并由学校、幼儿园及教育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对其实行过错推定,当其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责任。审判实践中,对于10周岁以下儿童受伤害案件(受幼儿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伤害的除外)适用此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作出相关规定。

  3、公平责任。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可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加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公平责任的承担不是因为行为人有过错,而是基于衡平对意外风险的合理分担。

  但是不能滥用公平责任,随意用加重学校负担的代价来补偿受害人,在法理上完全颠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致使相同的案件不能得到统一的审理,造成实体上的不公正。学校应当有条件地承担公平责任:其一,在确定责任时,只有在不能根据过错确定责任,或依过错确定赔偿范围明显有失公平,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其二,虽然学校的行为没有过错,但学生在从事学校组织、安排并负责管理的特定活动中受到伤害,学校应承担公平责任。否则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例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运动会,学生在比赛中受伤,相关各方均无过错,此时就可以认为学校是学生参赛的组织、管理者,应酌情对受害人进行补偿。需要明确的是,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方可判决学校承担公平责任,否则学校在没有过错时没有法定义务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承担“公平责任”。但如果学生在校园课外自行组织的足球比赛中,因争球发生碰撞被铲伤,则属意外事件,学校对此无法防范,不存在任何过错,故学校既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也不能承担公平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五、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1.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学校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增强抓好学校安全的使命感、责任感。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工作规定,讲安全、抓安全,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教师、学生乃至家长均要加强安全教育,掌握一些突发事件来临时求生的方法。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季节、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师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火灾、防突发事件等安全知识的教育。

  2.增强青少年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根据学生的年龄、年级特点,环境、季节特点及有关规律适时进行地震、火灾、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方面的安全演练,掌握基本的救护知识,培养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有效降低事故率,减少受伤害程度;要善于利用与学生紧密相关的事例教育学生,从中吸取教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素质。

  3、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心理专业教师定期对学生心理状况进行心理评估,及时了解心理健康状况,教育引导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避免因心理原因引发突发事故。要创新心理健康教育的方式方法,融入日常课程,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让学生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4、完善校园安全制度。一是完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检查校舍,一旦发现危房,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定期检查教学设备,对有可能造成伤害的教学设备,要及时更换,一时不能更换的,明令不准使用。定期检查易燃、易爆物品,化学试验用的硫酸等危险物品要保管好,不能让其散落到学生手中;同时,禁止学生带危险物品到校,治安管制的刀具、弹弓、喷射枪等有可能造成伤害的玩具不准带到学校来。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过期的起不到消防作用的,要尽早更换。定期检查食品卫生和防疫工作。二是完善安全值班制度。课前、课后、午间、晚间,凡是学生在校期间都要安排教师值班,配备监控及通讯设施,做到时时处处都在管控范围。三是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学校要明确教师、学生乃至家长各自的安全责任,认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四是完善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切实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确保师生生命健康安全。五是加强学校门卫的管理。学校门卫要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更不得擅自进入餐厅、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场所,防止盗窃、投毒等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六是强化家庭、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安全管理防范责任,加强学校、家庭、社区的沟通联系,对于学生放学后、假期等空闲时间加强安全防范,建立起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防控体系,确保学生安全管理无空挡。

  5、进一步加强校园伤害案件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作为涉少案件的审判机关,一方面要妥善处理好每一件诉讼至法院的涉少案件,在查明事实、厘清责任、适用法律上做到公平、公正,充分体现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另一方面又要注重以案释法,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在办案过程中宣讲法制,努力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做出贡献。

  总之,有效地减少和避免校园伤害,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我们全社会的责任,学校、家庭、司法部门应紧密联系,加强沟通,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共同为未成年人创造安全、健康、文明、和谐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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