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

法律调研报告

时间:2024-08-05 16:01:20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法律调研报告(热门)

  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避免篇幅过长。那么大家知道标准正式的报告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法律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调研报告(热门)

法律调研报告1

  为了进一步拓展和规范我市法律服务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新xx”的发展主题和打造“跨越发展的展示区、统筹发展的先行区、和谐发展的示范区”的奋斗目标提供法律服务,20xx年12月中旬,我与市法律援助中心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对我市法律服务业进行了专题调研。我们先后听取了邵伯镇、真武镇司法所、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法律服务业的情况介绍,实地考察了部分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市法律援助中心,并同法律工作者、社区干部、挂钩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深入的座谈分析。现将本次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我市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我市法律服务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拓展着眼,从规范入手,我市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业和法律援助事业蓬勃发展,较好地发挥了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公民依法维权,在保障司法公证、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我市现有律师事务所5家,执业律师38名;公证处1家,执业公证员5名;基层法律服务所26家,法律服务工作者92名;法律援助中心1家,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者)和志愿者207名;司法鉴定机构1家,司法鉴定人4名。

  1、律师成为法律服务主角。

  全市律师积极围绕经济工作“中心”,主动介入招商引资、沿江开发、园区建设、拆迁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等领域,已成为法律服务业的主体力量。20xx年我市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281家,办理各类诉讼及代理893件,避免经济损失1.6亿元,实现业务创收551万元。律师参政、议政的能力不断提高。目前,全市有1名律师担任扬州市人大代表,2名律师担任xx市政协委员,6名律师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

  2、公证法律服务成绩显著。

  20xx年9587件,比20xx年增长14%,其中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3187件;公证业务收入达350余万元,比20xx年增长18.9%。20xx年获得“江苏省文明公证处”称号,20xx年荣获扬州市公证工作第一名。

  3、基层法律服务作用独特。

  基层法律服务主要业务市场是面向农村。20xx年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834家,其中担任镇政府、事业单位、村居委会321家,开展各类业务1804件,避免经济损失4234.2万元,实现业务创收198.4万元。

  4、法律援助事业迅猛发展。

  20xx年我市率先在扬州建立起法律援助市-镇-村三级工作网络,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援助体系。20xx年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26件,比20xx年增长41.7%,340名受援对象满意率100%。20xx年1月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先进机构,今年6月又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

  5、司法鉴定逐步走向规范。

  20xx年元月我市在市人医成立司法鉴定所,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服务行为,初步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自成立以来完成法医临床鉴定近300件。

  二、我市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充分肯定我市法律服务业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不能不看到,法律服务业在发展进程中暴露出的以下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法律服务组织机构规模偏小。

  主要表现为:从人数上看,每家律师事务所平均不到10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1人;每家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到4人,都属于小型所。从执业律师占总人口的比例来看,我市为万分之零点三六,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万分之壹点零八。我市法律服务组织机构规模偏小,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市的`法律服务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上,与我市经济水平不相适应。

  2、法律服务专业化程度较低。

  以律师为例,我市执业律师文化程度在大学本科以下的6人,占律师执业总数的15.38%,其中还有高中学历1人,且非法律专业3人。从律师业务来看,律师们还普遍缺乏专业化发展意识和提高专业化水平的措施。不少律师出于“生存”需要,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或其他类型的案件,几乎是有什么接什么,接什么做什么,把自己塑造成“万金油”律师。从总体上看,我市法律服务队伍素质不够高,不仅表现为学历偏低,而且知识结构单一,专业化程度低,外语能力不强,尤其是涉外涉新人才不足。

  3、法律服务服务渠道窄。

  目前我市法律服务机构有12家集中在城区,占到35%以上,其他22家法律服务机构(全是法律服务所)分布在12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因改制被推向市场,竞争加剧,不少法律服务人员流失,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比改制前减少35%以上,平均每镇服务人数不到6人。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布局不合理,服务渠道窄,基层法律服务力量薄弱,不能满足城乡居民法律服务需求。

  4、法律服务管理手段弱。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我市作为县级市,其法律服务管理权限仅限于对法律服务人员批评教育、调查上报,对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没有行政处罚权,只能管事,难以管人,管理手段软弱。

法律调研报告2

  遗腹子的被抚养权的法律保护中央电视电新闻频道十月二十日和二十一日连续报道了一起遗腹子向交通肇事者追索抚养费的案例,受案法院最终判决肇事者向遗腹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其父死亡而产生的十八年的抚养费损失。评点专家认为,本案为遗腹子的法律保护问题提供了借鉴。笔者认为遗腹子起诉交通事故责任人请求赔偿没有法律根据,但其利益可以通过其母的起诉得到维护。试分析如下:

  一、遗腹子不是本案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遗腹子在出生前既不享有民事权利也不承担民事义务,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对出生前的法律关系,遗腹子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法律虽规定遗腹子在出生后享有继承权,但这是一个例外的规定,只能适用于特定的情形,不能作为一般规则和依据。在本案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中,遗腹子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不是该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该法律关系中,遗腹子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因此,遗腹子不具备参与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该案的原告。虽然遗腹子在出生后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其诉讼权利能力受其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只能在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才享有诉讼权利。认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当然在所有诉讼关系中享有诉权是不正确的。

  二、遗腹子出生后抚养费用的损失应予赔偿。

  遗腹子的抚养费用是客观存在的。这一费用可以构成损害结果。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由于遗腹子出生前父亲已经死亡,所以母亲依法应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遗腹子与父亲没有形成抚养关系,而与母亲形成抚养关系。由于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所以原本可由父母共同负担的抚养义务成为母亲一人的义务,其中原可由父亲承担的义务转由母亲来承担,这是由于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母亲的责任的增加,因而构成母亲的经济损失,交通事故与抚养责任的增加存在因果关系,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对这一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仅符合一般社会公平正义观念,而且具备现行法律的根据。母亲遭受的抚养义务负担增加的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不是直接基于死者对遗腹子的抚养关系,因而不能直接适用关于死者生前实际抚养人的规定,而是根据全面赔偿原则按照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的实际情况,依其他费用的规定给予赔偿。

  三、因人身损害致劳动能力丧失时胎儿抚养费用的对比分析。

  因人身损害致受害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只对受害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人的抚养费赔偿明确作出了规定。对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形成的胎儿其抚养费用应否赔偿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在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形成的胎儿,其抚养费用上的损失应否给予赔偿?笔者认为,也应当给予赔偿。

  理由如下:

  第一、胎儿依自然的生理规律在正常发育的情况下必然会出生,一旦出生,就依法与受害人形成抚养关系,人身损害行为导致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丧失必然造成其经济收入的减少从而对其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产生负的影响。这一结果的出现与人身损害行为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对受害人抚养能力降低的损害结果,侵害人应当承担责任。这是侵权构成一般理论在这一场合下具体运用的必然结果。

  第二、从法律规定来看,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残疾者残疾前实际抚养人应当赔偿抚养费的明确规定,但司法解释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残疾者残疾前实际抚养人应当赔偿抚养费。这样规定是针对因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所造成的缺乏具体可操作性而作出的符合法律精神及法律基本原则的必要的补充。按照相同的法律原则和原理确定侵害人对受害人在残疾前形成的胎儿出生后的抚养费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的内在的统一的要求,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它通过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裁判,不仅直接保护了受害人本身的权利,而且体现出法律的精神,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秩序。所以笔者认为对丧失劳动能力前已经形成的胎儿其出生后的抚养费,侵害人依法应当给予赔偿。基于上文已阐述的理由,新生儿不能向侵权人主张此项权利,只有受害人才能主张此项权利,成为索赔抚养费损失的诉讼主体。

法律调研报告3

  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现状

  为使法律服务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县司法局以“53321”的模式强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公证、法律援助、特殊人群管理等工作。一是构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在不断完善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基础上,通过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目前正在建设中的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已经建设完成的县永乐镇公共法律服务站,130个行政村(社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室,48个贫困村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各村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公示栏和普法、法律服务微信群,全力整合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职能,在县级平台为广大群众提供“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在乡镇级平台开辟开放式服务大厅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纠纷调解等“常日制”“坐诊”服务,在村级平台提供“预约式”“定期制”的`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服务,切实增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二是打造“互联网+”线上互动平台。积极打造“司法行政”公众号,并在上面设置“新法速递”“律师服务”“法治礼包”等核心栏目,开放法律知识学习、法律问题咨询、法律服务引导、法律援助申请等功能,努力形成公共法律服务与电子网络平台对接互通、有机融合的服务机制,全力缩小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时空距离和质量差异。三是健全“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立足“12348”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骨干、法律援助联络点为补充的“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已全面实现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覆盖率已达100%,让法律援助服务直接延伸最基层、最前沿,让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法律援助,降低维权成本。

  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法律服务总量不足。一是服务供给方式传统。我县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传统的管理类模式,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方式、服务内容等基本由政府单向确定,与社会和群众的要求有差距,供需脱节现象依然突出;二是服务领域狭窄。仅能满足于一般民事、婚姻家庭、基层基础法律服务,服务总体水平不高;三是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主力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但我县律师数量为3人,突出的供需矛盾,成为制约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瓶颈,基层群众“找法难”“用法成本高”问题比较严重。

  (二)公共法律服务结构不协调。一是服务平台还不完善,目前,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主要依靠“12348”法律服务热线,辅以县局法治微信,线下平台为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但服务流程和评价标准还不统一,线上线下未实现无缝对接;二是服务功能未有效发挥,法治宣传方式传统、“谁执法、谁普法”未得到有效落实;专职人民调解员匮乏,调解组织作用发挥不明显;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不充分。

  (三)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不健全。一是工作推进机制不完善。部分党政领导对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重视不够、支持不力,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司法行政“孤掌难鸣”。二是保障机制不完善。投入严重不足,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导致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基层基础严重滞后。

  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下步工作建议

  (一)抓好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设计。一是出台政策文件。县委县政府出台县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实施意见,明确公共法律服务的性质定位、对象范围、供给机制、保障措施等,细化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形成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推进合力。二是加大政府投入。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范围,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阵地建设和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把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调整完善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个案补贴标准。三是加大公共法律服务社会知晓度。利用县、乡、村三级法律服务网络积极宣传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三大实体平台”。

  (二)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线上线下平台。一是强化实体平台。规范化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县法律援助中心的龙头引领作用,理顺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联络点工作机制,发挥“一小时法律服务圈”作用。二是拓展线上平台。以“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为统领,集微信、移动APP、公共法律智能服务系统为一体,建成具有九寨特色、科技和互联网含量更高的公共法律服务网上平台,规范网上服务、管理、监督流程和标准,让群众真正享受到“一键式”完美法律服务。

  (三)优化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一是加大法律服务机构招引和培育,通过政策减免、场地租赁优惠、业务优先供给、税收减免等方式,鼓励引进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等,制定扶持政策努力把现有法律服务机构建成品牌服务单位,提升影响力和服务水平。二是加大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将法律人才纳入县级人才培养计划;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培训,加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招录,不断充实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三是培育法律服务社会组织。指导和支持建立以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为宗旨的新型社会组织,完善法律志愿服务制度,吸纳高校师生、志愿者、退休政法干警参与,推动建立多元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主体。

法律调研报告4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区企业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经总同意,我们于6月中下旬先后赴大庆油田、大庆石化、吉林石化、西南油气田、四川销售、川庆钻探6家单位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之前下发通知明确了调研重点,6家单位做了认真准备。调研期间分别听取了各单位情况汇报,与企业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法律机构负责人、相关法律人员、部分机关处室及基层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和研讨,查阅了相关工作资料。总体感到,6家单位按照总部部署都在积极推进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已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问题在地区企业中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现将有关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及主要亮点

  目前,6家单位都完成了本部机关层面重点涉法岗位防控指引编制,大庆石化、西南油气田和四川销售还全面或部分完成了基层单位指引编制;各单位均程度不同地开始组织指引培训和实施工作。总结6家单位工作组织及推进情况,主要有4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各单位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认识比较到位,并给予了高度重视。大家普遍认为,将法律风险防控要求对应到岗位、落实到人头的思路,较好地解决了“有思路没抓手”,“有要求没落实”等问题,对提高岗位员工法律意识和技能、依法规范岗位履职行为、从源头避免违法违规事件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工作有效开展,6家单位研究制定了推进方案,组建了工作团队,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机构负责人定期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问题,在工作上投入了较大精力。其中,吉林石化邱克副总经理、西南油气田康建国副总经理、四川销售刘华治总会计师多次组织专题会议,部署、研究和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各类问题,在工作组织、横向协调和督促指导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作用。

  二是在加强法律与业务融合方面采取了很多切实有效的措施,并见到了较好的效果。6家单位将加强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联动贯穿于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的全过程,通过组织业务人员开展法律风险写实、法律人员与业务人员“一对一”访谈、要求业务部门明确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并定期联席会议等措施,较好地调动了业务部门的积极性,避免了法律风险防控与业务管理“两张皮”的情况,确保了工作的实效性。

  特别是通过吉林石化人事、财务、商务、安全环保等部门负责人在座谈会上的发言,我们切实感受到这些部门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高度认同,并已经将其作为本部门一项重要的常规性工作,针对主要风险源点采取了很多管理举措,有的已经见到了初步效果。四川销售营销处、质量安全处、财务处、加油站管理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不仅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非常重视,而且能够熟练掌握业务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体现出较高的法律素质,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四川销售在加强法律与业务融合上已初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三是在指引培训和实施上结合自身管理实际做了大量探索实践工作,指引培训和实施工作有了一个好的开端。大庆石化结合普法工作,按照组织自学、集中培训和组织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指引培训,先后于今年3-4月份对机关200余名重要涉法岗位人员分两期组织了集中培训,对二级单位相关人员组织了法律风险防控知识考试,提高了相关人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和技能。

  吉林石化从持续加强现代企业法治理念培育入手,积极营造依法经营管理氛围,在此基础上通过综合培训、法律专业培训、处室业务培训三个层面抓实抓好指引培训工作,按领域组织编制交易、劳动、工程建设等专题培训教材22套,举办培训班36期,培训重点涉法岗位人员4100人次。在各业务部门建立部门领导负责组织、法律协管员负责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综合管理、相关涉法岗位分工负责的法律风险防控实施机制。为确保防控要求落实到位,吉林石化组织442名重点涉法岗位员工签订了遵守指引的书面承诺,同时将法律风险防控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实行“月度量化考核、季度总结讲评、年度严格兑现”。

  西南油气田将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确定为公司“每月一讲”第5个专题,对机关各处室和成都片区单位的法律人员和重点涉法岗位人员共160余人组织培训,宣贯了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制度,提出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实施的具体要求。截至6月底,西南油气田公司机关和二级单位通过现场和视频会等形式积极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培训,共培训员工2500余人次,培训基本覆盖公司和二级单位两级机关重点涉险岗位。

  四川销售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培训和考核纳入公司技术“大比武”活动安排。从2月份开始,四川销售以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为主要培训教材,组织法律岗位人员加强学习。6月8日,四川销售举行法律岗位“大比武”活动,组织25家地市分公司的49名法律人员进行了法律风险防控知识竞赛,对成绩优秀者进行了表彰。

  四是组织重大风险专题研究,进一步深化了对法律风险防控的认识。特别是大庆油田成立项目组对法律风险概念、特点、分级分类、管理模式等进行了系统研究;同时针对油田土地补偿争议纠纷频发的实际,重点分析了地震勘探业务土地补偿重大法律风险防控问题,研究制定了具体防控措施,并结合业务实际形成了操作手册。这些研究对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从去年5月份全面启动到现在已有一年多时间。对前一阶段的工作,在肯定6家单位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不同单位工作开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6家单位还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共性问题,比较突出的包括:

  一是指引质量有待提高。尤其是遗漏重要法律风险源点和重点涉法岗位;法律风险源点与岗位对应不准确,“张冠李戴”;防控措施过于原则,不少是笼统的、抽象的、目标性的要求,缺乏操作性等问题依然存在。如有的.单位现有指引仅涵盖部分机关部室和少数岗位,且重要涉法岗位局限在科员层面,未包括科级、处级岗位,在覆盖面上有较大欠缺,难以很好地满足防控法律风险的客观需要。有的单位编制的指引,部分处室仅有处长岗一个涉法岗位而没有其他涉法岗位,部分处室仅在工作人员层面有涉法岗位而没有处长岗,除极特殊的例外情况外,明显与管理实际不符。

  二是对指引培训工作,有的尚未开展,有的只停留在面上而缺乏针对性。有的单位在指引培训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做的工作相对较少。其他单位组织的指引培训活动,形式以集中讲座为主,内容以讲解法律风险岗位防控的意义和基本要求为主。这些活动是必要的,但仅仅在面上泛泛地提出一般性要求,没有将培训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难以使相关岗位人员真正掌握本岗位法律风险防控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三是在实施检查、测评等方面没有形成长效机制。虽然部分单位在指引实施检查、测评方面有了一些实践,但总体处于持续探索阶段,在如何更好地发挥业务部门作为防控主体的作用、如何加强法律部门对指引实施的支持和督促等方面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常规管理模式和制度性保障。

  四是部分单位在向基层单位延伸上抓得不紧,效果不明显。部分单位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仍然停留在机关层面,没能及时向基层单位延伸,工作节奏略显缓慢,影响了整体工作效果。

  三、下步工作重点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上述问题在大部分地区企业中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高度关注并着力解决。针对这些问题,下步重点要抓好以下5方面的工作:

  一是,组织地区企业持续优化法律风险防控指引,要求地区企业结合油气田、销售企业指引示范文本,根据业务发展及岗位调整等情况,不断组织指引修订完善工作,解决法律风险源点与岗位职责不匹配、防控措施操作性不强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指引质量。

  二是,组织地区企业开展“自上而下”、“一对一”的指引培训工作,基本思路是上级岗位要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对下属涉法岗位逐条讲解指引内容,确保其熟练掌握指引各项要求。

  三是,组织地区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法律与业务融合、科学高效的原则,加紧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指引实施检查和测评机制。

  四是,在持续推进机关层面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地区企业抓紧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向基层单位延伸,今年年底前主要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完成基层单位重点岗位防控指引编制工作,并在机关和基层单位全面启动指引培训和实施。

  五是,加强地区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经验共享。按照抓点带面、抓强促弱的基本思路,进一步强化对重点企业的指导督促,通过组织调研、座谈等形式总结地区企业典型做法并及时向其他地区企业推广,更好地发挥典型引路作用。

法律调研报告5

  20xx年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工作会议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四级联动,陆续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案部门或机构,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落实一系列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等制度,亲情会见、人格甄别、一站式询问被害人等针对未成年人特性的创新机制也逐步推广开来,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不断探索和努力,在实践中成效显著。鉴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检察工作中凸显愈加重要的地位,从提升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制度,提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工作成效的角度,笔者对通过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监督职能、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效进行了思考。

  一、当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现状

  虽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开展,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的落实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颇有成效。但受传统观念影响,各地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仍着重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诉讼监督,法律监督工作在诉讼以外的领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在“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中,工作内容也更多倾向于在涉案未成年人的管护帮教、犯罪预防上,工作重点有所偏倚,最终导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的弱化。

  二、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意义

  (一)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需要。检察机关首要的职责和使命在于通过法律监督活动的开展,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颇有成效,但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诸多不足。检察机关有必要履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将法律监督贯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始终,尤其是在当前强调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大背景下,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畴,是深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需要。

  (二)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20xx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全国第一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工作会议上谈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思路时强调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且突出“最大限度”,还要求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成效作为评价工作的根本标准”等,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应以未成年人权利为本位的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是确保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的必然要求,更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切实需要。

  (三)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监督是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效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应结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特点,着力于以实现“儿童最佳利益”为宗旨和目标,积极探索如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顺利回归社会保驾护航。如何在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发展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意义十分重大。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经过近三十年来的摸索、发展,各项制度逐步完善,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逐步提升和完善阶段。如何保障这些制度落到实处,如何查找和发展制度执行中的漏洞,是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效面临的问题。

  三、当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法律监督上存在的问题

  (一)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不足

  从立法上来看,国家上位法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同时法律监督的相关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目前我国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由于根本法和地位较高的基本法的原则性、概括性所限,不可能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做出具体翔实的规定,这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没有界定,造成监督上的盲点和空白。同时,受工作比重的影响,我国检察机关长久以来也存在“重刑轻民”的观念,对于法律监督职能也容易陷入单纯以诉讼监督论的误区。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全面启动较晚的一项业务,许多工作尚在探索当中,加之未成年人在成年人社会缺乏话语权,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设的特殊规定不多,这对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带来较大的挑战。

  (二)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的范围及内容界定不清,监督职能部门不明确。从纵向来看,最高检在20xx年xx月出台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所明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监督的工作内容,涵盖了未成年人案件的刑罚执行监督、看守所检察、社区矫正监督、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内容,但并未明确上述工作由检察机关内部监所部门、控申部门还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来负责,涉及到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问题,容易权责不明、互相扯皮的情况。同时,由于这些部门更加注重于工作的落实,而往往会因为不了解未成年人特性以及特护保护制度,难以发现有效线索,不能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成为“真空”地带。而从横向来看,未成年人在成长阶段面临监护权、抚养费、继承权、受教育权等权益的维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5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开展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诉讼案件检察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较多的检察机关将单位内未成年人专门机构确立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部门,工作内容也仅限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限制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法律监督职能的范围,民行部门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更侧重于关注民事审判过程及法律适用是否准确、适当,而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则更注重对未成年人个体深吸健康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办案中引入社会管护和心理疏导机制,更有助于提升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及效果。同时,从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长期以来仅依靠以往受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同级法院已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进行监督,对于已经收到损害的未成年人而言,某些利益损害可能殃及其一生,检察机关事后监督的方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要求。

  (三)监督权行使的效果有待加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却没有规定被监督者应当如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不接受监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缺乏保证能够确保监督落实到位的相关责任条款。这种状况的存在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被监督者缺乏应有的约束,显得柔性有余,权威不足。如检察机关针对立案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职权出具的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司法文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法律监督权的最终实现与否有赖于被监督者的认可程度。

  四、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的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厘清法律监督的概念和内涵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文规定了我国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这意味着我国检察机关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完整和统一实施的职责,说明了我国法律监督主体的专门性,人民检察院是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普遍意义上,法律监督的范围应是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违反法律且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当个人的私人权利被人侵犯时,个人具有是否维护其权利的自由选择,如果其放弃权利救济且未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法律监督权不应强行干预私权的处分。但是在未成年人保护和少年司法学说中,强调以国家亲权理论保障处于法律弱势的公民的权益,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国家应当为其提供特殊保护,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应当从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在社会不具有完整的话语权、需要特殊保护的特点出发,厘清未成年人法律监督职能的范围,对所有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执法、守法过程进行监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二)整合内设机构法律监督职能,拓宽法律监督范围

  一是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各诉讼阶段均纳入到未成年检察专门办案机构的法律监督范围。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角度来看,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刑罚执行监督、社区矫正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从监所科分离出来,统一纳入到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办案机构范围内,更有利于围绕未成年人智力、身心尚未成熟,自身保护意识和防御能力较弱的特性,在打击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效进行法律监督。二是将以捕诉监防一体化为主要特征的单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职能拓展为刑民行一体化的多元未成年人检察职能,将事后监督转变为全程监督,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规定的贯彻实施。将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控申部门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内容统一纳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的职能范围中,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综合保护力度。注重加强与司法、民政、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联系和协作,落实未成年被害人身体康复、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努力帮助恢复健康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充分发挥民行检察职能,对遭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积极建议、督促、支持有关机构、组织和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及撤销监护人资格,协同做好临时照料和案后安置工作。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群体权益,直接利害关系人不明、难以确定或者不愿起诉的,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监督

  一是对有案不立、重罪轻判、有罪不究、漏捕漏诉等司法不公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对法院量刑偏轻、偏重的情况,要求法官予以说明,对于轻罪重判的案件积极提起抗诉,对于重罪轻判的案件应慎重考虑是否提起抗诉。二是在提供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犯罪记录封存、不公开审理等方面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其中特别应当注意接受法律援助指派的律师是否依法为当事人有效提供法律援助;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忽略合适成年人在场的要求;公安机关涉案人员信息全国联网系统是否会在异地造成违规查询犯罪记录等情况。三是加强对采取及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完善逮捕证据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以谦抑宽容的司法理念、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基本要求贯穿办案始终,严格落实被羁押未成年人分管分押制度,最大限度避免羁押、监禁给未成年人带来“交叉感染”和标签效应。探索实行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不捕案件听证机制,通过加强刑事和解、引入多方听证等方式实现少捕慎捕与矛盾化解的双赢。四是依法对对公安机关、法院交付被强制医疗未成年精神病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强制医疗机构接收、诊断、治疗、评估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等监管执法、医疗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

  (四)加快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确保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落实到位。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进行法律监督涉及的业务领域及法律规定较广,不仅需要掌握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和对涉案未成年嫌疑人的特殊保护制度,还需要熟悉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和工作流程,熟悉民事领域行政加之未成年人的特殊的心理特征和人格特点,办案人员还需要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综合知识。因此需要加大对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办案人员的培训力度,培养综合性高素质、未检人才,切实将法律监督职能落到实处。

法律调研报告6

  人员文秘总需求状况及秘书在企业中属于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岗位之一,其岗位职责描述也是最模糊和最广泛的。作为一种全球性的职业,文秘工作越来越趋于现代化、科学化和专业化。它在辅助各级领导进行综合管理、树立企业形象、沟通内外关系、处理信息交流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背景

  文秘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从需求层次上看,80%以上的单位选择了大专(高职)毕业生,只有不到20%的单位表示需要本科及本科以上的毕业生。这显示,民企对文秘人才的需求比较注重实际,一般认为受过文秘大专层次教育已够用。不少民企认为,他们急需的是文秘专业方面的适用人才,看重的是文秘人才的专业素养、技能和事务能力,并非仅以学历高低为条件。

  从需求的秘书类型上看,65%的单位选了复合型秘书,这表明,当前复合型人才最受欢迎,其次为应用型秘书(15%)、创新型秘书(10%),另有5%的单位分别选了操作型秘书、技术型秘书。

  二、调查情况

  调查所采用的方法:主要通过对文秘毕业生等进行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文秘专业的市场需求进行了调查,较为全面地了解社会对文秘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用人单位对初、中、高级文秘人员的技能要求,以及文秘从业人员的薪金情况和文秘人员的职业生涯发展状况。调查中我们就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旨在促进文秘专业教学的进一步发展,培养社会需求的文秘专业人才,以达到社会的需求做到满足用人单位的标准。

  (一)社会外部情况

  1、通才更受青睐

  现在的文秘秘书已经不再是以前的单纯的秘书,更多的是复合型的人才。无论是公司还是普通的工厂对于文秘的定义已经不再局限于收发文件、拟写文书、档案管理等日常常规性的工作,现在用人单位看更重要的是是否具有其他的能力,如良好的沟通能力、人事方面的经验等。

  2、文秘职业岗位群发生较大变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文秘人员需求量在逐步递减,而外资企业、民办企业的文秘人员需求量在逐步递增。大型单位分工较细,文秘人员的需求量大,多以行政秘书工作为主,有专职文员、专职档案员、人事文员等,职责比较单一中小型单位的文秘人员需求量小,一般出任文秘人员实际上是一种“综合秘书”,也称为“办公室文员”,身兼多职,通过与从事此行业的人访谈所知,通常要照顾到最基本的日常工作,即收发文件、接待来访客人、人员考勤等方面。

  3、从事秘书职业的人员女性居多

  本次调查有98%的秘书人员是女性,2%的是男性。而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女性在中、初级秘书中占绝大多数,而高级秘书则多数为男性。粗略估计,由于女性心思细腻适合从事基层的事务,因此在初中级秘书人群中占据较大比重。而男性则事业心重体力良好有参谋的意识。从事文秘工作性质中,分有普通文员、公务秘书、商务秘书、人事秘书、经理助理等。

  (二)自身情况

  1、“国家秘书资格证”之类的资格认证含金量较高

  理解到对“国家秘书资格证”之类的资格认证的看法是因为用人单位认为获得国家秘书资格证的人员拥有专业的能力,同时能够帮助

  他们培养和选择相关层次的人才,只有极少人认为可有可无。因此,学校要求文秘专业的学生需要考“国家涉外秘书资格四级证书”也不是毫无道理的,它存在着合理性。

  2、秘书人员应具备的能力、知识、技能

  此次调查可见,绝大多数用人单位或在职的人员纷纷表示认为文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凭,形象气质好,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文笔好,语言表达能力强,能熟练使用电脑扫描仪传真机及各种常用的现代办公设备。

  3、工作内容多数为琐碎的事务性工作

  调查发现文秘的工作是辛苦的`,基本上每天都是些平凡、琐碎、细微的事务性工作,不止是打印文件,整理资料。其中有文秘人员成为管理助手,主要从事文字档案管理、行政后勤管理、协助经营管理、组织协调公司会务、公关与政府关系和公务差旅等。许多临时性工作随经理主管们的日程安排变化而变化,经常加班没有规律,需要不断熟悉掌握公司各部门业务,收集、处理各种信息。还要在复杂而且繁琐,看似一些枯燥乏味、鸡毛蒜皮的处理协调上下级和各部门关系,做到万无一失。在很多情况下,文秘的工作是事无巨细的。

  4、工作压力日渐加大

  文秘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极强、涵盖面极广的管理性工作,工作压力可想而知。

  5、发展空间狭小

  调查发现,90%以上的受访人员认为文秘类(文员、助理)等岗位不存在太大的发展空间,而且起点比较低要求并不是太高,一般认为只要是对于办公室日常的软件比较熟悉懂得使用,中专高中甚至是初中学历同样也可以成为一名文员,由此可见文秘类的岗位门槛可以说一点都不高甚至说是很低。平时工作内容主要是处理琐碎的事物,不存在太多技术含量的东西只要是肯学刻苦耐劳就可以胜任工作。

  三、解决方法及建议

  (一)针对社会外部情况

  1、努力加强自身的培养,向通才发展。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眼光长远树立自己的目标,明确自己的成才目标,给自己一个机会去转变:从一个无才――专才――通才。时刻留意岗位的要求,并尽可能的将用人单位的要求转变成为求职者自身具备的能力,增强就业能力

  2、从基层做起,敢于接受挑战。

  万事起头难。文秘一职分工广泛,分有多种职位,其中最常见的便是办公室文员、助理。

  3、当秘书不是女性的权利,男性也能撑起半边天。

  不应该有性别刻板印象的存在,女性不一定是从事文职类的工作,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能力适当选择适合自己的行业。同样,男性并不是规定说要从事高强度的体力工作或工程it等工作,可以向文职类方向发展。

  (二)针对自身情况

  1、面对相关证书的重要程度提升要努力考取

  既然现在用人单位对“国家秘书资格证”、“英语四级证”等证书的认可,为增加自身的竞争力应该尽全力去考,在备考的过程中其实是在提升着自己的能力。

  2、秘书人员应具备的能力、知识、技能应有意识培养

  公文写作能力、办公自动化设备操作能力、人际沟通能力、执行能力、合作能力都是秘书人员需要具备的能力,如果现处学校各高校应该不同程度的增加课程的数量给学生提供训练的平台,若处于在职我秘书人员则应在日程的事物中多加注意与培养。

  3、面对琐碎的事务应培养自身的耐心

  大事情是由无数的小事情累积而来的,无论事情大小都要有耐心去完成,小事完成不了不足以成大事。

  4、从容面对压力,寻找解压方法

  随着社会的进步工作生活压力是无可避免的,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压力,关键是要学会如何面对压力缓解压力,当自己压力特别大的时候可以尝试放下手头上的工作去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比如说可以背上背包去旅游放松一下自己。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强化综合素质,承受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业竞争压力。其次,要有危机感和紧迫感,要以积极的人生态度去面对竞争。尤其是要不断追求现代科技知识,优化知识结构,所以文秘人员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不断吸收新的知识,增强竞争实力。

  5提高竞争力,加大晋升空间

  大浪淘沙是金子总会发光发热。升职加薪是不少打工一族的愿望,我们应该积极提升自我能力,加大自身的优势,努力提升自我,几时为自己增值。

  四、结束语

  文秘类工作的社会需求在不断的增长,我们不能过分担心供大于求,只要做好本职工作,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并做到有永不懈怠的“进取心”、宠辱不惊的“平常心”、谨小慎微的“细致心”,切实提升自己。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法律调研报告7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自然的关注着法制的发展和建设,“农民工”是当今比较热门的话题,同时是值得关注和关心的群体。10月24日温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讨薪的行动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清欠”大潮。

  诚然,工资对于农民工来说是全部的生活寄托,一旦没有保障,发生拖欠,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影响当今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被寄回家乡的工资,具有外溢效应,是农村最重要的资本积累,一旦被割断,将不利于农民的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着眼于此,本文将调研目标定为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他们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没有优越的生活条件、没有足够的力量保护自己为自己伸张正义,这样一个群体在遭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他们是如何面对的?他们采取了什么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社会上是否有这种机构援助他们?通过对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处理农民工欠薪个案的分析基础上,并采取随机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度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民工欠薪个案调研

  (一)案件介绍

  4月22日至9月末,肖某承揽了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四处工地的网架工程。随后,肖某雇用康文泉等23名农民工,并约定了劳务报酬标准。这些农民工在工地如约付出劳动后,却分文未得。农民工们多次找到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和肖某索要应得的工钱,但对方却拒绝支付,致使23名农民工生活无着,甚至露宿街头。

  10月25日,沈阳市总工会的农民工维权车在街上宣传时,遇到了走投无路的康文泉等人。总工会经协调未果,就将23人介绍到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的3名律师及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孙辉、刘越岭、李静、张连华四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共同代理此案。

  (二)案件结果

  苦干了5个多月,23名农民工的工钱却迟迟得不到兑现。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这些农民兄弟终于讨回了自己应有的权益。12月12日下午,皇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肖某给付康文泉等23名农民工工资计4万余元,被告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至此,拖欠半年的工程款终于有了着落,23名农民工可以回家安安稳稳地过新年了。

  二、调查问卷统计结果的分析

  1、了解法律援助手段

  农民工是一个知识含量较低的群体,他们了解社会动向的方式很单一,他们没有机会看电视。看报刊杂志,对于他们来说也只是在闲暇时间,互联网就更不用提了,对于他们来说是天方夜谭。根据调查显示,他们了解法律援助的.方式最多的是报刊杂志,最少的是互联网,其余三项所占比重适中,这就不得不让我们沉思,运用什么手段才能让这个弱势群体了解到这种捍卫自己权利的方法,据调查可见应该在报刊杂志上大肆宣传,同时增加法律援助中心的宣传活动,真正做到“服务于群众”。

  2、法律援助的知晓度

  在调查的人中我们统计到有69.4%的人听说过法律援助,但是在农民工群体中对法律援助这一概念的理解还存在着较大的偏差,在100位调查对象中,仅有6位(5.4%)正确回答了法律援助所包含的内容。

  三、对策和建议

  通过对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处理农民工欠薪个案的分析,结合社会问卷调查的结果,本文认为,要想真正解决好“农民工欠薪”问题,需要全社会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为此,本文从七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普法教育宣传,突出强调重点。

  由于调查中我们发现,当今在维护农民工权益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并非是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而是维权能力相对较低。因此相关部门有重点地加大关于维权能力的教育,如保存能够证明与雇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欠条、结算单等有效证据,同时要求在书面证据上记载“劳动量”、“应付工资”等必要内容。其次,要向农民工宣传党中央和各级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向农民工解释各级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和诉讼风险。使得农民工既能打得起官司,又能打得赢官司。

  (二)要坚持以人为本,灵活处理农民工突出的困难。

  对于因长期工资被拖欠或突发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外地民工,采取先行办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辖限制,以首问负责形式让援助工作人员直接介入实施法律援助,帮扶和解救民工出危难后,再补办相应的法律援助手续。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

  (三)修改并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制定专门的有关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障碍。

法律调研报告8

  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业主要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以及司法鉴定等,通常我们所说的法律服务主要是指以律师业为主导的法律服务。我国的法律服务业通过与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法律业中存在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笔者通过对200余件案件的代理情况进行调查发现,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法律服务业中从业人员政治素质有待提高。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服务业,有些从业人员政治觉悟不高,对党的政策不学习、不了解,思想跟不上形势发展,有的政治水平低、办案只讲经济利益,不考虑政治大局,对所代理的案件不是实事求是地分析对待,而是怂恿当事人盲目地行使诉讼权利,形成讼累,有的甚至鼓励对裁判结果不服的当事人违法上访,这都说明其政治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是非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服务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工作,是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因此,我国规定,凡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均需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并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但是由于利益驱动,有些根本不具有法律服务资格的机构和人员非法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冒充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揽法律事务,有的人甚至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同时,由于非法执业人员不具备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资格,收费随意,又不受相关规章制度的约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是法律服务市场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对于特定的`地区来说,法律服务市场有限,为谋取自身利益,少数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由于基层法律服务所、非法执业机构及其人员的办案成本远远低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他们就以低收费与律师事务所进行恶性竞争。而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为了争抢案源,也积极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是一些法律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差,败坏了法律服务队伍的形象。目前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成分复杂,个人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品质,服务意识、宗旨意识淡漠,私自收费、乱收费,从而引起当事人及司法人员的不满和投诉,影响了法律的尊严,严重败坏了法律服务队伍,特别是律师的整体形象。

法律调研报告9

  xxxx涉农的共有两个街道,为清流街道和扬子街道,属城村兼有的模式。清流街道辖区内共有15个社区、3个村,扬子街道辖区12个行政村和4个社区居委会,其中农业人口占了很大比例,农民的年人均收入约为4260元,较城镇居民收入偏低。而农业家庭中的贫困户约占3%,农民的家庭收入单一、来源少,支出多为农业生产投资、子女教育和疾病医疗等。

  近年来,随着城市南移,农村土地大部分被征用,伴随而来出现了诸如安置费分配、农村宅基地划分、拆迁安置等方面的新问题,农村的法律服务需求也随之增多。农村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有很大一部分前来咨询的农民都不愿意诉讼解决,原因是:由于家里穷不愿意拿一笔钱去打官司。随着物价的上涨以及诉讼成本的提高,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由于历史习惯、观念意识、经济发展等诸多原因的影响,农村或农民身上的案件有许多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比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费给付案件、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给付案件等,另外,当前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目前,街道上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有三名专业法律工作人员,学历均为大专以上。各村有一至二名联络员,由于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以及法援案件受理的条件、程序,农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很少,农民出现法律纠纷,多数愿意通过调解解决。

  一、现在的法律援助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不够。

  法律援助中心多设在城市里,针对基层农村宣传较少,因为宣传的.少,广大农民就不了解法律援助,不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非常困难,而且对于整体素质不高的农民,一旦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他们不知道求助于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服务者,就会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引发了更多的社会问题。

  2、法律援助审批程序亟待完善。

  法律援助审批权在法律援助机构,当事人只要交齐相关的证明和材料一般就能够获得免交代理费等法律援助。在农村,开具一份无收入或生活贫困证明非常容易,这就给一些人留下了可乘之机,难以确保全部法律援助资源都切实用于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加大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成本,降低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效率。因此,如何进行严格且有效的审查是法律援助审批程序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援助除了免交律师费、代理费外,还应包括减、缓、免交诉讼费,这就涉及到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批。而对于法院来说,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仅限于或说多限于刑事辩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对于民商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要想减、缓、免交诉讼费,一般不太可能,得到法律援助的可能性很小。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却没有同意其缓、免交诉讼费用,最终导致无法立案。

  二、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提的几点建议。

  1、加强宣传,让农民“知”法律援助。

  随着时代的进步,农民获取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样化,仅仅依靠发放宣传资料已经远远不能达到宣传的效果了。在当今这个信息多元化的时代,在有条件的农村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可以通过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保护,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以解决。

  2、协调配合,让农民“用”法律援助。

  仅仅“知”法律援助是不够的,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要让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用”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首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工作中遇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要主动向当事人提出并积极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的有关事宜;其次,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审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应该得到援助的人得到应有的援助。最后,法律援助机构应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杜绝因无法交纳诉讼费而致使法律援助终止的情况发生,使农民能够顺利地“用”法律援助。

  3、提高质量,让农民“信”法律援助。

  市场经济体制下,产品质量尤为重要,法律援助工作也不例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农民对法律援助的信任度,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要认真做好案件的审阅、调查和准备工作,不能因为农民懂得少、是弱势群体就敷衍了事,要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只有获得了信任,才能让更多的人去了解它、关注它,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才能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贡献。

  4、加大投入,让农民“靠”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责任,政府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法律援助,使更多的农民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真正做到让农民“靠”法律援助。

法律调研报告10

  1、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社会背景

  作为接受高等教育、被誉为“时代骄子”的大学生,理应具备更高的法律素养;其法律素养水平将直接引领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发展方向、提升构筑法治社会的速度。经过二十多年普法工作的努力,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了,不仅能够自觉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以致大学校园里的违法犯罪现象有所下降;而且能够通过自身的影响力向社会公众传播法律知识,成为普法宣传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转型,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随之发生质的变化:原来相对静止、封闭、有序的生活状态,走向了变动、开放和相对无序的状态,给我们带来更快更多的消息,这些信息在开阔视野的同时,也带来众多不安定因素。部分高校大学生由于意志力比较薄弱且个人独立思考、辨识能力还不够成熟,致使难以抵抗外界不良影响的诱惑,违法犯罪现象不断提升,

  因此,不管是从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提高综合国力的角度,还是从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的角度,都有必要认真研究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进而寻求对策,以期在最短时间能感受到其法律素质的提高。

  2、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现状

  法律知识欠缺

  当前,我国大多数高校都以《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一课作为向大学生传播法律常识的重要平台。但一门课程的讲授几乎涵盖了本科法学专业的所有课程内容,且学时相对较少,任课教师也只能有选择性的传递有限的知识信息。学生们受“专业知识至上”观念的影响,面对普法课程只能是敷衍了事,以顺利通过期末考试为“己任”,学习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整体水平还是较低的。

  法律意识淡薄

  据调查显示,大学生中也存有“法律虚无主义、工具主义”、“人治”胜过“法治”、“有权就有钱、钱大于法”等错误认识,影响着对当代法律制度的实质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正确认识,无形中对现代法律意识的导入形成了心理上的抵触;纵然将法律条文熟记于心,也是理论与实践相分离,在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时,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无力与不法现象相抗衡。

  法律意识错位

  导致大学生法律意识错位的主要原因,在于校园与社会法治氛围的缺失。校园内学生的法律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亦或是学校中出现的违法事件未受到依法惩治,使得学生对于法律的预期不断下降。这不仅有损于法律的权威,也使学生误认为法律在校园内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从而造成了部分大学生忽视了自己在校园里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愿积极的学习法律知识、践行法律理念,更不愿关注身边的法律现象,与社会对大学生法律意识、法律行为习惯的较高期望相去甚远。

  而社会中大量违法行为的'出现、法律漏洞的显现,对于满怀希望、意欲步入社会实现人生理想的大学生而言,更是一种重创;部分学生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赖与尊重,漠视法律、践踏法律的事件不断发生。本应成为建设法治社会主力军的“天之骄子”,却随之的时间的推移,混同于普通民众,甚至成为犯罪群体的成员,不禁让人惋惜,更意识到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刻不容缓!

  3、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途径

  法制教育模式,构建法治宣传平台

  在发挥课堂优势、充分利用传统教育载体的同时,必须努力探索课堂教育的新方法,既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又关注法律技能的指导和法律信仰的培育,使大学生树立起正确的法制观念。在教学内容上做到与时俱进,使法律教育贴近大学生的生活,让学生有机会学以致用;在教学方式上避免单纯说教,可适当的借鉴法学专业教学方法改革的优秀成果,增加启发式、情景式、案例式等教学模式,提高课堂的吸引力,更好的调到同学们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除此,增设实践教学环节,提升大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也是校内法制教育要实现的目标之一。例如:组织学生到监狱参观;观看优秀的法制影视作品;对青少年犯罪分子进行重点帮教;对大学生进行现身说法教育,进行法庭旁听;请专家学者作专题报告;开展一些以法律为主题的法律演讲、辩论赛、知识竞赛等活动,使同学们能在耳濡目染中受到教育,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同时,有意识的将学校普法教育与校园文化建设相融合,借助各具特色的文化活动阵地,为学生创造出更多的法律思考、法律实践机会,在轻松愉悦的环境中深刻领悟法治内涵,并自觉养成法律思维习惯和行为模式。由此既升华了校园文化活动的主题思想,也为法制教育开辟了第二课堂,二者相得益彰,最终目的直接指向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

  法律至上的信念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若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必须要解决他们对于法治的信任危机,重塑法律在其心目中的权威,培养起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而权利意识的树立、权利观念的深入人心正是我们信仰法律、采取护法行为的思想基础。

  权利意识是指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不就的一种心理反映。作为学生活动中接触到的重要人群,学校管理者和教师平时要重视有关法律、制度的学习,了解自身和学生的权利范围,树立“大学生是平等的权利主体,合法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形成正确的权利观和法律信仰,支持学生的维权活动,支持学生的权利主张,自觉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法定权利,不利用管理权力压抑学生张扬个性。[学生能够深刻感受到,法律是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工具,法律信仰便会油然而生

  优化社会环境,为大学生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不仅仅要依靠学校的规范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通过校风、教风、学风以及学校凝聚力,形成和谐的校园氛围;还要寄希望于社会各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和积极联动。家庭要给予孩子更多的正面影响,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活动,通过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来教育孩子从小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并且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为孩子树立好的榜样;司法部门可考虑与当地各大学建立长期、紧密的联系,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帮助学校建立预防违法犯罪的良好机制,并通过法院旁听、法律咨询等方式让广大学生直面法律、体验法律,并加强校内的司法宣传教育;政府各职能部门则应全力为大学生解决各种法律和生活问题,尽最大能力彰显法治的力量和权威;[会各界包括新闻媒体也“应协同作战”在校园内外开设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展系统的心理健康教育,排除大学生的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以增强应对各种挑战与挫折的心理素质,指导学生控制情绪,认识自我不足,依法规范自身行为。

法律调研报告11

  一、xxxx县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现状

  在竹溪县15个乡镇,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司法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司法助理员兼职法律援助工作,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辅助性工作。自xx年起,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开展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截至目前,已建成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12个。

  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面临的问题

  1、援助工作人员不足,经费短缺严重制约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竹溪县辖15个乡镇,总人口37万,一个法律援助中心,12个法律援助工作站,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仅有3人,各乡镇开展法律援助辅助性工作的司法所长及司法助理员不足20人。

  2、援助对象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须进一步加强。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在我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是农村,工作的难点是怎样开展好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部分农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不够。比如,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律援助的要求标准过高,一些人“打官司”就满腹牢骚,一些人认为一经法律援助程序就必须给受援人带来直接利益,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由于不懂得法律,或受利益的`驱动,想打赢官司又不想花钱,每遇案件动辄就到法律援助中心,不理会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给他们提供无偿服务……无形之中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难度和强度。

  三、如何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的建议

  1、整合所有力量,发挥资源优势。

  配备专业力量从事法律援助工作。鉴于目前的司法体制,律师业务已经进入了市场化运作。律师的工资不再由政府拨款,只能靠代理案件收取案件代理费用。由于律师业务由当地司法局管理,司法局靠行政命令,长期安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恐怕难以长久。要使律师代理法律援助工作长期开展下去,建议在县一级法律援助中心配备几名专职律师,由财政发工资,纳入公务员编制,使法律援助工作由专职律师专门代理,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持久性。

  利用乡镇司法助理员开展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乡镇司法助理员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中的主要力量,在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作用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是农村基层政权的中坚,有着“熟悉民情,懂得法律,身处基层”的特有优势,可以通过日常工作,对广大群众进行常态化的普法宣传教育,让大家明白什么是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义。

  结合地区实际,着力打造“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当前,我县正处在“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全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阶段,各乡镇根据自身实际对辖区实行网格化信息管理,全面掌握每个网格所有服务对象的家庭情况及服务需求,以提高服务水平和为民办事效率。积极发挥各网格点、网格员的作用,打造好“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让有需要的群众在半小时内得到法律援助服务。

  2、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自身能力。

  结合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和特点,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各项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运用典型来指导和推动规范化建设,以点带面,逐步推开。通过全面实施规范化管理,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实现工作效能,为群众提供更方便、更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调研报告12

  20xx年,我局开展“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以来,坚持多举措并举,扎实有序推进,截至目前共有x名村居法律顾问,分包全县x个行政村(社区),有力推动“法治x县”“平安x县”建设。

  一、工作现状

  (一)法律顾问配备情况。20xx年x月以来,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相关要求,县司法局共抽调x名工作经验丰富、有较高法律素质的顾问资格的司法工作人员及x名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全县x个村(社区)配备了法律顾问。

  (二)制度建设及管理考核情况。在制度建设方面做到“三个一”,即每个村(社区)都有一个公示牌、一个制度牌和一份聘用合同。一个公示牌悬挂于每个村“两委”办公室,标明本村法律顾问姓名、照片、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一个制度牌就是“x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牌”,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和权限;一份合同即村(社区)、法律顾问(单位)及司法所三方共同签字形成正式工作合同,合同一年一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各司法所履行具体管理责任,各村(社区)进行日常联系、工作统计,履行直接责任。县司法局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纳入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年度考核,年终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三)工作保障情况。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及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县级财政本年度尚未安排资金支持,村、社区也未自行筹措经费进行工作保障。

  二、工作成效

  因地制宜,实现法律顾问的“灵活服务”。法律顾问每月到村工作x天,集中解决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现场提供法律意见,解答群众疑问,化解矛盾纠纷。平时群众有法律问题可随时拨打法律顾问电话进行咨询。除了面对面沟通咨询外,建立多种联系方式,在公示牌上联系方式不仅有法律顾问的手机号码还包括QQ号、微信号,确保联系畅通。以司法所干部、村(社区)组干部、法律顾问、党员、村民代表、村民等为群体建立“法律顾问”微信工作群,通过实时推送法律知识、审判案例、法律提示等方式进行交流沟通,全县建立x个法律顾问微信工作群,方便交流、咨询和服务,使群众对关心的法律问题能及时和法律顾问取得联系并进行互动。

法律调研报告13

  xx年12月,我市成立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聘请了5名资深律师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团成立后,在协助市政府做好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的法律咨询和论证,参与招商引资、规范性文件审查、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合同审核等方面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程,体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存在的价值和特殊性及不可替代性。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论证。市政府法律顾问团通过参加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对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同时,组织专家、职业律师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就政府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从而从源头上把好法律关,保证政府决策的合法性。

  (二)审核把关政府规范性文件。顾问团协助政府法制办,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同时,为政府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的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具体措施提供法律意见。截至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团参与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 份,为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起到了很大的帮助和辅助作用。

  (三)参与信访案件处理。顾问团参与处理政府涉法事务,以及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了政府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同时,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上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我市信访局目前实行律师信访值班制度,让专业律师与群众面对面,帮助群众解决法律方面的困惑和问题,有效化解了基层矛盾,维护了社会大局的稳定。

  (四)就行政复议等案件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政府法制办每年需要办理大量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时还要涉及部分行政赔偿案件。在办理某些重大案件时,需要具备相当专业的法律知识,政府法制办将法律顾问召集到一起,就案件处理中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讨论,确保案件处理决定合法、公平、公正。

  二、困难和问题

  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定位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法律事务往往非常重大,非常复杂,而且非常紧急。但是,由于时间原因,有的重大决策顾问前期没有介入,不了解情况,又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审查证据,更谈不上深入研究了。这种法律顾问工作严重后置化的顾问方式,阻碍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完善。

  (二)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个时期以来,由于政府法律顾问成员自身不断发生变化,又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充调整,致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不断弱化,加上一些顾问团成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对政府的依法行政等相关工作,缺乏积极的参与,知识积极的提供意见和建议。同时,由于法律顾问自身职业原因,出于职业收入考虑,“诉讼型”顾问职能相对强一些。这样的情况,导致法律顾问部分职能弱化,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长效机制不够健全。从xx年到现在已有7年时间,在这7年时间里,我市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连续性不够强。由于激励机制等多种因素,法律顾团成员工作主动性下降,导致部分工作职能出现弱化趋势。虽然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在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从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来看,从实现行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的出发,我们必须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建议

  (一)关于工作定位问题。为我市各级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应当把握宏观,搞好服务定位,突出服务重点,注重质量和实效,为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我们认为市政府法律顾问要做好以下工作:

  1、论证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市政府担负着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责任,这些政府项目投资大,投资周期长,涉及法律关系众多,且往往关系到百姓的基本利益。因此,政府项目的法律问题尤为重要。法律顾问可以作为项目的专项顾问,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进行论证,设计法律框架。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协调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及决策过程,保障项目的依法进行以及政府资金的安全??p>2、协助市政府预防及处理各种纠纷。市政府作为一个主体,同社会其他主体发生经济往来及其它民事法律关系是难免的。近年来,以政府为一方主体的经济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例如房屋租赁、房屋拆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问题,以及经济纠纷等较为频繁。而且,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政府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也时有发生。政府作为案件的一方主体,在案件起诉前解决的可能性很大,但是,由于政府长期以来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员,诉前

  调解工作十分滞后。政府法律顾问的介入,可以大大减少政府成为诉讼主体的几率,既解决了矛盾和问题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二)关于工作潜力发挥问题。

  首先,要提高法律顾问业务技能。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遇到的不仅仅是法律适用问题,很多是法律、政策及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遇到最多的问题可能就是政策的适用问题。法律顾问要熟悉政策,并对政策合法性的适用后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做出判断,及时给政府提供风险提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提高法律顾问业务技能是做好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要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法律顾问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经协商后用契约条款固定,法律顾问则由政府聘请,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再次,要建立激励机制。由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建议政府建立相关的激励政策和措施,激发其工作积极性,确保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潜力,推动政府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问题

  1、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资格审查制度。应当从制度上明确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资格。我们认为,理想的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组成应该是以公职律师为主体,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非公职律师)为辅。公职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主体是政府工作性质所决定,因为公职律师自身一般就是或者曾经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成员,相对一般执业律师熟悉政府工作的操作程序,能准确把握政府工作的着力点,容易通过法律方式把政府的工作意图准确地予以体现,能较好体现法律顾问的参与性、参谋性和顾问性。法学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主要是利用他们精深的法学理论,着重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与补充建议。一般执业律师则通过他们的诉讼经验丰富政府法律顾问组的服务手段。具体条件是具备懂法律、热爱政治活动、懂市场经济、懂私权需求的基本素质,还必须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感,一律不得有不良执业记录等等。

  2、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一是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设在市政府法制机构内,在市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二是明确、强化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顾问工作的方式方法,工作程序,纪律要求、责任追究等,进一步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提高法律顾问责任意识,切实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效能。

  3、健全工作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政府中长期工作计划和目标中,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定期对有关负责同志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计入年终考核评价成绩,作为干部晋升、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法律调研报告14

  一、应用电子技术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分析与就业前景

  随着电子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技术的应用领域越来越宽广,电子产品的生产和使用、服务等行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涌现,对从事电子技术行业的技术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学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办学思想,秉着更好地在该专业领域内,培养一大批面向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合格的中、高级技术人才的培养目标,近年来,我系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与实践,并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

  1、应用电子技术人才需求情况

  通过对企业的调研,经济发达地区对电子技术专业的高职毕业生需求是巨大的,每年都需要一大批技能操作工人来充实生产第一线,前提是毕业生具备实际工作能力。

  ⑴、对人才学历层次的需求

  现在的企业面临着日趋白热化的残酷的竞争,为了减员增效,提高人才的利用率,不愿意承担培训人才的任务,即企业不养“闲人”,所以企业就千方百计地寻找可以直接上岗的人才,为了提高企业的资质等级,对人才的学历要求也越来越高,各企业都需要具有一定动手能力大、中专毕业生。

  ⑵、对人才能力的需求

  电子技术应用行业需要的是掌握了一定专业知识、动手能力强的

  技能型人才,特别对技能型人才要求比较高,在调研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在企业内很多人都担任了不同的工作角色,打破了原有的“一个萝卜一个坑”的用人模式,倡导“一个萝卜几个坑”,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几乎所有企业都喜欢既懂技能又懂管理,专业知识面广,一专多能,具有一定社交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专业人才。

  ⑶、对人才综合素质的需求

  现在的企业对人才的综合素质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思想素质到职业道德及人文素质都提出了较高要求。劳动强度大,流动性大等特点决定了电子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吃苦耐劳、勇于奉献的职业道德精神和品质。

  2、电子企业对职业岗位的要求:

  应用电子技术专业学生的就业岗位群主要为电子及相关企业生产线上的装配工、调试工、检测工、维修工以及一般的管理员工等。

  根据生产企业对毕业生适应职业岗位的要求,总结出对电子技术应用专业毕业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要求,要求学生必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⑴、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掌握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⑵、掌握电子元件的规格、标准检测方法;

  ⑶、掌握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

  ⑷、有一定的电子电路图阅读能力;

  ⑸、掌握电子技术应用专业的理论和技能,了解其发展动态、相关的产业政策和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

  ⑹、取得中级维修电工、中级电子产品装配工、中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等从业资格证书。

  ⑺、掌握电子产品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

  ⑻、具有终身学习的能力。

  3、电子企业对毕业生的录用情况

  在录用和培养电子专业的毕业生时,绝大部分的企业都是非常重视的。对新毕业的学生,先进行上岗前培训,熟悉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生产流程,让其充分了解企业;对已上岗的毕业生,采用老员工负责指导,主管部门定期考核的办法,让他们尽快熟练工作;对动手能力较强、表现较好的毕业生则实行加薪加酬的办法,最大限度地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4、高职学生就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⑴、有的毕业生就业观念比较落后。虽然大多数学校对毕业生在毕业前开展了就业指导工作,但一些毕业生的就业期望值很高,怕吃苦,眼高手低,适应能力较差。他们把工资待遇放在第一位,而不是根据自身的条件去正确选择职业。

  ⑵、近些年来,部分用工单位普遍反映部分毕业生由于文化理论知识不足、电子技术专业基础知识不扎实,实际操作能力较差,看不懂电路图、不能熟练操作。

  ⑶、一个毕业生到企业工作,容易与高工资的人进行比较,工资待遇低而使他们心理失衡,出现“跳巢”现象,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二、应用电子技术专业毕业生市场需求

  我们通过人才交流市场和电子行业调查了解到,许多招工单位急需招聘电子技术专业人才,而且主要需用生产一线的技能型、一专多能型人才。所以应用电子技术专业学生就业市场前景广阔。

  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电子专业的几点思考

  1、明确毕业生面对四个就业岗位群各自技能要求

  ⑴、电子产品营销岗位:要求熟悉电路基本理论,掌握电子元器件、材料、电子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相关标准以及应用领域。

  ⑵、电子产品装配工岗位:要求熟悉电路基本理论,掌握常用电

  子元件的识别办法、技术参数和装配要求,掌握电子元件的安装工艺与焊接工艺,熟悉电子产品的装配工艺过程,掌握电子产品的调试技术,能熟练使用各种常用焊接工具与焊接材料,具有较强的pcb板图和元件装配图的识图能力以及编写装配工艺流程卡的能力,具有使用新的焊接设备与装配工艺的能力。

  ⑶、电子产品技术维修岗位:要求熟悉电路基本理论,掌握单片机的工作原理及应用技术,掌握常用电子元器件的技术参数和使用要求,并能熟练分析电子产品的工作原理,具备运用常用电子测量仪器去测量、分析与判断电路故障的能力,掌握元器件的替换与焊接技巧,掌握电子产品的运行操作能力与调试技巧,具备良好的电子产品维修技能。

  ⑷、电子产品一线生产、质量检验、调试、管理生产岗位:要求熟悉电路基本理论,掌握常用电子元器件的技术性能和装配要求,掌握电子产品的加工工艺和生产过程,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与协调能力,具有现代化的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较强的生产安排与调配能力,良好的自学能力以及主动适应现代化生产的管理要求。

  2、大力推进教学改革

  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是教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构建高职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培养技术人才的关键。在调研过程中我们注意到,现在的企业急需的是技能型人才,要求学生毕业后马上胜任某个岗位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在办学过程中打破原有的教学模式,建立一种能够适应市场需要的新的人才培养模式。

  3、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坚持“多证书”教学。

  大幅度增加实践教学的比重,加大教学设施的投入,注重校内现代电子实训基地的建设。

  4、切实搞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⑴、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收集用人信息,有效推介毕业生就业;

  ⑵、通过就业宽带网发布毕业生资源信息,让用人单位了解毕业生情况;

  ⑶、参加人才市场举办的全国性校企合作交流会,签订供需协议;

  ⑷、按照“诚实、扎实、朴实、创新”的八字方针对毕业生就业进行指导教育,尤其在吃苦耐劳、忠诚企业、讲究诚信、服从管理等方面要加强培养和教育,培养毕业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化素养。

  ⑸、教育毕业生克服自卑心理和保守思想,勇敢地走出去,去创造一片属于自己的天地出。

法律调研报告15

  这次调研我走访了两家家附近的中小型企业。因为都是熟人,所以调研起来也格外方便啊,哈哈。两家公司的基本情况以上十五个问题已经基本包含了,我就不作赘述。着重就一个问题“法律对企业发展的作用”进行研究讨论。

  在调研的过程中,我发现两家企业都存在“应收账款”的问题,于是我研究了一下发现这是个企业里的专业术语,之所以讲这个是因为我认为这个术语牵扯到我们本课所学的法律问题,即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活动中会遇到的问题。而问题的解决当然缺少不了法律的途径,从中就可以体现出法律的作用了。我希望通过这个具体的术语,具体的研究法律对企业发展的作用。

  首先,我查阅了“应收货款”的概念,它专指因出售商品或劳务,进而对顾客所发生的债权,且该债权尚未接受任何形式的书面承诺。套用到我调研的企业中,即当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对顾客发生的债权尚未接受任何形式的书面合同,从而造成客户拖欠帐款,占压企业大量流动资金,使企业面临巨大的商业风险。特别是现在,客户拖欠企业帐款者越来越多,帐款回收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为我调研的其中有一家企业是妈妈的企业,所以我的体会也非常深刻,每年快要年底,大家都在开心的准备过年,妈妈还是要到处奔波先去欠债的企业讨债,请求债务的履行啊!!!觉得这样真的非常辛苦。是不是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呢?好奇心很重的我又查阅了资料。结果我发现,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企业应收帐款占流动资金的比重为50%以上,远远高于发达国家20%的水平,而且据专业机构统计分析,我国企业逾期应收帐款总额比率高达60%以上,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的10%。看来不仅仅是我妈妈的企业有这样的问题。

  然后,面对“应收货款”这个全国企业都广泛存在的问题我们该如何解决呢,换句话说,法律又在此对企业的发展有什么样的作用呢?

  先来研究一下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共有三点:

  1.迫于市场竞争,扩大市场份额

  2.企业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3.企业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总结一下的话,产生的原因就是“赊帐”“企业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企业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那么针对这三个原因,我就可以找一下解决办法啦啦啦。来一个一个看,通过“赊帐”作为营销手段在现在的市场竞争激烈的大背景下也无可厚非,就我妈妈的公司来讲,虽然她的公司存在应收货款收不回的问题,但跟我妈妈做生意的其他商事主体对我妈妈的企业也有债权,由于我妈妈的企业货款收不回,资金压力大无法即使汇款又形成了其他商事主体应收货款收不回的问题。按照这个可以推想,整个市场就好象由应收货款形成的链条一样,你欠我我欠他他欠他,是这样的吧。但是我想这也是促进市场流通,保持市场年轻活力的一个原因。由此我就联想到楼市的次贷危机,我想象力是不是很丰富,哈哈。联想到这个的原因是,按照我个人浅薄的理解,贷款促进房市发展,但由于是次贷,就是贷款给一些支付能力不那么强,或者信用相对差的人而导致无法支付贷款从而形成楼市泡末,用王朔的一本书名来概括就是“看上去很美”,可能由于房贷的积极,楼市交易非常活跃,市场经济也同时兴奋起来,暂时可能是促进社会的发展。但我觉得毕竟贷款就是一种提前消费,而“提前”是建立在你自己的还贷能力可以,信用状况良好的基础上,那么如果市场经济是一架马车,贷款就是快马加鞭和好车轮。否则,还贷能力不好,信用状况不好,整个楼市如同马车一样飞快的奔跑然后散架的也格外重痛。再回归到企业的话题,如同房贷,客户信用不好,拖欠帐款,占压企业大量流动资金,使企业面临巨大的商业风险。特别是现在,客户拖欠企业帐款者越来越多,帐款回收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从企业的经营状况看,虽然每个月都有很多利润,但总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应收货款”“流动资金”。如果这个链条衔接不上,试问企业又怎能健康发展呢。

  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问题如果不通过诉讼的途径又该怎样解决?传统意义上,中国人都偏向“私了”“协商”,不到万不得意不要闹到公堂对峙。而在商场上更是,为了留住长期顾客群,更不愿意和自己的生意伙伴撕破脸自断后路。但到了真的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即使不愿意也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应对。那么企业如何建立应收账款管理的法律保障制度?企业应该建立的应该包括合同管理、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债权催收等。企业在应收货款管理上主要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严格合同的签定和履行。

  合同是企业催收应收货款有利有效的法律依据。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在与可户签订销售合同时,应有专业法务人员审定合同内容。销售人员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客户如有违约行为的立即中断履约,准备应对措施。企业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双方合同付款条款的规定,及时向客户提示付款,并进行跟踪催收。

  二、建立定期的财务对帐制度和应收帐款档案管理制度。

  销售员与财务密切配合,制订一套规范的、定期的对帐制度,每隔三个月或半年就必须同经销商核对一次帐目,避免双方财务上的差距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而造成呆、死帐现象,同时对帐之后要形成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而不是口头承诺。对于相关贸易单证:包括合同、发票、提单、报关单、商品质检证书等,案情说明、相关的买卖双方往来函电、担保文件、仲裁/诉讼判决等材料由专人归档管理,以备后用。

  三、制定合理的激励政策及销售回款责任制。

  企业在制定营销政策时,要将产品销售和资金回笼结合起来,加强销售人员的回款意识,把销售回款率作为考核销售人员的一项重要指标,并与其工资、奖金、旅差费挂钩,制订合理的应收帐款奖罚条例,使应收帐款处在合理、安全的范围之内。凡因自身原因导致货款被拖欠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人为造成的呆死账,要有明确的.赔偿制度,损失重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客户的信用评定、审核制度。

  企业要建立信用评定、审核制度,对不同的经销商给予不同的信用额度和期限(一般为半年)。要加强对客户资信程度的调查和分析评估,通过银行、同行业及律师等各种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经营人员变动和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建立客户档案,对客户的资信实行动态管理,对资信下降的客户要及时采取减少发货、实行担保和加强催收等预防和减少风险的措施;对资信差、长期拖欠货款的客户要停止发货。

  五、建立和健全往来帐户结算登记、核查、清理制度。

  要及时登记每笔往来款项,准确反映应收、应付帐款的形成、回收、支付及增减变化情况,并按月对往来款项进行核对与清理。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对超过信用期的应收、应付帐款要逐笔查实原因,分清责任,责成有关人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制定具体催收、支付计划,责任到人。

  六、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加大追索债务的力度。

  要强化法律意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清理欠款,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对不同过期的应收帐款,有二种追讨方式,即自行追讨、委托律师追讨。对于逾期的货款,凡债务人没有明确的还款计划或有效承诺的,都要立足于诉诸法律进行清缴。对于有潜在风险的债务企业,要做好法律防范的基础工作。建立帐款催收制度。根据情况发展的不同,建立三种不同程度的追讨文件――预告、警告、律师信,按情况及时发出。由于债权企业追缴不力,错过法律有效诉讼期造成拖欠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收帐款的回收是一项非常复杂,需要耗费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安全、有效的管理应收帐款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具备的条件。企业建立起应收帐款的法律保障制度,以达到防范贸易风险,了解贸易对手,避免和减少各类不良债务发生,有效追收欠款,节约管理费用等各方面的管理目的。提高企业应收帐款管理水平,建立企业的信用管理机制。

  如果不使用法律的武器,那怎么办呢?我们可以从“企业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企业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入手呀,但这显然不是我的专业领域,权当了解吧。

  企业应收帐款的风险防范

  1.从产品本身入手,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市场营销的现实表明,适销对路,供不应求的高质量产品,企业往往不需要采取赊销的方式。因此,不断开发出符合消费潮流、具有高质量、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是防范应收帐款风险最有效的途径。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要加强市场预测与调查,采取先进的生产设备,聘用先进技术人员,生产出物美价廉,功能齐全,适销对路的产品,而且要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营造良好的产品信誉,形成品牌优势。这样,产品适销,使企业比较容易争取到现销方式销售商品,减少企业应收账款,甚至可能增加预收帐款。

  2.加强客户风险管理

  企业应建立客户信用评估体系。企业应收集与之来往的客户的信息,对其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以往业务记录、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分析,尤其是初次合作就想要赊销的新客户,更要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依据调查分析的结果来确定赊销客户的还款能力、评定其信用等级,最后建立赊销客户信用等级档案。建立档案的目的是要对不同信用级别的客户采取不同的销售方式,对于初次交易且资信较差的客户尽量采取现销方式或附带担保条件的销售方式,对信用等级高的客户可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以期与之建立相互信任的伙伴关系。

  3.健全企业应收帐款管理制度

  首先,企业应当落实应收账款的责任制度即每一笔应收帐款业务都责任到人,以便于应收帐款的及时回收以及减少坏帐损失,对于造成逾期应收账款的业务部门和相关人员,企业应给与警示,对造成坏帐损失的予以惩罚。其次,建立销售回款一条龙责任制。即销售人员不仅要销售出产品,而且要保证收回销售出的产品的货款。不能片面追求完成销售任务而不管是否能收回货款,或是将回收帐款交给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必须对每一项销售业务从签订合同到回收资金全过程负责,这样可使销售人员明确风险意识,加强货款的回收。再次,完善的销售合同是防范应收帐款风险的最有力的保障,所以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仔细谨慎。对例如商品的数量和质量,检验或验收方式,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付款金额、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等合同要素,一定要明确规定,避免客户用种种理由或借口拒绝或拖延付款。最后要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尽量减少应收帐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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