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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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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

  导语: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工作,是加强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途径,对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体现国家侨务政策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文书帮!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的通知

  中国网 | 时间: 2006-08-08 | 文章来源: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的通知

  教学[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局)、侨办,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驻外使(领)馆,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工作,是加强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途径,对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体现国家侨务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现将《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管理,其日常工作及录取组织工作委托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负责,联招办挂靠在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教育部负责制订《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考试大纲》及试题的命制工作。

  三、各报考点和有关高等学校要按规定严格审查考生的身份和报名资格,防止以虚假身份骗取入学资格,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报告,维护港澳台侨招生的严肃性。

  四、华侨学生的收费标准,参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教外港[1999]22号)执行。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收费标准,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台办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电[2005]333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22号)执行。严禁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入学后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或学校设置的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由教育部另行下达,港澳台地区学生可享受国家设置的奖学金。

  六、各有关高等学校招收的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人数不占学校当年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

  七、《新生入学通知书》由联招办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函寄考生,任何高等学校(暨南大学、华侨大学除外)不得擅自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八、暨南大学、华侨大学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参照以上原则办理,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九、各有关部门、地方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方可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

  十、各有关高等学校应按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精心组织教学,保证培养质量。不得放宽标准,降格以求,滥发证书。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应及时做相应的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十一、各有关高等学校须于9月底前将录取且报到注册的学生名单(包括学生类别、考试分数、所学专业)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港澳台办公室。

  十二、各有关高等学校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保证质量"的原则,对参加联合招生统一考试报考本校并达到各批次投档线的考生尽量予以录取。

  十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及附件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高校除外)。

  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

  一、报名

  1.报名资格

  港澳地区考生,持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参加报名。

  台湾地区考生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报名。

  华侨考生必须是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且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截至报名时间结束止)。报名时考生本人须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取得在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参加报名。

  招生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专业目录》。

  2.报名时间

  3月20日至4月10日

  3.报名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邮政编码:510631,电话:(020)38627826,38627819);

  福建省高校招生办公室(福州市北环中路59号,邮政编码:350003,电话:(0591)87841550,传真:87819345);

  福建省厦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邮政编码:361006,电话:(0592)5703107);

  上海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上海市钦州南路500号,邮政编码:200234,电话:(021)64513403,64511200);

  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甲4号,邮政编码:100081,电话:(010)62114253,62121932);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电话:23280061);

  香港中国旅行社及各分社;

  京港学术交流中心(香港铜锣湾摩顿台5号百富中心16楼,电话:28936355);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13至15楼,电话:3969334),澳门地区报名工作由其统一组织。

  各报名地点备有《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考试大纲》,考生可径往索购。

  4.报名方式

  ①网上报名:报名时,考生可登录联招办网站(xxx),进行预报名。预报名时,考生需按要求输入报考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报考地点、报考科类、报考学校,有条件的可上传本人照片等)。预报名后,考生需记住自己的密码,并在规定时间到有关报名地点办理正式报名确认手续。办理正式报名手续时,考生须缴本人学历证明、高中各学年学习成绩单副本(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报到时补缴最后一学年的成绩单)、居住所在地身份证明(交副本),并缴付报名考试费人民币550元(在香港、澳门各报名地点报名缴付港币550元)。此报名方式适应北京、广州、上海、福州、厦门、香港、澳门等报名地点。

  ②邮寄报名:不便径往报名地点者,可用通讯形式报名,将有关证明、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2张及报名考试费(另加邮资、手续费人民币50元,香港、澳门报名地点为港币50元)寄拟前往考试的报名地点,报名地点会将有关表格寄上,考生应于4月20日前将填就的表格寄回报名地点。

  报名后未参加考试者,恕不退还报名考试费。

  二、填报志愿

  1.录取工作分本科一批、二批和预科三个批次进行。考生按录取批次填报学校志愿,每批次填报2所学校志愿,每所学校填报4个系科或专业志愿。

  2.报考内地联合招生学校的考生,亦可填报华侨大学和暨南大学各系科或专业志愿。

  三、考试

  1.考试科目类别

  文史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历史、地理、英语

  理工农医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物理、化学、英语

  各科满分均为150分,各科目类别满分为750分。

  考试内容和要求参见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考试大纲》。

  2.考试时间

  6月23日至25日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和科目为:

  日期 时间 科目

  23日 9:00-11:30 中文

  13:30-15:30 物理、历史

  24日 9:00-11:00 英语

  13:30-15:30 化学、地理

  25日 9:00-11:00 数学

  3.考试地点

  广州 由联招办安排;

  北京 由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安排;

  上海 由上海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安排;

  厦门 由福建省招生办公室安排;

  香港 由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安排;

  澳门 由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安排。

  四、录取

  7月上旬开始录取工作。招生学校在录取线上根据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各校的不同要求,择优录取新生。

  被录取就读预科的学生经过一年学习并经学校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本科阶段学习。

  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到有关学校报名参加高考补习。

  五、入学与身体检查

  新生持加盖联招办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入学通知书》报到,入学报到时间及相关要求以《新生入学通知书》上规定的为准。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身体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入学资格;仅专业受限者,可以商转其它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进行管理,并可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

  六、其它

  被高等学校录取的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入学注册时,应缴纳学费和杂费。华侨学生的收费标准,每一学年不超过12000元人民币。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收费标准,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一致。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可以自费离境探亲访友。

  学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将授予其学士学位。

  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应返回原居住地。

  新生入学报到时,所持出入境证件的有效期应与学习期限相适应至少有效期一年。

  报考艺术、体育院校的考生,需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由有关院校确定,考生本人应及早直接与要报考的院校联系。

  凡符合本简章规定的报名资格,欲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专业目录》所登高校之外的内地(祖国大陆)其他高等学校者,须参加本次考试。各报名地点负责办理报名手续。考生的考试成绩及有关资料,由联招办负责转到报考学校,由学校根据其培养要求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可在网上查询成绩、录取情况以及招生学校的概况,考生可在"内地(祖国大陆)高校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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