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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平等原则
民法之平等原则
【摘要】如今人类文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作为人类文明进步标志之一的法律,也日趋系统、规范和完善,而平等原则作为一切法律的核心原则,已经得到各国立法的普遍确认。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事关系的法律,平等原则贯彻其中显得特别重要。
【关键词】平等原则;实质平等;利益平衡
一、平等原则概述
(一)平等原则的渊源
平等的价值观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公元前5世纪,希腊政治家伯里克利在雅典阵亡国葬的演讲中,第一次响亮的喊出:“在公民私权方面,人人平等”的口号。公元212年卡拉卡拉帝颁布了“安东尼亚那赦令”,正式废除了市民和臣民的区别,使平等观念成为罗马法和法学发展的根本性支柱。
当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此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近代民法以天赋人权为宗旨,宣示人格平等原则。
(二)平等原则概念
平等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如萨托利所说:“我认为没有什么能够像平等那样错综复杂。”①平等的实质是“人对人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②在此赞同卢梭是自然平等和社会平等的二分法。自然不平等是不可选择的,无法进行制度设计;社会平等在生活中产生更深远的影响。
就法哲学领域,社会平等原则可分三个部分:基本人权的完全平等;非基本权利的比例平等,即每个人享有权利的大小与承担义务的大小比例在一定社会时期是个定值;法律适当照顾弱者利益,在特定领域法律为了维护实质公平正义,不得不放弃形式上的平等。
如对高考对少数民族地区加分,对不同收入者分不同税收率。协调双方利益平衡,以达到实质公平。
(三)平等原则的内容
人格平等,就是在法律上不分贫富,种族,性别而一律认为人与人的抽象人格是平等的。这主要表现在:主体资格平等,主体地位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处遇平等,对各类民事主体给予处遇,包括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处遇和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处遇。前者指尽量避免对人进行等级区分,要平等对待。后者指针对不同情况不同给予区别处遇。平等原则适用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处遇,也适用于物与物之间的法律处遇。
补救平等,指不论受害者的受损害事实上的差异,法律给予一体的保护使之平等享有各种补救方法。如“同命不同价”有学者认为同命不同价是平等的享有各种补救机会,运用各种补救方法的结果之一,这并不是不平等在民法中的体现。
二、平等原则的适用
(一)物权法
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所以平等原则在物权法具体制度中适用相对有限。我国目前阶段,所有权按所有权的主体为标准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自然人财产所有权三大类。
《宪法》第12条“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立法相对倾向于对公共财产的保护,对私有财产保护略显不足。在具体法上表现更为明显《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否则就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无论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都是平等的。实践中,按照程序平等原则杜绝以主体身份为出发点的立法模式,而以行为立法为出发点的立法模式,才能贯彻民法之平等原则。
再次,所有权的社会化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迄今为止一直存在着一种不可动摇的趋势,这就是对所有人随心所欲处分其财产的自由,加强法律上的强制。”③这是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转化,即所有权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各种所有权平等存在并且平等保障它们不受侵犯。
(二)合同法
合同遵循契约自由原则,法律强制规定较少,所以平等原则在合同关系中有着较为广泛的适用余地。
首先,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系合同正义原则,表现为双方给付之间的等价性和合同风险的合理分配。在订立阶段,双方当事人以平等为准则,外化为意思表示一致。
但是在电力业、煤气、天然气等行业,必须通过强制缔约的立法例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实质不平等。我国《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了公共运输的强制缔约制度。在合同履行阶段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也是平等原则的运用。最后在合同责任承担时合同责任的分担,也是要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损失,平衡双方的利益。
再次,债权人之间的平等。主要指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在债务人有数个债权人的时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也不得优先于第三人清偿的财产优先受偿,这也是平等原则的一个体现。
(三)侵权法
平等原则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体现为过失责任。过失责任原则是《法国民法典》的一个圭臬,它的基础是个人本位思想。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谨言慎行,如果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应当负责去对待,是贯彻身份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④
由于现代工业突飞猛进,在对工业社会反思的基础上,民法学提出了无过失责任,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动物致人损害等方面,在发生损害时,应当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平衡双方利益从而实现社会的整体公平,这是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发展的产物。这体现了实质平等,适当保护了弱者利益。
最后,公平责任反映平等原则。当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并且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上,责令加害人或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的损失给予补偿。其根据各个方面平衡当事人间利益,实现实质平等。
(四)婚姻继承法
在婚姻关系和继承方面,平等原则表现为男女平等原则方面,还有给胎儿保留继承遗产方面,保护了胎儿弱势群体。为了体现人人生而平等理念,有些西方国家继承法或者税法还规定高额累进遗产税,力图使每个人出来伊始处于同一起跑线,给予人人平等的机会。
参考文献:
①王海明.公正,平等,人道――社会治理的道德体系[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85.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二卷:48.
③[德国]罗伯特霍恩著,楚建译.德国民商法导论[M].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89.
④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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