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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被特许人对特许经营关系中商业秘密法律问题处理论文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将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例如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营业标志授予被特许人,同时有权收取被特许人一定费用。因此,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必然伴随着商业秘密的授权和使用。商业秘密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具有特殊地位:首先,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必然会知悉并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特许人有义务将相关商业秘密交予被特许人使用,此时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将会无限扩大。其次,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的商业秘密的客体形态呈现多元化的特点,1993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商品型的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秘密配方和加工方法等是商业秘密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在经营模式型的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商业秘密是除了产品的配方和加工方法外,更主要表现为营销计划、经销策略、商业数据和服务方式。[1]
被特许人在商业特许经营关系中既享有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同时又有履行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以下我们将从特许经营关系的开始阶段、冷静阶段、存续阶段以及结束后阶段来分析被特许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特许经营活动开始阶段被特许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特许经营关系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鉴于合同及相关营销计划、经营策略、商业数据及服务方式等都是由特许人自行制定的,潜在被特许人对于特许人的实际情况并不了解,在特许经营关系中是一种弱势地位。因此,在商业特许经营关系中,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关系开始之前有权要求特许人进行初始信息披露。初始信息披露制度是指特许人按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向特定潜在的被特许人事前提供相关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资源信息以及其他相关的重要信息等。[2]我国对于特许人向潜在被特许人履行的初始信息披露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而不是约定义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特许人必须向被特许人真实披露包括特许人经营状况、知识产权、服务条件、特许经营费用、指导和督导办法、现有被特许人数量和经营情况以及近2 年财务报表和5 年内特许经营相关诉讼和仲裁情况等十二项内容。当出现特许人不真实、不充分和不准确履行该义务的情形,特许人对此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为了防止被特许人的侵权行为,《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办法》第七条要求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也就是说被特许人须在签署保密协议的前提下,才可以获得特许人的相关商业秘密信息。即使最终双方未形成特许经营关系,潜在被特许人也必须对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不得向他人告之其商业秘密,也不得擅自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二、特许经营活动冷静期阶段被特许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即是通常所说的“冷静期”。但是条例中对于“冷静期”的时间长短并没有特别指定,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特许人往往会将“冷静期”定得比较短,因此被特许人要利用好这段时间,对于是否存续特许经营关系有明确的考量。在此期间,被特许人可以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冷静期”仅仅指初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阶段,对于合同续订、展期和转让都不适用。[3]同时,即使特许经营合同没有成立,在保密协议的法律规范下,被特许人也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在特许经营关系中,被特许人对于商业秘密达到了“实际利用”的标准就视为“冷静期”的结束。
1.被特许人“知晓”即为“实际利用”
特许经营体系商业方法和设计、特许经营指南手册、商业计划、商业策略信息、客户以及供应商名单资料、潜在被特许人资料和特许经营发展规划,只要被特许人知晓,就视为被特许人的“实际利用”,冷静期结束。
2.被特许人“实施利用”即为“实际利用”
特许经营中产品生产信息及配方、设备专有技术、技术诀窍和计算机软件等均属于技术秘密的范畴。技术秘密则具有明显的财产价值和操作实用性,也是为有限的专家知晓并实施的。此种情况只要被特许人达到“实施利用”的程度才视为“实际利用”,冷静期结束。[4]
三、特许经营活动存续阶段被特许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特许经营关系存续阶段,保密协议仍旧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基础。特许经营存续阶段主要存在如下形式的商业秘密类型:(1)特许经营手册;(2)商业计划和战略信息;(3)产品资源、配方及菜单;(4)客户和供应商资料;(5)计算机软件和专有技术等。[5]特许人必须按照合同义务,对于这些商业秘密予以信息披露、培训指导。被特许人在此期间有权使用商业秘密。
依照《合同法》和《保密协议》相关要求,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关系存续阶段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不得擅自将其知晓的特许人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向公众公开或擅自许可他人使用。特许人在合同存续阶段往往还会通过竞业禁止条款来限定被特许人在加盟店以外的场所从事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特许人为了维护商誉,会对被特许人进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被特许人也要以积极的态度面对特许人的监督行为,保护并利用好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四、特许经营活动结束后被特许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特许经营合同的转让、终止或解除即意味着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已经不存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了。此时,被特许人对于特许经营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就不再享有使用的权利,被特许人必须履行其后合同义务,包括安全处理特许人连锁店铺的物品、宣传品和各种设备,对于各种操作手册要妥善处理和承担保密义务。
1.返还、销毁协议
第一,在特许经营关系终止时,被特许人有义务返还特许经营手册、特许经营商业计划、特许经营产品制作程序、配方及菜单、客户和供应商资料等以书面形式为载体的商业秘密。第二,在特许经营关系终止时,被特许人有义务销毁特许经营活动中的商业工具———计算机软件系统。
2.竞业禁止限制
特许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和被特许人签订竞业禁止条款,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之后的一定时期和地域范围内不得从事相同或类似的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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