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论文
法律信仰论文【1】
摘 要 《法律与宗教》一书是美国学者伯尔曼教授的著作。
这本书不仅讨论了法律与宗教的复杂关系,而且在分析了法律与信仰之间的联系。
本文试图从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入手,指出其所倡导的法律的信仰问题在我国当今推进法治的进程中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进而从理论上对法律如何信仰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 法律 信仰 法治
一、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一) 西方传统文明的危机:法律与宗教关联的断裂。
笔者认为,宗教和法律并非像一般所理解的那样是截然对立的,宗教和法律的隐喻正是西方社会共同体的传统表征。
在最近的200年里,由于西方传统社会的二元论思维范式的影响,宗教逐渐地失去了它的社会性,慢慢退回到私人生活领域去,同时法律不断失去它的神圣性,日益变成为纯粹功利的东西,正义与神圣之间的纽带逐渐割裂。
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已经出现断层。
人们由此对法律与宗教的信任开始出现动摇。
这种危机预示着整个西方文明的统一性与共同目的性的衰退。
(二)法律与宗教的隐于一旦断裂,必将两败俱伤。
针对法律和宗教的关系,伯尔曼的观点是,法律和宗教之间密切联系、互相依存。
法律和宗教相互渗透,而且相互需要。
伯尔曼对宗教与法律的关系的总结是:二者是相辅相依赖、休戚相关的,“法律给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将其具有的方向、精神和法律赖以获得尊敬的神圣性赋予给法律。在宗教与法律相互分离的地方,法律自然容易退化为凝固的教条,宗教则易于变为狂信。”
(三) 超越法律,超越宗教,树立一元思维观念。
在最近两百年里,方法律正日益变为纯功利的东西而慢慢丧失其神圣性,宗教也逐渐退回到私人生活中去而在不断失去其社会性,正义与神圣之间的纽带开始断裂。
为了克服法律与宗教的断裂,首先要做的就是必须克服渗入了一切分析形式的二元论思维模式。
伯尔曼认为,新的时代将是一个“综合的时代”。
“在这个时代里, “亦此亦彼”取代“ 非此即彼”。
不再是主体反对客体,而是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不再是意识反对存在,而是意识与存在同在;不再是理智反对情感,或者理性反对激情,而是整体的人在思考和感觉。
宗教携同法律,信仰伴随劳作。
……正义便是神圣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神圣的便是正义的,否则就不是正义的。”
二、法律为什么必须被信仰
(一)法律的效力来自于宗教赋予它的“神圣性”。
法律对宗教的需要是神圣性。
在信仰宗教的国家里面,或者信仰宗教的民族里面,人们首先要服从神,其次才来服从世俗社会的这一套规则。
神就是正义的化身,人们所理解的神的旨意和世俗订立的规则是一致的,这就是对终极的正义性的信仰。
没有这个神圣性,法律不过是呆滞的、机械的教条,是对人心没有任何约束力的外在的东西,立法和执法的人可以通过暴力手段强行地制定法律、实施法律,但是,这样的法律不在人心中,只是统治者纯功利的考虑。
法律信仰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民族身体力行的法律实践中生长出来的,它不是政府规划出来的,不是精英们写文章呼吁的,是人们有一种终极价值观的信仰产生出来的。
对法律来说,需要有一个人民对之尊敬、服从的原因,这个原因必须是人民自己所承认和接受的终极信仰,否则,法律将是苍白无力的。
(二)信仰的缺失造成法律的工具性移植和低效。
如果撇开法律的宗教性,仅凭国家机器的暴力来保证法律的实施,法律之终极价值就被放到了一个边缘的位置,因而人们对其的信仰也自然弱化和式微,忽略了法律宗教性的人或者不信仰法律的人,总是会找到规避法律的漏洞。
这也说明法律不可能是尽善尽美完备的,不应该强调对法律完备的要求,而应该从法律本身是不是具有价值来考虑,如果仅靠刑罚来威胁的话,有时候起作用,但有时候并不能使得人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最重要的是,还要为上帝尽责的人的提供指南、肯定价值,法律在社会中要得到有效的执行,人们对其的信仰程度和内心认可度是一个不可替代的因素。
三、法律如何被信仰
(一)法律和宗教重新融合。
法律规则或者程序制度,包括那些所谓正义的一套理论,这些东西重要,但是它不足以唤起人们对它的信仰,只有当法律与人们所信仰的东西发生了难以割舍的联系的时候,只有当法律能够给人们提供某种符合其根本需求的东西的时候它才能够被信仰。
只有体现和蕴含正义的法才能人们接受从而被信仰。
然而评价法律是否正义的标准是多元的,不仅包含法律规则和正当程序,更重要的还取决于法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中的评价体系,从最终意义上来讲,其实就是道德和宗教传统以及社会效果等等。
树立对法律的信仰需要借助人们对生活的终极目的和神圣事务的意识,即宗教。
(二)重塑对法律的信仰。
要使法律获过的人们的内心信仰就必须摒弃一种思维,那就是仅仅把法律看做是一种进行统治的工具;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解决来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制度;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一种权威;是外在于人而存在的一种规则。
而是取而代之树立这样一种思维,即法律不仅是一种工具、一套制度、一种权威,它还蕴含了人们对生活终极意义和目标的追求与关切,是内在于人的全部生命和人类精神生活的一方面。
法律不仅从外部通过分配权利和义务,解决纠纷,从而保障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的实现,而且法本身也必须有对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的精神追求,它具有其神圣性。
(三)倡导良法之治。
法律的善恶是决定人们对其是否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点。
亚里士多德曾有云,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亚氏的这一解释对后世影响深远,成为近现代法治观念的核心内容。
我们现在所说的法治,主要就是包括这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不仅是民众而且所有当权者,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违反,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另一方面是被遵守的法律本身应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所谓良好的法律,应当是维护人民当家作主权力、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
只有良善之法, 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 才能使法律具有权威, 法律信仰方能成立。
只有良法之治才能使人们接受它,进而形成遵循法律的习惯,以至产生对于总体法律的信仰。
(四)法律需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
众所周知,法律具有历史延续性,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而一国与一国的具体情况是不一样的。
相对于中国而言,现在我们的法律基本上是从外国移植过来的,因此,我们在实行移植过来的包含着他国民族情感、渗透着他国历史、解决他国现实问题的法律的时候,就必须考虑我国现实的和历史的特殊性,考虑我国独特的民族感情,使这种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能与我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现实及民族情感相接轨,以减少实施的阻力,从而使人们从内心接受并信仰这种法律。
四、结语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不仅应该得到人们的信仰而且能够得到人们的信仰,而对法律的信仰并不仅仅是一种言词上的表白,一种口头上的决心,而必须是一种全身心的投入;而且由于法律是社会全民的事业,因此对法律的信仰也不应该仅仅是某个或某些个体的专属活动,而是整个社会的实践显示出的对法律的尊重和倚重,是一个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的问题。
尤其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要使人们信仰法律,就必须意识到法律的精神实质,赋予法律以高尚性与神圣性,体现其对人的目的关怀,使所立之法能够切合人们的实际生活需要,使法律能够在社会上得以合理、准确的实施,使人们真正地能从遵守法律中得到实际利益和好处。
只有这样,人民才能认识到遵守法律是好的,实现人们心中普遍公认的正义,满足人们的精神和物质要求,也只有这样,我国的法治建设才能早日完成,我国的法治也才能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 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7.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 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199.
[3]刘旺红.法律信仰与法律现代化. 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6.60.
法律信仰研究【2】
摘要法律信仰P问题是整个法律理论的最高问题,它是法律的实施、功能、价值以及效益能否真正实现的文化支撑点。
我国要建成法治国家必须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
而现今的情况是中国社会对法律的冷漠甚至是蔑视,本文分析了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并对就如何培养法律信仰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法律文化
01
一个国家的法律之所以能在社会生活中起作用不应该仅仅是公众对法律背后的国家强制力的屈服,也不仅仅是因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应该是因为人们相信本国的法律体现了整个社会基本价值评判标准,是因为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其至上的权威性,也即人们尊重法律,愿意自觉的遵守法律,在自己的权益受损时当然的去诉诸法律,法律因此而在社会生活中有效地运行,并承担着维护正义和规范秩序的角色。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
但是当前我们所面对的现实是,传统的人际关系及传统文化,极大地影响了我国普通民众和官员对法律的信仰,人们更多地习惯于看重人情和关系,更有甚者以暴力解决问题,在2008年轰动全国的杨佳案、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杀教师案等均为典型代表,而法律却往往遭到冷落。
这种情形势必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产生阻碍作用。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重的。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家国本位、义务本位。
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比较淡薄,有时羞于言利,遇到自己的利益受损,往往自认倒霉,息事宁人。
而“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就激不起对法的需求、渴望和崇拜,就不能保持法律的至高地位。”
其次,中国传统工具主义的法律文化。
人们常把法律看成是镇压老百姓的工具,因此,人们对法律产生了一种畏惧感,厌恶它,排斥它。
再次,涉讼为耻的传统观念。
诉讼观念的淡薄使得人们遇到纠纷时宁愿选择“私了”或通过民间调解。
民间调解虽然在表面上避免了一些纠纷的公开化,但由于它以传统的伦理道德为主要依据,因而不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培养,也不利于法律的实施。
此外,传统文化中人情、地缘关系的影响。
因为重人情、重关系,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只为避免得罪他人,破坏人际关系,而完全不顾诚实作证是法律公正、正义的要求;因为重人情、重关系,很多情况下,打官司成了“打关系”,没有关系也要找关系、拉关系,所以司法不公、司法现象日益严重。
因为重地缘关系,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使得异地取证、异地执行难上加难。
二、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立法主体纷繁复杂,各地立法不统一
在我国,明文规定的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数以百计。
其余各国家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虽不具备法的形式权威,却正是大量执法人员据于执法的依据。
现实中,只要是国家机关的红头文件就可以肆意剥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完全具有法的实质权威。
立法权的下放与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缺失导致因地设法,因地执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导致了法律统一公正性的缺失。
(二)法律规定不完备
虽然我国已基本建立了法制的框架,但总得说来还是粗线条的,谈不上完备也就更谈不上成熟了。
另外,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较全面地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不少新兴领域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制,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
(三) 法律成本过高
在当前的环境与体制下,诉讼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较为普遍。
当事人提起诉讼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律师费、误工费等。
同时,错案率居高不下,当事人因上诉、申诉而不得不承担的误工费用、交通费用也相当可观,而由此给当事人所造成的精神压力更是使当事人畏而怯步。
高额的诉讼成本和冗长的诉讼周期已成为阻却当事人进入司法救助的高门槛。
而当前对案件判决的执行不利更是使当事人雪上加霜。
这都使得法律与普通大众越来越远。
综上,由于多种原因,法律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社会公众表现出对法律的冷漠、厌恶、规避或拒斥,而不是对法律的热情、期待、认同和参与。
这种状况不加以改变,直接影响着我国法治化的进程。
笔者认为在中国现阶段,实现法律信仰,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实现立法公平,包括立法主体法定、立法程序民主公开和法律内容平等公正。
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需要法律并实际感知到法所具有的神圣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如果法律不符合“法”的要求,不体现公平、正义等终极价值,法信仰就无从建立。
第二、健全法律体系。
对于某些法律尚存空白的领域应加快立法规范,对于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应尽快清理。
第三,实现执法严格公正。
“执法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如果执法官作出一次不公正的判决,那比一次犯罪祸害犹烈。
执法者的公正与否以及他们本身的法律信仰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完备和完善司法制度,主要是要使司法机关真正独立,保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敢于接受监督,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第四,完备和完善监督制度,实现监督有效。
我们不仅应该有完备和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还要在制度的实效性上下工夫,真正做到法律监督切实有效。
第五,强化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
通过开展卓有成效的普法宣传工作等,使公民懂法用法,强化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唤起公民对自由、平等等法律终极目标的追求,激发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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