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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技能培训方案-培训方案
就业技能培训方案_培训方案
就业技能培训方案
一、培训目标任务
2016年全县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总人数2400人。
二、培训对象、内容和时间
(一) 培训对象:
1、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2、企业新录用的技能岗位人员;
3、就业援助对象实施的培训。
(二)培训内容: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确定,突出技能训练,注重职业能力培养。
(三)培训工种、课时: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布的《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皖人社秘〔2014〕94号)确定。
三、加大就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力度
(一)宣传内容:
宣传就业技能培训的意义和惠民实效,并解读此项民生工程政策、实施方案、实施对象、工作目标。
(二)宣传方式:
1、利用大型宣传日暨宣传月活动和“民生工程春风行”活动,刊播县民生办提供的民生工程宣传标语口号,集中宣传相关政策,同时在县广播电视台开辟的“民生工程春风行”专栏将实时进行报道。
2、印发民生工程宣传材料,宣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制度措施、实施方案,负责人等内容,让广大人民了解、关注、支持、参与和监督就业技能培训。
3、开展系列宣传报道活动(如在滁州日报、全椒报),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民生工程带来的实惠,使我局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4、利用网络宣传,在政府网站开设的民生工程专栏,宣传就业技能民生工程政策,适时与网民互动沟通,回复网民意见,引导舆论导向。
四、补贴办法
(一)资金补助到个人项目: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申领补贴。每人每年可申领一次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皖人社秘〔2014〕94号规定的《关于公布2014年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执行。补贴发放通过本人提供的银行卡号(或社保卡号)直接由银行打入银行卡,不能提供银行卡号(或社保卡号)的由银行新建银行卡号,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窗口确认领取。
就业援助对象在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10 元给予生活费补助。由公共职业训练基地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和实际培训天数向所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生活费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由公共职业训练基地打入参加培训人员个人银行卡中或采取现场发放方式直接发放给参加培训人员。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且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5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100元。
(二)资金补助到企业项目:
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培训机构对其进行技能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可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企业实施培训前须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企业按要求整理补贴申报材料,向县人社局提出一次性培训补贴申请。30个工作日内,由人社局进行审核,财政局复核后,将培训补贴资金拨入企业的基本账户。
培训项目根据岗位要求确定,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培训补贴按标准的一半给予补贴,不足300元按300元给予补贴。
(三) 资金补助到培训机构项目: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培训补贴。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免费技能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公布2014年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给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培训补贴。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的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等应向社会公布。培训补贴费用直接由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拔付到公共实训基地基本账户。
五、相关要求
(一)实行目标管理。分解下达就业技能培训任务,签订培训协议和责任承诺书,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
(二)完善检查办法。坚持日常检查和阶段性任务完成进度、质量情况相结合。对开展培训成效显著的培训机构和企业进行通报表扬。利用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跟踪管理,对培训过程实行有效现场督查和监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责任到人,对违规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给予通报,直致取消培训资格。
(三)参训学员管理。要按时参加培训,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技能;培训期间,有事者需请假;培训督查时,培训学员两次督查均缺席的,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单次缺席的进行电话核实;结业考试不合格者,取消享受补贴资格;学员需如实申请补贴,若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项补助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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