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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6月15日,据获悉,保监会已于近日向地方保监局下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实现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目前,地方保监局根据保监会要求,相继制定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在国务院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后,地方政府已经成立了整治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工作小组并制定了相应方案,此次地方保监局的实施方案主要是针对互联网保险。”一位知情人士表示。
根据梳理,保监会和地方保监局的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方案涵盖寿险、产险和中介机构。其中,涉及上述保险机构共性的问题大致包括:保险机构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问题;保险机构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的问题。
对于寿险机构,排查互联网中短期业务管理情况,规范中短期产品在互联网领域的发展是其重点内容之一。
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告诉记者,“例如,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中短存续期产品,进行不实、片面或夸大等误导性描述;中短存续期产品存在的流动性风险、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利差损风险和销售误导风险等问题,都被纳入排查内容。”
对于产险机构,由于其经营涉及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融资性保证保险等业务,这类业务经营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是否落实到位,投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的银行保函等情况,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是否全面到位等问题亦是重要检查内容。
此外,保监会和地方保监局还要求严查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例如,擅自开设虚假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网站、微博、公众号的行为;通过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渠道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信用进行虚假宣传销售、非法集资的情况。
“《保险法》规定,保险业务经营者必须取得保险经营资质或中介资质。”一位保险机构人士对2记者说道,“目前,的确存在一些互联网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或移动终端开展保险业务的问题,这些互联网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利用微博、微信等客户端蒙蔽大众,试图打监管的擦边球。”
对于保监会本次整顿带来的影响,一位保险机构互联网部门人士告诉记者,“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保险上的经营行为都是规范、合规的,寿险公司在中短存续期新规出台加之偿二代实行的背景下,已经在调整业务结构,产险公司也更为谨慎地与一些P2P平台的合作。不仅如此,多数保险公司已经梳理和自查开展或参与的P2P网贷和股权众筹、互联网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广告等业务。”
据表示,“监管机构对此进行专项整治的前期或者首要工作是摸底排查,其中如果是对互联网中介平台在代销产品层面的合作是否合规进行管制则相对容易,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只是暂时丧失一部分标准化产品收入,毕竟网销规模当前尚小,并不会影响太多;对于互联网中介平台则丧失了相对较好的产品提供方、信用背书方。如果是整治与互联网信贷平台之间的违规合作,最大的问题是对互联网信贷平台资质难以评定,这在短期内也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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