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

试点方案

时间:2022-10-31 22:39:36 方案 我要投稿

关于试点方案集锦5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常常需要预先准备方案,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方面进行安排的书面计划。那么你有了解过方案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试点方案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试点方案集锦5篇

试点方案 篇1

  为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课改,服务学生,进一步丰富学生放学后的学习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小学试行“快乐30分”拓展活动的通知》(沪教委基[20xx]37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小学生放学看护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xx]8号)要求,我校从20xx学年开始将认真组织试行“快乐30分”拓展活动,并继续为家庭看护确有困难的学生提供看护服务。

  一、指导思想:

  基于本校学生及其家长的现实需求,整合多种资源,面向学生开展好“快乐30分”的课后校园活动和看护服务,让家长有更多的获得感,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和空间,培养兴趣,提高综合素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成立“快乐30分”拓展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三、实施原则:

  1、基于需求,分步实施。

  在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指导下,根据我校自身校本资源状况和学生、家长对放学后学生活动的实际需求,我校将遵循“基于需求、分步实施”的原则,自20xx学年起将选择二年级先行试点,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再向其他年级、班级推广。

  我校“快乐30分”试点方案,将通过张贴通告、校园网、学校微信、家校联系平台等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

  2、挖掘资源,联动推进。

  我校将充分利用学校操场、专用教室、图书馆等场所为学生提供可自主选择的拓展活动,将“快乐30分”拓展活动与城市学校少年宫活动、快乐拓展日活动以及学校社团活动相结合,做好顶层设计,校长室、教导处、德育室、大队部及各学科教研组上下联动,同步推进,同时将整合校内资源、集团成员校共享资源,充分吸收家长志愿者、社区和社会专业力量共同参与,做到联动推进。

  3、提高质量,增强引力。

  我校将尊重、顺应学生认知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保护和激发学生的.好奇心与求知欲,倡导自主、合作、实践、探究的学习方式,让学生经历实践与探究的过程。

  在实施过程中,我校将深入开展“快乐30分”主题研修活动,不断提高活动设计和实施效果,并结合学校对学生的日常评价机制,积极开展“快乐30分”表现性评价,鼓励和尊重学生多样化的活动表现和体验,注重形成“评价—改进—提高”的长效机制。

  四、具体做法:

  1、实施时间:

  20xx学年度“快乐30分”拓展活动每周安排4天:

  每周一~周四下午3:30~4:00

  二年级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

  2、实施内容:

  20xx学年度我校除安排学生完成学校作业外,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为学生提供一些可自主选择的活动内容,如田径、足球、击剑、集邮、绘画、合唱、舞蹈、头脑OM等社团活动;利用好家长资源开设好“智爸慧妈”家长课程;利用“小思阅读”平台开展好读书活动;开展好民间体育大活动;对部分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差补缺,丰富学生学习经历,努力使学生在原有基础上得到发展。

  20xx学年度具体安排如下:

  活动时间

  周一

  15:30~16:00

  周二

  15:30~16:00

  周三

  15:30~16:00

  周四

  15:30~16:00

  活动内容

  民间体育大活动

  1、语文学科补差补缺;

  2、舞蹈、合唱、

  集邮、足球、田径等社团活动;

  3、“小思阅读”活动。

  “智爸慧妈”家长课程

  1、数学学科补差补缺;

  2、儿童贴画、头脑OM、机器人、足球、击剑、古筝等社团活动;

  3、“小思阅读”活动。

  活动地点

  大操场

  各班教室、城市学校少年宫各活动教室及图书馆。

  各班级教室

  各班教室、城市学校少年宫各活动教室及图书馆。

  3、实施保障:

  (1)学校为“快乐30分”拓展活动的更好开展,届时将向二年级学生开放操场及图书馆、合唱室、舞蹈房、美术室、科技室、电脑房、击剑室等专用教室。

  (2)学校将为学生配置一些活动材料,并安排好相关教师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活动,加强规范管理,确保拓展活动安全有序。明确特异体质学生适宜参加的活动项目,避免引发人身伤害事故。要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规范处置各类突发情况。

  (3)结合教师的业务专长,合理安排指导(辅导)教师,提高相关教师对此项工作的高度认识,并将教师工作量和工作实绩纳入教师绩效考核管理工作之中。

  (4)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快乐30分”活动的顺利开展,用好相关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水丰路小学

  20xx、8

试点方案 篇2

  为保证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区的顺利开展,确保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计划。

  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xx年1月—5月) 按照上级要求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组织的组建、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开展必要的宣传活动等准备工作。

  (二)启动阶段(6月—7月) 建立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颁布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并举行交接仪式;组织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到其它省(市)试点地区参观学习;工作组人员及派驻的监狱警察全面到位。

  (三)全面实施阶段(8月—11月) 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区各镇(乡、街道)遵守各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的质量。

  (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 总结前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揭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

  1、区公安分局及时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将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移送给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送达各相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剥去政治权利或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应及时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被告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将《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连同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余刑1年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管理机关收监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1年的,交看守所执行。

  4、人民法院对在押的服刑罪犯裁定假释后,应及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提请假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押犯所在的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在办理释放手续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假释裁定书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5、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对在押的服刑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在5日将审批表副本4份送达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押犯单位在办理出监(所)手续时,将原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审批表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6、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对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附加剥去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办理释放手续的同时,应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7、上述条款中涉及监狱等上级部门的'按上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规定办理。

  8、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看守所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分别转送给相关司法所、公安派出所。

  9、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10、对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按照《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

  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检查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工作计划《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计划》。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

  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势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镇(乡、街道)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以区为单位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理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6、符合试学条件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部门应当选择适当的学校安排其试学。

  7、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

  (三)社区矫正的解除

  1、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应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并会同公安派出所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满鉴定情况,由区公安分局通报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关押监狱和看守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管制、剥去政治权利人员的《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签发。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收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送区公安分局审核。其中保外就医的,由区公安分局通知其原收押监狱、看守所收监(所)执行;因其他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区公安分局提请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的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同时,将有关的审查、审核意见和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表等有关材料分别抄送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原收押监狱、看守所。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三)建档统计制度 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区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 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五)监督检查制度 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上述机关调阅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资料。可以向上述机关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可以找社区矫正对象谈话。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收监执行的,可以向区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向原收押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监督的同时,社区矫正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要积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检查,要通过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公平、公正执法。

  (六)奖惩考核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将列入区政府对各镇(乡、街道)和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及时予

试点方案 篇3

  学校是青少年社会化的重要场所,是青少年迈入社会前最重要的支持系统之一。青少年的智能是多元的,在校老师对于学生学业以外的支持需要虽有一定了解,但限于教学任务、教学时间、教学角色的影响,无法为每个学生提供多元化服务。相对忽视了青少年其他方面潜能的发展,以致很多无法在学业上冒尖的学生往往得不到学校、家庭甚至朋友的尊重,自身潜能也得不到很好的挖掘。他们为了表现和肯定自我,免不了把精力放在其他方面,有的'甚至成为“问题青少年”,徘徊在犯罪的边缘。对此,社工可以提供一种生活体验教育,与学校提供的正规教育相互配合,以达到发展学生多元智能的目的,从而让更多的学生能在学校获得成功感和效能感,减少走上歧途的机会。

  青少年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源于他们自身,而是由于其成长中所处的家庭、学校、社区等各个系统没有很好地满足其需求。对此,专业社工恰恰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以预防和减少我市未成年人及青少年犯罪为目标,借鉴发达国家对未成年人、青少年保护经验和香港、上海、深圳等地的“驻校社工”的做法,进一步推动青少年服务工作,进而开展社工服务介入学校的工作。

  【服务对象】

  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在校的学生、校内老师及学生家长,服务范围涵盖所有涉及学生有关的问题,包括身心成长问题、学校生活得适应问题、行为和情绪问题、人际关系处理、家庭问题、不良行为矫正等等。

  【服务宗旨】

  通过社工与校方及家长合作,协助学生面对求学成长过程中的问题,使他们在学业、社交、情绪、人格方面能有更健康的发展,加强学生、教师、学校、父母与社区的联系。

  【介入领域】

  对个别学生的介入

  对家庭的介入

  对团体的介入

  对班级的介入

  对社区的介入

  【服务方式】

  (一)个案服务

  协助处理学生面对因困难而引发不良行为以及情绪问题,包括面谈辅导和电话辅导、书信辅导。并于有需要提供转介服务予其他服务。

  (二)小组辅导

  通过小组工作、小组活动、讲座、沙龙等形式,以协助学生、教师解决其在群体所遇到的共有问题。

  学生辅导篇

  辅导对象

  辅导

  内容

  辅导目的

  学生

  自我认识

  协助学生认识不良情绪对自己生活、学习所带来的危害;寻找缓解和消除不良情绪方法,增强自己情绪的调控能力,做自己情绪的主人。

  情绪管理

  培养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消除自卑或自负心理,指导学生学习培养自信心的方法。

  人际交往

  通过开展各种小组活动,培养学生人际交往能力,提高学生之间的相互合作水平以及团队精神。

  意志力

  学习动机

  职业教育

  辅导学生成功认识职业,适应社会环境,让学生懂得自己本专业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危机干预

  对遇到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学生进行心理危机干预辅导,避免学生自伤或伤及他人,另外协助他恢复心理平衡与动力。

  志愿者培训

  其他

  教师辅导篇:

  辅导对象

  辅导内容

  辅导目的

  教师

  情绪管理

  压力管理

  沟通技巧

  心理咨询理论

  心理咨询技巧

  心理危机防护和干预技巧

  其他

  (三)社区活动

  组织学校学生志愿者、教师志愿者或家长志愿者开展各种有指导及教育意义的活动,让学生们走进社区,体验生活。

  【工作规划】

  第一阶段:

  1、招聘和培训学校社工

  准社工培训

  邀请专业社工、民政局和一些高校的专家学者,针对学校情况的专门培训

  2、宣传工作

  第二阶段:试点阶段

  X间学校,根据学校的特点和要求,提供适应的服务项目。

  第三阶段:

  探索出一条具有珠海特色的学校社工之路。

试点方案 篇4

  根据《印发xx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示范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xx〕48号)要求,我区被xx市政府确定为区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试点。为完成试点建设任务,推动我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深入开展,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建立与完善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向上级政府备案包括区政府向市政府备案制度。

  二、工作要求

  为完成试点建设任务,我区今年将建立、健全以下六项制度:

  (一)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宣传教育制度;

  (二)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统计制度;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制度;

  (四)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制度;

  (五)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纠正制度;

  (六)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考核制度。

  三、工作安排

  (一)发动阶段(4月份)

  印发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到各镇(街道)及职能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建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试点做好充分准备,指定专人负责实施落实该方案,各单位原则上由分管法制的领导及法制员负责。人员名单请按附件格式于4月27日前报区法制局。

  (二)实施阶段(4?10月份)

  1. 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宣传教育制度

  (1)充分利用区法制局网站做宣传。4月前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相关规定、备案工作流程和报备所需材料及其格式放到区法制局网,既扩大宣传范围,也便于报备责任单位随时了解和运用。

  (2)把法制员培训班作为教育阵地。拟于6月份举办南海区年度法制员培训班,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工作为培训主题,结合我区规范性文件没有报备和报备材料不符合要求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设定授课内容。同时,为各镇(街道)、职能部门提供交流经验的平台,共同查找问题,解决问题,以此促进备案工作由上级机关督促约束向下级机关自觉履行转变。

  2. 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统计制度

  区法制局继续做好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向xx市政府备案的.具体工作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区法制局应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上报xx市政府备案。同时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统计工作,每月10日前对上一个月的备案情况做好统计分析,防止出现漏报、迟报情形,也便于及时掌握我区发布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为政府制订相关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3. 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制度

  各镇(街道)、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区法制局备案。为防止迟报、不报、漏报等现象发生,建立规范性文件检查制度,包括规范性文件备案季度检查制度和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大检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监督。

  (1)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季度检查制度。要求各镇(街道)、职能部门每季度在指定日期(即4月27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向区法制局报送上一季度的发文目录。通过检查发文目录,发现存在规范性文件未向区法制局报送备案的,通知备案责任单位限期备案。逾期仍未备案的,按《规定》第24条处理。通过季检,督促各镇(街道)、职能部门在平时重视备案工作。

  (2)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大检查。8月份,由区法制局组织人员对全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进行检查,全面掌握、分析备案情况,及时发现备案工作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对策措施,为我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试点积累经验。

  4. 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制度

  针对目前存在的报备不及时、应备不备、集中报备、年底突击补报等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报备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通报制度,包括实行季度公布制度和年度通报制度。

  (1)实行按季度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对各镇(街道)、职能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区法制局审查后登记,每季度通过《政府法制简报》、区法制局网站对外公布1次,并将公布的季度目录抄送区政府。

  (2)建立年度规范性文件通报制度。10月份,区法制局将各镇(街道)、职能部门的发文情况、规范性文件的数量、报送备案情况、目录审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向全区进行通报。

  5. 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纠正制度

  区法制局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中明确提出修改或废止要求,制发机关必须在接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改正,并将改正结果报区法制局。如对意见书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意见书不提出异议,又不自行修改或废止的,区法制局应报请区政府对该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

  6.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考核制度

  在去年实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绩效与作风年度考评考核项目的基础上,今年将结合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情况、报备情况、法制审查情况和公布情况等作为考核内容,量化为具体分值,直接与奖惩挂钩,使其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使各镇(街道)、职能部门的工作有目标、有方向,促其增强法制意识。

  (三)总结阶段(10月份)

  各镇(街道)、职能部门对今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及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0月10日前报区法制局。区法制局综合全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并于10月下旬将试点的情况总结成材料报市法制局。

试点方案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3号),保证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商业银行直接出资作为主要股东、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募集和管理基金。试点初期,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它类型的基金。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负责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从商业银行总体风险监管的角度,审查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并依法出具商业银行可以对外投资的监管意见。

  第七条 经中国银监会出具同意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意见的'商业银行,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批。

  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八条 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条款外,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及股东资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十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与其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仅以出资额对所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工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得用于购买其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提供融资支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可以代理销售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但在代销基金时,不得在销售期安排、服务费率标准、参与基金产品开发等方面,提供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不得歧视其他代销基金,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不得以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由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制定。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募集的基金种类,由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制定相关风险监管指标计算标准,并实施并表监管。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募集和管理的基金实施监督管理,保证基金财产的合法运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进行备案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依法实施监管过程中,要及时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收购基金管理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选定试点银行,并根据试点情况和市场发展需要,共同商定试点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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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点方案集锦5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常常需要预先准备方案,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方面进行安排的书面计划。那么你有了解过方案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试点方案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试点方案集锦5篇

试点方案 篇1

  为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课改,服务学生,进一步丰富学生放学后的学习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小学试行“快乐30分”拓展活动的通知》(沪教委基[20xx]37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小学生放学看护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xx]8号)要求,我校从20xx学年开始将认真组织试行“快乐30分”拓展活动,并继续为家庭看护确有困难的学生提供看护服务。

  一、指导思想:

  基于本校学生及其家长的现实需求,整合多种资源,面向学生开展好“快乐30分”的课后校园活动和看护服务,让家长有更多的获得感,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和空间,培养兴趣,提高综合素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成立“快乐30分”拓展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三、实施原则:

  1、基于需求,分步实施。

  在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指导下,根据我校自身校本资源状况和学生、家长对放学后学生活动的实际需求,我校将遵循“基于需求、分步实施”的原则,自20xx学年起将选择二年级先行试点,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再向其他年级、班级推广。

  我校“快乐30分”试点方案,将通过张贴通告、校园网、学校微信、家校联系平台等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

  2、挖掘资源,联动推进。

  我校将充分利用学校操场、专用教室、图书馆等场所为学生提供可自主选择的拓展活动,将“快乐30分”拓展活动与城市学校少年宫活动、快乐拓展日活动以及学校社团活动相结合,做好顶层设计,校长室、教导处、德育室、大队部及各学科教研组上下联动,同步推进,同时将整合校内资源、集团成员校共享资源,充分吸收家长志愿者、社区和社会专业力量共同参与,做到联动推进。

  3、提高质量,增强引力。

  我校将尊重、顺应学生认知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保护和激发学生的.好奇心与求知欲,倡导自主、合作、实践、探究的学习方式,让学生经历实践与探究的过程。

  在实施过程中,我校将深入开展“快乐30分”主题研修活动,不断提高活动设计和实施效果,并结合学校对学生的日常评价机制,积极开展“快乐30分”表现性评价,鼓励和尊重学生多样化的活动表现和体验,注重形成“评价—改进—提高”的长效机制。

  四、具体做法:

  1、实施时间:

  20xx学年度“快乐30分”拓展活动每周安排4天:

  每周一~周四下午3:30~4:00

  二年级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

  2、实施内容:

  20xx学年度我校除安排学生完成学校作业外,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为学生提供一些可自主选择的活动内容,如田径、足球、击剑、集邮、绘画、合唱、舞蹈、头脑OM等社团活动;利用好家长资源开设好“智爸慧妈”家长课程;利用“小思阅读”平台开展好读书活动;开展好民间体育大活动;对部分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差补缺,丰富学生学习经历,努力使学生在原有基础上得到发展。

  20xx学年度具体安排如下:

  活动时间

  周一

  15:30~16:00

  周二

  15:30~16:00

  周三

  15:30~16:00

  周四

  15:30~16:00

  活动内容

  民间体育大活动

  1、语文学科补差补缺;

  2、舞蹈、合唱、

  集邮、足球、田径等社团活动;

  3、“小思阅读”活动。

  “智爸慧妈”家长课程

  1、数学学科补差补缺;

  2、儿童贴画、头脑OM、机器人、足球、击剑、古筝等社团活动;

  3、“小思阅读”活动。

  活动地点

  大操场

  各班教室、城市学校少年宫各活动教室及图书馆。

  各班级教室

  各班教室、城市学校少年宫各活动教室及图书馆。

  3、实施保障:

  (1)学校为“快乐30分”拓展活动的更好开展,届时将向二年级学生开放操场及图书馆、合唱室、舞蹈房、美术室、科技室、电脑房、击剑室等专用教室。

  (2)学校将为学生配置一些活动材料,并安排好相关教师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活动,加强规范管理,确保拓展活动安全有序。明确特异体质学生适宜参加的活动项目,避免引发人身伤害事故。要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规范处置各类突发情况。

  (3)结合教师的业务专长,合理安排指导(辅导)教师,提高相关教师对此项工作的高度认识,并将教师工作量和工作实绩纳入教师绩效考核管理工作之中。

  (4)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快乐30分”活动的顺利开展,用好相关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水丰路小学

  20xx、8

试点方案 篇2

  为保证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区的顺利开展,确保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计划。

  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xx年1月—5月) 按照上级要求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组织的组建、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开展必要的宣传活动等准备工作。

  (二)启动阶段(6月—7月) 建立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颁布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并举行交接仪式;组织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到其它省(市)试点地区参观学习;工作组人员及派驻的监狱警察全面到位。

  (三)全面实施阶段(8月—11月) 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区各镇(乡、街道)遵守各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的质量。

  (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 总结前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揭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

  1、区公安分局及时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将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移送给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送达各相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剥去政治权利或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应及时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被告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将《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连同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余刑1年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管理机关收监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1年的,交看守所执行。

  4、人民法院对在押的服刑罪犯裁定假释后,应及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提请假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押犯所在的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在办理释放手续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假释裁定书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5、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对在押的服刑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在5日将审批表副本4份送达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押犯单位在办理出监(所)手续时,将原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审批表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6、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对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附加剥去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办理释放手续的同时,应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7、上述条款中涉及监狱等上级部门的'按上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规定办理。

  8、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看守所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分别转送给相关司法所、公安派出所。

  9、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10、对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按照《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

  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检查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工作计划《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计划》。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

  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势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镇(乡、街道)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以区为单位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理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6、符合试学条件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部门应当选择适当的学校安排其试学。

  7、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

  (三)社区矫正的解除

  1、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应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并会同公安派出所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满鉴定情况,由区公安分局通报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关押监狱和看守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管制、剥去政治权利人员的《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签发。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收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送区公安分局审核。其中保外就医的,由区公安分局通知其原收押监狱、看守所收监(所)执行;因其他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区公安分局提请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的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同时,将有关的审查、审核意见和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表等有关材料分别抄送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原收押监狱、看守所。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三)建档统计制度 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区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 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五)监督检查制度 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上述机关调阅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资料。可以向上述机关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可以找社区矫正对象谈话。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收监执行的,可以向区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向原收押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监督的同时,社区矫正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要积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检查,要通过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公平、公正执法。

  (六)奖惩考核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将列入区政府对各镇(乡、街道)和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及时予

试点方案 篇3

  学校是青少年社会化的重要场所,是青少年迈入社会前最重要的支持系统之一。青少年的智能是多元的,在校老师对于学生学业以外的支持需要虽有一定了解,但限于教学任务、教学时间、教学角色的影响,无法为每个学生提供多元化服务。相对忽视了青少年其他方面潜能的发展,以致很多无法在学业上冒尖的学生往往得不到学校、家庭甚至朋友的尊重,自身潜能也得不到很好的挖掘。他们为了表现和肯定自我,免不了把精力放在其他方面,有的'甚至成为“问题青少年”,徘徊在犯罪的边缘。对此,社工可以提供一种生活体验教育,与学校提供的正规教育相互配合,以达到发展学生多元智能的目的,从而让更多的学生能在学校获得成功感和效能感,减少走上歧途的机会。

  青少年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源于他们自身,而是由于其成长中所处的家庭、学校、社区等各个系统没有很好地满足其需求。对此,专业社工恰恰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以预防和减少我市未成年人及青少年犯罪为目标,借鉴发达国家对未成年人、青少年保护经验和香港、上海、深圳等地的“驻校社工”的做法,进一步推动青少年服务工作,进而开展社工服务介入学校的工作。

  【服务对象】

  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在校的学生、校内老师及学生家长,服务范围涵盖所有涉及学生有关的问题,包括身心成长问题、学校生活得适应问题、行为和情绪问题、人际关系处理、家庭问题、不良行为矫正等等。

  【服务宗旨】

  通过社工与校方及家长合作,协助学生面对求学成长过程中的问题,使他们在学业、社交、情绪、人格方面能有更健康的发展,加强学生、教师、学校、父母与社区的联系。

  【介入领域】

  对个别学生的介入

  对家庭的介入

  对团体的介入

  对班级的介入

  对社区的介入

  【服务方式】

  (一)个案服务

  协助处理学生面对因困难而引发不良行为以及情绪问题,包括面谈辅导和电话辅导、书信辅导。并于有需要提供转介服务予其他服务。

  (二)小组辅导

  通过小组工作、小组活动、讲座、沙龙等形式,以协助学生、教师解决其在群体所遇到的共有问题。

  学生辅导篇

  辅导对象

  辅导

  内容

  辅导目的

  学生

  自我认识

  协助学生认识不良情绪对自己生活、学习所带来的危害;寻找缓解和消除不良情绪方法,增强自己情绪的调控能力,做自己情绪的主人。

  情绪管理

  培养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消除自卑或自负心理,指导学生学习培养自信心的方法。

  人际交往

  通过开展各种小组活动,培养学生人际交往能力,提高学生之间的相互合作水平以及团队精神。

  意志力

  学习动机

  职业教育

  辅导学生成功认识职业,适应社会环境,让学生懂得自己本专业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危机干预

  对遇到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学生进行心理危机干预辅导,避免学生自伤或伤及他人,另外协助他恢复心理平衡与动力。

  志愿者培训

  其他

  教师辅导篇:

  辅导对象

  辅导内容

  辅导目的

  教师

  情绪管理

  压力管理

  沟通技巧

  心理咨询理论

  心理咨询技巧

  心理危机防护和干预技巧

  其他

  (三)社区活动

  组织学校学生志愿者、教师志愿者或家长志愿者开展各种有指导及教育意义的活动,让学生们走进社区,体验生活。

  【工作规划】

  第一阶段:

  1、招聘和培训学校社工

  准社工培训

  邀请专业社工、民政局和一些高校的专家学者,针对学校情况的专门培训

  2、宣传工作

  第二阶段:试点阶段

  X间学校,根据学校的特点和要求,提供适应的服务项目。

  第三阶段:

  探索出一条具有珠海特色的学校社工之路。

试点方案 篇4

  根据《印发xx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示范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xx〕48号)要求,我区被xx市政府确定为区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试点。为完成试点建设任务,推动我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深入开展,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建立与完善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向上级政府备案包括区政府向市政府备案制度。

  二、工作要求

  为完成试点建设任务,我区今年将建立、健全以下六项制度:

  (一)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宣传教育制度;

  (二)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统计制度;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制度;

  (四)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制度;

  (五)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纠正制度;

  (六)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考核制度。

  三、工作安排

  (一)发动阶段(4月份)

  印发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到各镇(街道)及职能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建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试点做好充分准备,指定专人负责实施落实该方案,各单位原则上由分管法制的领导及法制员负责。人员名单请按附件格式于4月27日前报区法制局。

  (二)实施阶段(4?10月份)

  1. 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宣传教育制度

  (1)充分利用区法制局网站做宣传。4月前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相关规定、备案工作流程和报备所需材料及其格式放到区法制局网,既扩大宣传范围,也便于报备责任单位随时了解和运用。

  (2)把法制员培训班作为教育阵地。拟于6月份举办南海区年度法制员培训班,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工作为培训主题,结合我区规范性文件没有报备和报备材料不符合要求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设定授课内容。同时,为各镇(街道)、职能部门提供交流经验的平台,共同查找问题,解决问题,以此促进备案工作由上级机关督促约束向下级机关自觉履行转变。

  2. 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统计制度

  区法制局继续做好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向xx市政府备案的.具体工作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区法制局应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上报xx市政府备案。同时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统计工作,每月10日前对上一个月的备案情况做好统计分析,防止出现漏报、迟报情形,也便于及时掌握我区发布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为政府制订相关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3. 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制度

  各镇(街道)、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区法制局备案。为防止迟报、不报、漏报等现象发生,建立规范性文件检查制度,包括规范性文件备案季度检查制度和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大检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监督。

  (1)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季度检查制度。要求各镇(街道)、职能部门每季度在指定日期(即4月27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向区法制局报送上一季度的发文目录。通过检查发文目录,发现存在规范性文件未向区法制局报送备案的,通知备案责任单位限期备案。逾期仍未备案的,按《规定》第24条处理。通过季检,督促各镇(街道)、职能部门在平时重视备案工作。

  (2)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大检查。8月份,由区法制局组织人员对全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进行检查,全面掌握、分析备案情况,及时发现备案工作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对策措施,为我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试点积累经验。

  4. 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制度

  针对目前存在的报备不及时、应备不备、集中报备、年底突击补报等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报备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通报制度,包括实行季度公布制度和年度通报制度。

  (1)实行按季度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对各镇(街道)、职能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区法制局审查后登记,每季度通过《政府法制简报》、区法制局网站对外公布1次,并将公布的季度目录抄送区政府。

  (2)建立年度规范性文件通报制度。10月份,区法制局将各镇(街道)、职能部门的发文情况、规范性文件的数量、报送备案情况、目录审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向全区进行通报。

  5. 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纠正制度

  区法制局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中明确提出修改或废止要求,制发机关必须在接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改正,并将改正结果报区法制局。如对意见书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意见书不提出异议,又不自行修改或废止的,区法制局应报请区政府对该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

  6.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考核制度

  在去年实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绩效与作风年度考评考核项目的基础上,今年将结合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情况、报备情况、法制审查情况和公布情况等作为考核内容,量化为具体分值,直接与奖惩挂钩,使其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使各镇(街道)、职能部门的工作有目标、有方向,促其增强法制意识。

  (三)总结阶段(10月份)

  各镇(街道)、职能部门对今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及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0月10日前报区法制局。区法制局综合全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并于10月下旬将试点的情况总结成材料报市法制局。

试点方案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3号),保证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商业银行直接出资作为主要股东、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募集和管理基金。试点初期,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它类型的基金。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负责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从商业银行总体风险监管的角度,审查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并依法出具商业银行可以对外投资的监管意见。

  第七条 经中国银监会出具同意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意见的'商业银行,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批。

  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八条 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条款外,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及股东资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十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与其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仅以出资额对所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工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得用于购买其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提供融资支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可以代理销售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但在代销基金时,不得在销售期安排、服务费率标准、参与基金产品开发等方面,提供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不得歧视其他代销基金,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不得以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由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制定。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募集的基金种类,由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制定相关风险监管指标计算标准,并实施并表监管。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募集和管理的基金实施监督管理,保证基金财产的合法运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进行备案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依法实施监管过程中,要及时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收购基金管理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选定试点银行,并根据试点情况和市场发展需要,共同商定试点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