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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检查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扎实开展,往往需要预先制定好方案,方案属于计划类文书的一种。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财务检查方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财务检查方案1
一、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方法
这次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执
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适应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法》和财经法规的学习,认真检查土地专项资金在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纠正管理中存在的征收不到位、使用不及时和支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更好地维护国有土地资产的合法收益,推进资源管理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转变,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和国土资源事业的健康发展。
这次专项资金财务检查的原则和方法是:自查为主、抽查为辅,点面结合、突出重点,认真整改、区别对待,建章建制、规范管理。
(一)自查为主、抽查为辅。这次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
查工作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进行,强调以自查为主,抽查为辅的原则。
因此,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的基础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自查自纠;同时,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此次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纪检、监察和执法部门参加。
(二)点面结合、突出重点。
这次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采取点面结合方式进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对所有土地专项资金包括土地资产收益(含土地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做到重点突出。
在收入检查方面,要重点突出对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等专项收入(收益)的自查自纠工作;在支出检查方面,要重点突出对土地专项资金使用的自查自纠工作;在管理制度检查方面,要突出建立健全制度,以及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
同时,对在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发现的与资金有关、尚未处理的问题也要作为检查的重点认真检查,并配合治理整顿办公室进行整改,以促进检查工作全面、有效进行,保质保量地完成。
(三)认真整改、区别对待。
针对土地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立足于在查清底数、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要着重纠正土地专项资金征收不到位、使用不及时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同时,对尚未建立管理制度的,要限期建立;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实行自查从轻、被查从严的原则。
对于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凡是依法自查自纠的,可从轻处理,今后可不再作为问题提出;凡被查出的问题,包括通过上级抽查或群众举报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理:对在检查过程中仍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建章建制、规范管理。
开展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检查发现土地专项资金在征收、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整改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章和制度,建立规范专项资金征管,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因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与土地专项资金征管有关的规章和制度建设。
对按法律、法规规定该建立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办法,要按规定认真研究,尽快制定、印发执行;对已经建立的,要在抓好贯彻、落实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和适应工作变化的要求做好完善和健全工作;特别是对检查工作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分析和研究,尽快建立制度和办法,予以解决和完善,以进一步规范土地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二、检查工作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此次专项资金财务检查的范围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20xx年各项土地收益、专项资金和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专项资金收入的种类。
主要摸清本部门(单位)土地收益、土地专项收入和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种类;查清土地专项收入收费项目的确立、审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范围和标准是否依法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是否存在违规设立收费项目等问题。
(二)专项资金收入的征收情况。
主要是检查各种专项资金收入的收取是否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足额收取,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违规、越权减免专项资金收入,应征未征或少征的问题;收取各项收费是否按规定使用合法的收费收据;收取的各项收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是否存在违规设立收入过渡户和不按规定的时间缴交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问题,以及坐支、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收入的问题。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主要是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和支出范围,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下达和资金的拨付是否及时,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四)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主要检查各种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是否按规定建立,与土地专项资金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办法是否得到贯彻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是否得到贯彻和执行等。
三、检查工作的部署和安排
这次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采取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查自纠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和自查阶段(9月16日至10月31日)。部决定于9月17日召开全国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工作会议,同时,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的通知》,制定了《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方案》。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方案》的部署和安排,迅速组织制定本地区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方案,及时进行检查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要按部《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方案》和本地区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方案规定的检查内容、时限和要求,认真开展土地专项资金的自查工作。
同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成立主管厅长任组长,财务、规划、耕保、土地利用、地籍、纪检、监察、执法等部门参加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得力人员成立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办公室,具体负责检查工作。
部将适时召开专门座谈会、汇报会,抽查各地检查工作的动员部署和自查情况。部还将印发与检查工作有关的学习资料,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学习、对照检查和整改。
(二)整改和建章建制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摸清土地专项资金基本情况、查清底数的基础上,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现行法律、法规、制度和办法的规定进行认真处理,按规定该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该转为中介收费的要坚决转,该降低收费标准的要坚决降低;该纠正问题的要主动纠正;该立案查处的案件要立案查处。同时,做好建章建制工作。
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同时,要选择一些大案要案认真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经依法严肃处理的,上级部门可以不再处理;对不主动依法处理的,上级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查处。
财务检查方案2
一、涉案财物清理情况
我院认真贯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某市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工作要求,严格遵照关于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相关部署,规范开展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完成了涉案财物管理的信息化升级、保管场所设置,完善了相应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全部涉案财物进行流转、处置。截至20xx年,我院无积压和未依法处理的涉案财物。
二、涉案财物管理及清查举措
一是职责分工明确,多部门专人专职进行管理。我院办公室、综合业务部、各业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进行日常管理,根据上级要求联合进行专项清查。一是由综合业务部员额检察官牵头涉案财物专项清查工作,对历年来办案部门、计财部门涉及的案款、物品进出口实现全流程监控以及督促;二是坚持每月末定期盘查机制,督促办案部门、财务部门及时依法依规处置涉案款物,并通过对涉案款物处置环节进行专项流程监控,不断提高办案人员在涉案款物问题上的程序规范意识;三是坚持对各类案件涉案款物情况实时监控并在统一业务系统内进行入库、出库核对备查,保证账实一致,持续保持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零积压”。
二是建设并规范使用专门的涉案物品保管区。该区域总面积xx平方米,保管区正式启用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物联与监控系统,与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相连结,实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通过配备专属二维码、扫码枪扫描及绑定RFID卡,实时显示各类案件涉案财物在库状态,同时启用专门的监控安防设备确保涉案财物保管区的安全。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促进规范管理。我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并完善了《某市XX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出入库管理制度》、《某市XX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保管制度》、《某市XX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流程》、《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接收审查规定》等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办案人员对涉案财物的职权和责任。相关制度均已上墙,让业务部门、计财部门和综合部门干警熟悉掌握并灵活运用涉案财物处置流程,实现涉案财物管理系统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之间的填录对接,不断加强办案人员办案水平和工作责任心。
四是广泛接受外界监督。我院在定期召开的`加强刑事诉讼权利保障、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座谈会上,向区政法委、律师代表们介绍我院在查封扣押冻结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工作情况、数据和主要举措,得到与会领导和律师代表的一致好评。同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对部分重点案件的案款扣押情况开展监督活动,让涉案财物处置过程更加公正透明。
三、存在的问题
“ 3+1”涉案财物信息集中管理系统上线以来,我院在该平台上严格审查侦查机关在平台推送的案件,认真核对案件信息及扣押财物与法律文书,凡是不符合移送规范要求的案件,均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正重报。20xx年系统升级后,原有的操作界面易黑屏、要求重新登陆间隔时间短、容易卡死崩坏等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在点击案件绑定、移送时仍不时卡顿、锁屏,对使用同一流程进行处置的案件没有设置批处理功能,建议下一步通过提升系统配置、优化系统功能予以解决。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注重贯彻落实,持续实现涉案财物零积压。我院将持续保持既有涉案财物运行制度的落实,对所有涉案案款、物品均遵循“案件受理应入库尽入库、案件流转及时出库”的原则,按照上级要求,办案部门、综合业务部、办公室严格按照工作范围和工作要求对涉案财物工作进行了职责分工。通过按月按季度及时清理,保障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的涉案财物工作中,没有应当处理而未处理的涉案财物,让零积压成为常态。
财务检查方案3
(一)根据工作方案,公司对本次专项活动作出如下组织部署:
1、公司总经理组织召开动员会并作出具体部署,要求工作小组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活动,切实查找存在问题与不足,制订整改措施并逐项落实到位,使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提高,财务检查工作自查报告。
2、公司财务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圳证监局《关于在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深证局发[xx]109号)(以下简称《专项活动通知》)、《关于填报
深圳辖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调查问卷
(以下简称《调查问卷》)、《关于深圳辖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常见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常见问题通报》)和公司现有的各种财务制度与文件。
3、公司财务负责人布置专项活动工作安排,就自查阶段的分工、要求与时间安排等作出部署,要求相关人员按规定时间认真完成自查内容,形成工作底稿和初步自查情况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4、公司审计室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制订审计计划并及时开展审计。
(二)根据工作方案,本次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如下:关于在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深证局发[xx]109号)(以下简称《专项活动通知》)、《关于填报
深圳辖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调查问卷
(以下简称《调查问卷》)、《关于深圳辖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常见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常见问题通报》)和公司现有的各种财务制度与文件。
3、公司财务负责人布置专项活动工作安排,就自查阶段的分工、要求与时间安排等作出部署,要求相关人员按规定时间认真完成自查内容,形成工作底稿和初步自查情况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4、公司审计室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制订审计计划并及时开展审计。
(二)根据工作方案,本次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如下》与《常见问题通报》分类整理、汇总自查内容,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自查报告
2、财务部副经理对财务人员的自查工作底稿与自查结果详细复核,对自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核查,并提出相应的自查核查结果,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3、财务负责人对财务部副经理的自查结果进行了审核,对自查底稿的内容完善提出指导意见,要求财务部按时提交专项活动自查报告。
4、按《工作方案》要求,财务部将自查底稿与自查报告提交公司审计室。
5、审计室按照制定的审计计划,依据深圳证监局相关文件要求对自查报告内容逐项稽核,并就与财务控制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同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听取审计委员会对自查工作的指导。
6、财务负责人就自查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自查内容、发现问题或存在的不足、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责任人等情况向总经理作出全面汇报;审计室就专项活动的稽核结果与建议形成内部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向总经理作出通报,整改报告《财务检查工作自查报告》。
7、根据自查情况与内部审计情况,形成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自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逐项对照《调查问卷》和《常见问题通报》进行了认真、全面地自查。公司在财务管理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性、资金管理和控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建设、财务信息系统使用和控制、财务会计内部管理控制等方面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规范,同时按相关文件的要求尚存在一定不足之处需进一步加以完善。为此,提出以下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认真加以落实:常见问题通报》分类整理、汇总自查内容,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自查报告
2、财务部副经理对财务人员的自查工作底稿与自查结果详细复核,对自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核查,并提出相应的自查核查结果,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3、财务负责人对财务部副经理的自查结果进行了审核,对自查底稿的内容完善提出指导意见,要求财务部按时提交专项活动自查报告。
4、按《工作方案》要求,财务部将自查底稿与自查报告提交公司审计室。
5、审计室按照制定的`审计计划,依据深圳证监局相关文件要求对自查报告内容逐项稽核,并就与财务控制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同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听取审计委员会对自查工作的指导。
6、财务负责人就自查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自查内容、发现问题或存在的不足、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责任人等情况向总经理作出全面汇报;审计室就专项活动的稽核结果与建议形成内部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向总经理作出通报,整改报告《财务检查工作自查报告》。
7、根据自查情况与内部审计情况,形成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自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逐项对照《调查问卷》和《常见问题通报》进行了认真、全面地自查。公司在财务管理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性、资金管理和控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建设、财务信息系统使用和控制、财务会计内部管理控制等方面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规范,同时按相关文件的要求尚存在一定不足之处需进一步加以完善。为此,提出以下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认真加以落实》中未对亲属回避、定期轮岗作出明确规定;
(3)未专门对公允价值计价、资产减值和预计负债制定标准与程序;
(4)《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中仅仅规定了原则性的责任追究条款,缺乏可操作性。整改措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中仅仅规定了原则性的责任追究条款,缺乏可操作性。整改措施》等有关规定,拟定《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拟修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亲属回避、定期轮岗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对公允价值计价、资产减值和预计负债核算要求,制订出可操作性的标准与程序;拟修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中的责任追究条款,对责任追究的范围、责任认定的具体标准、处罚措施以及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且责任追究与财务负责人的绩效考核挂钩。
(三)关于财务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存在问题:
财务人员对金蝶财务软件K3-V10.4版本的一些功能运用存在不完全熟悉、部分操作技能不熟练的情况。整改措施:
财务负责人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会计电算化知识全面业务技能与操作技巧的专门培训,同时与金蝶财务软件的售后技术支持加强联系,获得其技术指导和支持。
(四)关于财务会计内部管理控制方面存在问题:
财务部与客户的对账书面确认执行不到位。
整改措施:
财务部对重点客户核对销售货款,并书面确认核对结果。
整改期限:
xx7月31日前整改责任人:
财务检查方案4
一、司法会计活动的概念及主要活动类型
(一)司法会计活动的基本概念
司法会计活动,是指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涉案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状况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涉案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其中“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是指案件本身就包含着财务会计行为或内容的诉讼案件,或者案件事实虽不包含财务会计业务,但在诉讼中需要查明相关财务会计事实的诉讼案件。法律实务中,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经常会涉及到司法会计活动,常见的活动类型包括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司法会计活动属于法律诉讼活动,必须按照诉讼法律的规范进行,这也是司法会计活动区别于会计、审计活动的重要标志。
(二)司法会计活动包含的主要内容
根据长期的司法实践,将司法会计活动分为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检验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等四项基本活动类型。
1、司法会计检查。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涉案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依法进行专门检查的一项司法检查活动。具体是指案件在诉讼中所进行的查账、查物活动。司法会计检查是诉讼中最常见的司法会计活动,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类犯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司法会计检查活动且需多次实施。
2、司法会计鉴定。诉讼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针对诉讼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查明案件主要财务会计事实。实践中,同一案件司法会计鉴定的次数要少于司法会计检查活动的次数。甚至有些案件无需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或无法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3、司法会计检验。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检查、验证的专业技术活动,存在于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之中。司法会计检验是司法会计鉴定的必经程序。
4、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为了审查案件事实,对涉案的财务会计专业内容的文书证据进行的审查。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与前述三项活动不同之处在于其目的不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是为了审查案件事实,判明各项涉案文书证据是否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我国不同类型的司法会计活动主体
(一)称之为司法会计主体的前提条件
司法会计主体是指依法组织、实施司法会计活动的诉讼主体及诉讼参与人。司法会计主体概念仅出现于案件诉讼过程中,诉讼外的会计检查、检验、鉴定等活动主体不能称为司法会计活动主体。另外,根据诉讼法规定,具体案件的司法会计活动实施者需依法办理指派或聘请手续,不能自行参与司法会计活动。
(二)不同类型司法会计活动的主体分类
1、司法会计检查。《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由此可见,司法会计检查的主体为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诉讼机关的工作人员,即警官、检察官、法官、律师等。司法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接受指派或者聘请作为专家身份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协助其进行司法会计检查活动。
2、司法会计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为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或能够解决诉讼中特定财务会计问题以独立诉讼参与人身份参加鉴定活动的专家。实践中,检察机关技术部门配备专职司法会计人员解决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3、司法会计检验与文证审查。上文介绍过司法会计检验是司法会计鉴定的必经程序,因此司法会计检验活动的主体与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具有同一性。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主体则与司法会计检查主体一致,另外满足特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熟悉案情的人以及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参与到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活动中。
三、检察机关司法会计活动中有关活动主体存在的不规范现象
(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存在自侦自鉴现象
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中,某些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时,存在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既是本案件的侦查人员又针对案件中财务会计问题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的.现象,即同一案件中既赋予司法会计人员侦查权又赋予其鉴定权,这一做法显然是违背诉讼法律中有关回避制度规定的。根据规定诉讼机关司法会计人员出具鉴定意见时必须保持中立性,在案件诉讼中不能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的权利。例如,在检察机关中有些司法会计人员同时具有检察官身份,但是在同一案件诉讼中不能同时担任检察官和专家两个角色。
(二)混淆司法会计师与司法会计主体的概念
司法会计师,是指经过一定的职业认可程序产生,以从事司法会计活动为主的执业人员。实践中存在着司法会计主体专指司法会计师的说法,显然这种说法是不全面的。司法会计师与司法会计主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司法会计师属于职业概念,而司法会计主体属于诉讼概念,司法会计师是司法会计活动主体之一,而不是全部。例如,在司法会计检查中,案件侦查人员才是活动主体,而侦查人员并不一定具有司法会计师职业资格。
(三)以司法鉴定机构为主体的法人鉴定问题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司法会计鉴定主体为自然人,虽然《行政诉讼法》中仍保留专门性问题交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具体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应为自然人,法人机构只是起到代为组织实施安排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0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因此,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机构鉴定时,鉴定机构应该确定具体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告知送检方,由送检方制作《聘请书》送达具体的司法会计鉴定人。
四、针对前文所述不规范现象提出几点建议
(一)检察机关技术部门要加强司法会计业务宣传
检察业务实践中,法医鉴定与文检鉴定普遍被人们熟知,虽然从1985年开始,我国检察机关开始配备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专职从事司法会计活动,但是至今司法鉴定管理法律中未能将司法会计鉴定直接纳入司法鉴定管理范围。在基层检察机关中普遍存在着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不了解司法会计人员工作性质,司法会计人员处于闲置状态。因此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应该加大对司法会计专业的宣传力度,加强与自侦部门、公诉部门的沟通合作,针对具体案件提供行之有效的专业咨询与技术协助,提高业务部门对司法会计业务的认识度。
(二)明确司法会计人员责任
财务检查方案5
通知强调,检察机关要严格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规定执行;在履行侦查监督、审查起诉职责过程中,既要加强对自身办案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活动的监督,也要加强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的监督。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财物,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及时返还。对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涉案财物,应当移送法院,在判决时一并处理。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监督,促进审前返还程序依法正确适用。可能涉及不宜长期保存、易贬值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一些特定财物,在公开、公正的前提下,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批准后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依法保存。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涉案财物处置制度。一是建立相互监督制约制度。实行办案和保管相分离,严禁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防止违法处置。发现办案部门、保管部门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滥用职权等依法追究责任;办案人员、保管人员调换、侵吞、窃取、挪用涉案财物的,按贪污等依法追究责任。二是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涉案财物上缴中央国库制度。对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或指定地方异地查办的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承办案件检察院应将涉案财物统一上缴中央政法机关涉案财物账户,待判决生效后通过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入中央国库。三是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办案经费安排制度。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地方异地查办的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必要时提前预拨办案经费。
在建立完善机制、确保规范处置涉案财物方面,通知要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专门查询机制,完善违法所得追缴、执行工作机制,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完善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判机关、财政、人民银行等单位的协作配合机制,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通知强调,要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权利、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对于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检察机关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对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涉案财物处理决定请求抗诉的,检察机关要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抗诉的意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处置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属于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上级检察院要依法受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属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等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情况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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