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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施工方案

时间:2024-06-06 07:11:14 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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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施工方案

  为了确保我们的努力取得实效,常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一份好的方案一定会注重受众的参与性及互动性。方案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城市道路照明施工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城市道路照明施工方案

城市道路照明施工方案1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打基础、起势头,两年重攻坚、有看头,三年建长效、争一流”的工作要求,先点后面、示范带动,走出一条顺应人民期盼、适应时展、彰显特色的城市发展之路。

  “一年打基础、起势头”:到2020年底,启动并完成一批急需建设的城市品质提升项目,解决一批群众反映最集中、最突出的城市问题。

  “两年重攻坚、有看头”:到2021年底,按照责任分工,有序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实现城市品质有实质性提升。

  “三年建长效、争一流”:到2022年底,城市品质提升取得明显成效,城市辨识度、知名度、品牌度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风貌特色提升行动

  1.规划设计提升工程。强化规划引领,加强老城区整体规划研究。继续实施老城区河片区规划,梯次推进旧城改造和沿河开发。(责任单位:规划站、国土分局、各社区)

  2.建筑立面整治提升工程。根据《市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2019-2020年)》,拆除老城区和国省道沿线违法违规户外广告、大型立柱广告、墙体广告和门头牌匾等,对城区道路路灯灯杆各类现有广告牌匾、灯箱进行拆除,净化美化道路环境。按照规划设计标准,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出入口周围建筑外立面进行统一设计。实施老城区建筑立面整治提升工程,2021年完成主干道及城市出入口周围建筑外立面整治,2022年完成次干道两侧建筑外立面整治。(责任单位:城管分局、派出所、规划站、各社区)

  3.架空线路整治改造工程。根据《市通信电力管线规范整治工作方案(2019-2021年)》要求,结合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美丽村居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雨污分流改造、景观亮化提升、文明城市创建等,对具备条件的架空线路实施入地改造,对不具备条件的实施撤杆并线、捆扎、贴墙等规范整治,逐步消除各类城市“蜘蛛网”。2020年对老城区、主干道路、交通要道、重点部位进行整治,2021年整治范围延伸到背街小巷、次要部位和居民小区。(责任单位:城管分局、规划站、派出所、财政所、供电所、各通信运营企业、各社区)

  4.城市照明亮化提升工程。加强路灯相关设施巡查、维护,不断健全管理制度,每周两次夜间巡查,责任到人,发现故障及时维修解决。新交接道路路灯装灯率100%,城区主次干道亮灯率99%,照明设施完好率95%以上。实现主次干道路灯远程智能控制,确保新交接路灯100%安装路灯集中控制系统。分阶段改造城区路灯相关设施设备,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老化路灯箱变和路灯电缆,对城区路灯接线进行灌胶防水改造。2020年完成城区30%以上背街小巷功能性照明建设改造;2021年完成城区50%以上背街小巷功能性照明建设改造;2022年全部背街小巷功能性照明建设改造。(责任单位:城管分局、财政所、规划站、各社区)

  (二)蓝绿空间提升行动

  5.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深入推进河长制、湖长制,落实河湖管护责任,保护、修复、提升城区河湖、库塘、湿地水面等水生态资源,改善城区水生态环境质量。巩固黑臭水体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实现“长制久清”。继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全部按照海绵城市标准进行设计建设。(责任单位:水利站、规划站、财政所、城管分局、环保所、各社区)

  6.污水收集处理提升工程。开展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加强管网建设和修复,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采取污水处理厂和小型污水处理站相结合的方式,切实提高污水收集率。加快污泥处置项目的建设进度,尽快实现对污泥稳定性、无害化的处理处置。2021年全面完成省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目标。(责任单位:水利站、环保所、规划站、财政所、各社区)

  7.城市供水节水提升工程。优先利用引黄、引江地表水,合理利用当地地下水,提高水源保障能力。加强供水管网建设,提高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率,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推进健康管道分质直饮水项目实施,2022年实现城市建成区管道分质直饮水工程全覆盖。巩固节水型社会建设成果,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加强雨水、再生水等水资源收集利用,置换城市绿化、道路浇洒及生态用水。(责任单位:水利站、规划站、城管分局、财政所、各社区)

  8.园林绿化提档升级工程。贯彻落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争创省森林城市,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2020年,扎实推进济青高速、及西、北外环等城市周边道路沿线绿化景观提升工程。推进口袋公园、节点提升改造、绿道、人行步道建设。2021年,实施湖湿地公园、城市道路景观走廊建设,进一步提升绿化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满足市民需求。同时,提升园林、公园、城市绿地管护水平,彻底改变管而不严、抓而不实的现状,真正做到花艳、草密、树绿。(责任单位:林业站、基建办、城管分局、规划站、财政所、各社区)

  9.绿色建筑推广工程。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3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的规划、设计、建设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全力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7〕28号文件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滨政办发〔2017〕24号)要求,推广装配式建筑,因地制宜推进地热能等新能源应用,着力提高建筑节能降耗效率,加强绿色施工示范项目推广,鼓励发展绿色智慧建造科技示范工程。(责任单位:规划站、财政所、各社区)

  (三)空气洁净提升行动

  10.建设工地净化工程。健全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建筑工地严格落实“六项措施”,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市政、拆除、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合理降低土方作业范围,实施分段施工和湿法作业等抑尘措施。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运输车辆严格执行“十个必须”,杜绝随意撒漏。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责任单位:规划站、城管分局、环保所、派出所、水利站、交管所、财政所、各社区)

  11.环境卫生提升工程。全面推广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和

  深度保洁,道路保洁实现日常清扫深度化,作业流程制度化,保洁强度常态化,死角处置经常化。2020年老城区40%以上的主次干道实现深度保洁;2021年老城区50%以上的主次干道实现深度保洁;2022年60%以上主次干道实现深度保洁,提高城市环卫保洁专业化、市场化水平。(责任单位:环卫所、城管分局、派出所、卫健办、各社区)

  12.城市供气供暖提升工程。积极配合推进“气化”工程互联互通,加快天然气管网铺设,提高天然气输送能力。优先发展城市集中供热,推进供热管网向周边延伸,扩大集中供暖覆盖面,在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发展新能源供暖,提升清洁取暖比重,建立多能互补的供热体系。(牵头单位:规划站、财政所、供电所、各社区)

  (四)道路交通提升行动

  13.城市路网提升工程。严格贯彻落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统筹地上、地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严格城区道路挖掘审批管理。打通“断头路桥”,实施交通路口渠化改造和道路修整工程,建设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优化行人过街设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全力配合市直部门抓好2条道路建设,其中,支2路为南北走向,支13路为东西走向,道路北起规划黄山二路,东至郎君路,全长约1.357公里;黄山一路西起支2路,东至车管所路,全长约0.259公里。持续提高路网密度,优化城区道路体系。(责任单位:基建办、规划站、城管分局、财政所、派出所、各管线入廊单位、各社区)

  (五)城市功能提升行动

  14.居住环境改造提升工程。坚持居民自愿、自下而上的原则,对老旧小区的道路、绿化、环卫设施、供水设施、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电路、通信线路、供热设施、燃气设施、门禁、墙面等进行维修改造,到2022年力争完成城区2000年之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到“十四五”末基本改造完成居民有改造意愿的城区2005年之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提高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水平,坚持高标准、高品质配套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社区功能,将回迁安置房打造成“居住满意、生活便利、和谐美丽”的新型社区,让群众有更多的幸福感、获得感。加快家园项目建设,确保群众顺利回迁安置。将城中村、城边村旧村改造作为主攻方向,加快推进九大片区建设,确保成熟一批、改造一片,稳步提升城市档次和品位。(责任单位:规划站、财政所、城管分局、各社区)

  15.城市防汛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加大城市排水管网巡查力度,对淤积、堵塞、损坏的排水设施及时进行维护更换,确保排水管网安全畅通。解决城市道路积水问题,严格控制私接乱排、雨污混流等现象发生,保证排水泵站正常运行。结合实际情况,实施城市防汛排涝改造工程,保证城市安全度汛。2021-2022年,全力配合市直相关部门完成黄山五路(汽车站段)易涝路段改造。(责任单位:水利站、基建办、财政所、各社区)

  16.服务设施提升工程。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程,推进解决大班额,均衡配置师资力量,推进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水平。到2022年至少建设一处示范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新(改、扩)建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0所。有序推进各类体育场馆、学校、企业、机关所属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现公共体育设施智能管理、场馆预约等功能。(责任单位:文教办、卫健办、民政所规划站、财政所、各社区)

  17.公共停车场提升工程。进一步完善公共停车场规划布局,升级改造现有管理手段落后的公共停车场,逐步引入立体停车设施,提高车位运营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城区范围内具备开放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地实行对外开放,进一步缓解市民停车难问题。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地方案,推进智慧停车项目,疏堵结合、优化组合,从根本上解决市民难停车、乱停车问题。(责任单位:城管分局、规划站、财政所、各社区)

  (六)城市管理提升行动

  18.智慧城市建设工程。围绕智慧城市建设要求,推广大数据在民生服务、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加强数据共享与开放,推进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建设,推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应用,促进政府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领域的数字化转型。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的创新应用,推动跨领域、跨行业的数据融合和协同创新,以跨界融合提升发展潜能,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办、交管所、派出所、卫健办、安监站、环保所、城管分局、文教办、市场监管所、人社所、各社区)

  19.城市违建整治工程。按照“清理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发挥规划站牵头作用,强化部门联动联合惩戒和属地管理责任,坚决依法治理存量违法建设,对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依法依规即查即拆。启动城市无违建小区创建活动,逐步建立违建治理长效管控机制。(责任单位:规划站、城管分局、派出所、各社区)

  20.生活垃圾分类工程。实施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2020年,全街道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2021年城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覆盖达到50%;2022年城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逐步推进街道内各级各类学校实现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单位:环卫所、城管分局、文教办、卫健办、规划站、交管所、各社区)

  21.物业服务提升工程。认真落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积极推进街道社区的社会化管理、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在全街道物业行业成立物业行业党委,大力推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四位一体”社区管理模式。成立物业行业党委,推广“阳光透明酬金制”物业管理模式。建立物业行业征信管理体系,督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运作,以党建为引领,打造“红色物业”,通过“党建+数字化”管理模式,不断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党建办、物业办、民政所、财政所、规划站、各社区)

  22.安全运行提升工程。突出城市安全发展格局,推进危化品和污染企业搬迁、转产。加大城市以绿地系统为主的室外避险场地建设,确保居民就近疏散。加强河道蓝线、道路红线、尾矿坝安全线、燃热管线的划定管理,确保足够的安全距离。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以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为重点,适当延长设计使用年限,提高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地下人防工程,做到应配尽配。(责任单位:规划站、安监站、派出所、各社区)

  (七)重点片区引领行动

  23.重点片区建设工程。高品质高质量推动片区建设,充分发挥片区带动作用,使之成为城市发展新的增长极和引领区。以家园棚户区改造为引领,统筹推进河片区、范公商场电影院片区、中兴片区、马庄片区、城里片区、鄢家片区、南关片区、安家片区九大片区建设,以旧城改造、础设施配套完善、新商业区建设、绿色经济带打造为重点,全面提升老城区发展水平,推进城乡融合、城市扩容。(责任单位:规划站、财政所、基建办、各社区)

  (八)城市文化提升行动

  24.文化传承保护工程。坚持与时俱进,在发展中注重保护传承历史文化资源,完善一批老字号、文创中心,打造多元特色文化展示区。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模式,提升完善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功能。(责任单位:文化站、文教办、各社区)

  25.文明行为规范提升工程。按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强化市民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充分发挥市民参与城市品质提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市民自觉,提高文明素质。大力培育志愿者、义务监督员、市民巡访团等社会力量,从“衣食住行游”等各方面将文明意识融入市民日常生产生活。通过完善街道、社区(村)“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街道、社区(村)新时代文明实践阵地作用,推动志愿服务健康发展。通过互联网途径讲好故事,以全街道的历史文化、人文风情和文明实践为基础打造一批优秀的文化作品,引领青年参与到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提升中来,凝聚新青年建功文明城市创建的强大合力。广泛开展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市民和游客文明出行,加大对公共文化场所和景区景点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力度和不文明行为惩戒力度,不断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责任单位:文化站、民政所、派出所、城管分局、文教办、团工委、各社区)

  三、工作步骤

  城市品质提升行动自2020年开始,为期三年,至2022年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6月15日前)

  各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紧密对接上级行政部门和市政府文件精神,分别制定本行业城市品质提升行动的落实方案,作为今后开展工作的依据。结合街道行动计划,明确城市品质提升工作目标,根据上级要求,对亟需提升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贯彻落实。

  (二)品质提升阶段(2020年6月-2022年9月)

  根据品质提升工作方案,列出项目清单,落实项目资金,排出工作计划,确保按期完成。街道将根据工作方案,定期进行调度、督导、通报,适时组织现场观摩,推动工作整体提升。

  (三)总结评价阶段(2022年10月-12月)

  通过聘请机构、部门联合督导检查,对相关部门工作进行核查,并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查看现场等方式,对城市品质提升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城市品质提升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城市品质提升各项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事业工程化、工程责任化、责任数字化”要求,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好配套政策和行动计划,迅速行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完善推进机制。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拿出本部门实施方案,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构建“实施方案+工程项目+标准导则+结果评价”的工作体系和推进模式。持续优化政务环境,简化审批程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定期检查、督查、通报、点评的工作制度,及时掌握重点任务推进情况,纳入年度评价体系。

  (三)实行试点引领。坚持先点后面、示范推进,每年培育一批城市品质提升试点项目(工程)、道路(片区)、示范点、示范街等,以生态修复、城市更新、城市设计、垃圾分类、清洁取暖等为重点,作为城市品质提升专项试点,探索破解工作难题、政策约束的机制、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示范标杆,推动全街道工作均衡发展。

  (四)落实要素保障。优化城市建设管理领域财政资金投入结构,重点用于有利长远、非经营性、短板明显的城市品质提升项目。用好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渠道筹集项目资金,以经营城市的理念,加强市场化运作。在城市品质提升工程当中,优先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品质提升相关工程的手续办理要开通绿色通道,采取并联审批、容缺受理、帮办代办等方式,缩短手续办理时间,加快项目进程。

城市道路照明施工方案2

  摘要:

  路灯是城市夜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在路灯的施工技术中,如何进行高大植被情形下灯具的选择、设计和施工正是本文的探讨之处。本文从常见影响路灯施工技术的因素入手,阐述在路灯施工方面的见解。

  关键词:路灯施工 植被高大 设计要点 灯具选择

  前言

  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我们常见道路两旁绿树成荫,路灯实施不够科学,使得灯光被浓密的树叶遮挡而导致前路“暗摸摸”,如何做到两全其美?只有加大施工设置的细节管理,树立人性化理念,才有可能实现路灯施工的亮化与植被的绿化双赢。

  一、路灯施工技术需要考虑的因素

  城市的路灯建设是一座城市精神面貌的细处体现。城市路灯设施建设与设计、灯具选择、施工技术等方面都有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得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更好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方便市民生活,为打造数字、智慧的城市而努力。

  (一)路灯设施实用、节能

  首先,城市路灯设施是为了保障夜间行车安全、行人方便。我们常见一些路灯刚开始安装的时候,高度都在树木之上,照明很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树木长高,有的已经完全挡住了路灯的光线。因此,路灯设施的实用性能是我们必须首先要考虑问题。其次,节能问题也不容小觑,按照城市照明规划设计对不同道路或区域采用不同等级的照明要求,并且科学控制路灯设施的数量、分布、亮度和能耗密度,保证城市照明功能的前提下,节约用电也是重要目标。

  (二)影响路灯设施的植被、灯具因素

  城市干道的植被情况也影响着灯型的选择和设计方案。比如,低矮、稀疏的人行道上适合安装高大的双臂路灯,相反在人行道树木比较多、比较高的路段,则适合安装高度稍低的路灯设施。现在灯具常见的一些问题如耗能大,运行费用高;使用寿命短,城市照明的维护及耗电成本高。本文也是主要探讨在人行道树木比较多、比较高路段,结合以上所谈因素,提出更好的解决方案。

  (三)管理体系的科学性

  路灯施工设施不是仅仅安装完毕就达成最终目标,进行科学的管理和养护是延长灯具使用寿命的最有效方式。一个城市是否具有健全的维护队伍,关系着路灯设施施工的效率。有些相关部门重建设、轻养护,不考虑节能、使用年限,路灯样式陈旧,不能美化城市。另外,自建自管已形成不成文的规定,严重制约了路灯建设事业的发展。

  二、高植被情形路灯施工的建议

  路灯施工组织设计,是工程设施的蓝图。在这个过程需要考虑的因素如下所述,笔者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了见解。

  (一)路灯施工设计方案细化拟定

  首先,规划设计要富有人性化。城区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切实把科学发展和美化、亮化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融入到每个规划细节中去。其次,充分考虑根据道路的实际情况拟定路灯施工设计方案,既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又要保持路灯灯型的整体雅观。考虑树木的`品种、疏密、成长周期等相关因素,做好前期施工设计方案规划和后期的灯型选择。最后,灯为人开,体现便民原则也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例如,根据昼夜的差距调整时间分布,实现开关灯时间的人性化,在冬季,夜晚变长,天黑天亮时间较以前有所变化,以最大便民原则为己任。

  (二)灯型的选择

  路灯的施工规划与其所处的环境有很大的关系,我们选择的灯型必须是符合路灯施工实际情况的。笔者认为要从以下考虑:首先,避免部分路灯设置过密、过于豪华。合理设置路灯距离,可以采用大量的节能灯,或是智能灯具。其次,避免街道两旁树木种植过密,且品种单一问题。这样一来成片的、过于高大的树木有碍视线,更影响照明。建议最好种植生长期缓慢,又大量吸收废气、粉尘,且美观的树种来美化我们的城市,为路灯照明工程打下好基础。再次,降低路灯高度,选用合适的灯型。例如泉州市实行的举措,灯的高度由原来的9米降低到了4-5米,避免了树木枝叶影响照明。还考虑可以在树木紧密的地方单臂路灯,以保持照明和绿化的双重需求。最后,树木茂密、高大之处的街灯尝试适用太阳能光电系列产品。这种产品无噪音、无环境污染、安装简便为优势,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可再生新能源计划要求。

  (三)节能智能路灯选择

  随着技术的发展,LED路灯已经在一些大城市应用。这种LED路灯只是提高了电能到光能的转换效率,整体照明效率并不高。数字城市的时代已经到来,为了更好建设照明工程,笔者建议:首先,应用智能节能路灯的设计。它由两个部分组成,节能控制和Zigbee控制。当有人或车辆经过时,控制路灯自动控制打开路灯或者增强路灯的亮度;而在一段时间内没有人或车辆经过,自动延时后关闭路灯或者减弱路灯亮度,最大限度的提高路灯的照明效率;ZigBee无线控制是一种新兴的无线控制技术,通过Zigbee可以快速将路灯开关的控制信号从控制中心发送到整个路灯照明系统的每个节点,实现每个路灯的精确控制达到节能目的。

  (四)路灯管理的加强

  在路灯建设中,努力做到城区道路建设与路灯建设同步进行。首先,建议实行城镇路灯“建、管、养”一体化管理体制,从设计、维护、管理上引人竞争激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实现设计高标准、质量高标准和效率高标准。其次,引导市民爱护路灯设施;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确定专业维修队伍,定时间、定区域的责任制标准,及时修复故障损坏和消除不安全隐患,以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和亮灯率;再次,加强路灯的夜间巡查,防止人为损坏和偷盗问题,保证路灯的安全运行,确保照明设施不受侵害。

  结语

  “无灯不成市、灯火才辉煌”,路灯是一个城市科学、技术、经济、文化和政治上发达程度的微观窗口。以上所述主要是论述树木浓密、高大情况下路灯施工技术的探讨。十二五规划中打造数字化城市,这要求未来的路灯管理向着数字智能化发展,我们要抓住时代赋予的机遇,为城市亮化工程的繁荣贡献才智,打造城市亮化名片。

  参考文献

  【1】许继明.结合路灯管理谈论智能技术的实施应用.

  【2】周晖.公路路灯设计探讨中国西部科技.20xx年.

  【3】公共环境设施规划设计要点-路灯设计.

城市道路照明施工方案3

  一、总体目标

  按照“抓规划,抓设计,抓标准,抓质量”的要求,加快推进城乡统筹,推进老城保护和新区开发“双轮驱动”,降低城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优化城市公共空间布局,提高园林绿化水平和档次,注重绿色、低碳,继续抓好景观整治、道路改造、污水垃圾处理、城市综合体等项目,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突出城市特色,全面提高我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全县共实施城市建设战役8大类110个项目,计划总投资53.8亿元,年计划投资18.3亿元。

  二、任务要求

  (一)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

  坚持高起点、大手笔做好县城总规修编,不断提升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做好仿唐生态商住规划的编制,全力打造独具魅力的仿唐生态商住区,开辟城市发展新空间。

  (二)大力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按“四绿”工程要求,继续大力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按照要大手笔、大气魄、大绿量建设要求,新区主要建设市民公园和站前广场,对旧区绿化坚持见缝插针的.原则,重点做好漳江景观工程、金霞区绿地改造、下营庙绿地改造、汀仔洋南区绿地改造、原木材公司东侧“大水堀”改造、花卉市场等绿化及相关配套设施。

  (三)强化城乡景观风貌整治

  城区重点实施皮划艇乐园项目和泰景社区综合整治,在村庄主要推进镇政和社区、镇礁美村、过境高速段、过境高速段、过境高速埭洋段、过境国道段等村镇绿化和环境整治,从“点”、“线”、“面”全面改善城乡环境面貌。

  (四)进一步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加大城区路网密度,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为目标,按照新区与旧区建设并重的原则,继续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将军大道北段道路、景观南路、景观北路、宝城路南段、大众兴道路、县城亮化工程、城南中学东侧道路等城市综合交通项目共41个。

  (五)强化污水管网建设和水环境整治

  加快推进江滨路北段污水管道、景观南路沿国道至大众兴道路、金霞路、漳南路、城郊庭18米路等路段污水管网铺设,进一步完善污水收集管网配套,提高县城污水处理率。加快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新行政中心排洪渠跨国道工程、兴业路与绥阳路交叉处箱涵工程、将军山公园排洪沟改造工程、双溪口箱涵工程等工程建设。

  (六)加快供水、供气和卫生设施整治

  继续加强供水环节管理,加快城区供水管网改造力度,改造和延伸供水管网35.38公里,确保群众喝上清洁水、放心水。加快推进常山至县城天燃气管道工程,服务工业区发展。

  (七)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绥阳东垃圾中转站、将军山学校西侧市场及五合一垃圾中转站、41个村家园清洁、公厕等项目建设,进一步改善环境卫生。

  (八)打造宜居城市综合体

  继续引导城市公共建筑集中建设,打造中央商务区,加快建设一批集居住、办公、商贸、餐饮、文体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宜居城市综合体,加快实施彩龙物流城、翔球广场、万星影视城等34个城市综合体项目,提升城市建设品位。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跨越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三看五比拼”要求,以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勇于超越的磅礴气势、真抓实干的务实态度,继续打好城市建设战役。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对照目标任务,全面动员、迅速行动,按照省、市、县城市建设战役工作要求,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节点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实行领导挂钩、靠前指挥,部门进点、全程跟踪,措施到位、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全力以赴抓项目促进度。

  (三)精心组织,强化督查。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协调沟通机制,提高办效率和服务质量,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紧密配合,促进项目早开工、早投建。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照20xx年城市建设战役项目清单表,进一步细化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做到科学安排,有序推进。战役办加强督促检查,以督查倒逼落实,对项目进展缓慢,县政府将及时约谈主要责任人,从而推动项目工作落实,确保全年目标实现。

城市道路照明施工方案4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加强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 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 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管线单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落实投资计划和设备采购计划;管线单位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并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规划方案通过后与各管线单位充分协商,对相关的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道路建设单位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应当兼顾管线工程施工,并考虑管线工程的合理工期。

  管线单位在制定管线施工方案时,应当配合道路施工,确保与道路工程同时竣工。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所需建设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管线共同沟。

  管线共同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已建成的共同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设同类管线工程。

  管线共同沟业主可以有偿出租或转让管线共同沟。有偿出租或转让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第十二条 管线单位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实施横穿道路的管线工程,具备采用不损坏路面施工方法条件的,在车行道段应当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

  第十三条 主城九区内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110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规划为大、中城市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35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民用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港口的主要功能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电力架空线。

  本条第一款范围内110千伏及其以上和第二款范围内35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力架空线路的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重庆电网专项规划的有关规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域范围内现有应当下地的架空线,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订逐步下地计划,并按计划或配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扩建、大修逐步下地。

  第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在道路规划尚未实施时可设置临时架空线;道路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

  主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的竣工日期在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快速干道竣工后,管线单位在禁止开挖的期间申请开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制定管线工程施工方案、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经有关行政机关和专家论证或听证;

  (二)持论证或听证结论,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

  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开挖时间距竣工时间由远至近逐年提高标准的原则,依法调整禁止开挖期限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项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赔偿标准。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管。

  第十九条 管线单位实施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的除外。

  排危抢险管线工程,应当在险情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结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地下空间。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种主干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重庆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合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各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名单,供管线单位选择。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修建管线工程。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承担管线放线和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分别提交委托的管线单位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当在6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建设档案。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建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有关成果。相关管理部门可实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六条 道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告、书面通知义务,或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未兼顾管线工程施工,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按照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费。但道路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管线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是因管线单位故意不配合造成的,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测绘的;管线施工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施工的,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造成管线损坏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阅管线测绘资料,或未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管线测绘资料组织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委托测绘单位跟踪测量,致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提供管线测绘资料,造成工程施工损坏管线的,损失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

  (三)因测绘单位的管线测绘成果质量致使施工单位损坏管线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问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管线工程的类型(1)给水管道:包括工业给水、生活给水、消防给水等管道。

  (2)排水沟管:包括工业污水(废水)、生活污水、雨水、降低地下水等管道和明沟。

  (3)电力线路:包括高压输电、高低压配电、生产用电、电车用电等线路。

  (4)电信线路:包括市内电话、长途电话、电报、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线路。

  (5)热力管道:包括蒸汽、热水等管道。

  (6)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包括煤气、乙炔、氧气等管道。

  (7)空气管道:包括新鲜空气、压缩空气等管道。

  (8)灰渣管道:包括排泥、排灰、排渣、排尾矿等管道。

城市道路照明施工方案5

  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有关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产生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包括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形成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及其有关的部门(如气象、土地、环保、房地产等)。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和流向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与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办法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报送和接收工作。

  第二章城市建设档案归属和流向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归属和流向的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档案归属、流向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二)有利于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需要;

  (三)保障档案形成单位的凭证依据和日常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馆的接收范围

  (一)城市勘测、规划档案

  1.勘察: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查成果副本。

  2.测绘: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管线图。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3.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

  4.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建筑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档案

  1.道路: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停车场和重要公路的工程档案材料及道路图。

  2.桥涵:城市永久性桥梁、立体交叉高架路、人行过街桥(道)、重要涵洞、隧洞、隧道的工程档案材料及桥涵分布图(铁路桥涵按3.1)。

  3.排水:城市污、雨水排除及污水处理工程档案材料及管网现状图。

  4.供水:城市取水、输水、净水和配水设施档案材料及管网现状图。

  5.燃气:城市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工程档案材料及输气管网现状图。

  6.供热: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热力管道工程档案材料及热力管网现状图。

  7.照明:城市路灯线网系统图、照明设施分布图。

  8.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

  ①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规划设计,改建变迁资料,风景名胜、古建筑等的总平面图,地下管线综合布置图,历史记载材料及照片,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现状图及修缮记录。

  ②城市依托大自然环境绿化规划和实施计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实施建设情况,风景名胜区保护、发展规划及分布图。

  ③古树名木统计表、位置、情状描述、价值、意义论证,保护原状历史记载材料及照片。

  ④文物古迹、纪念性建筑及名人故居的照片、现状图、历史记载材料和修缮记录。

  ⑤城市标志性设施、观赏游览设施及雕塑的照片等有关材料。

  9.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程:各种环卫设施分布图、规划图和重要市容环卫工程档案材料。

  10.城市防灾:防洪防灾规划、城市河道水系图、防洪工程设施分布图和防洪设施工程档案材料、城市防洪历史档案材料,其他防灾有关档案材料。

  11.城市人防工程: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档案局《人民防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三)城市交通、电力、邮电档案

  1.铁路。

  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区段站以上的客、货运站,编组站及工厂厂房的总平面布置图,地下管线径路图和竣工验收报告。

  ②城市规划区的桥梁总平面位置图,平面、立面的竣工图及有关说明;线路、隧道的`总平面位置图,横纵断面标准图及有关说明。

  2.民航机场:民航机场位置图、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总图,净空图,竣工验收报告;航站楼建筑工程按工业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3.港口:港口位置图、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客(货)运站建筑工程档案按工业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4.公共交通: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场站设施工程及线网布置档案材料:地铁工程档案材料;轮渡码头、索道、缆车等设施工程档案材料。

  5.主要长途汽车客运站的工程档案材料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6.城市供电。

  ①电源:电厂总平面图、主要建筑物建筑竣工图、厂区外综合管网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

  ②电网:变电工程主要建筑物建筑竣工图、供电、配电线路平面图、线路地理结线图。

  7.城市邮政、电信。

  ①邮政、电信枢纽建筑工程档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②微波站位置及空中通道图、短波收发讯台位置图,地下、地面站位置图,市区内市话、长途明线杆路图;邮政运输地下通道位置图和管线道路工程有关的文字材料。

  (四)城市民用、工业建筑工程档案

  1.民用建筑(根据本城市具体情况)。

  ①居住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项目审批、设计说明、工程地质报告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不同时期典型住宅和各种住宅标准图。

  ②公共建筑、行政办公、旅游、外事、科技、文娱、教育、宣传、出版、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广播电视、金融保险等重要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及综合管线竣工图、内部主要建筑物竣工图、工程地质报告和竣工验收结论性文件材料。

  2.工业建筑

  ①大中型工厂、矿山、仓储企业的总平面图及综合管线竣工图,主要建筑物的建筑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与全市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粮食、副食加工等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档案材料。

  ②国防工业企业的厂区总平面图及厂区与外界相连的地下管线竣工图。厂外建筑工程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五)军事工程档案资料按《军事设施保护法》办理。

  (六)城市建设系统科研、设计档案

  1.城市建设科研的重要科研成果、获奖项目档案材料。

  2.城市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及反映城市主要面貌的重要公共建筑物、典型居住建筑工程设计档案材料。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可收集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建设管理中形成的有关城市建设基础资料:

  (一)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事业和设施发展史等资料。

  (二)城市自然资料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资料。

  (三)城市技术经济资料包括城市经济、人口、自然资源、环境、交通、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工矿、企事业的现状及发展等统计资料。

  (四)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文件资料、统计资料及设计、科研、施工等技术规程规范、专业论著等资料。

  第七条产生城市建设档案的各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范围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外,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三章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要求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

  根据本办法所确定的范围,城市规划区内有关单位应向当地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有关城市建设档案。凡属规划、市政公用及管理方面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报送;凡属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方面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凡属城市建设系统科研、设计、以及地下管网普查、补测等方面的,由承担任务部门或单位负责报送。

  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

  各大中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范围,负责接收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有关城市建设的基础资料。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本办法范围以外的档案应报请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中央主管部门驻地方单位的,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协调。(超范围接收)

  第十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时间。

  凡属新建项目(工程)应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网普查、补测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其它城市建设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

  第十一条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的案卷质量,由报送单位(部门)负责,按国家标准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进行整理。案卷(卷盒)封面和脊背可不填写,由城市建设档案馆统一分类、编号并填写。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内容中涉及工程前期管理性文件材料的原件,应保存在档案形成单位;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副本或复制件。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应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移交档案的内容、卷(册)和页数,并有完备的签字验收手续和利用权限、保管期限等说明。

  第十四条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的城市建设档案建立目录清单,并根据其变更情况(改建、扩建和补测)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补报有关变更内容;城市建设档案馆接到变更内容后应及时对有关文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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