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

乡镇农民工培训方案

时间:2024-06-23 11:49:29 方案 我要投稿

乡镇农民工培训方案

  为保证事情或工作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开展,时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周密的方案,一份好的方案一定会注重受众的参与性及互动性。怎样写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乡镇农民工培训方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乡镇农民工培训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看准方向,积极探索,勇于突破,通过引导和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尊重和保护农民工在城镇就业的自由、平等和尊严,促进试点地区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充分就业。

  二、试点目标

  ——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和平等就业制度。全面消除制约劳动力流动的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有序流动、自主择业、平等就业的制度环境,实现劳动力资源在城乡和全社会合理配置,稳步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和城镇就业总量,力争城镇从业人员规模达到城乡从业人员总规模的60%以上,从而带动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

  ——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整合社会培训资源,强化信息服务手段,实行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功能完善、服务高效、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建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推进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制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形成保障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建立与城镇现行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与分类实施的原则,在保障项目上,逐步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在保障对象上,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同等纳入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将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妥善处理好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和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制。深化户籍制度、城市教育、医疗卫生等制度改革,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制度,满足农民工的生活和发展需要,促进农民工由"农民"向"市民"转变。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

  1、清除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彻底废除各种针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取消一切针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享有就业机会,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

  2、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36号和省政府1号文件精神,面向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落实好城镇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一次性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将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农村被征地劳动者和国有农场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3、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兼顾城乡劳动者就业特点,合理确定城乡劳动者就业、失业界定标准。建立城乡劳动力资源及就业状况调查统计制度,健全城镇失业登记制度,定期分析、公布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将在城镇就业或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以及外出经商的本地户籍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统计范围。对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被征地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

  (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

  1、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延伸到乡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按核定的编制和有关规定足额列入财政部门预算。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指导,实行"以钱养事"的办法,完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公益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其工作人员按事业单位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所需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至少聘用1名专职工作人员,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按每人每年不少于1万元的标准由当地政府安排落实。在村组聘请劳务输出联络员,县(市)财政根据工作任务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

  2、建立贯通城乡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按照"金保工程"的总体要求,把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延伸到乡镇、街道和社区,逐步实现省、市、县、街道(乡镇)、社区五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贯通。试点市(县)就业服务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全程信息化。加强用工信息和劳动力资源信息的收集和,实现劳动力市场供需对接。在社区设立电子显示设备,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社区直接查询劳动力市场信息。鼓励企业制作招聘信息电视广告片,采取图文并茂的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途径用工信息。实时更新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3、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高效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制定就业服务计划、项目、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免费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政策咨询和劳动保障事务等服务。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制定实施专项就业扶持政策措施,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推行就业再就业服务目标任务项目化,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工作机制。实施以下岗失业人员为对象的"再就业援助行动",以进城务工劳动者为对象的"春风行动",以技能人才和高校毕业生为对象的"民营企业招聘周"、"技能岗位对接活动"等活动,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改革和完善培训补贴方式,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形成惠及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政策体系。统筹规划,综合布局,从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当中择优认定一批优质培训资源,形成能够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组织体系。加大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建设投入,充实师资力量和硬件设施,发挥其在就业培训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农民转移就业需要,通过收购、兼并和政府资产划拨等方式,改造利用农村关闭、闲置的中小学,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基地,就近就地组织农民参加转移培训,向农业产业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等就地就近转移。

  5、加强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效应,鼓励城乡劳动者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适应能力。强化培训与用工、培训与就业以及培训与鉴定的结合,大力发展定向、订单培训,推广校企联合培训,建立"培训—鉴定—职介—用工"四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建立培训效果考核评估制度,加强培训质量监管,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创业促就业工作。完善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引导企业注重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制定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计划,落实资金安排,实施以城乡新生劳动力和退伍士兵为对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项目,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为对象的再就业和创业培训项目,以进城农民工为对象的技能提升培训项目,以农村富余劳动力为对象的转移就业培训项目。

  (三)切实保障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都要与录用的劳动者依法订立并规范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指导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续订、签证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根据餐饮、娱乐等行业特点,分类制定规范、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督导,将劳动合同签订、备案、履行、签证等情况作为用人单位诚信档案的重要内容。

  2、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对农民工和城镇人员实行同工同酬,确保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继续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对有关人员予以制裁。在农民工分布集中的建筑、交通、水利、餐饮等行业以及有欠薪记录的企业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在建筑工地设立"建筑项目用工公示栏"。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3、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执法能力建设,充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落实工作经费和执法装备。贯彻落实《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和相关规定,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加大对各种侵害劳动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及时受理、审结劳动争议案件。

  (四)妥善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1、依法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面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承担责任并支付全部费用。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建筑、交通、矿山、危化等高风险行业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2、多途径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待遇。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对使用农民工较多且缴费能力不足的单位,可按照"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乡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

  3、稳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凡是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代为扣缴个人应缴部分。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按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各地可根据农民工的就业特点,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开辟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保缴费绿色通道。

  4、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农民工,用人单位按照使用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失业后,失业保险费和门诊医疗补助费按月领取,并可自主选择在参保地或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回户籍所在地的,可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通知失业的农民工凭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和失业保险待遇经费划转凭证,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为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5、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办[20xx]29号文件精神,积极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在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在本行政区内为被征地农民调剂必要的生产用地,确保其基本生活口粮,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通过异地移民安置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五)实施综合配套改革

  1、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按照鄂政办发[20xx]86号文件精神,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户口性质,统称"湖北居民户口"。试点期间,按照基本准入条件,允许下列类别人员在城镇落户:一是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的农村人员;二是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符合当地落户标准的农村劳动者及直系亲属;三是在当地有突出贡献且获得县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农民工;四是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五是在城镇有遗产继承、能保障生活需要或有赡养义务的农村劳动者。办理户口只限收工本费,一律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等其他费用,严禁有关部门借机收取相关费用。

  2、保护农村劳动者土地承包权益。依法维护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进城务工期间,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委托代耕或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农民工以土地换安家费、以土地换保障等实际可行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使农民工彻底与土地脱钩,促进农民工在城镇定居和城市化发展。

  3、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按照"流入地政府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由流入地政府教育部门指定到公办学校就读。各地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将困难农民工家庭子女纳入政府助学范围。对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提高办学质量。

  4、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必须建有职工公寓。农民工集中的工业园区,可由政府、企业共同出资或支持开发商投资建设统一管理、集中租用的员工宿舍和"农民工公寓"。把稳定就业农民工的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加大政府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将农民工纳入享受范围,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鼓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住房。

  四、实施步骤

  我省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从20xx年7月至20xx年底,历时2年半,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xx年7月至10月)。各试点市、县政府成立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参加部门、工作责任、领导机构及联络人。召开试点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出台本地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工作各成员部门根据试点方案和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本部门具体的落实办法和分期工作安排,列出时间进度表。各试点城市于10月下旬前将试点方案以市(县)政府的名义报省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施阶段(20xx年11月至20xx年9月)。试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当地试点工作方案和本部门工作计划,全面组织推进试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城乡平等就业政策、建设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完善培训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推进本地就业农民工参保、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建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长效机制等方面工作;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城乡统筹就业的体制性、机制性、制度性的宏观政策,指导试点地区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提供试点工作中的资金支持和经费使用的管理;农业部门主要负责试点中涉及农业和农村方面的一些工作;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户籍制度改革、农民工在城镇居住落户工作;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推进农村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和规划、解决农民工居住等问题;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工作。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等特殊群体,以及"城中村"改造、"农民转市民"等综合性问题,制定专项工作计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季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进展情况,总结试点经验,研究部署下步工作,确保试点工作积极有效推进。

  (三)总结阶段(20xx年10月至12月)。对照试点方案确立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各试点城市全面总结评估试点总体成效和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剖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省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城市进行检查评估,召开试点工作总结会议,安排部署全省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管理。各试点市(县)要在政府成立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至少应包括劳动保障、发改委、财政、农业、公安、教育、城建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要明确各成员单位在试点中的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人和具体分工,制定各部门工作计划和专项计划,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步推进的工作机制。要将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纳入政绩考核,政府与各部门签定责任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要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和检查督办制度,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改革力度,统筹规划协调。统筹城乡就业与劳动就业、户籍管理、土地流转、城市公共服务等多种政策制度相关联,涉及面广。要在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同时,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积极探索推进相关配套改革。要建立调查研究制度和专项试点制度,以广泛调查研究为基础,突出重点,大胆试点,破解难点,取得一些大的突破和好的经验。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协商,共同推进工作。

【乡镇农民工培训方案】相关文章:

农民工技能培训方案-培训方案04-01

农民工技能培训方案03-28

乡镇根治农民工欠薪工作方案(精选13篇)06-09

乡镇农民工欠薪整治工作方案(精选9篇)12-14

乡镇专职消防力量培训方案范文09-30

农民工培训报告01-18

乡镇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用8篇)12-21

乡镇活动的方案10-06

农民工培训工作总结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