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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法与经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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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的一个核心问题。马克思在一系列著作中对法与经济的许多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阐述,一方面阐明了法的进步性和革命性,另一方面也从经济基础的角度对法的内容、体系及其价值进行了批判。这些经典阐述,对于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律体系建设都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两者的关系入手,得出法发的独立性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 法 经济基础 马克思主义
“法”是一种非常普通的社会现象,它与其他社会现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与“经济”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是法理学中一个根本行的问题,它包括“法”与经济规律的关系、“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以及“法”与生产力的关系等等,其中“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尤为紧密。
一、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性
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经济基础决定着法的产生,变化以及其内在性质 。
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经济基础决定着法的产生
经济基础决定着法的产生,对这句话的理解要从时间的纵向和空间的横向两个方面来领会。先说时间的纵向,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是人类社会以产生就存在的,他的建立需要一定的条件,即原始社会公有制制度的瓦解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生。在人类社会分化为阶级之前,法是不存在的。由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人们之间的各种经济生活来往变的更加频繁,为了维护好这种交往只需,就产生了一定的规则。再往后,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阶级的存在,这些规则逐渐深化,并且转换为统治阶级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工具——法 。这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社会发展的初期阶段,产生了一种需求——需要一个共同的规则来维持每天生产和交换的运转,这个规则不断的演化,并且逐渐被每个人接受,最终演变为习惯,最终便形成了法律的那些规则,所以说法律的产生起源于经济关系。这也就印证了“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生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生产力的发展给生产关系的变化提供了基础条件,私有制逐渐的取代早起的公有制,占有丰富生产资料的通知阶级为了巩固这种经济上的统治地位,不仅仅需要一些警察、军队等暴利机构来维持这种占优的地位,而且需要一种可以能够反应通知阶级利益,规范被统治阶级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迫使社会承认和服从,维护本阶级的社会秩序,国家和法应运而生。经济关系的发展直接决定了法的产生。上述内容表现了法自氏族社会至资本社会的历史变革,体现了历史纵轴上经济基础的巨大作用。下面将从空间的横向上(微观上)表述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上世纪20年代金融危机在短短的一年内从一国发展成为横扫全球的经济危机,各国的科研人员通过努力,发现自由市场经济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矛盾,政府对于市场不能放任不管,因此国家干预主义产生了,罗斯福新政出现了,而在法律上表现为国家通过立法对于经济活动的约束大大加强了,《反垄断法》,《道格拉斯银行法》等相继出炉,由此可见在空间的横轴上,由于经济活动的巨大变化,也决定着法律的变化。简单的可以表述为,市场经济出现了变化,国家要应对变化,从而法律产生了变化。通过时间和空间的论述我们基本了解了经济基础对法产生的决定作用,顺便提下,有产生便有消亡,消亡时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依然存在。
(二)经济基础对法律体系的决定作用
马克思在回顾他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所取得的成果时说,“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而法的关系必然包括了法的体系。
公私法的划分,对于现代法律体系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近代私法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其理论体系的同时,却忽视了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的社会现实与经济基础这一根本性的问题。恩格斯指出,在近代法中,渊源于罗马法的公私法划分理论进一步被加以绝对化,以至于公私法划分的理论与经济事实的联系在相当程度上被忽视了。“公法和私法被看作两个独立的领域,它们各有自己的独立的历史发展,它们本身都可以系统地加以说明,并需要通过彻底根除一切内在矛盾来作出这种说明”。法律形式就是一切,而经济内容则什么也不是。这是近代法形式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在这里,恩格斯深刻批判了近代私法体系化过程中所形成的概念法学,恩格斯认为近代民法过分强调法律的形式,而对于社会经济现实缺乏把握。公私法的体系划分,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
马克思指出,社会在不断发展,旧的市民社会进化为“新”的市民社会,即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正是在此基础上,公私法的交融和私法体系的开放也就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劳动法的产生便是经济基础的巨大成果。它的产生与发展,一方面是对于传统的公私法理论和二元体系的巨大冲击,私法或者公法都面临着理论和体系的观念更新与体系的重构;另一方面,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也是现代法律对于商品社会进一步发展所引起的社会生产关系和社会结构变化进行的法律调整和规范。从此以后法律体系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三)经济基础对法律价值的决定作用
从法的价值来看,任何社会中的法律,按其本意来说,都是该社会中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或表现。但这种意志的内容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产生这种阶级意志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正是对这种经济关系及由其所处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经济利益的反映和概括,并把这些反映其经济利益的意志和要求变为国家意志,以法律的形式强制实施。自由、平等是近代法律追求的价值之一。然而通过现象看本质,我们可以看到,工业革命时期的新兴资本家为了扩大再生产,迫切需要大量的自由劳动力,而封建社会的庄园将大量的劳动力束缚于土地之上,严重阻碍了工业经济的发展,为了适应并保护经济基础的健康发展,在资产阶级建立政权之后,就迅速颁布法律确立平等的信念。而公平则服务于市场经济的需要,从而提高社会的生产率。
由此可见,经济基础对法的价值,社会价值的巨大决定作用。
二、法较经济基础的相对独立性
“相对独立性”这一术语是由恩格斯首先明确提出的,随后这一术语又开始应用到一些依赖于社会生产并且可以起到积极作用的一些社会现象中。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形式相对独立性的阐述可以明确法的相对独立性的根源与实质。首先,恩格斯认为,包括法在内的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物质基础是社会分工。他指出:社会产生着某些必要共同职能,被指定去执行这种职能的人,就形成社会内部分工的一个新部门。因此他们获得了与授权给他们的人相互对立的特殊利益。这种独立力量它一经获得便逐渐向前发展了的相对的独立性,又反过来对生产的条件和过程发生影响。恩格斯明确以法律现象来说明这一点,法也是如此,产生了职业法学家的新分工一旦成为必要,立刻就形成了新的独立部门,虽然这个部门是完全依赖于生产和贸易,但是它仍然可以反过来影响这两个部门。通过恩格斯的分析可以得出,法律等社会意识形态虽然本质上依赖物质生活条件,但是他们产生后就不再消极地依附于物质生产,而具有独立性。其次,法的相对独立性产生的原因是形成过程所具有历史继承性。恩格斯指出,历史思想家在科学部门中都有从以前的各代人的思维中独立形成的,并且在世代相继的过程中自己独立发展。由此说明人类的思维不单单是自然的产物,亦是社会的产物,意识形态的进步无法脱离历史中积累起来实际材料,它通过不断承继、总结前人思想文化遗产才得以发展。法律等社会意识形态才获得了不完全从属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独立性。最后,恩格斯认为法律等社会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的实质在于,它们作为人的思维对现实的反映过程,既服从于一般的规律,即从本质上说,其内容、产生、变化、发展均取决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同时他们又具有按照其内在的特殊规律独立发展的动力 。当然本文着重探讨的事法较经济基础的相对独立性。
法的独立性是法对经济基础最重要的一个表现:(1)法律可以以一种特定的方式表现当时的经济生活关系。(2)从社会意识形态来讲,法更加接近于经济基础,对社会的生产和交换都具有重要的影响。(3)法可以阻碍经济朝着某一个方向发展,推动经济朝着特定方向发展。 也会从上述三个方向对经济基础起到巨大的反作用。
法的相对独立性较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对于现下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大有裨益。我们应当加以研究,认真分析。
三、启示
马克思主义法学通过对法与经济基础二者关系的深刻剖析,使我们认识到,法作为阶级意志的产物,必然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和经济基础的反映,同时法又受制与经济基础,在这个基础之上法又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与经济基础这一矛盾所体现的辩证法理论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和现实意义。它要求我们必须重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创设一套结构体制严密优化的法体系。在这里,法的独立性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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