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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论文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简而言之,经济法是因市场的缺陷而要求由国家恰当干预的法律规范总称。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此可知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的利益,是陪伴着国家權力而产生的。可见这两个部门法都与政府这个特殊主体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在行政组织和职权方面的规定也是
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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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争议不休的话题。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引发的争议
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他与行政法之间存在着很多的相同和不同之处,理论界对此也有着各种各样不一样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应当作为行政法底下的一个部分,经济法不具有单独成立法学学科的地位。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的特点,赋予了国家行政机关很大的行政干预权,是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社会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种形式,故而会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体现了其行政性,是行政法的一部分。但大多数学者是支持其应当以一个单独的法律学科或者法律部门来对待的。其具有的国家干预性是经济法的独特特点,并不能因为其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而否认其作为一门独特法律部门的地位。随着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对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争议也渐渐达到了趋同。主要是对于两者区别还存在不同的声音,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国家干预经济说”、“国家经济调节说”、“经济协调关系说”。这三种学说各有优点,笔者赞成第一种学说,本文将从国家干预经济说的观点出发,讨论两者的异同。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异同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首先主体不同,行政法调整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还包括法人、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其次调整对象不同,经济管理关系是由经济法主要调整的,行政法主要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所调整对象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然后调整的方法不同,经济法强调的是在市场失灵的前提下,是由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无法调整之时才由由国家干预的,而行政法是公法,强调国家机关的强制性、隶属性和不平等性;再有基本理念不同,行政法始终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为了保证政权的稳定,从而巩固经济基础,通过法令规范的制定授予行政机关以管理权限和各种管理手段,以便使行政机关能高效、快捷的达到各种管理目的,便于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如何进行经济管理,宏观经济政策如何制定等国家进行经济宏观调控的内容由经济法来调控;更重要的是价值取向不同,在行政法价值取向上也包含着对于正义与秩序的追求。而经济法则着眼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和谐、有序运行,在市场这支手有限的作用的情况下,通过适度的国家干预,及时有效的调节市场竞争的机制,维护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1)两者调整的方法均涉及国家权力。行政法是国家对特定社会生活的强制性管理,而经济法则是将政府这只无形之手伸进经济关系之中。由此可见两者都是通过当局采用一定的措施对调整对象进行解决。从行政法的发展来看,现如今社会群体开始从过去单一的“控权”转变为“限权”,而经济法也是在强调国家的适度干预,对国家权力的设定一个限度。
(2)两者的价值指向均为社会整体利益。现代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宗旨是社会在强有力的组织管理之下,实现人民对公平正义的美好追求。经济法从社会集体利益出发,调和各利益集团的行为,均衡其互相间利益关系。岂论是行政法还是经济法,在价值取向上均表示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寻求,而非为某个法律主体特别设定权利,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3)两者相互作用。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中所依之法应当也包括经济法,尤其是在经济管理领域,行政机关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必须遵循经济法中在这些内容的规定。经济法的实施大部分属于行政法实施的过程。经济法中的经济管理机关管理时应当要遵守行政法中关于行政权力行使的一般规定。
三、处理两法之间关系的建议
经济法和行政法毋庸置疑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两个十分要紧的法律部门,这两个部门对于调整政府与社会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对两个部门法之间存在认知不同也是很重要的,这样才能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对于两法之间的关系研究,笔者建议从这几个方面去把握: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互作用
这两个部门法关系紧密,行政法想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需要经济法的协助,行政机关针对不良企业的不法行为进行处罚,必须依照经济法中的实体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对其处以罚款和赔偿金额,赔偿金额应当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这就属于实体性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遇到消费者投诉时,具体的处罚操作事项应当按照经济法的实体性规定。
同样经济法也离不开行政法,就如同之上举的例子,如果想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仅仅有经济法的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行政法的保证,即需要依靠行政权来实现。没有行政权的保证实施,经济法就不能起到其调整社会市场经济的作用,其国家干预权就会落空。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与行政法不是从属与从属于的关系,应当是两个互不相干的法律部门,因为两个部门法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所以两法之间区分的界限也并不是泾渭分明的。从两个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来看,是法律制定者为了限制过度膨胀的行政法权利,为了改变政府过多干预社会经济的现状,而产生的行政法,故而可以说行政法更加注重对行政权的控制。经济法产生于政府与市场的双失灵,市场无法自主调节,政府干预不能的情况之下。由此可见两者所顺应的社会需求不同,所调整的社会对象不同。
两部法律的最终想要达到的结果都是为了保证社会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两者之间存在的不同很明显,只有既认识到两者的不同又把握住两者的联系才能够充分发挥两者的作用,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昌麟.《经济法学》.第二版.
[2]汪洋.《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甘肃农业》,2004年第1期.
[3]王辉.《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异同》.《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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