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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论文
一、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检讨
以2002 年3 月国家司法考试为标志,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开始走上与法律职业相结合的道路。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司法考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本科法学教育的发展,两者既存在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也存在紧张矛盾彼此对立的一面。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正式推行以来,我国本科法学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诸多待检讨之处。
( 一) 知识传授与精神培养失衡
法学有“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三个层次。首先,法学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 其次,法学表现为运用知识和创造知识的能力、方法、技巧或者思维方式的智慧之学; 再次,法学表现为全面展现并传播法律精神的精神之学。法律人才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有法律的学问、有法律的能力、有法律的道德和法律的精神。”我国当前法学教育虽然由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三大紧密相连的层次构成,但在一定程度上均存在注重法律知识传授、忽视法律智慧养成、无视法律精神培养等问题。司法考试考什么,法学教育就教什么,学生就跟着学什么,这正是当前本科法学教育中最突出的问题。
( 二) 学术教育与技能训练脱节
本科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备一定法学理论素养以及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律人才。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一直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学生一进入社会,就“把学校里学的东西全还给了老师”,或发出“学的东西没什么用”之类的抱怨。一方面,当前各类考试都以考察理论知识为主,无论是当前的司法考试出题大纲,还是法学教育必修课程,都仅限于十几门核心课程,学生缺少了解大纲外知识和进行法律技能训练的动力与激情。另一方面,实践中,法院、检察院等实习单位往往将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接受的有效指导非常有限。同时,基于实习单位地点分散、水平不齐的现状,法学教育单位也难以为学生提供个别指导并建立有效的引导、反馈和评估系统。
( 三) 培养方向与社会需求不合
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模式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司法考试的考核要求是“职业化、专业性、单一型”,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不断变动的张力之中。一些高等院校片面追求司法考试通过率,在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上不断与司法考试靠拢,致使培养的学生在知识结构上出现明显缺陷。当前,法学教育实际培养方向与社会实际需求未能完全合致的直接后果是法科学生就业难、就业差甚至无法就业。
二、域外法学教育制度的考察与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考察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制度的改进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 一) 英美法系: 职业教育模式
在英美法系国家,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是取得律师资格,而法学教育是律师资格考试的前提,为取得律师资格,必须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学教育和职业训练。实际上,法学教育控制和垄断着法律职业的供给源。在英国,法学教育被分成学术( 基础) 教育阶段、职业训练阶段和实习阶段。学术( 基础) 教育阶段,在教学上非常重视案例教学,在考试上沿袭了严格的毕业考试制度,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职业训练阶段主要是为学生走向社会做准备,学习时间为1 年,开设的课程多为辩护方法、谈判技巧等实用课程,以加强学生的法律技能,这一阶段的课程由律师学院负责安排和承训; 实习阶段主要由律师事务所选派经验丰富的律师以师傅带徒弟的传统方式进行指导,时间一般是2至3 年,目的是熟悉律师业务和法律文件,并从中挑选未来的合格律师。在美国,以法学院为主体的法学教育与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密切关联。美国的法学教育实际上属于较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以培养“像法律人那样思考”和“像法律人那样行动”的法律人为目标,只有大学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法学院入学考试; 法律职业是指获得全美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毕业生参加并通过各个州组织的律师资格考试成为职业律师。美国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模式,律师是法律职业的起点,检察官是政府聘请的律师,法官则从优秀的职业律师中选拔产生。
( 二) 大陆法系: 通识教育模式
在大陆法系国家,只有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才有资格成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国家司法考试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德国,法学教育实行所谓的“双轨制”,由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和见习阶段组成。在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学生一旦获准进入大学的资格,就可以在各个学期自由变换学习的学校,“法律专业的学生,平均都有进过两所以上大学的经历”。德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注重学生外语能力、实务技能和思维能力的养成。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参加大学自行组织的“大学考试”( 内容仅涉及选修科目) 和国家举行的“国家考试”( 内容仅涉及必修科目) ,此所谓“第一次考试”。大多数的学生都能通过第一次考试,顺利进入见习阶段。法律职业者的培训时间至少为3 个月,但是律师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 个月。律师对见习生负有培训责任和考试责任,律师公会理事会对见习生培训和考试拥有很大的权限。在日本,法律职业者必须经过大学法学教育、法科大学院教育和司法考试三个阶段。大学法学教育定位于素质教育,培养的学生仅有少部分成为法律职业者,主要以讲授系统的法律知识为主,侧重培养学生的法律精神和人文理念,与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法律职业资格准入没有直接的制度联系。法科大学院教育是指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毕业生必须经过2 年的法科大学院学习,掌握相应的法律职业技能,始获得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新型司法考试制度。
( 三) 域外法学教育制度的镜鉴
纵观国外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我国镜鉴。第一,注重知识传授与精神培养的平衡。例如,美国专门制定了“302 标准”,要求法学院开设法律职业责任和义务这一核心课程,以期提高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水准。德国和日本也都十分注重法律人法律精神的培养,设置了法律责任与义务的专门课程,并将其作为司法考试的考核内容。第二,关注学术教育与技能训练的结合。英国的律师学院和美国的法学院,专门负责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技能训练和实务能力提升。德国和日本都有相应的见习制度和司法研修制度,并设置了严格的考试制度,这些措施使法律职业者能够很好地将理论知识和法律实践结合起来。第三,强调培养方向与社会需求的契合。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定位就是培养实务人才,培育的学生毕业后具有较强的实务技能,能够迅速适应社会需求。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学教育的定位是培养全方位的法律人才,因而其设置了严格的见习制度和司法研修制度,培育的学生能够基本上满足社会的多元需要。
三、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 通识教育
“定位问题其实是各国法学院面临的共同困境,法学院必须在学术界与职业界截然相反的压力之下寻求平衡。”我们认为,诚如金耀基坦言: “( 通识课程的安排) 可以使学生跳出狭隘的一技一能的专家式的思维方式与观点,而能养成一种多知识角度的观点,也就更能使学生在培养独立判断,选择重要的价值( 如美、正直、公正、容忍、理性、自由) ,而爱之、好之、乐之、坚执之的精神与习惯。”因为,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应该定位于通识教育,理由如下:
( 一) 法律职业的特点: 专业化、精英化
为确保法律职业人员的精干高效和建立起稳定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技术化特点决定了只有少数学生能够成为法律职业者,多数学生被迫选择走向其他领域或者选择再次参加司法考试。如果将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法学教育必然围绕司法考试展开。司法考试并非法学教育产品的唯一质量认证体系,法律职业者也并非法科学生的唯一出路,毕竟不是所有的法科学生都必须从事法律职业。
( 二) 法律人才的需求: 多层次、宽领域
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层次和宽领域的。与之相应,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才也应是多方面、复合型的,应有通用型法律人才、学术型法学人才和应用型法律人才之分。除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职业者外,国家在行政、金融、外交、外贸及企业等领域也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而且其需求量大大超过了社会对法律职业者的需要。因此,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应当拓宽视野,打牢基础,丰富人文底蕴,以培养高素质的立法、行政、司法、教育、研究、社会管理等多方面的通识人才为目标。如果法学教育将司法考试作为指挥棒,以法律职业教育为中心,法学教育就会离开社会的多元需求而围绕司法考试运行,以培养特定法律职业需要的法律人才为唯一目的而忽视对其他法律人才的培养。
( 三) 法科学生的就业: 供给多、需求少
一方面,经过30 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不仅获得了长足的进步,而且培养了大量的各类法律人才,全国目前已有600 余所法律院系,有着巨大的培养潜力; 另一方面,“过快的发展速度以及有限的资源使得法学教育在总体上一直停留在比较粗放的经营水平上”。当前法科学生大部分不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也就难以取得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资格。法科学生即使通过司法考试后,也会因司法系统相对狭小的容量和严格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使部分有志于从事司法工作的法科学生不能顺利进入司法系统。当前大量法科学生无法实现一次就业的现实,决定了必然有些学生被迫离开传统法律职业,另谋生路。基于法科学生就业的现状,本科法学教育也必须定位于通识教育。
四、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家的根本途径,司法考试是筛选法律家的基本方式; 如果说前者是生产流程,那么后者就是质检体系”。当前,无论是作为生产流程的本科法学教育,还是作为质检体系的司法考试,都存在诸多待检讨之处。据此,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还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 一) 理性定位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 1) 本科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前提和基础。在培养目标上,法学教育不仅培养法律职业家,而且培养各类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内在包含了司法考试的选拔要求。在考核内容上,本科法学教育有16 门核心必修课程,《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则没有具体规定考核科目,因而两者实际上是重合的。
( 2) 司法考试是检验法律职业人才的标准。司法考试仅仅解决特定法律职业人员的准入问题,就是要把法学教育培养的适合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法律人才挑选出来。显然,司法考试并不对所有法律人才进行检验,而是仅对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应试者进行考察。
( 3) 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相互促进。司法考试的诞生是法学教育的产物,但反过来又有助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确立,有助于法学教育结构模式的选择,有助于法学教育管理模式的完善。发达的法学教育能够为司法考试提供充足的优秀的应试者,并促进司法考试本身的不断改革和完善。
( 二) 改革司法考试指引下的本科法学教育制度
( 1) 明确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我国应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通识教育,并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区分开来。对于不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在大学接受通识教育后便可以自谋生路。对于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来说,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初试,并在律师培训中心接受统一培训,通过再试后方可正式从事法律职业。
( 2) 更新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在教育内容和方法上,不仅要注重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和理论性,也要注重学生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在教育内容上,增加涉及具体情境的科目作为法学教育的内容,要求学生必须参加模拟法庭以及法律援助。在教育方法上,采用诊所式教学方法,有意识地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实践教育和技能训练。
( 3) 适应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自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立以来,普通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持续增长。一方面,西部地区的法律人才不仅引进困难,而且流失非常严重,法学教育应进一步考虑区域需求不平衡因素,扩大中西部地区司法考试合格者的人数。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对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司法考试应该适当放宽对高层次人才的考核要求,满足社会对高质量人才的需求。
( 三) 完善本科法学教育视野下的司法考试制度
( 1) 转变考试方式。我国应该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将国家司法考试分为初试和再试。初试在完成大学本科教育后进行,初试的合格率应当控制在50% 左右。经严格考核后,初试合格者必须经过2 年职业培训,并取得指导老师的认可后方可以参加再试,再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再试的通过率也应该控制在50% 左右,使初试与再试的总体通过率与目前司法考试通过率大致保持一致。
( 2) 改革考试内容。初试主要针对本科法学通识教育进行,重在考查应试者的基础知识,试卷以客观题为主,辅之以适当的简答题、案例题和论述题。再试主要针对经过2年职业训练并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应试者进行,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重在考察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和法律职业道德。面试考察应试者的临场反应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仪表和风度等。
( 3) 限定报考条件。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法律人必须经过长期法律熏陶和法律训练才能成为一名合法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在教育背景上,国家司法考试仅要求应试者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即可。我国应当对司法考试报考者的主体条件进行修改: 一是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毕业以上; 二是高等院校在读法学( 法律) 研究生,以保证应试者大致相同的法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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