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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的法学教育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美国的法学教育的论文,希望可以帮助各位法学的朋友们!
摘要:法学教育关系一国法学发展。美国法学教育以其实践性强,培养目标明确等特色在世界范围内均有深远影响。笔者由历史脉络入手,把握住实践性强的特点,对美国法学教育的具体状况进行分析。
关键词:法学教育 案例法 诊所教育 实践性
一、美国法学教育概况
美国法学教育发展经历三阶段:1.殖民地时期;2.初创时期;3.南北战争时期。①一、二阶段的美国法学教育几乎完全模仿英国法学教育模式并未形成今日之特色,故此不在赘述。1861~1865年,美国进行了著名的南北战争,战争除了带来统一,也翻开了美国法学教育的新篇章。内战后美国进入新的整合阶段,对法律人才需求激增,在这一刺激下,美国法学教育进入创造性发展时期。到20世纪初,美国现代法学教育模式基本形成,并且成为一种能够影响世界法学教育发展的先进模式。
二、美国法学教育特点
(一)案例教学法
在案例教学法出现以前,美国的高校法学教育一直以布莱克斯通的“学术性专题理论”为主导,倡导学生进行大量理论学习。所以,由此产生的理论与实践脱轨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19世纪末,兰德尔(Christopher Langdell)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他提倡法学教育采用案例教学法,从此,案例教学法慢慢变成美国法学教育的主要形式之一。
案例教学法(case-based teaching),又称苏格拉底教学法②,指以问答的形式学习法律知识。其具体形式,在夏利民、李慈恩合著的《法学教育论》一书中,有颇为详尽的描述:“……在给定学生预习判例材料的前提下,组织班级,讨论布置的判例,指导学生将判例分解为事实、争论点、判决理由和推理,发现先例中的某些事实状况的假设向学生提问,学生在做出回答的同时,多角度地、由表及里地理解先例规则的应用条件,由浅入深地讨论因改变事实条件而引起的新的法律问题……”③
发展后的案例教学法,呈如下特点:
1.以教师为主导
以教师为主导并不是印象中的填鸭式教学,而是教师作为课堂的组织者,组织学生分组讨论,引导学生深入思维,举一反三。
2.以实践为目的
首先,选择真实案例,确保背景真实。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是现实中的“违反”,让学生了解法律产生的社会现实是什么方面④。
其次,学生在拿到案件后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基于案件产生的讨论、思考、推理,有利于学生将所学法律知识形成知识框架,对日后作为职业法律人大有帮助,尤其是对从事诉讼业务非常有益;每次案例分析,就是一次模拟实践。
3.以培养职业技能为目标
众所周知,案例教学法的直接目的在于启发学生思考和讨论。所以,每次教学得出的结论必将不会是单一的。开放式的结论能够培养学生的职业法律思辨能力、推理能力;课堂上的讨论同样使辩论能力得到锻炼;这些都是从事律师等法律工作所必备的职业技能。⑤
(二)诊所法律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是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⑥
诊所法律教育出现于20世纪初期,在20世纪70年代形成规模。开始是为了弥补案例教学法的不足,而后变成美国法学教育的另一种主要形式。
1.教育目的
诊所法律教育是类似于职业技能实践的教育,强化学生成为法律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参看《元照英美法辞典》的解释:“通过使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案件的办理或模拟律师的角色等方法,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律师业务技能;理解律师职业责任、熟知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诉讼理论等。”⑦
2.教育特色
诊所法律教育的最大特色就是在实践中学习,针对性强。“……熟悉从事法律职业的工作环境及所需技能……最终做出恰当的诉讼或非诉讼实践决定。”⑧
三、美国法学教育的优势和不足
(一)优势
1.培养目标明确。以培养职业性法律从业者为目的。⑨
2.理论与实践衔接紧密。无论英国还是美国的法学教育,从三阶段的培养再到案例教学法和诊所法律教育,无不是将所学与实践联系起来,让学生有更多的锻炼机会。
3.教学方法注重实践、沟通。英美法系国家的课堂教育强调讨论、思考,师生双方,同学之间交流较多,教师能够很好地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心里状况,且要求学生亲自动手的内容较多,学生的实践能力强。
(二)不足
1.职业道德培养不够。以英国、美国为例,除了能够提供大量的职业技能训练,但对于法律职业人的社会道德培养明显不够,学生会出现如:缺乏同情心,缺乏交流耐心以及社会责任感等问题。
2.基础知识薄弱,法律教育的最终目标不可能为培养律师而存在,我们看到,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仅仅注重职业技能训练,容易致使学生的基础知识不扎实,不利于学生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四、结语
我国有句古话叫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国的法学教育起步较晚,存在如泛泛培养,毕业生就业难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成熟经验。例如,在校重视实践,将社会能力、职业技能与课堂教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⑩
注释:
①张琨,许洪臣.美国法学教育发展概况[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
②“苏格拉底方法”自始至终是以师生问答的形式进行的,所以又叫“问答法”。苏格拉底在教学生获得某种概念时,不是把这种概念直接告诉学生,而是先向学生提出问题,让学生回答,如果学生回答错了,他也不直接纠正,而是提出另外的问题引导学生思考,从而一步一步得出正确的结论。它为启发式教学奠定了基础。载百度百科网, ③参见夏利民,李慈恩.法学教育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④参见(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译).比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⑤参见徐立.美国法学教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法学杂志,2010(12).
⑥法律诊所.载百度百科网
⑦参见薛波.元照英美法辞典[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⑧夏利民,李慈恩.法学教育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⑨参见戚桂芳,袁雪.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学教育模式比较分析[J].金陵科技学院学报,2009(2).
⑩参见戚桂芳,袁雪.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J].经济研究导刊,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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