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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管理学论文
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审视当代中国环境公共管理的现状,总结我国环境公共管理存在的问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公共事业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公共事业管理论文范文一:公共管理现在委托规制研究
摘要:政府行政业务外包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委托,但我国关于行政委托的立法存在很大的缺失,行政委托的事项范围、主体条件、责任承担方式都属于模糊不清的状态。
文章围绕行政委托在公共管理领域正当性基础以及行政法在行政委托中适用的困境进行论述,最后对公共管理领域行政委托的界限与规制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营化;公共管理;行政委托
一、行政委托在公共管理领域正当性基础与现实动因
(一)相关几种学说依据
1.公共选择理论学说:该理论主要是利用经济学理论进行分析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
基于为求得最大效益的经济人的假设,公共选择理论学派提出应在政府以及政府的整个政治通知范围引入市场竞争。
并建议将利润分享机制引进政府,对于节省出来的成本归入财政节余,赋予官僚机构一些的自主选择权。
这就是一种在政府中引入企业运营方式的模式,参照竞争机制来规划政府行为方式的做法。
2.新公共管理理论学说:新公共管理理论成为支撑现代国外公共进行行政方面改革的主要理论基础,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其认为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在管理上并无本质上的差异,私营部门的管理模式仍然可应用于公共部门。
政府一方面应逐步退出一些诸如经济的社会领域,促使社会经济主体依照司法进行活动;其次,政府在调控过程中,应提出如何以私法方式来进行某些公共管理服务。
3.企业型政府理论学说:该学说是结合了一些企业家在其经营中所采用的重质量、效率、力求完美服务与善待消费者的精神加之企业中广泛采用的科学管理策略,创新和改革政府管理的方式,从而使得政府充满活力和更加有效率。
“传统的政府本能地会选择第一个方法”,“但这种本能的行为只会更多地导致失败、合并机构和集中控制只能产生更多的浪费”。
所以,主张以企业家精神改革政府并坚信新企业型政府模式必然会替代传统的官僚主义政府模式。
4.治理理论学说:治理理论于上世纪90年代产生并兴盛,为西方一些国家的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
该学说认为政府并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管理的主体既可是公共机构亦可是私人机构,甚至包含公私之间的合作。
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建议通过协商、合作、伙伴关系,确定共同的目标等方式以实现政府对公共领域的管理。
“治理理论是有共同的目标所支持的,这个目标未必出自合法的正式规定的职责,而且它也不一定要求依靠强制力量要求别人服从。
它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
”统治的含义有了变化,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有序统治的条件已经不同于前,或者是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
(二)现实动因
1.长效治理机制不强:城市管理部门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很难彻底解决的问题。
因为城管执法需要面对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其多在社会底层生活,缺乏基本生活保障,从事无证经营小商小贩或者是无处可归的流浪人员,这些执法对象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
城管执法过程费时费力,且收效甚微,诸如此类现象很难以得到根治。
2.城市综合执法范围越来越广,行政事务增加:较少的人员编制不能满足广大区域以及众多执法任务的要求。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要承担着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城市河湖管理等多项职责。
二、我国行政委托在公共管理领域的现状分析
(一)城管外包的合法性遭质疑
很多民众认为将执法权外包给承包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外包公司并没有执法依据。
外包公司因为其并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且和政府的关系是行政委托而非授权,执法权缺失,也因此得不到民众的认可。
(二)暴力执法、暴力抗法事件频发
城管服务外包的一部分是为了缓解城管执法对象与执法部门之间的冲突矛盾,推行柔性执法。
但是结果并未如人所愿。
一些城市的城管业务外包并没有解决暴力执法、暴力抗法事件频发的问题,也没有改善城管人员暴力执法的形象,暴力现象仍有发生。
(三)外包公司执行效率低
城管服务外包因为承包公司无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所以在其员工管理的过程中,行政权力仅限于上前进行劝阻。
占道违法经营的小摊贩或其他街道上违规的人员不听从劝阻,承包公司的巡查人员也无没收其东西、扣留或对他们进行处罚的权力。
(四)城管服务外包公司服务不规范
外包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
第一,随意着装。
第二,缺乏身份证明。
第三,服务程序并不规范。
第四,超越服务权限进行管理,而且经常发生外包公司人员没收摊贩东西,与服务对象发生暴力冲突事件。
(五)后续维权存在问题
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这样就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受委托人如果行使职权超出了委托权限时,那么法律责任如何承担行为效果如何归属?受委托人是不是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其应负的责任?如果是将受委托人作为被告借由行政诉讼进行行政赔偿责任的追责,就会面临这样的困境——受委托人在其受委托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力并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也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但当其超越权限行使时却具有了作为行政主体的资格。
且因为受委托人行使职权产生是典型的公法关系,故通过民事诉讼来追究受委托人的责任,要求赔偿显然行不通。
第二,若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了受委托人行使权力造成的全部行为后果(包括诸如赔偿责任在内),那受委托人在存在其行使权力存在违法或者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及其应如何追究受委托人的责任?这在我国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承包公司的人员权利保障问题。
接受委托的公司人员在提供管理服务过程中如果出现损害,甚至伤亡情况,赔偿的方案和办法应当如何确定,目前仍然不明确。
三、行政委托的界限与规制
(一)合法原则
1.法律优先原则: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鉴于行政委托专门立法较少,在增加新的立法之前,应遵守下位法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要求。
2.法律保留原则:该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有关对人民基本权利加以限制等专属立法,必须要由立法机关经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可代为规定。
且行政机关若要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得到法律授权,否则合法性将会受到质疑。
(二)权责统一原则
从行政委托开始到委托职权完成的全过程中,都应遵守权责统一的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始终为自身职权内的事务负责。
无论是不是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都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此一来,一则保证行政机关不会出于自身的懈怠将职权随意委托,二来,也可督促行政机关行使对委托职权的行使状况进行控制和监督,保障职权行使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三)禁止再委托原则
行政机关职权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是现实状况所需要,组织和个人能够成为被委托方,正是因为其符合法定条件,能够承担一定的权力,实施任务。
再委托,一方面会导致行政管理权威性的丧失;另一方面,组织和个人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再对受委托对象进行审查监督。
四、对公共管理领域行政委托的规制
程序的设计对实现实体权利至关重要。
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制定《行政程序法》,对公共管理领域行政委托的程序和实质要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是零散分散于一些地方性规章或法规中。
我国应尽快出台专门的《行政程序法》明确行政委托的程序。
此外,还可以借鉴外国比较成熟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机制的程序。
萨瓦斯在他的著作中叙述了政府在公共服务外包应当遵循的几个过程,主要有:一是外包内容的确定;二是外包可行性研究;三是招标合同的准备;四是招标公告的发布;五是承包商的选取;六是监督、评估和促进合同的履行。
公共管理领域行政委托的的程序与上述公共服务外包程序可以采取大体相似的做法。
(一)可行性研究
行政机关在需要对职权委托之前,应对该职权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以书面的方式说明委托的理由、优缺点、预计成效等内容,交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是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二)公告招标确定受委托方
在委托申请得到批准后,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告,开展招标工作,在接收标书的同时,积极联系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动员其参加投标。
在招标结束后,应对提出申请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性与实施能力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排除。
全过程都要有记录,确保公正公开。
(三)签订委托合同
为了避免委托事项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责任的争议出现,在委托合同中应载明如下内容:一是委托的主体,即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名称、地址、性质;二是委托的事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三是委托生效及截止日期;四是责任的归属,明确由越权委托引起的法律责任或违法事实行政职权的后果如何承担。
(四)公布委托事项和内容
委托成立后,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确保行政相对人不会因为不了解职权的转移委托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第一,在委托开始实施时,要立即公布委托主体、委托的内容、委托事项、委托的期限等内容;第二,在委托发生变动时。
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变动情况;第三,在委托结束后,应当立即公布职权的归属。
行政机关不能之局限于一次性的公告,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开委托的进展。
注释:
敖双红.公共行政民营化法律问题研究(第一版).法律出版社.2007.68.
[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斯著.上海市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译.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155,2.
孙春霞.现代美国城市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研究.华中师范大学毕业论文.2007.
[美]詹姆斯•N•罗西瑙著.张胜军、刘小林译.没有政府的治理.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5.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5条第4款.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67.
公共事业管理论文范文二:女性赋权与农村公共管理论文
一、女性赋权与农村公共事业和公共管理的关系
事实上,女性赋权问题和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甚至社会的发展之间均有着显著的相互影响的关系。
公共管理中女性赋权和参与程度的提高能够显著提高女性自身的素质和能力,而女性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提高能够更好地促进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又能够反过来对女性赋权和参与程度的提高起到促进作用,从而推进整个社会的性别平等进程,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达到整个社会的良性循环与发展。
提高公共管理中的女性赋权和参与程度能够更好地促进女性自身发展,提高女性自身素质和能力,使其摆脱长久以来所处的劣势地位。
提高农村公共管理中的女性赋权程度,女性拥有了和男性相同的机会,可以促使农村家庭尤其是贫困家庭增加在女性身上的投入,能够降低女性婴儿的死亡率,提高女性的受教育水平,改善女性的人力资本条件。
因此,提高女性赋权和参与程度能够使女性更加自信,更有可能参与家庭和农村公共事务的决策,从而提升女性在农村公共管理中的地位。
公共管理中对妇女的赋权和提倡性别平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做到性别平等,性别平等包括政治平等、教育平等、医疗平等等多个方面。
提高农村公共管理中的女性赋权和参与程度可以让她们更好地扮演社会中的角色,能够增加她们对子女的教育、卫生和综合福利方面的投入,并塑造出更加包容且有利于性别平等的社会环境。
另外,使妇女获得平等的参与农村公共管理的机会,意味着女性获得与男性同等的人力资本禀赋、权利及发展机会,这显然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率。
女性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提高能够更好地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如发展经济学中所研究的那样,女性的素质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子女的教育和发展,从而进一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女性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提高能够更好地为家庭中的子女提供良好的教育,促进社会长远发展。
与此同时,女性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使得她们能够勇于参与农村公共管理,更好地和男性展开竞争,在公共管理决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女性天生的敏感性和细致性,使得女性在农村公共管理过程中相对于男性而言能够更好地处理一些事务,促进农村公共事业发展。
与此同时,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村公共管理中女性赋权和参与程度的提高。
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与进步能够很好地带动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农村发展与进步的一个直接影响就是使人的思想更开化,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显著提高。
这样的进步将为女性营造出一个更好地参与公共管理的社会氛围,女性将会受到鼓励,在竞争和参与的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和障碍也将逐步减小,最终在农村公共管理领域达到提高女性赋权和参与度的效果。
二、结论及政策建议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在60%以上,农村地区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未来的发展与进步,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与进步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农村的全面发展。
而女性赋权和参与程度和农村公共管理之间有着相互影响的关系。
由分析可知,性别平等直接影响着农村公共管理中的女性赋权与参与程度,而提升农村公共管理中的女性参与程度又对提高女性地位,促进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提高农村公共管理中的女性赋权和参与程度就成为重中之重。
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女性参与农村公共管理的权利。
由于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男权主宰社会的传统,因而女性参与竞争和选举就会产生抛头露面的负面评价。
时至今日,虽然女性参加工作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但在公共管理领域,旧的传统思想仍然未能打破,在社会管理的很多领域女性都处于劣势地位。
虽然我国很多政策规定看似男女平等,但却忽略了一个潜在的问题,即在平等的机会下身处劣势地位的女性根本无法与男性进行竞争。
正如上一部分分析的那样,当女性在教育、社会资源等方面都处于劣势地位时,她们就失去了与男性竞争的人力资本。
综上所述,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规划的时候,从设计、执行、监控到评估的全过程都要注意性别平等问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应考虑给予女性一些特殊的机会和照顾,以此来弥补其在教育不平等等方面造成的缺失。
比如,可以在政策上对女性所占农村公共管理决策者的比例予以规定,从而在政策制度上杜绝女性被剥夺决策权利的可能性。
由于现在外出务工已经成为农村一个主流趋势,受过教育、能力较强的女性大多选择外出务工,因此,除了在政策上进行鼓励外,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女性村干部的待遇,鼓励更多有能力的女性选择留在农村发展。
对于长期在村中具有较高威信,在农村工作时间较长的女性村干部,政策上应给予照顾,鼓励其长期工作,减少因领导变换频率过快造成的不良影响。
其次,加强宣传教育,改变女性在公共管理中处于从属地位的传统观念。
由于我国长期受传统的父权意识形态的影响,自古就有“三从四德”“男女有别”“男尊女卑”观念,这种旧的传统思想直到现在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并实际上影响和支配着人们的行为,致使妇女权益被忽视或剥夺。
因此,要提高女性在农村公共管理中的参与程度,就必须从思想上消除旧的不合时宜的传统观念。
政府应通过加强对性别平等观念的大力宣传,形成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文化氛围。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鼓励媒体就妇女和性别议题进行广泛报道,注意表达妇女的多种声音,倡导性别文明、引导社会舆论、调整社会心理,唤起人们对传统性别文化的反思,进而改变社会对男女两性的刻板成见、角色期待和价值评价,促进女性主动参与农村公共管理。
再次,增加女性人力资本投入,让女性更有能力参与农村公共管理。
女性人力资本方面的投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增加普通女性受教育的机会;另一方面,加强对在农村公共管理中拥有决策权的女性的能力培养。
农村女性无法很好地参与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文化水平低下,由于教育机会不平等,农村妇女的文化素质显著低于男性,这就直接造成了其相对于男性而言不具备参与公共管理的优势,因此,提升农村妇女的文化教育水平就成为提高农村公共管理中女性参与程度的关键之一。
政府除了关于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外,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监督检查该项政策的执行情况。
另外,还可以出台一些政策,对让女性儿童接受教育的家庭进行鼓励。
同时,政府可以设立专项基金,对女性儿童教育进行资助,从而提高女性的受教育程度。
对于已经在农村公共管理中拥有决策权的女性而言,政府应加强对她们的培训,采用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等多种形式对其进行培训,促使女性决策者树立科学思维,消除性别从属思想,提高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其作用。
另外,还可以通过交流会的形式,使女性决策者之间进行广泛交流,互相吸取经验,加强沟通,从而促使其在农村公共管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最后,多维度保障农村女性参与公共管理的权利。
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农村公共管理是多层级多维度的,除了政府参与管理外,农村自治组织和民间组织也广泛参与公共管理,因此,要想切实保障农村女性参与公共管理的权利,就要从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和民间组织三方面着手。
对于政府而言,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女性参与政府工作,在女性升职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优先考虑。
要在政府部门大力开展工作作风整顿工作,创造健康清新的工作环境,使女性能够更好地融入政府工作之中。
对于村民自治组织而言,应该切实做到男女机会均等,要求女性参选候选人达到和男性基本均等的比例,从而促进农村公共管理中女性赋权和参与程度的提升。
民间组织应在农村地区开展女性思想动员活动,定期组织女性进行沟通和交流,给在公共管理中遇到困难的女性提供帮助和指导,同时鼓励女性参与民间组织的管理工作,这些都有助于促进农村公共管理中的女性赋权和参与程度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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